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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金股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選任辯護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陳威銓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4362、15552、15811、15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丞、陳威銓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 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又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 ,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 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 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 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 二、本件被告陳威丞、陳威銓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 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製造、販賣含有害人體健 康物質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罪嫌、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陳 列妨害衛生物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陳 威丞、陳威銓後,認其等涉犯前揭罪嫌重大,除據證人蕭指 訴綦詳,且有相關扣案DINP、起雲劑成品、進銷貨單據等附 卷可憑,雖被告陳威丞、陳威銓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惟由 被告陳威丞擔任負責人之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所販售由被 告陳威銓參與製作含塑化劑DINP之起雲劑,自民國94年迄今 長期刻意隱匿起雲劑中之DINP成分售予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津津股份有限公司、千賓香精原料有限公司、愛如蜜食 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牌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廠商,並製 成寶健運動飲料、津津蘆筍汁、百利柳橙汁及果醬等多種食 品、飲品供廣大消費者食用,嚴重危及國人飲食安全,且經 檢察官分別求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 萬元、有期徒刑 10年併科罰金300 萬元之重刑,有逃亡之虞,為達保全被告 之目的,俾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進行審判及執行,復考量國 家利益、人權保障等因素,認限制出境乃對於保全審判或執 行,最直接有效且損害最小之手段,有限制被告陳威丞、陳 威銓2 人出境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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