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豪君
選任辯護人 賴麗容
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洪郁珮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黃立邦
選任辯護人 孫 寅律師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張馴青
梁孟如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及移送
併辦(101 年度偵
字第1812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3575 號),
暨追加
起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第1566號、第1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豪君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如附表四第六欄編號一、二、五至十、十八、十
九、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八、三十、四十一所示偽造
之署押,均應予
沒收。
黃立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肆年。
洪郁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張馴青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孟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立邦於民國99年4 月間,因知悉王豪君曾以不法方式為無
正式工作之民眾取得銀行貸款(王豪君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
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2月20日以99年度
上訴字
第3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101 年8 月23日經最高
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4號
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於本
案不構成
累犯),並經由在網路上刊登辦理銀行貸款之訊息
而認識游雅淳,知悉游雅淳欲向銀行申請貸款,惟因無薪資
證明文件致無法辦理,
乃介紹王豪君與游雅淳認識,
渠等3
人見面後游雅淳原欲請王豪君幫忙辦理申請貸款,於談論中
黃立邦表示從事法拍屋行業可以賺錢,游雅淳亦表示有興趣
,渠等3 人乃商議成立1 家公司來從事法拍屋工作,並由游
雅淳向銀行辦理貸款,以所貸得之款項做為公司經營法拍屋
工作之創業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即共同基於
意圖
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由游雅淳
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永和秀朗郵局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交予王豪君,王豪君即
以電腦軟體PHOTO IMPACT修改某不詳人士之郵局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以充作游雅淳之郵局交易明細,並於99年4 月7 日
,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之信
用貸款申請書上偽填游雅淳任職於尊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尊宇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之不實事項,並持該申請書、上
開其所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局存摺影本及游雅
淳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新
臺幣(下同)70萬元,且於渣打銀行承辦人員來電徵信時,
偽稱游雅淳確係任職於尊宇公司,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
陷於
錯誤,而核准游雅淳44萬元之信用貸款(詳見附表一編號1
所示);另王豪君亦以相同手法以游雅淳名義向荷商荷蘭銀
行〔該銀行業於99年4 月17日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澳商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00 萬元,惟
經荷蘭銀行審核後未准予核貸而未遂(詳見附表一編號2 所
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尊宇公司、渣打銀行、澳盛澳商銀行
及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游雅淳於取得渣打銀行核准之信用貸款後,因自己急需資金
,無法提供做為成立法拍屋公司之創業資金,乃介紹鄭閔鐿
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及鄭閔鐿乃
於99年4 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路之某泡沫紅茶店內,共
同商議由鄭閔鐿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並以貸得之款項做為
成立法拍屋公司之創業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即承
前開同一之犯意與鄭閔鐿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鄭閔鐿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板橋大觀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交
予王豪君,王豪君再以前開相同之手法修改偽造鄭閔鐿之不
實郵局交易明細,並先後於99年4 月7 日及同年月21日,分
別在渣打銀行之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小額信貸申請書上偽填鄭閔鐿分別
任職於尊宇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之不實事項,及任職於黑人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黑人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之不實事項
,並分持前開2 申請書及上開其所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郵局存摺影本、鄭閔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
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70萬元、玉山銀行申請小額信貸80
萬元,且於渣打銀行、玉山銀行承辦人員來電徵信時,偽稱
鄭閔鐿確係任職於尊宇公司、黑人公司,致渣打銀行、玉山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核准鄭閔鐿48萬元、50萬之
信用貸款(詳見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尊宇公司、黑人公司、渣打銀行、玉山銀行及郵局對存款人
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
嗣因鄭閔鐿所取得之前開信用貸款仍不足做為成立法拍屋公
司之營運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及鄭閔鐿乃於尊宇
公司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之公司內,共同謀議成立非法代辦貸
款公司,尋找需錢孔急但無所得證明之客戶,以偽造在職證
