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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29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汶貞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楊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07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汶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汶貞前受僱於址設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9 樓之國華牙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牙材公司,該公司負 責人為廖國華)擔任員工,又因址設在臺北市○○區○○○ 路○段○○○ 號9 樓之1 之承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廣 公司)之負責人李慧玲與廖國華係夫妻,而該二家公司均係 從事牙醫器材進口、銷售等業務,故該二家公司之員工雖分 屬不同公司,惟均互為流用並接受指派負責處理該二家公司 之業務。劉汶貞亦係為該二家公司負責處理貨款收受及貨物 銷售,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執 行業務之機會,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99年11月11日 晚間9 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某時許),委託其不知 情之配偶葉中傑前往上開二家公司辦公大樓一樓管理員櫃台 ,領取由汪麗娟稍早寄放於該處之國華牙材公司所有而由承 廣公司所委請劉汶貞代為交付予相關牙醫診所之貨品2 袋, 其中除陽明牙醫診所以外之豐田等數家牙醫診所之貨品裝為 1 袋,陽明牙醫診所之貨品則另裝為1 袋(此部分貨品詳如 附表所示,由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植牙相關器械【PSKT 35】1 組及編號14所示之植牙相關器械【DI100 】1 支,均 應予更正刪除) ,詎劉汶貞僅處理或交付有關豐田等數家牙 醫診所該袋之貨品,而對於另1 袋陽明牙醫診所之貨品於取 得後,竟未交付予陽明牙醫診所而侵占入己,拒不返還。 二、案經國華牙材公司代表人廖國華(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承廣公司代表人李慧玲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認定被告劉汶貞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文書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判程序終結前就卷內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 意見,且卷內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 書證據,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受僱於國華牙材公司擔任員工,而國華牙材 公司與承廣公司均係從事牙醫器材進口、銷售等業務,故該 二家公司之員工雖分屬不同公司,惟均互為流用並接受指派 負責處理該二家公司之業務,及有為該二家公司負責處理貨 款收受及貨物銷售,以及有於上揭時地委託其丈夫葉中傑前 往上開二家公司辦公大樓一樓管理員櫃台,領取由汪麗娟稍 早寄放於該處之國華牙材公司所有而由承廣公司所委請其代 為交付予相關牙醫診所之貨品一情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 何業務侵占之犯行: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就是沒有拿到起訴書所載的那些 東西,案發當天汪麗娟小姐有電話中告訴我,陽明牙醫診所 出貨有被其他業務員取走了,公司是缺貨中,所以汪麗娟準 備的貨物其中並沒有陽明牙醫診所的貨品。