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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Richard Harrison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玉珊律師       王彥期律師 被   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碧蘭 被   告 施惠珠       陳玄思       黃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8號違反著作權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 38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 諭知,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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