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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67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忠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 偵緝字第二0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忠博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潘忠博所為如附表所示三次之竊盜行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在各次竊盜行為時,多 次以機車載運線架之行為(附表編號一共二次,編號二共二 次,編號三共三次),各係以單一之犯罪故意,在密接之時 間內,為完成當次竊盜行為之接續犯行,為接續犯,屬單純 一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2085號 被 告 潘忠博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98巷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忠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至「晟暉工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杜世輝)設在新北市○○區○○街218巷8號之工廠前,以 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該公司放置在廠房外之鐵製線架等物 。於100年5月28日凌晨零時15分許,被告再至上址實施竊 盜犯行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甫得手準備運往變 賣之鐵製線架3個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潘忠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杜世輝之證述。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四)現場查獲照片及贓物照片共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3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冠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依如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 │所竊取之財物│備註 │ ├──┼─────┼──────┼──────────┼─────┼──────┼────┤ │ 1 │100年5月26│新北市蘆洲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晟暉工業有│接續竊取鐵製│已變賣得│ │ │凌晨零時許│仁愛街218巷8│號重型機車,至被害人│限公司(負│線架2個(每 │款500元 │ │ │ │號前 │杜世輝經營之「晟暉工│責人:杜世│座鐵架價值新│ │ │ │ │ │業有限公司」工廠前,│輝) │臺幣4,000元 │ │ │ │ │ │乘該工廠廠區夜間無人│ │,共8,000元 │ │ │ │ │ │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工│ │) │ │ │ │ │ │地內之鐵製線架,得手│ │ │ │ │ │ │ │後即騎乘上開機車,將│ │ │ │ │ │ │ │之載至資源回收場變賣│ │ │ │ │ │ │ │取款。 │ │ │ │ ├──┼─────┼──────┼──────────┼─────┼──────┼────┤ │ 2 │100年5月27│同 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凌晨零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0年5月28│同 上 │同上。 │同上 │接續竊取鐵製│變賣前為│ │ │凌晨零時15│ │ │ │線架3個(價 │警查獲,│ │ │分許 │ │ │ │值共12,000元│發還被害│ │ │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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