明及薪資轉帳紀錄之方式,為客戶代辦取得貸款及信用卡,
再抽取佣金朋分牟利,渠等約定利潤朋分之比例為王豪君分
得70%、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則各分得10%,並以鄭閔
鐿所取得之上開玉山、渣打銀行信用貸款款項作為渠等經營
非法代辦貸款公司之營運資金,且由游雅淳將上開款項匯至
其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俟王豪君需要現金時
再提領供其使用。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承前開
同一之共同犯意聯絡,與洪郁珮、林嘉信、黃信昌(游雅淳
、鄭閔鐿部分本院另行判決,林嘉信、黃信昌部分業經本院
另案判刑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為」、「小陳
」、「小林」、「蟾蜍」、「阿權」、「小許」、「桃子」
、「宇哥」之成年男子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王豪君以不詳代價購得真享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真
享公司),並指示林嘉信、游雅淳委託代辦人員,將林嘉信
登記為真享公司負責人,以充作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將委託
代辦之客戶偽填為任職於該公司之用;另由黃立邦持其於99
年3 月1 日所成立之榮添百貨行之印鑑,於99年4 月19日,
至三峽郵局填寫「辦理薪資存款合約」,委由該郵局自榮添
百貨行在該郵局所設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 )辦理榮
添百貨行員工薪資入帳事宜。王豪君再指派游雅淳、林嘉信
、黃信昌、「小為」、「小陳」、「小林」、「蟾蜍」、「
阿權」、「小許」、「桃子」、「宇哥」及某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負責開發客戶,游雅淳即化名為「陳佳
佳」,在雅虎奇摩網站經營部落格及以在雅虎奇摩「知識」
網頁回應問題之方式尋找客戶,並利用其擔任大眾銀行信用
卡業務人員之機會開發客戶;林嘉信則負責至嘉義縣市尋找
客戶;另「小為」係負責開發酒店小姐或少爺之客戶;黃立
邦則會提供欲辦理貸款客戶之資料予王豪君。再由游雅淳承
租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和平街10
9 巷5 之1 號房屋做為共同經營代辦公司之處所,並由游雅
淳擔任會計及行政秘書,負責向客戶收件、接聽徵信電話、
在部落格招攬客戶、及向客戶說明該代辦貸款公司係以虛偽
薪資證明為客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每月向王
豪君支領薪資2 萬元;另鄭閔鐿則於游雅淳離職後,自99年
7 月間起,至上開房屋內接替游雅淳,負責協助處理收件、
接聽徵信電話等工作,亦每月向王豪君支領薪資2 萬元。王
豪君等人即以上開方式,在上址經營非法代辦貸款及申辦信
用卡之業務,並共同為下列之犯行:
鄭啟輝、廖國良、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
駿、張馴青、白孝華、潘秋雅、洪郁珮、洪志龍、陳子閎、
林泳禛、謝冠宇、徐庚申、陸禹綸、李育忠、周家瑋、陳和
宥、蔡維倫、李晉廷、簡順南、鄭雅慧、梁孟如、詹佳雯等
人因分別經由游雅淳、林嘉信、黃信昌、「小為」、「小陳
」、「小林」、「蟾蜍」、「阿權」、「桃子」、黃立邦、
「小許」、「宇哥」、王豪君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
男子之介紹,得知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黃立邦能為渠
等申辦信用貸款、汽車貸款或信用卡後,即各別與王豪君、
游雅淳、鄭閔鐿、黃立邦、林嘉信、黃信昌、「小為」、「
小陳」、「小林」、「蟾蜍」、「阿權」、「桃子」、「小
許」、「宇哥」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廖
國良、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白孝華
、洪志龍、林泳禛、謝冠宇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陸禹綸、周
家瑋、陳和宥、蔡維倫、李晉廷、簡順南、鄭雅慧、詹佳雯
部分均業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鄭啟輝、陳子閎、潘秋雅、
徐庚申、李育忠俟到案後另結),均明知王豪君、游雅淳、
鄭閔鐿、黃立邦等人係以不實郵局交易明細、在職證明、工
作及財力資料等文件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汽車貸款及信用貸
款,並明知渠等並未在如附表二第5 欄、附表三第5 欄所示
之公司、商號任職,仍各將渠等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郵局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
予如附表二第9 欄、附表三第9 欄所示之人後,復由王豪君
本人或附表二第2 欄、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依王豪君或如
附表二第9 欄、附表三第9 欄所示之人之指示,分別在如附
表二第8 欄所示之貸款申請書、附表三第8 欄所示之信用卡
申請書上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等分別在如附表二第5 欄、
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公司、商號任職之不實事項並簽名後,
再轉交予王豪君。王豪君並於99年4 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0
日止,持所填寫之「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以榮添百貨行員工薪資入
帳名義,至郵局將約定款項自榮添百貨行前揭帳戶存入如附
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之郵局帳戶內,以製造
上開帳戶均有薪資入帳之假象,並以上開電腦軟體,製作內
容為偽造之交易明細之郵局存摺影本及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均用以表示如附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有
薪資收入之意,王豪君再將如附表二第8 欄及附表三第8 欄
所示之貸款或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
郵局存摺影本、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偽造之任職於附表
二第5 欄及附表三第5 欄所示公司、商號之在職證明書、偽
造之謝冠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偽造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等文件,分別持之向附表二第4 欄及附表三第4 欄所示之
銀行申請汽車貸款、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並由王豪君、游雅
淳、鄭閔鐿等人於銀行承辦人員來電詢問照會時,虛偽答稱
如附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申請汽車貸款、信用貸
款或信用卡之人係在如附表二第5 欄及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
公司、商號任職云云,致如附表二第4 欄編號1 、2 、5 、
8 、10至19所示之銀行均陷於錯誤,而核准撥予如附表二第
7 欄編號1 、2 、5 、8 、10至19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二第
2 欄編號1 、2 、5 、8 、10至19所示之人,另如附表二第
2 欄編號3 、4 、6 、7 、9 、20所示之人,則未獲銀行核
准,致未詐得貸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第5 欄
所示之公司、商號、如附表二第4 欄編號1 、2 、5 、8 、
10至19所示之銀行、如附表二第10欄編號1 至8 、11至13、