原先我是有電子 郵件下陽明牙醫診所的貨給汪麗娟,這個案件有談了2 、3 個月之久,所以最後價格才有確定,我下的電子郵件就如偵 卷14頁所示的時間,我下單之後汪麗娟當天的早上、下午我 們都有電話聯絡,電話中她有告訴我說我訂的貨品是有缺貨 的,但是這部分我手邊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因為汪麗娟跟 我說有缺貨,且要再向國外下訂單,所以我認為我這樣就處 理完了,後來我有跟陽明牙醫診所說這個貨有缺,我是11月 12日去跟陽明牙醫的助理楊小姐說的云云。 ㈡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亦略以: ⑴告訴人明知起訴書附表所示之PSKT35植牙相關器械、DI10 0 方向指示器並未出貨,卻仍故意指摘已交付被告云云, 顯見告訴人陳稱有將其餘陽明診所所需器材交付被告乙事 亦有疑義: 1.被告於99年11月11日中午先係與承廣公司汪麗娟小姐聯 繫相關出貨事宜,並經汪麗娟小姐表示陽明診所訂單中 PSKT35植牙相關器械已先行出貨予他人,公司已無庫存 等語(參告訴人刑事陳報狀中99.11.11中午12:00之電 話錄音譯文),但查,告訴人明知此事,卻於偵查中故 意隱瞞此段真相,直至此段電話錄音經鈞院曉諭提出後 ,告訴人才在本案審理中坦承此事,但僅表示係代理人 疏未及之云云,而此攸關本案事實之重要部分,告訴人 何以隱晦?是否因與被告之私人怨隙而欲不實指摘被告 侵占貨品?故本案就被告是否真有業務侵占乙事,實存 有諸多疑義。 2.再者,被告於99年11月11日晚間8 時16分左右亦曾於電 話中向汪麗娟表示:「麗娟姊抱歉,我跟你講東西實在 太多了,抱歉,你幫我把豐田的模子拿下來就好了。」 故被告於當日的確向汪麗娟表示請其先將假牙模型、矯 正材料等物品交付予被告即可,是以,被告於當日未見 其配偶領取到陽明診所其餘所需器材,並不覺有何異常 ,當然無須再就此事向汪麗娟或公司彙報。 3.次查,被告之配偶於99年11月11日晚間所領取之物品詳 如下述:豐田牙科—假牙模型、東豐牙科—矯正模型及 病患彩色照片1 件、瓊音牙科—牙科矯正材料、矯正模 型及病患彩色照片1 件、吳興牙科—X 光片1 件、宏昇 牙科—X 光片1 件、上宏牙科—X 光片1 件。而被告之 配偶領取上開物品時係分裝成兩只塑膠袋,而當時實際 承裝上開物品之兩只塑膠袋,被告有測量其尺寸大小, 此有實品照片可稽,大小在扣除提手長度(約5 英吋) 後約為14英吋*11英吋即35cm*28cm,而矯正模型物品 之大小約為19cm*11cm*10cm、X 光片及照片袋尺寸約 為32cm*23cm、矯正材料為一長條狀物品約35cm長、假 牙模型之尺寸約為一個壘球大小,而照片袋、矯正模型 之尺寸大小幾乎已與塑膠袋尺寸相符,故上開全部物品 的確可能係以兩只塑膠袋盛裝,是以,被告於本案中所 受領自告訴人公司之物品的確僅有上開第一點所陳列之 物品。 4.另查,被告配偶就當日所實際領取之貨品中假牙模型部 分已於領取當日交付予客戶豐田診所;就東豐、瓊音、 吳興、宏昇、上宏牙科所需之照片、X 光片、矯正材料 等資料,被告亦於次日全數交付予客戶,並將經客戶簽 收之單據、部分退貨、向宏昇牙科收取之貨款新臺幣( 下同)600 元(以受款人為李慧玲之匯票)以及向吳興 牙科收取之貨款支票3000元(吳興牙科開立,支票抬頭 為李慧玲)寄回公司,此有郵局掛號、匯票申購單及向 郵局查詢該匯票以對付之資料可稽。故若被告之配偶真 有領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貨品,則被告何以單單僅侵 占陽明診所之貨品,就其餘部分仍如實交付予客戶,甚 將客戶支付之款項如數寄回公司,此部分顯與事理有違 ,懇請鈞院鑒察。 ⑵次查,從告證1 之監視畫面觀之,告訴人公司汪麗娟所拿 下來之物品為「一大袋」,此與告訴人公司前次101 年2 月6 日之庭期,所準備之現場實務拍照後,應「裝滿二袋 」之情形不同,由此可證,汪麗娟應無將起訴書附表所示 之物拿到管理員處轉交予被告之配偶。而被告之配偶於領 取貨品當日,尚在畫面外整理物品甚久達數分鐘才離去, 從被告之配偶動作觀之,似將袋內物品拿出重新整理,再 分成2 袋離去,則此時到底發生何事,果如汪麗娟確有將 起訴書之物品拿到管理員處,是否可能係被告之配偶在整 理時,誤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其餘物品遺留在現場而未 經取走?亦非無疑,且公訴人及告訴人迄今皆無法證明被 告確有受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貨品,故本於罪疑為輕之 原則,在無法確切證明被告有構成業務侵占罪嫌之情形下 ,實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復查,有關承廣公司之業務人員出貨原則均須核對、簽收 ,並非如告訴人所稱沒必要簽名點收云云,且因承廣公司 與國華牙材公司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兩公司設在同一地址 ,又經營相同業務,在進、銷貨之帳務處理上,有時係以 承廣公司名義,有時又以國華牙材公司名義,均由負責人 決定,業務人員並不清楚其運作模式,故亦曾發生銷貨紀 錄與實際銷貨情況不符之錯誤,是以,在承廣公司內部之 貨物流向紀錄不清之狀況下,實難僅憑公司大樓管理處取 貨,在未核對、點收貨品之狀況下,即斷然認定被告涉有 業務侵占之犯行云云。 ⑷另就承廣公司所提出之給陽明診所銷貨單所示,其上只有 製單人員之署名,而無任何倉管人員之簽名蓋章,顯示該 批貨品應無實際自告訴人倉庫中出貨,故怎可能經由汪麗 娟小姐放置於一樓管理員櫃台後,再由被告配偶領取? ⑸末按,被告本係於90年2 月經由大學同學介紹進入國華牙 材公司任職客戶服務部之客服人員,惟因該同學與其丈夫 感情不睦而離婚,自此之後,告訴人之負責人即常因公司 帳務、貨品流向不清,而不實指摘被告侵占,舉例言之, 告訴人前曾不實指控被告侵占客戶即臺北榮民總醫院和市 立忠孝醫院之款項云云,後經查明,被告根本未曾經手上 開款項,顯見本件可能係告訴人因私人怨隙,而無端指控 被告,此從告訴人公司之證人牛少凡、陳澤銓於鈞院101 年2 月6 日到庭作證時,趁機攻訐被告,可知告訴人確實 對被告有很大之偏見,懇請鈞院鑒察。 ⑹綜上事證,可知本案並無公訴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特懇 請鈞院鑒核,賜為無罪之判決,以維人權,至為德感等語 置辯。 二、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汪麗娟於101 年2 月6 日本院審理 中具結證稱:99年11月11日,我收到被告E-mail的資料,請 我出陽明診所的貨物。信件內容有清楚載明報價單及交代出 貨的貨物。此信件被告約99年11月11日凌晨E-MAIL至我的信 箱,我是當天上班打開E-mail信箱才獲得此訊息。起訴書附 表就是當天原先要出的貨物,後來沒有全數出貨,因為其中 PSKT35缺貨及方向指示器1 支缺貨,僅缺此兩項貨物,其他 都有貨。其他有出貨,也和被告說明過。被告要2 支DI100 產品,1 支缺貨,1 支有貨,有貨的1 支我有將真實公司出 貨代號呈現,因為被告要2 支,第2 支缺貨。方向指示器與 DI100 為同樣產品。起訴書附表品項14虛擬記載是缺貨的, 就是DI100 方向指示器。我在當天收到E-mail,信件內容中 被告說11日當天下午1 點半再和她確認或在skype 留言。她 原先說隔天12日早上取貨,結果11日當天快到中午時,被告 打電話至公司向業務助理說陽明診所在催貨,需趕緊備貨。 因此我在中午12點左右就開始備貨並發現PSKT35缺貨,我就 致電給被告一一說明缺貨項目有哪些。當天講完電話就開始 出貨。因為被告一直沒進公司,她也交代備好貨後交給她的 業務助理。後來被告在電話中說會請她先生來拿。她打給我 時已經是晚上下班時間,約晚上7 點半,我剛好在公司加班 。99年11月11日,因為時間有點久,但我確認一定有1 通, 有可能另外1 通我離開公司或到洗手間所以沒有接到,但我 確定有1 通,因為就是確定有此通電話,我才會幫她將貨物 拿下去。她主要是急著隔天早上9 點要出新店豐田診所的貨 物,白天公司也都將她所需求的貨物備好,但她一直未出現 ,一直到下班之前,業助也聯繫不上她,所以她後來才打電 話到公司,拜託我幫她拿貨下去,放至樓下管理員處。因為 她說她先生約晚上9 點多到,我工作結束必須先下班,基於 同事一場,我就先將貨物寄放至管理員處,並且和管理員交 代稍晚會有國華劉小姐來拿此批貨物。我確定有將陽明診所 有訂購的且沒有缺貨的貨物交代給樓下管理員處。我不知道 被告的先生何時來拿,事後是從大樓監視器知道她先生有來 拿貨。後來有一直在詢問陽明診所,被告是否有送貨過去, 診所一直回應沒有。至於為何我們會去追蹤陽明診所訂購的 貨物,是因為當天我是提兩袋貨物下去,其中1 袋豐田診所 所訂購的貨物她都交代很清楚,唯獨陽明診所所訂購的貨物 她卻未作任何交代,所以我們才會詢問陽明診所有無收到貨 物。貨物交出去,要有客戶簽名的銷貨單回來,才會成立應 收帳款,交貨後在正常時間內我們都會追查銷貨單。我們沒 有去清查被告的客戶,是她很快就將相關的簽收單、收據寄 回,只缺陽明診所的簽收單。我當天拿到樓下的貨物是提兩 個塑膠袋,此貨物是要兩個塑膠袋才裝得下。在外包裝上沒 有另外大的塑膠袋。我就是提兩個塑膠袋拿到樓下給管理員 。我今天有帶來當時還原的兩袋貨物。大樓監視器有照攝到 我將貨物提下去,和被告的先生將貨物拿走的錄影畫面。我 確實有拿兩袋貨物下樓,一袋即是陽明診所訂購的貨物,其 他則歸納入另一袋中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 審判筆錄第7 至15、17至18頁),證人汪麗娟復於101 年4 月30日本院審理中及當庭勘驗播放其交付、寄放物品至承廣 公司辦公大樓一樓管理員櫃台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後仍堅詞具 結證述:影片中我是一手提兩袋。