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民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689
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俊民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盧俊民自民國91年3月13日起,至99年10月7日止,任職於新
北市○○區○○路○○○號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都
汽車公司)丹鳳營業所,擔任業務專員一職,負責銷售汽車
及向客戶收取車款(包含車價、配件費、車輛保險費等)之
工作,為從事於銷售及收款業務之人。然因家庭開銷龐大,
收入不敷使用,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車主收取各該款項總計新臺幣(下
同)61萬5627元後,未依規定繳回國都汽車公司丹鳳營業所
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國都汽車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後提起公訴。本院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盧俊民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
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盧俊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
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陳明郎、金威志於偵訊時之證述
相符,並有國都汽車公司車輛販賣、續保、配件款明細、挪
用公款明細表、存證信函、車主廖聿為車款確認書、車號
0000-00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買賣契約書、受訂報
告輸入頁面、車主陳順源保險確認書、車險續保
通知書、車
主吳婉琦車款確認書、汽車買賣契約書、受訂報告輸入頁面
、車主陳淑芬、匡信企業有限公司、呂育榛、吳俊男購買配
件內部作業通知單、發票、配件明細表、應收帳款查詢報表
各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
附表所示共計7次侵占客戶所繳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財產
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依
接續犯論以一罪。爰
審酌
被告因收入不敷家庭開銷使用,竟將向客戶收取之車款挪作
己用,且侵占之金額達61萬餘元,嚴重侵害客戶及所屬公司
之權益及信賴,雖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
行,然未能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車主姓名│車牌號碼│收款時間│收款地點 │金額 │備註 │
├──┼────┼────┼────┼─────┼─────┼───┤
│1 │廖聿為 │5156-A5│99年9 月│桃園縣楊梅│43萬8000元│定金、│
│ │ │ │1○○ ○鎮○○○路│ │車款 │
│ │ │ │ │2 段196 號│ │ │
├──┼────┼────┼────┼─────┼─────┼───┤
│2 │吳婉琦 │9858-A5│99年10月│國都汽車公│1萬元 │定金 │
│ │(使用人│ │1 日 │司丹鳳營業│ │ │
│ │吳欣哲)│ │ │所 │ │ │
├──┼────┼────┼────┼─────┼─────┼───┤
│3 │陳家順 │8669-FR│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4萬2177元 │保險費│
│ │ │ │23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4 │陳淑芬 │9979-A3│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1萬3000元 │配件費│
│ │ │ │14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5 │匡信企業│2899-A5│99年9 月│臺北縣蘆洲│1萬2000元 │配件費│
│ │有限公司│ │間某日 │市(現改制│ │ │
│ │(使用人│ │ │為新北市蘆│ │ │
│ │林孝昇)│ │ │洲區)長安│ │ │
│ │ │ │ │街49巷2 弄│ │ │
│ │ │ │ │4 號2 樓 │ │ │
├──┼────┼────┼────┼─────┼─────┼───┤
│6 │呂育榛 │1819-A5│99年9 月│臺北縣新莊│5萬4550元 │配件費│
│ │ │ │間某日 │市(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新│ │ │
│ │ │ │ │莊區)裕民│ │ │
│ │ │ │ │街52號 │ │ │
├──┼────┼────┼────┼─────┼─────┼───┤
│7 │吳俊男 │3186-A5│99年9 月│國都汽車公│4萬5900元 │配件費│
│ │ │ │間某日 │司丹鳳營業│ │ │
│ │ │ │ │所 │ │ │
├──┴────┴────┴────┴─────┼─────┴───┤
│ 總 計 │61萬5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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