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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興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蘇雅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荃科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永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許有讓 被   告 李介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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