確實從公司拿兩袋下來。 99年11月11日20時48分50秒的錄影暫停畫面,提法如同適才 當庭所示範,係由三到四隻手指鉤住兩袋的一邊提口。沒有 大塑膠袋包小塑膠袋之情形。當日我所提兩袋,有1 袋是陽 明牙醫的貨品,另1 袋係其他8 家牙醫的貨品,其中豐田牙 醫的貨品僅係1 小袋,當天被告較為著急的即為此物品,所 以我把它順便拿下來。上次審理被告所稱將此拿出來分為兩 袋,但此貨品極小,不需要分為兩袋等語綦詳(參見本院卷 101 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第4 至5 頁)。復觀之被告及其辯 護人所不否認該等內容為真正之電子郵件內容及案發當日三 段之錄音對話內容以查(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13071 號偵卷 第14頁〈下稱偵卷〉、本院卷附之101 年2 月15日刑事陳報 狀暨所附之通話錄音光碟暨譯文): ⑴電子郵件:(寄件者:劉汶貞;寄件日期:2010年11月11 日星期四上午1 :53;收件者:汪麗娟;副本:黃莉娟; 主旨:陽明診所定單;急件哦,請於週五上午交業助莉莉 ;重要性:高;附件:991111陽明.XLS)。 內容: dear麗娟姐 陽明診所定單詳如明細 麻煩你在週五一大早交給業助莉莉小姐 (植體或假牙零件,瘉合基座若有缺貨的部份,請你自己 配相同金額的尺寸即可) 若有問題請週四下午1:30打電話問我或skype 上留言 我會盡速回覆你 謝謝。 ⑵通話錄音譯文:通話時間:2010/11/11 PM 12:00 劉汶貞:喂 汪麗娟:汶貞 劉汶貞:我還在豐田怎麼樣 汪麗娟:可以講話嗎 劉汶貞: 汪麗娟:好,我跟你講PSKT35出掉囉 劉汶貞:是喔,怎麼辦! 汪麗娟:你又沒說要幫你留,你那時只問有沒有貨,人家 澤銓出掉了 劉汶貞:啥~ 汪麗娟:所以變成要幫你訂 劉汶貞:什麼時候會進來 汪麗娟:嗯,不知道,沒那麼快,因為昨天才剛訂貨呢 劉汶貞:手機有嗎? 汪麗娟:手機有 劉汶貞:好就那個kit 汪麗娟:那個kit就幫你訂 劉汶貞:所有的東西全部訂進來,全部出給我 汪麗娟:就是有貨的都交給你嘛 劉汶貞:對對對 汪麗娟:那那個Kit要不要訂 劉汶貞:要啊 汪麗娟:要訂嘛!好 劉汶貞:對 汪麗娟:那就kit 先hold住囉!其他的我出給你!好不好 ! 劉汶貞:跟贈品的…? 汪麗娟:那都有,就只有kit沒有! 劉汶貞:對對對,kit要,那你不就要分開兩張打 汪麗娟:有啊!你贈品不是要打一張,你上面不是有寫, 好!你急著下午要,你不是寫明天 劉汶貞:唉呦,不好意思啦!一直催你! 汪麗娟:又叫人一點半回你電話,然後我剛才又聽Lili說 你急著要,你實在是 劉汶貞: 汪麗娟:好啦好啦!拜拜! ⑶通話錄音譯文:通話時間:2010/11/11 PM 20:09:18 汪麗娟:國華你好 劉汶貞:麗娟姐還有妳還有在公司 汪麗娟:怎樣,怎麼了 劉汶貞:我的件呢?我叫Lili幫我拿到一樓,她沒有幫我 拿到一樓,明天一大早新店豐田要黏的,那不知 道現在這個Case是怎麼樣? 汪麗娟:喔!她也剛走一下下而已也,妳沒有跟她聯絡喔 ! 劉汶貞:沒有,我現在才有空啊!我早上就請她幫我放在 樓下,為什麼沒有放在樓下,我剛才進公司去拿 也! 汪麗娟:現在怎麼辦 劉汶貞:然後明天早上九點慧玲姐要跟我開會 汪麗娟:那妳現在要我幫妳什麼 劉汶貞:那我聯絡一下她,豐田的Case妳可以找看看嗎? 汪麗娟:妳等一下我幫妳找看看,妳有一堆貨在她位置那 汪麗娟:有,有一個病人叫○○○(姓名詳卷)的 劉汶貞:對對對沒錯,我東西很多嗎 汪麗娟:好多也!一大箱,妳還有陽明的貨什麼的。 劉汶貞:我真的是佩服她也,那妳什麼時候會走 汪麗娟:怎麼樣? 劉汶貞:妳要走的時候方便幫我拉到一樓就好了嗎? 汪麗娟:我要怎麼拉?還有約診簿那些也 劉汶貞:那如果約診本不拿呢? 汪麗娟:那妳要放在哪? 劉汶貞:在警衛室那裏 汪麗娟:他會讓人寄放嗎? 劉汶貞:會會會,okok 汪麗娟:是喔 劉汶貞:對對對 汪麗娟:喔妳實在是 汪麗娟:嗯,一大袋也,二大袋也! 劉汶貞:嘿啊! 汪麗娟:所有的貨喔!喔妳真是會幫我找…唉啊很多件也 ! 劉汶貞:對啊!唉呦!我就有跟她說我就覺得很奇怪也, 因為我到的時候我就沒有看到,我就覺得奇怪。 汪麗娟:妳到的時候妳就要跟她講啊! 劉汶貞:他已經下班了 ⑷通話錄音譯文:通話時間:2010/11/11 PM 20:16:20 汪麗娟:國華你好 劉汶貞:麗娟姐抱歉,我跟你講東西實在太多了,抱歉, 妳幫我把豐田的模子拿下來就好了 汪麗娟:是喔!我是都幫妳拿好了,大概二袋啦! 劉汶貞:因為我怕妳提不動 汪麗娟:應該不會啦!二袋 劉汶貞:好可以喔!謝謝! 汪麗娟:可以啊!