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興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蘇雅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
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荃科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永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許有讓
被 告 李介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