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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6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68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俊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盧俊民自民國91年3月13日起,至99年10月7日止,任職於新 北市○○區○○路○○○號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都 汽車公司)丹鳳營業所,擔任業務專員一職,負責銷售汽車 及向客戶收取車款(包含車價、配件費、車輛保險費等)之 工作,為從事於銷售及收款業務之人。然因家庭開銷龐大, 收入不敷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車主收取各該款項總計新臺幣(下 同)61萬5627元後,未依規定繳回國都汽車公司丹鳳營業所 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國都汽車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提起公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盧俊民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俊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告訴代理人陳明郎、金威志於偵訊時之證述 相符,並有國都汽車公司車輛販賣、續保、配件款明細、挪 用公款明細表、存證信函、車主廖聿為車款確認書、車號 0000-00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買賣契約書、受訂報 告輸入頁面、車主陳順源保險確認書、車險續保通知書、車 主吳婉琦車款確認書、汽車買賣契約書、受訂報告輸入頁面 、車主陳淑芬、匡信企業有限公司、呂育榛、吳俊男購買配 件內部作業通知單、發票、配件明細表、應收帳款查詢報表 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予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 附表所示共計7次侵占客戶所繳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爰審酌 被告因收入不敷家庭開銷使用,竟將向客戶收取之車款挪作 己用,且侵占之金額達61萬餘元,嚴重侵害客戶及所屬公司 之權益及信賴,雖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 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車主姓名│車牌號碼│收款時間│收款地點 │金額 │備註 │ ├──┼────┼────┼────┼─────┼─────┼───┤ │1 │廖聿為 │5156-A5│99年9 月│桃園縣楊梅│43萬8000元│定金、│ │ │ │ │1○○ ○鎮○○○路│ │車款 │ │ │ │ │ │2 段196 號│ │ │ ├──┼────┼────┼────┼─────┼─────┼───┤ │2 │吳婉琦 │9858-A5│99年10月│國都汽車公│1萬元 │定金 │ │ │(使用人│ │1 日 │司丹鳳營業│ │ │ │ │吳欣哲)│ │ │所 │ │ │ ├──┼────┼────┼────┼─────┼─────┼───┤ │3 │陳家順 │8669-FR│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4萬2177元 │保險費│ │ │ │ │23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4 │陳淑芬 │9979-A3│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1萬3000元 │配件費│ │ │ │ │14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5 │匡信企業│2899-A5│99年9 月│臺北縣蘆洲│1萬2000元 │配件費│ │ │有限公司│ │間某日 │市(現改制│ │ │ │ │(使用人│ │ │為新北市蘆│ │ │ │ │林孝昇)│ │ │洲區)長安│ │ │ │ │ │ │ │街49巷2 弄│ │ │ │ │ │ │ │4 號2 樓 │ │ │ ├──┼────┼────┼────┼─────┼─────┼───┤ │6 │呂育榛 │1819-A5│99年9 月│臺北縣新莊│5萬4550元 │配件費│ │ │ │ │間某日 │市(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新│ │ │ │ │ │ │ │莊區)裕民│ │ │ │ │ │ │ │街52號 │ │ │ ├──┼────┼────┼────┼─────┼─────┼───┤ │7 │吳俊男 │3186-A5│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4萬5900元 │配件費│ │ │ │ │間某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 總 計 │61萬5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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