二袋,我就幫妳就約診簿沒有,好像有 有幾個件啦,一個模型,然後還有wire、博世的 貨、陽明的貨 劉汶貞:就一堆貨,好好 汪麗娟:妳知道有什麼就是了 劉汶貞:對我知道 汪麗娟:好啦好 劉汶貞:一堆,所以我才跟她說,拜託她那個幫我放在那 個什麼紙箱 汪麗娟:只是,妳是有回來沒看到喔! 劉汶貞:對啊!那我就想說奇怪東西怎麼還沒拿下來,沒 有算了,我就想在去跑其他的業務,妳知道嗎 汪麗娟:其實妳可以,妳到的時候沒看到,可以打個電話 上來問啊!她今天很晚走,她剛才才走而已 劉汶貞:我剛才打電話給她,那我也發簡訊給她,她說沒 有啊,啊就走啦!我是打她手機啊! 汪麗娟:說沒有,什麼意思 劉汶貞:她說她沒放 汪麗娟:喔~她已經跟妳說她沒放了,喔~ 劉汶貞:對,就再也沒接我電話了 汪麗娟:喔~我也搞不清楚,好啦沒關係啦 劉汶貞:好啦!謝謝!抱歉,拜拜! 顯然上述電子郵件內容及案發當日三段之錄音對話內容確與 證人汪麗娟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吻合,亦即, 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1 時53分許,有發送電子郵件予證人汪 麗娟請求其將陽明牙醫診所訂單所載之相關牙材貨品備妥, 復於案發當日中午12時許,由被告與證人汪麗娟之該段電話 通話內容中可知,證人汪麗娟確有告知被告有關需備妥之相 關牙材貨品其中PSKT35已缺貨,而被告亦同意除缺貨之貨品 外,其餘貨品可由證人汪麗娟先行出予被告,再於案發當日 晚間8 時9 分與16分許,由被告與證人汪麗娟之該二段電話 通話內容中可知,因被告之助理未幫忙其將相關牙材貨品放 在樓下,故被告於電話中乃委託證人汪麗娟幫忙將相關牙材 貨品放至樓下警衛室寄放,經證人汪麗娟告知除有豐田牙醫 診所之貨品外,尚有陽明牙醫診所等貨品,有2 袋,而後被 告雖告知請證人汪麗娟將豐田牙醫診所的模子拿下來即可, 惟證人汪麗娟則告知被告,已都幫忙拿好,有2 袋,除有豐 田牙醫診所的貨品外,尚有博世、陽明等牙醫診所之貨品, 被告則亦回稱好而有所知悉。再者,關於證人汪麗娟於案發 當日晚間寄放相關牙材貨品至上開二家公司辦公大樓一樓管 理員櫃台究竟係1 袋或2 袋?此依證人汪麗娟於101 年2 月 6 日本院審理中當庭所提出還原模擬案發當日其手提2 袋貨 品供本院拍照存證之照片,以及於101 年4 月30日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及對監視器錄影光碟所顯示之99年11月11日20時48 分50秒之錄影暫停畫面解釋,確能較清楚知悉其當時係以何 種提法而手提2 袋貨品交付予管理員,而此部分依證人汪麗 娟上開所述確亦較本院先前於100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中所 當庭勘驗之內容及結果為詳細且明確,且有關陽明牙醫診所 以外之豐田等數家牙醫診所之貨品裝為1 袋,陽明牙醫診所 之貨品則另裝為1 袋,依101 年2 月6 日本院審理中拍照存 證之照片顯示,該等貨品之體積、大小確各可裝填於各該塑 膠袋中,且與監視器錄影光碟所呈現證人汪麗娟或葉中傑所 手提之2 袋貨品體積、大小均屬相似,而衡以證人汪麗娟與 被告素無嫌隙,縱證人汪麗娟係告訴人二家公司之員工,惟 渠亦當無需甘冒偽證罪責,刻意設詞誣陷被告及偏頗告訴人 二家公司之理!復參以證人即被告丈夫葉中傑於本院審理中 及當庭勘驗播放其自承廣公司辦公大樓一樓管理員櫃台領取 物品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後證稱:當天晚間8 、9 點,我下班 到家後,被告身體不適,請我幫忙至中和區承廣公司大樓警 衛室領取物品,當中有1 項物品必須當日送至新店的豐田牙 醫診所,我晚餐後至承廣公司辦公大樓警衛室領取物品後, 我翻找很久,看到類似齒模的物品,便送至新店區豐田牙醫 診所。我不清楚所領取貨品數量為何,我當日目的只在將豐 田牙醫診所的貨品找出來,並當場送至新店豐田牙醫診所, 其他貨品帶回家,其他貨品為何物我不清楚。當日需要送至 豐田牙醫診所之貨品只有1 個類似齒模之物,沒有其他東西 。豐田牙醫診所當時已經下班,但鐵捲門手可以伸進去,我 手伸進鐵捲門、推開自動門放到裡面。沒人簽收,我自己放 進去。被告當天就這樣說,說沒有人在可以直接放進去。當 日在該處停留達3 分多鐘,我一直在翻、找豐田牙醫診所的 貨品。若不先找出來,怕白跑至豐田牙醫診所。沒有做將物 品重新分裝的動作,最多翻找過程中將貨品拿出來看而已, 我要看是否為豐田牙醫診所的單子。我找到後,放回袋內我 知道的位置,過去新店再取出。