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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42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傳智       陳福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緝字第457、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傳智、陳福生均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傳智、陳福生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 當智識程度,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 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自應有所認識,竟均基於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同意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風」之陳姓成年男子及某成年男子之要約, 高傳智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自民國98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月8 日止;陳福生以不詳之代價,自同年月9 日 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分別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 為新北市○○區○○○路○○巷○ 號3 樓「一興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一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乃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 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阿風」及前 揭邀約陳福生之成年男子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實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一興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 交易之事實,竟於98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間,明知一興 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二所示之和侯土木包工業等10家營業人 之事實,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8紙、 銷售金額合計4,754 萬9,065 元予附表二所示之和侯土木包 工業等10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方法幫助各該 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逃漏營業稅額 共計237 萬7,45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 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所犯法條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合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 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 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高傳智等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之幫助幫助逃漏稅捐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 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是被告等2 人幫助從事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 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 ,其等所為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 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各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商業負責人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 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等2 人貪圖不法利益 ,出名登記為一興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他人隨意填載內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使用,影響稅捐 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殊無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幫 助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小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簡易處刑書意旨另以:一興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 實,竟於98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間,向附表二所示 之興旭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旭公司)等3 家營業人取 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5紙,銷售金額合計4,783 萬 3,096 元,作為一興公司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 使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認被 告2 人另犯逃漏營業稅云云。查附表二所示均為虛設公司, 被告所幫助設立之公司本無進貨之事實,取得上開行號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其同時無銷貨事實,本即無須繳納營業 稅,即無逃漏稅情形,是就虛進部分無從成立犯罪,本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之部分為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營業人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張數│(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和侯土木包工業 │ 2 │ 2,250,000 │ 112,500│ ├──┼──────────┼──┼───────┼───────┤ │ 2 │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 200,000 │ 10,000│ ├──┼──────────┼──┼───────┼───────┤ │ 3 │鍇睿工程有限公司 │10 │ 17,188,014 │ 859,400│ ├──┼──────────┼──┼───────┼───────┤ │ 4 │白新有限公司 │ 1 │ 715,000 │ 35,750│ ├──┼──────────┼──┼───────┼───────┤ │ 5 │建發工程行 │ 4 │ 1,500,000 │ 75,000│ ├──┼──────────┼──┼───────┼───────┤ │ 6 │宏苓工程有限公司 │ 7 │ 14,353,674 │ 717,683│ ├──┼──────────┼──┼───────┼───────┤ │ 7 │威羿有限公司 │ 1 │ 380,952 │ 19,048│ ├──┼──────────┼──┼───────┼───────┤ │ 8 │啟揚土木包工業 │ 1 │ 30,000 │ 1,500│ ├──┼──────────┼──┼───────┼───────┤ │ 9 │渝暘水電工程行 │ 8 │ 9,011,425 │ 450,571│ ├──┼──────────┼──┼───────┼───────┤ │ 10 │勝上營造有限公司 │ 2 │ 1,920,000 │ 96,000│ ├──┼──────────┼──┼───────┼───────┤ │合計│ │38 │ 47,549,065 │ 2,377,452│ └──┴──────────┴──┴───────┴───────┘ 附表二:向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張數│(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興旭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2│ 5,112,000 │ 255,600 │ ├──┼──────────┼──┼───────┼───────┤ │ 2 │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 3│ 4,652,104 │ 232,606 │ ├──┼──────────┼──┼───────┼───────┤ │ 3 │藝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 38,068,992 │ 1,903,451 │ ├──┼──────────┼──┼───────┼───────┤ │合計│ │ 25│ 47,833,096 │ 2,391,6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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