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存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存良
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存良自民國94年2 月15日起至97年5 月7 日止,擔任址設
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4樓、實際營業地點為臺北縣中
和市(現改為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之源億
裝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億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
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源億公司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連續於94年3 月至同年12月間,於未實際出貨之
情況下,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源億公司銷項發票,提供予附
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附表所示之營業人
申報扣抵稅額,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達新臺幣(下
同)513, 21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
正確性。
二、
證據:
(一)被告蕭存良於
偵查中之供述。
(二)
證人即源億公司股東郭春生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6 月1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990020993號函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源億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立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申報書
(
按年度)查詢資料、營業人銷項去路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資料。
三、
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
規定之
法定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71條之法定刑則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
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
(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於95年
7 月1 日施行(下稱現行刑法,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刑
法簡稱舊刑法),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
日公布施行,而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
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於現行刑
法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
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
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就本件有關之刑法
法律變更比較如下
:
1.現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1 元以上。」不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
舊刑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2.舊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
一罪論。但得
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現行刑法則將第
56條刪除。則本案就被告連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
犯行之處罰,舊刑法之規定係依連續犯以一罪
論,僅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則應
論以數罪,
併合處罰,是以現行刑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
3.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則被告所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現行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
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比較新、舊法。經
比較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
犯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
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依廢
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即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將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提高為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以舊刑法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三)綜上修正前、後法律規定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論罪
科刑:
(一)被告為公司法上登記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
徵法所規範之公司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
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
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
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餘地。被告明知源億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
事實,仍填載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附表所示
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舊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舊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聲請意旨
漏未就被告開立如附表編號19至42所示源億公司發票交付
予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申報扣抵營業稅之事實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經聲請部分有舊刑法連續犯之
裁判
上一罪關係,惟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
審
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
主管機
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
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
犯後態度、所幫助逃漏之稅捐數額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末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立
法三讀通過,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而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所犯罪名亦核無同條例
第3 條、第5 條所規範不予減刑之情形,自均應依同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刑,並就減刑得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舊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苙 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
│ │ │張 │銷售額(新臺│稅額( 新臺│張 │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
│ │ │數 │幣/ 元) │幣/ 元) │數 │幣/ 元) │幣/ 元) │
│ │ │ │ │ │ │ │ │
├─┼──────┼───┼──────┼─────┼────┼──────┼─────┤
│1 │廣生有限公司│ 1 │76,745 │3,837 │1 │76,745 │3,837 │
│ │ │ │ │ │ │ │ │
