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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羅崇 被   告 謝文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26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於民國100 年4 月2 日經警查獲在其經營之 位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之第790 號攤位(下 稱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販售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電影 光碟(下稱盜版電影光碟),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影 片,分別為原告專屬授權發行之影片,是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顯受有侵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依侵 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茲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就其確有販賣盜版電影光碟之事實,並不爭執,表示其 雖願賠償原告,惟因原告請求金額過高,其無法負擔等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 於99年3 月26日在其經營之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陳列附表備 註欄所示之販售盜版電影光碟廣告傳單,以電話訂購方式, 販售盜版電影光碟,經員警同日於發覺,再以誘捕偵查之方 式,依傳單所示訂購方式向其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 碟,而於同年4 月2日 近午時許,由喬裝員警在該攤位當場 查獲被告,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如附表備註欄 所示之廣告傳單共232 張之犯罪事實,業據本院100 年度智 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查。茲就原告 之請求,分述如下: ㈠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 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 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 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 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 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 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 作權法第36條第1 、2 項、第37條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電影提出其專屬授權證 明文件,自得就各該影片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 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 ,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以: ⒈按原告所發行之影片之產品特性,係原告自各該電影製作公 司取得發行各該影片之權利。而依院線影片發行之模式,多 係電影於院線下映後之約定期間後發行,於發行各該影片相 當期間後,始有於通路出租或於互動或有線電視頻道以收費 形態播送,其後才有於電視頻道上免費播送,是依該過程而 言,除製片商或發片商對其正版電影光碟價格固守一定價格 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正版電影影片價格多因時間經過及有 無經公開播送而遞減其價格。是就盜版電影光碟侵害著作財 產權人之利益,主要因素係涉及電影上映之票房表現、盜版 電影光碟之販售時間(即其係在電影上映時即已販售、或於 正版電影光碟發行後始為販售、甚或於已在電視頻道播送後 才為販售)、該盜版電影光碟賣出後持有人轉手供他人觀看 之可能人次。 ⒉本件依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片日 ,本件被告販售該等盜版電影光碟之時間,查係各該影片發 片日半年內,尚未有有線電視台免費公開播送之情形,斟酌 各該電影之票房及影評,堪推認有較強之流通性,斟酌被告 販售之盜版電影光碟係以市售空白光碟片拷貝各該正版電影 光碟之檔案、被告自承其係自100 年2 月間起開始販售盜版 電影光碟之該行為期間,是依上開各該要素,考量目前電影 票之售價、正版電影光碟之售價,就原告請求,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各部電影之賠償額,各酌定為1 萬元、6 萬元 ,二部影片合計7 萬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 萬元及自100 年8 月31日(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情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 │附表: (民國)│ ├──┬───────┬─────┬─────┬──┬──┬────────────┬─────────┤ │編號│中文片名 │電影上映日│影片發行日│種類│片數│著作財產權人(發行人) │影片發行授權期間 │ ├──┼───────┼─────┼─────┼──┼──┼────────────┼─────────┤ │ 一 │葉問1 │98.02.27 │98.05.11 │DVD │ 一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8.01.12-103.01.11│ ├──┼───────┼─────┼─────┼──┼──┼────────────┼─────────┤ │ 二 │葉問前傳 │99.07.02 │無 │DVD │ 一 │同上 │99.05.01-104.04.30│ ├──┼───────┼─────┼─────┼──┼──┼────────────┼─────────┤ │ 三 │葉問2 │99.04.30 │99.08.23 │DVD │ 一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廠商提出資料 │ ├──┼───────┼─────┼─────┼──┼──┼────────────┼─────────┤ │ 四 │全面啟動 │99.07.16 │99.12 │DVD │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99.05.01-100.04.30│ ├──┼───────┼─────┼─────┼──┼──┼────────────┼─────────┤ │ 五 │煞不住 │99.11.05 │100.02.23 │DVD │ 一 │同上 │99.09.01-100.08.31│ ├──┼───────┼─────┼─────┼──┼──┼────────────┼─────────┤ │ 六 │命中注定多個你│99.10.22 │100.01.27 │DVD │ 一 │同上 │99.05.01-100.04.30│ ├──┼───────┼─────┼─────┼──┼──┼────────────┼─────────┤ │ 七 │色遇 │99.12.10 │100.02.23 │DVD │ 一 │同上(非專屬授權) │未據提出資料 │ ├──┼─┬─────┴─────┴─────┴──┴──┴────────────┴─────────┤ │ │附│㈠上開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行日,均為臺灣地區之上映及發片日(依偵查卷附雅虎奇摩電影網頁資料)。│ │ │註│㈡上開盜版電影光碟外觀,均為市售空白光碟片而以簽字筆於光碟正面寫上片名。 │ ├──┼─┴──────────────────────────────────────────────┤ │備註│扣案之被告陳列散發之廣告傳單(共232張) │ │ ├────────────────────────────────────────────────┤ │ │【廣告傳單內容】「台灣正版DVD ,一片50元,請上網搜尋:藝正. 百視達把片名抄下來,再來電訂購,訂購│ │ │金額滿600 元,免運費。訂購專線:小魚000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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