15至20所示郵局及三峽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及薪資轉
帳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暨如附表二第10欄編號14所示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對李晉廷財產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另致如
附表三第4 欄編號1 至3 、5 至8 、18至28所示之銀行均陷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予如附表三第2 欄編號1 至3 、5 至
8 、18至28所示之人,另如附表三第2 欄編號4 、9 至17之
人則未獲銀行核准,致未詐得信用卡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
於如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公司、商號、第4 欄編號1 至3 、
5 至8 、18至28所示之銀行、第10欄編號1 至28所示郵局及
三峽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暨如附表三第10欄編號14所示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對客
戶管理存款之正確性。
四、王豪君於取得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
、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人所申辦之如附表四
第3 欄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後,為使上開信用卡均有正常
往來紀錄,遂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附表四第4 欄所示之日期,持附表四第2 欄所示之人所申辦
如附表四第3 欄所示之信用卡,在附表四第6 欄所示之特約
商店及PAY EASY、雅虎奇摩購物中心、PC HOME 、遠傳電信
- 線上等網路購物平台,偽以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
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人之
名義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四第6 欄編號1 、2 、5 至10、
18、19、22至24、26至28、30、41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消
費簽帳單上分別偽造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
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之署名,表示係游
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
、陳和宥、蔡維倫等人刷卡消費之意,致如附表四第6 欄編
號1 至47、50、51所示特約商店及前開網路購物平台之人員
均陷於錯誤,而准予消費,另如附表四編號48、49、52則未
獲核准,致未詐騙得逞;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四第2 欄所
示之人,及附表四第3 欄所示之銀行、第6 欄所示之特約商
店、網路購物平台對信用卡
持有人刷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
五、嗣因銀行發覺疑有詐騙集團以偽造之任職資料及薪資所得資
料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情形,乃報警處理,並為警分別
於:㈠100 年3 月8 日11時3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
新北市○○區○○路○○○ 號6 樓查獲王豪君及洪郁珮,並扣
得供犯罪使用行動電話27支、接受照會行動電話10支、偽冒
被害公司之資料標示牌4 面、偽造被害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14枚、偽冒申請之金融機構存摺10本、偽冒申請之金融
卡9 張、偽冒被害公司之轉接電話機4 支、偽造之申貸資料
128 張、被害公司、被害人之資料夾13 本 、詐騙行事曆白
板1 面、偽造之薪資明細2 張、真享公司資料5 張、網路提
款收據3 張、金融機構代存員工薪資表2 張、張馴青刷卡收
據1 張、張鎮宇汽車貸款資料20張、詐騙資料雜記本4 本、
供犯罪使用硬碟2 顆、供
犯罪所得匯款用存摺5 本、代理收
款申請書3 份、供犯罪使用電腦主機1 臺、供犯罪使用筆記
型電腦2 臺、以偽冒資料申請之中油VIP 卡1 張等物;㈡10
0 年3 月18日9 時40分許,持
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 弄00號5 樓查獲游雅淳,並扣得游雅淳之大眾
銀行職務名片2 盒、大眾銀行攜出之資料48張、黃立邦交付
之偽造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存簿1 本、雜記本1 本、游雅淳
所有之郵政存簿、渣打銀行存簿、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台北
富邦銀行存簿各1 本、鄭啟輝之自然人憑證1 張、門號SIM
卡2 張、郵政金融卡1 張、印章2 顆及郵政存簿1 本、洪樂
溪之郵政存簿1 本、郵政VISA卡1 張及印章1 顆、偽造洪樂
溪郵政存簿影本5 張、洪樂溪委託書1 本、王文花身分證影
本1 張、銖意企業有限公司資料1 張等物;㈢100 年3 月18
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台新銀行南新
莊分行拘獲黃立邦,而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渣打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檢察官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
不起訴或以不起訴
為
適當之情形者,得
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
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
起訴書
之起訴意旨原以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
閔鐿、廖國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假冒同案被告廖國良係捷勁企業社業務人員,而以偽造之在
職證明及薪資轉帳紀錄等資料,於100 年1 月7 日向
告訴人
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5萬元,致
告訴人渣打銀行之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核准15萬元之貸款,因認被告王豪君
、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廖國良涉有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
既遂罪嫌云云。惟經本院調查結果,同案被告廖國良
確係任職於捷勁企業社,且伊於向國稅局申請「98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即自行向告訴人渣打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並非透過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
淳、鄭閔鐿以偽造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紀錄等資料向告訴
人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公訴人並已於102 年4 月24日以
102 年度聲撤字第22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同案被告廖國良此部
分之起訴,此有前開撤回起訴書1 份存卷
可參,是檢察官起