畫面中我離開持兩袋塑膠袋 ,沒有做分裝的動作等語可知(參見本院卷101 年4 月30日 審判筆錄第6 至9 頁),證人葉中傑於領取裝有相關牙材貨 品之袋子並翻找先行送至豐田牙醫診所之貨品始末,均未有 將該等塑膠袋及其內物品再做重新分裝之動作,而其離去時 確實手提2 袋塑膠袋,以此對照證人汪麗娟上開證述及監視 器錄影光碟所顯示之前後錄影內容,當可認定證人汪麗娟上 開證述應屬實在,是證人汪麗娟於案發當日晚間8 時48分許 確有將2 袋相關牙材貨品寄放在上開二家公司辦公大樓一樓 管理員櫃台,而其中1 袋為陽明牙醫診所以外之豐田等數家 牙醫診所之貨品,另1 袋則為陽明牙醫診所之貨品,且該2 袋貨品其後確由被告丈夫葉中傑所領取帶走,除先就豐田牙 醫診所所需部分貨品於案發當晚已送至該處放置外,該2 袋 其餘貨品之後均由葉中傑交予被告一情,應堪認定。 ㈡再依被告對之證述並無意見之證人即陽明牙醫診所員工楊富 樺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我代表陽明牙醫診所向國華牙材公 司訂購貨物,偵卷36頁的證明書是陽明牙醫診所所出具,證 明均未收到99年11月份所訂購之牙材,偵卷15頁的報價單上 的貨品含贈品亦係均未收到,我有詢問被告,被告說公司缺 貨,所以就未出貨給陽明牙醫診所,是被告打給我說缺貨, 但此一告知之時間已忘記而無法確認等語(參見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第25至29頁),以及卷附之客戶報價單、銷貨單 、證明書等件以觀(參見偵卷第15、18至19、36頁),顯見 陽明牙醫診所確實未收到99年11月份向告訴人國華牙材公司 所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相關牙材貨品,然如上所述,告訴人國 華牙材公司之員工即證人汪麗娟所寄放而由被告丈夫葉中傑 所領取之貨品中,其中1 袋應交付予陽明牙醫診所之貨品, 縱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植牙相關器械(PSKT35)1 組及編號14所示之植牙相關器械(DI100 )1 支有缺貨之情 形,惟如附表所示之相關牙材貨品既未缺貨且由被告丈夫葉 中傑所領取並交予被告,然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相關牙材貨 品並未如實交付予陽明牙醫診所,反告知該承辦人員即證人 楊富樺有關此等貨品缺貨,且亦矢口否認有何自告訴人二家 公司處取得此等貨品,則被告對此等貨品自有易持有為所有 而予以侵占入己之意圖及行為,自堪認定。 ㈢復依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這兩袋東西,被告抗辯 要侵占不可能只侵占1 袋,但另1 袋的貨品都是具備不可替 代性的,別人無法使用的,例如齒模、X 光片,不具轉售的 經濟價值、不具有侵占的價值存在。這8 家貨品因為具有急 迫性,我們不斷催告被告要趕快送去給診所,之後7 家診所 貨品被告有送去,簽收單就有寄回給公司,但是上宏牙醫部 分,被告沒有送過去而是整個寄回公司,因為經過使用期間 ,診所已經不收了,公司也只能作廢。8 家產品的處理過程 大致如此等語(參見本院卷101 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第12頁 ),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其內容真正之除陽明牙醫 診所以外之豐田等牙醫診所之銷貨單、簽帳單等件以觀(參 見本院卷附之告訴人101 年4 月20日刑事陳報狀之證二), 可認告訴代理人所陳述此部分之內容非虛,復參以證人牛少 凡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知道之前被告和公司有出貨上的問 題,基於同事立場,我有傳簡訊建議被告來公司並向主管交 代清楚。在案發11月份時,被告有回覆我,她會來公司,說 明整件事情貨物的來龍去脈,但是她並沒有到公司處理解決 。我在公司工作4 、5 年,公司是完全信任員工,希望可以 請被告做妥善處理和解決,我並不是偏袒公司或任何一方, 當初被告急著要出貨,汪小姐替她出貨,後來所衍伸的糾紛 ,但公司是信任員工的,希望被告可以做妥善處理等語(參 見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審判筆錄第4 至5 頁),及證人陳 澤銓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案發前,我時任診所業務主管就與 被告有些爭執,我們負責不同區域銷售,但她在未告知我的 情形下,在我負責的區域銷售產品,在此爭執前我與被告都 相處頗佳等語(參見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審判筆錄第23頁 ),以及被告之辯護人所提出之101 年3 月12日刑事辦論意 旨狀第七點所載,可認被告與告訴人二家公司於案發前確有 因業務及帳務相關問題產生齟齬,惟於本件中所顯示之相關 證據資料,並非僅有告訴人二家公司之單方片面指訴,更有 證人汪麗娟之上開證述、案發當日之監視器錄影光碟、通話 錄音光碟暨譯文互為佐證,並以證人葉中傑、楊富樺之前述 證詞與之前後對照,則被告於本件中當非無為業務侵占犯行 之動機及起因。 ㈣又觀之本件於100 年3 月25日所提起之刑事告訴狀暨所附之 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等證據以查(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2030 號偵卷第1 至2 頁),其中有關植牙相關器械PSKT35及植牙 相關器械DI100 之「備註」均已註明:缺貨/ 貨到後補一節 ,以及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100 年6 月15日所提出之刑事 告訴暨補充告訴理由(一)狀暨所附之銷貨單等證據以查( 參見偵卷第18至19頁),其中有關植牙相關器械PSKT35及植 牙相關器械DI100 之「備註」亦均已註明:缺貨/ 貨到後補 一節,顯見本件提告當時及之後均無刻意隱瞞部分貨品缺貨 之情形,是可認辯護意旨就此部分所辯:告訴人明知此事, 卻於偵查中故意隱瞞此段真相,直至此段電話錄音經鈞院曉 諭提出後,告訴人才在本案審理中坦承此事,但僅表示係代 理人疏未及之云云,尚無可採。 ㈤此外,依證人汪麗娟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檢察官問: 可否向庭上解釋貴公司銷貨單的流程,妳剛有說銷貨單出去 後須有客戶簽收,後續又是如是如何處理?請說明。)我是 行政產品職員,工作內容是負責產品的進貨、銷貨、出貨, 即是負責製單及出貨。(檢察官問:所以要有出貨才有銷貨 單?)是要先有銷貨單才可憑單出貨。(檢察官問:所以銷 貨單是根據業務員的需求製單嗎?)對。(檢察官問:所以 是根據業務員需求製單,銷貨單會和貨物一起交給業務員嗎 ?)對,銷貨單共有4 聯,1 聯會計留存,1 聯倉庫留存, 1 聯客戶簽收回聯,1 聯客戶留存聯,所以我們之前的作法 就是客戶簽收回聯即黃聯和1 聯客戶留存聯即藍聯一起交給 業務員。(檢察官問:所以就是銷貨單第3、第4聯交給業務 員?)對。(檢察官問:所以妳11月11日當天晚上所交出兩 袋貨物內即有第3 和第4 聯?)是。有貨物及第3 和第4聯 。(檢察官問:就是包含這2 聯交給劉小姐的先生?)就在 其中1 袋裡。(檢察官問:剛卷內銷貨單裡就已有簽收聯, 此簽收回聯是如何產生?)貨物交給客戶,客戶收到貨物後 即會簽字,表示確認客戶有收到此貨。(檢察官問:妳剛說 第3 及第4 聯已交由劉小姐的先生帶走,卷內第3 聯後續是 怎麼產生的?)這第3 聯是我們重新列印。(檢察官問:是 你們重新列印,不是劉小姐所交回來的第3 聯?)不是,因 為貨物及單據都不見了。(檢察官問:所以陽明診所也沒有 第4 聯?)如果劉小姐尚未交貨給陽明診所,應該也沒有收 到第4 聯。(檢察官問:妳剛所提的銷貨單的流程,妳會接 到業務員的需求,再開始製單,製單之後再將第3 、第4 聯 和貨物一起交給業務員,因此公司應該有留存第1 、第2 聯 ?)對。(檢察官問:銷貨單第1 、第2 聯留存時,覆核、 會計、倉管及出貨部分公司有蓋章嗎?是出貨流程就會蓋章 ?還是整個流程結束後才蓋章?還是單據就只有製單人員的 名字並沒有蓋章?)對,僅會有製單人員的名字沒有蓋章。 (檢察官問:公司留存的銷貨單與和提供給本署的銷貨單形 式是一樣的?)對等語(參見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審判筆 錄第15至16、18至19頁),以及證人陳澤銓於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稱:(辯護人問:你可否說明在國華牙材公司出貨的流 程?)在本案之前,出貨很簡單,通知出貨小姐後,就會出 貨給我們,我們將出貨的貨物交給客戶,客戶簽名簽收回聯 即可。(辯護人問:此單據須要業務員簽名嗎?)在本案之 前沒有。(辯護人問:在本案之後流程改為如何?)在本案 之後,出貨小姐出貨給我們後,我們就必須簽名等語(參見 本院卷101 年2 月6 日第21頁),並衡以證人汪麗娟、陳澤 銓與被告間均無怨懟仇恨,亦無需甘冒刑法偽證罪責,刻意 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是其二人上開證述,應屬可採,準此以 觀,顯見告訴人二家公司在本件發生以前對於出貨流程較為 便宜行事,僅於銷貨單上由製單人員製單及電腦打字具名後 即可出貨,縱使該等銷貨單上有「倉管出貨」之欄位,然實 際上並無需此等相關人員具名或簽章始可出貨,因本件發生 後,以致告訴人二家公司方對該等出貨流程管理較為嚴格, 且就本件中,如附表所示欲交付予陽明牙醫診所之相關牙材 貨品既係由證人汪麗娟所整理並寄放於上開二家公司辦公大 樓一樓管理員櫃台,其後再由被告丈夫葉中傑領取一節,既 據證人汪麗娟於本院審理中堅證上情歷歷在卷,且為本院所 得採信,理由已如前述。