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忠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
偵緝字第二0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忠博竊盜,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潘忠博所為如附表所示三次之竊盜行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其在各次竊盜行為時,多
次以機車載運線架之行為(附表編號一共二次,編號二共二
次,編號三共三次),各係以單一之犯罪
故意,在密接之時
間內,為完成當次竊盜行為之接續
犯行,為
接續犯,屬
單純
一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所生危害,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
被 告 潘忠博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98巷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忠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至「晟暉工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杜世輝)設在新北市○○區○○街218巷8號之工廠前,以
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該公司放置在廠房外之鐵製線架等物
。
嗣於100年5月28日凌晨零時15分許,被告再至上址實施竊
盜犯行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甫得手準備運往變
賣之鐵製線架3個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潘忠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自白。
(二)
證人杜世輝之證述。
(三)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四)現場查獲照片及贓物照片共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3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冠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依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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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 │所竊取之財物│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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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5月26│新北市蘆洲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晟暉工業有│接續竊取鐵製│已變賣得│
│ │凌晨零時許│仁愛街218巷8│號重型機車,至被害人│限公司(負│線架2個(每 │款500元 │
│ │ │號前 │杜世輝經營之「晟暉工│責人:杜世│座鐵架價值新│ │
│ │ │ │業有限公司」工廠前,│輝) │臺幣4,000元 │ │
│ │ │ │乘該工廠廠區夜間無人│ │,共8,000元 │ │
│ │ │ │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工│ │) │ │
│ │ │ │地內之鐵製線架,得手│ │ │ │
│ │ │ │後即騎乘上開機車,將│ │ │ │
│ │ │ │之載至資源回收場變賣│ │ │ │
│ │ │ │取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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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5月27│同 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凌晨零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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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5月28│同 上 │同上。 │同上 │接續竊取鐵製│變賣前為│
│ │凌晨零時15│ │ │ │線架3個(價 │警查獲,│
│ │分許 │ │ │ │值共12,000元│發還被害│
│ │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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