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Richard Harrison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洪玉珊律師
王彥期律師
被 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碧蘭
被 告 施惠珠
陳玄思
黃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8號違反
著作權法
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 38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
諭知,是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