訴書之起訴意旨
所載之前開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撤回,自不
在本件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
證據能力部分:
㈠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
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
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
條之2 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其中所
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
待證事實部分,自
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
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
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
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
符者在內。本件被告王豪君及其辯護人認同案被告游雅淳、
徐瑋伶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認同案被告
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警詢時之陳述,均係被告王豪君
或黃立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
傳聞證據而無
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㈣第150 頁至第154 頁、卷㈠第162 頁背頁〕
;且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徐瑋伶
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則同案被告游雅淳
、徐瑋伶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王豪君,同案被告王豪君、
游雅淳、鄭閔鐿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黃立邦而言,均無證
據能力。
㈡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
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以被告
身分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未依
人證之法定程序
具
結,不必擔負
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
結證言,解釋上
應認為僅有在原陳述人於審判中有不能
傳喚,或陳述人到庭
具結陳述,但與先前之陳述不符,且其先前陳述於有可信性
之情況保證下,始得作為證據,尚無從僅因該共同被告已於
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
詰問,即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之規定,認其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
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偵查中以同案被告身分
所為之供述,均屬被告黃立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認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㈠第162 頁背頁〕,是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
於偵查中以同案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對被告黃立邦,均無證
據能力。至渠等3 人於偵查中,以
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證述,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
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
、告訴人、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
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
2 月6 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 條之
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爭
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
泛指摘。再者,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業經檢察
官之
聲請於本院審判中以證人身分進行
交互詰問程序,且渠
等3 人之證述內容與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同。是同案被告王
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於具結後所為之
證述,被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既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且無證據證明渠等3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有何
誤認之情形,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對被告黃立邦自均得作
為證據。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
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
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除前
述㈡被告黃立邦所爭執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
偵查中之陳述外〕,因公訴人及被告等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
力,本院復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
當,故認均得作為證據。
㈣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
核屬書證、
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
調查程序
,是
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洪郁珮對附表二編號10、11所載之犯罪事實
坦承不
諱,核與被告王豪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及
告訴代
理人陳松村、方永仕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被告洪郁珮之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光復郵局存摺影本
、信用查詢同意書、花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等附卷可
參,足認被告洪郁珮上開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王豪君除
矢口否認附表二編號3 、4 、12、15、19
、20所示幫徐瑋伶、李育忠、鄭雅慧、詹佳雯分別向告訴人
渣打銀行、澳商澳盛銀行、玉山銀行、大眾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附表三編號1 、19、26所示幫游雅淳、李育忠、鄭雅慧