├─┼──────┼───┼──────┼─────┼────┼──────┼─────┤
│2 │尚品紙品有限│ 4 │129,957 │6,498 │4 │129,957 │6,498 │
│ │公司 │ │ │ │ │ │ │
├─┼──────┼───┼──────┼─────┼────┼──────┼─────┤
│3 │豐嘉彩色製版│ 1 │76,762 │3,838 │1 │76,762 │3,838 │
│ │印刷有限公司│ │ │ │ │ │ │
├─┼──────┼───┼──────┼─────┼────┼──────┼─────┤
│4 │彩虹兒童文化│ 1 │48,960 │2,448 │1 │48,960 │2,448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5 │加蓮廣告事業│ 9 │3,280,000 │164,000 │9 │3,280,000 │164,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高明國際股份│2 (聲│305,900 (聲│15,296元(│1 │152,950 │7,648 │
│ │有限公司 │請意旨│請意旨誤載為│聲請意旨誤│ │ │ │
│ │ │誤載為│152,950元) │載為7,648 │ │ │ │
│ │ │1張) │ │元) │ │ │ │
├─┼──────┼───┼──────┼─────┼────┼──────┼─────┤
│7 │汶傑圖書出版│ 2 │67,900 │3,396 │2 │67,900 │3,39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采憶紙品有限│ 6 │74,260 │3,714 │6 │74,260 │3,714 │
│ │公司 │ │ │ │ │ │ │
├─┼──────┼───┼──────┼─────┼────┼──────┼─────┤
│9 │聯通威智有限│ 5 │1,256,399 │62,821 │3 │1,256,399 │62,821 │
│ │公司 │ │ │ │ │ │ │
├─┼──────┼───┼──────┼─────┼────┼──────┼─────┤
│10│芃琍興有限公│ 3 │287,045 │14,352 │3 │287,045 │14,352 │
│ │司 │ │ │ │ │ │ │
├─┼──────┼───┼──────┼─────┼────┼──────┼─────┤
│11│啟耀印刷事業│ 3 │69,312 │3,467 │2 (聲請│62,422(聲請│3,122 (聲│
│ │有限公司 │ │ │ │意旨誤載│意旨誤載為 │請意旨誤載│
│ │ │ │ │ │為3張) │69,312元) │為3,467 元│
│ │ │ │ │ │ │ │) │
├─┼──────┼───┼──────┼─────┼────┼──────┼─────┤
│12│皇城廣告印刷│ 5 │197,300 │9,865 │4 │187,300 │9,365 │
│ │事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3│安芃彩色印刷│ 4 │91,135 │4,557 │4 │91,135 │4,557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4│仁泉文具印刷│ 7 │528,492 │26,426 │7 │528,492 │26,426 │
│ │有限公司 │ │ │(聲請意旨│ │ │(聲請意旨│
│ │ │ │ │誤載為5,74│ │ │誤載為5,74│
│ │ │ │ │1元) │ │ │1元) │
├─┼──────┼───┼──────┼─────┼────┼──────┼─────┤
│15│凱麗紙業有限│ 9 │114,780 │5,741 │6 (聲請│106,630 (聲│5,333 (聲│
│ │公司 │ │ │ │意旨誤載│請意旨誤載為│請意旨誤載│
│ │ │ │ │ │為9張) │114,780元) │為5,741) │
├─┼──────┼───┼──────┼─────┼────┼──────┼─────┤
│16│永璨興業有限│ 14 │2,191,836 │109,593 │9 (聲請│2,177,636 (│108,882 (│
│ │公司 │ │ │ │意旨誤載│聲請意旨誤載│聲請意旨誤│
│ │ │ │ │ │為14張)│為2,191,836 │載為109,59│
│ │ │ │ │ │ │) │3) │
├─┼──────┼───┼──────┼─────┼────┼──────┼─────┤
│17│佳昇興業有限│ 1 │90,897 │4,545 │1 │90,897 │4,545 │
│ │公司 │ │ │ │ │ │ │
├─┼──────┼───┼──────┼─────┼────┼──────┼─────┤
│18│鋐億行銷管理│ 8 │890,000 │44,500 │8 │890,000 │44,500 │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19│大力丸精品玩│ 1 │36,000 │1,800 │1 │36,000 │1,800 │
│ │具店 │ │ │ │ │ │ │
├─┼──────┼───┼──────┼─────┼────┼──────┼─────┤
│20│日順紙品有限│ 5 │7,330 │367 │4 │5,630 │282 │
│ │公司 │ │ │ │ │ │ │
├─┼──────┼───┼──────┼─────┼────┼──────┼─────┤
│21│鼎捷國際企業│ 4 │2,830 │142 │4 │2,830 │1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2│宏仁文具印刷│ 1 │6,400 │320 │1 │6,400 │320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23│明輝裝訂有限│ 3 │9,469 │473 │2 │7,300 │365 │
│ │公司 │ │ │ │ │ │ │
├─┼──────┼───┼──────┼─────┼────┼──────┼─────┤
│24│穩源企業有限│ 5 │45,863 │2,294 │4 │41,063 │2,054 │
│ │公司 │ │ │ │ │ │ │
├─┼──────┼───┼──────┼─────┼────┼──────┼─────┤
│25│杰昇國際紙業│ 3 │3,410 │172 │3 │3,410 │1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6│平安實業股份│ 1 │28,440 │1,422 │1 │28,440 │1,42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7│添發印刷有限│ 3 │51,100 │2,555 │3 │51,100 │2,555 │
│ │公司 │ │ │ │ │ │ │
├─┼──────┼───┼──────┼─────┼────┼──────┼─────┤
│28│傳揚彩色印刷│ 2 │50,486 │2,525 │2 │50,486 │2,5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9│豪德裝訂企業│ 1 │31,850 │1,593 │1 │31,850 │1,59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0│太和印刷事業│ 4 │88,500 │4,425 │4 │88,500 │4,4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1│彩聿事業有限│ 1 │6,065 │303 │1 │6,065 │303 │
│ │公司 │ │ │ │ │ │ │
├─┼──────┼───┼──────┼─────┼────┼──────┼─────┤
│32│鴻達裝訂企業│ 4 │47,847 │2,393 │1 │28,800 │1,4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3│明霖文教出版│ 2 │75,077 │3,754 │1 │67,075 │3,35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4│益發收縮膜包│ 1 │31,000 │1,550 │1 │31,000 │1,550 │
│ │裝有限公司 │ │ │ │ │ │ │
├─┼──────┼───┼──────┼─────┼────┼──────┼─────┤
│35│勝一印刷有限│ 2 │7,600 │381 │2 │7,600 │381 │
│ │公司 │ │ │ │ │ │ │
├─┼──────┼───┼──────┼─────┼────┼──────┼─────┤
│36│創智文化有限│ 3 │76,100 │3,805 │2 │69,700 │3,485 │
│ │公司 │ │ │ │ │ │ │
├─┼──────┼───┼──────┼─────┼────┼──────┼─────┤
│37│銓亞國際紙業│ 4 │16,860 │844 │4 │16,860 │8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8│大勝興業有限│ 1 │36,142 │1,807 │1 │36,142 │1,807 │
│ │公司 │ │ │ │ │ │ │
├─┼──────┼───┼──────┼─────┼────┼──────┼─────┤
│39│信懋設計印刷│ 1 │8,380 │419 │1 │8,380 │41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0│冠麟紙品有限│ 9 │36,920 │1,848 │9 │36,920 │1,848 │
│ │公司 │ │ │ │ │ │ │
├─┼──────┼───┼──────┼─────┼────┼──────┼─────┤
│41│大亞紙業有限│ 5 │23,070 │1,155 │1 │11,700 │585 │
│ │公司 │ │ │ │ │ │ │
├─┼──────┼───┼──────┼─────┼────┼──────┼─────┤
│42│九隆紙器有限│ 1 │5,200 │260 │1 │5,200 │260 │
│ │公司 │ │ │ │ │ │ │
├─┼──────┼───┼──────┼─────┼────┼──────┼─────┤
│ │合計 │152 │10,509,619 │525,501 │127 │10,263,941 │513,213 │
│ │ │ │ │ │ │ │ │
└─┴──────┴───┴──────┴─────┴────┴──────┴─────┘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