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游黃貝
被 告 香草甜心國際有限公司
李培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陳建銘
上列
聲請人因
告訴被告等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告訴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
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
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告訴人欲聲請交付審判,除須針對其前所提告之人經指涉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待依法
聲請再議仍遭駁
回,就此案件始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
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者從未經檢察官處分
不起訴,或其雖已提出再議聲請,然尚未經上級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加以駁回,及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即逕
自提出,即均屬不合
法律上之程序聲請,且諸此程式上之欠
缺皆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受理聲請法院自得不待告訴人之
後續處理,便駁回其所提之交付
審判程序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游黃貝前僅以被告李培珊涉犯誹謗、妨
害信用等罪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於100 年5 月2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3070
號為
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然
迄今未獲再
議決定此節,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佐外,另經本院
依職權向該案承辦股書記官電聯查明確認無誤,而
可參卷附
之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相關
所載,準此,聲請
人一來竟就不曾於
偵查中提告對象之香草甜心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陳建銘一併加列
成為此處被告,再者復未稍行等待,即於再議結果作成之前
聲請交付審判,而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內容以觀,其更係
以自己名義提出而無委任律師之動作,是揆以前揭說明,凡
此既均顯現本件聲請已非
適法,以上瑕疵亦屬無從補正,本
院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