分別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大眾銀行申辦信用
卡,及附表四編號1 至5 盜刷游雅淳、徐瑋伶信用卡之犯行
外,其餘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辯稱:游雅淳向中國信託銀行
申請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消費,及徐瑋伶向渣打銀行、澳
商澳盛銀行申辦之信用貸款、信用卡刷卡消費均非伊所為;
且伊不認識李育忠、鄭雅慧、詹佳雯,其等申辦之信用貸款
及信用卡均與伊無關云云;被告黃立邦矢口否認前揭犯行,
辯稱:伊因任職台新銀行擔任放款業務,基於個人對於銀行
事務之興趣,便於網路上設置個人部落格,藉與社會各方人
士交換心得,並於機緣下認識游雅淳,經游雅淳告知其欲向
銀行申請貸款,但缺少適當之財力證明文件,故轉介專門為
人辦理貸款之王豪君與游雅淳認識,之後即未再過問游雅淳
辦理貸款事宜。後來因王豪君、游雅淳及游雅淳介紹之鄭閔
鐿對從事法拍屋事業甚有興趣,且由於從事法拍屋行業通常
因資金上之需求而會與銀行往來,伊正好在銀行工作,便詢
問王豪君是否可一同參與,王豪君便邀游雅淳、鄭閔鐿與伊
商議共同成立法拍公司,並約定從事法拍業務後獲利之分配
成數。又從事法拍事務在資金需求較為緊縮時,需向銀行辦
理貸款,王豪君等人遂請被告將榮添百貨行在三峽郵局開立
之帳戶以員工薪轉之需,先行辦理薪轉合約,並作為法拍屋
公司員工薪資撥款使用,被告乃勉為同意,且被告為避免帳
戶被濫用,並未將大、小章交付王豪君。後來因法拍業務不
如預期,遂對成立法拍公司一事逐漸淡忘,並不再過問,故
不知王豪君等人非法代辦貸款之事,被告黃立邦亦未參與其
中云云;被告張馴青矢口否認附表三編號8 所載之犯行,辯
稱:伊請黃信昌幫忙申辦信用卡時,黃信昌表示因伊欠錢未
償,致無法申辦信用卡,且事後伊亦未取得信用卡云云;被
告梁孟如矢口否認附表二編號16、17、18及附表三編號27、
28所載之犯行,辯稱:伊雖有委託綽號「小為」之人幫伊申
辦貸款及信用卡,惟伊貸款僅拿到10萬元,且伊欠銀行之債
務願意慢慢償還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王豪君部分:
1.被告王豪君除附表二編號3 、4 、12、15、19、20,附表三
編號1 、19、26及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犯行外,其餘犯
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徐瑋伶於偵查中
之證述、供述情節,被告洪郁珮、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
、吳思駿、張馴青、洪志龍、陳子閎、林泳禛、謝冠宇、潘
秋雅、徐庚申、鄭啟輝、廖國良、白孝華、林嘉信、黃信昌
、陸禹倫、周家瑋、陳和宥、蔡維倫、李晉廷、梁孟如分別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暨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
代理人吳沅洛、郭世豪、林殿盛、中國信託銀行之告訴代理
人洪明瑞、玉山銀行之告訴代理人范偉樵、張剛維、澳商澳
盛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松村、台北富邦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黃
冠雄、裕融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施文彬、大眾銀行之告訴代理
人王世傑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證人周祺澤、張
志明、方永仕、劉志強、孫涂秀、陳亮凱分別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①榮添百貨行設於三峽郵局
帳戶之開戶資料、基本資料、辦理薪資存款合約、商業設立
登記及營業登記資料、99年4 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之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
資總表,②游雅淳申請渣打銀行、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游雅淳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永和郵局存
摺影本及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偽造之永和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真享公司在職證明
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③鄭閔鐿申請渣打銀行
信用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鄭閔鐿之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外出對保、見簽申請書,④徐瑋伶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徐瑋伶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
面影本、偽造之中和泰和街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⑤陳宏凱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小
額信貸申請書、陳宏凱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
之虎尾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⑥江
偉盛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江偉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
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基隆愛三路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
明細表,⑦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
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賴政嘉之身分證正面影本、偽造之台北東園郵局存摺影本
、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明細表,⑧吳思駿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吳思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偽造之北投尊賢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明細表,⑨張馴
青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張馴青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偽造之竹崎灣橋郵局存摺影本、信用卡交易明細,⑩
洪志龍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富邦統一阪急聯名卡申請書、洪志龍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
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新莊思源路郵局存摺影本局存摺影
本,⑪陳子閎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陳子閎之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嘉義民權路郵局存摺影本,⑫林泳禛中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林泳禛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
造之板橋漢生郵局存摺影本,⑬謝冠宇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謝冠宇之身分證及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
