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宏志
訴訟
代理人 陳羅崇
被 告 謝文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26號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於民國100 年4 月2 日經警查獲在其經營之
位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之第790 號攤位(下
稱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販售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電影
光碟(下稱盜版電影光碟),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影
片,分別為原告專屬授權發行之影片,是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顯受有侵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依侵
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茲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
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就其確有販賣盜版電影光碟之事實,並不爭執,表示其
雖願賠償原告,惟因原告請求金額過高,其無法負擔等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
於99年3 月26日在其經營之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陳列附表備
註欄所示之販售盜版電影光碟廣告傳單,以電話訂購方式,
販售盜版電影光碟,經員警同日於發覺,再以誘捕
偵查之方
式,依傳單所示訂購方式向其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
碟,而於同年4 月2日 近午時許,由喬裝員警在該攤位當場
查獲被告,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如附表備註欄
所示之廣告傳單共232 張之犯罪事實,
業據本院100 年度智
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查。茲就原告
之請求,分述如下:
㈠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
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
明之部分,
推定為未讓與。」、「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
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
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
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
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
作權法第36條第1 、2 項、第37條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電影提出其專屬授權證
明文件,自得就各該影片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㈡按「因
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
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
,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以:
⒈按原告所發行之影片之產品特性,係原告自各該電影製作公
司取得發行各該影片之權利。而依院線影片發行之模式,多
係電影於院線下映後之約定
期間後發行,於發行各該影片相
當期間後,始有於通路出租或於互動或有線電視頻道以收費
形態播送,其後才有於電視頻道上免費播送,是依該過程而
言,除製片商或發片商對其正版電影光碟價格固守一定價格
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正版電影影片價格多因時間經過及有
無經公開播送而遞減其價格。是就盜版電影光碟侵害著作財
產權人之利益,主要因素係涉及電影上映之票房表現、盜版
電影光碟之販售時間(即其係在電影上映時即已販售、或於
正版電影光碟發行後始為販售、甚或於已在電視頻道播送後
才為販售)、該盜版電影光碟賣出後
持有人轉手供他人觀看
之可能人次。
⒉本件依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片日
,本件被告販售該等盜版電影光碟之時間,查係各該影片發
片日半年內,尚未有有線電視台免費公開播送之情形,斟酌
各該電影之票房及影評,
堪推認有較強之流通性,斟酌被告
販售之盜版電影光碟係以市售空白光碟片拷貝各該正版電影
光碟之檔案、被告
自承其係自100 年2 月間起開始販售盜版
電影光碟之該
行為期間,是依上開各該要素,考量目前電影
票之售價、正版電影光碟之售價,就原告請求,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各部電影之賠償額,各酌定為1 萬元、6 萬元
,二部影片合計7 萬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法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 萬元及自100 年8 月31日(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情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
│附表: (民國)│
├──┬───────┬─────┬─────┬──┬──┬────────────┬─────────┤
│編號│中文片名 │電影上映日│影片發行日│種類│片數│著作財產權人(發行人) │影片發行授權期間 │
├──┼───────┼─────┼─────┼──┼──┼────────────┼─────────┤
│ 一 │葉問1 │98.02.27 │98.05.11 │DVD │ 一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8.01.12-103.01.11│
├──┼───────┼─────┼─────┼──┼──┼────────────┼─────────┤
│ 二 │葉問前傳 │99.07.02 │無 │DVD │ 一 │同上 │99.05.01-104.04.30│
├──┼───────┼─────┼─────┼──┼──┼────────────┼─────────┤
│ 三 │葉問2 │99.04.30 │99.08.23 │DVD │ 一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廠商提出資料 │
├──┼───────┼─────┼─────┼──┼──┼────────────┼─────────┤
│ 四 │全面啟動 │99.07.16 │99.12 │DVD │ 一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99.05.01-100.04.30│
├──┼───────┼─────┼─────┼──┼──┼────────────┼─────────┤
│ 五 │煞不住 │99.11.05 │100.02.23 │DVD │ 一 │同上 │99.09.01-100.08.31│
├──┼───────┼─────┼─────┼──┼──┼────────────┼─────────┤
│ 六 │命中注定多個你│99.10.22 │100.01.27 │DVD │ 一 │同上 │99.05.01-100.04.30│
├──┼───────┼─────┼─────┼──┼──┼────────────┼─────────┤
│ 七 │色遇 │99.12.10 │100.02.23 │DVD │ 一 │同上(非專屬授權) │未據提出資料 │
├──┼─┬─────┴─────┴─────┴──┴──┴────────────┴─────────┤
│ │附│㈠上開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行日,均為臺灣地區之上映及發片日(依偵查卷附雅虎奇摩電影網頁資料)。│
│ │註│㈡上開盜版電影光碟外觀,均為市售空白光碟片而以簽字筆於光碟正面寫上片名。 │
├──┼─┴──────────────────────────────────────────────┤
│備註│
扣案之被告陳列散發之廣告傳單(共232張) │
│ ├────────────────────────────────────────────────┤
│ │【廣告傳單內容】「台灣正版DVD ,一片50元,請上網搜尋:藝正. 百視達把片名抄下來,再來電訂購,訂購│
│ │金額滿600 元,免運費。訂購專線:小魚0000000000」 │
└──┴────────────────────────────────────────────────┘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