據此,堪認辯護意旨就此部分所辯 :有關承廣公司之業務人員出貨原則均須核對、簽收,並非 如告訴人所稱沒必要簽名點收。就承廣公司所提出之給陽明 診所銷貨單所示,其上只有製單人員之署名,而無任何倉管 人員之簽名蓋章,顯示該批貨品應無實際自告訴人倉庫中出 貨,故怎可能經由汪麗娟小姐放置於一樓管理員櫃台後,再 由被告配偶領取云云,亦難認有據而無足採。 ㈥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及其辯護意旨前開所辯,要屬飾卸之詞 ,尚難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 酌被告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對於告訴人國華牙材公司所有 而由告訴人承廣公司所委請代為交付予陽明牙醫診所之貨品 一袋於取得後予以侵占入己,拒不返還,且犯後未能坦承犯 行,所為非是,並兼衡告訴人國華牙材公司、承廣公司所受 損害程度,及被告於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 況、前無犯罪前科等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 │附表: │ ├──┬───────────┬────┤ │編號│ 貨品名稱 │ 數量 │ ├──┼───────────┼────┤ │ 1 │ DU植骨機手機(有燈光 │ 1PCS │ │ │ SN/10244) │ │ ├──┼───────────┼────┤ │ 2 │ Full OSS Certain標準 │ 10支 │ │ │ 直徑植體(4.0*11.5mm)│ │ ├──┼───────────┼────┤ │ 3 │ Full OSS Certain標準 │ 10支 │ │ │ 直徑植體(5.0*11.5mm)│ │ ├──┼───────────┼────┤ │ 4 │ Certain標準直徑癒合 │ 10支 │ │ │ 基座H.A .(5.0*4mm) │ │ ├──┼───────────┼────┤ │ 5 │ Certain大直徑癒合基 │ 3支 │ │ │ 座Healing About(5*6* │ │ │ │ 3mm) │ │ ├──┼───────────┼────┤ │ 6 │ Certain大直徑癒合基 │ 7支 │ │ │ 座Healing About(5*6* │ │ │ │ 4mm) │ │ ├──┼───────────┼────┤ │ 7 │ Certain假牙基座Gingi │ 10支 │ │ │ hue(Post4*5*2mm) │ │ ├──┼───────────┼────┤ │ 8 │ Certain假牙基座G. │ 10支 │ │ │ Post(5*6*2mm) │ │ ├──┼───────────┼────┤ │ 9 │ Certain六角金屬螺絲 │ 20支 │ │ │ Hexed Gold Screw │ │ ├──┼───────────┼────┤ │ 10 │ 大六角螺絲起子(短) │ 1支 │ │ │ Large Hex Driver(s) │ │ ├──┼───────────┼────┤ │ 11 │ 大六角螺絲起子(長) │ 3支 │ │ │ Large Hex Driver(L) │ │ ├──┼───────────┼────┤ │ 12 │ 方向指示器(短) │ 1支 │ │ │ Direction Indicator │ │ ├──┼───────────┼────┤ │ 13 │ 圓鑽頭Round Drill │ 1支 │ ├──┼───────────┼────┤ │ 14 │ 2mm進階切削骨鑽Twist │ 1支 │ │ │ Drill(2.0*10mm) │ │ ├──┼───────────┼────┤ │ 15 │ 2mm進階切削骨鑽Twist │ 2支 │ │ │ Drill(2.0*15mm) │ │ ├──┼───────────┼────┤ │ 16 │ 2mm進階切削骨鑽Twist │ 1支 │ │ │ Drill(2.0*20mm) │ │ ├──┼───────────┼────┤ │ 17 │ OSSEOGUARD牙周再生膜 │ 3盒 │ │ │ (15*20mm)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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