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⑭潘秋雅中國
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潘秋雅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永靖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郵
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⑮徐庚申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徐庚申之身分證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
造之金山郵局存摺影本,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被告鄭啟
輝之遠東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鄭啟輝之身分證及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雙溪郵局存摺影本、動產擔保交易
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⑰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廖國良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
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新店碧潭郵局存摺影本、動產擔保交
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渣打銀行信
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⑱白孝華之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白孝華之身分證及
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中東興路郵局存摺影本
、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⑲洪郁珮之花旗銀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洪郁珮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光復
郵局存摺影本、信用查詢同意書,⑳陸禹綸之台北富邦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陸禹綸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
本、偽造之台北永春郵局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冒
刷明細、98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台北永春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㉑李
育忠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
、李育忠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
民權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9年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北民權郵局開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㉒周家瑋之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周家
瑋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土城學府郵局存摺影本、98
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城學
府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㉓陳和宥之中國
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陳和宥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
本、偽造之北投實踐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8
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北投實
踐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
明細」1 紙,㉔蔡維倫之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蔡維倫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偽造之嘉義福全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8年
、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嘉義福全
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
細」1 紙,㉕李晉廷之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李晉廷之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本、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99年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㉖中國信託銀行信
用卡冒用明細及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國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簡順南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
保險卡、偽造之嘉義文化路郵局存摺影本、自動化設備當日
交易存提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歷史繳款明細表、嘉義文化
路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8、99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表,㉗梁孟如
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分段計息查詢畫面、信用
貸款文件檢核表、影像掃描撥貸
通知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個人信貸文件檢索、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
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查詢同意書、澳
商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臺
北圓山郵局存摺內頁交易列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梁孟如
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開戶申請資料,㉘中國信託銀
行提出之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明細表、雅虎奇摩網站交
易資料、傳真查詢國內各項掛號郵件查單,㉙游雅淳之大眾
銀行業務專員名片影本1 紙、游雅淳經營之部落格網頁列印
資料2 紙、賴政嘉匯款予游雅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遭被告王豪君竄改之存款人為謝冠宇之台新銀行南新莊分
