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金股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選任辯護人 黃建復
律師
被 告 陳威銓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4362、15552、15811、15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丞、陳威銓應予
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規定:「被告經法官
訊問後
,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
之一而無
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
具保、
責付或
限制住居。」
。又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
,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
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
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
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
二、本件被告陳威丞、陳威銓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罪
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製造、販賣含有害人體健
康物質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罪嫌、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陳
列妨害衛生物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陳
威丞、陳威銓後,認其等涉犯前揭罪嫌重大,除據
證人蕭指
訴
綦詳,且有相關
扣案DINP、起雲劑成品、進銷貨單據等附
卷
可憑,雖被告陳威丞、陳威銓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惟由
被告陳威丞擔任負責人之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所販售由被
告陳威銓參與製作含塑化劑DINP之起雲劑,自民國94年
迄今
長期刻意隱匿起雲劑中之DINP成分售予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津津股份有限公司、千賓香精原料有限公司、愛如蜜食
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牌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廠商,並製
成寶健運動飲料、津津蘆筍汁、百利柳橙汁及果醬等多種食
品、飲品供廣大消費者食用,嚴重危及國人飲食安全,且經
檢察官分別求處
有期徒刑15年
併科罰金500 萬元、有期徒刑
10年併科罰金300 萬元之重刑,有逃亡
之虞,為達保全被告
之目的,俾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進行審判及執行,復考量國
家利益、
人權保障等因素,認限制出境
乃對於保全審判或執
行,最直接有效且損害最小之手段,有限制被告陳威丞、陳
威銓2 人出境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