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經理蘇億成
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款人為鄭閔鐿之定存單歸戶查詢資料、整
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存根聯影本,㉚真享公司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真享公司登記卷宗、一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一
澤公司)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附卷
可資佐證,暨如事實欄五所
載之物品
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王豪君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2.附表二編號3 、4 部分:
徐瑋伶於99年6 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同案被告游雅淳後,
提供其中和泰和街郵局存摺、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予游雅淳,並依其指示在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渣打銀行、澳商澳盛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不實
之手機、住宅電話、任職公司及薪資後,即交由游雅淳向渣
打銀行、澳商澳盛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且伊當時並未在全運
企業有限公司任職
等情,已據證人徐瑋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綦詳〔見本院卷㈢第108 頁至第109 頁背頁〕,核與證人游
雅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31 頁〕,證
人游雅淳並證稱:伊都是按照被告王豪君所教的內容告訴徐
瑋伶如何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且伊於
收回徐瑋伶已填寫完成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申請書後
,都會再交給被告王豪君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1 頁〕,並
有徐瑋伶申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徐瑋伶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
影本、偽造之中和泰和街郵局存摺影本〔見100 年度偵7676
號卷(下稱偵7676卷)第95頁、第96頁、第98頁正頁、背頁
,100 年度偵字第14091 號卷(下稱偵14091 卷)第147 頁
至第151 頁〕附卷
可佐,足見被告王豪君確有參與徐瑋伶以
不實之任職公司資料及偽造之郵局轉帳薪資向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渣打銀行、澳商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之犯行,
是被告王豪君此部分所辯不足採。
3.附表二編號12、15、19、20及附表三編號19、26部分:
李育忠於99年4 、5 月間透過代辦信用貸款之DM上之電話與
不詳姓名之人連絡後即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汽車駕駛執
照正反面影本、台北民權郵局存摺影本交予該不詳姓名之人
,並以不實之任職於附表二編號12第5 欄及附表三編號19第
5 欄所載之晟藝模型企業社之資料,向附表二編號12第4 欄
及附表三編號19第4 欄所載之玉山銀行申請小額信貸及信用
卡等情,詹佳雯係因被告黃立邦表示伊有管道可以替詹佳雯
申請信用貸款,遂將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摺影本、身分證件影
本交給被告黃立邦,並依被告黃立邦提供之不實任職資料填
寫於申請書上,而以不實之任職於附表二編號19、20第5 欄
所載之榮添百貨行、惠眾百貨行之資料,向附表二編號19、
20第4 欄所載之玉山銀行、澳商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等情
,及鄭雅慧於99年8 、9 月間在網路認識可代辦信用貸款之
真實姓名不詳之許姓男子後,即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臺南南小北郵局存摺影本交予該許姓男子
,並以不實之任職於附表二編號15第5 欄及附表三編號26第
5 欄所載之泰允工業有限公司之資料,向附表二編號15第4
欄及附表三編號26第4 欄所載之大眾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
用卡等情,
業據李育忠、詹佳雯、鄭雅慧分別於偵查中供述
甚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14093 號卷(下稱偵14093 卷)第
21 9頁、第220 頁,101 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卷(下稱偵緝
1556卷)第19頁、第20頁,101 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卷(下
稱偵緝1566卷)第19頁、第20頁〕,並有李育忠玉山銀行小
額信貸申請書、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李育忠之身分
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民權郵局存摺影
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等資料(見偵14093 卷第90頁至第98頁、第258 頁、第260
頁、第291 頁、第292 頁),詹佳雯之玉山銀行信用貸款申
請書、澳盛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摺內頁
交易列表、詹佳雯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三重中山路郵局開戶
申請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4094 卷㈠第254 頁至
第267 頁、卷㈡第19頁至第24頁〕,及鄭雅慧個人信貸文件
檢索、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被告鄭雅
慧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臺南南小北郵局存摺內頁交
易列表、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見偵14
093 卷第72頁至第89頁、第269 頁至272 頁)附卷可參;依
李育忠、詹佳雯、鄭雅慧前揭供述及上開證據資料所示,李
育忠、詹佳雯、鄭雅慧3 人向玉山銀行、澳商澳盛銀行及大
眾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之模式均係以不實之任職於附
表二編號12、15、19、20第5 欄及附表三編號19、26第5 欄
所載之公司、商號之資料,及在郵局存摺內頁偽造不實之薪
資轉帳資料分別向玉山銀行、澳商澳盛銀行及大眾銀行申請
辦理,與被告王豪君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承認部分之犯罪模式
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申貸之銀行亦相同,
足證附表二編
號12、15、19、20及附表三編號19、26部分,李育忠、詹佳
雯、鄭雅慧3 人以偽造不實之任職資料及薪資轉帳向玉山銀
行、澳商澳盛銀行及大眾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之詐騙
行為,應係被告王豪君及其所屬之代辦公司成員所為,是被
告王豪君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4.附表三編號1 部分:
游雅淳於本院審理時雖結證稱:伊在99年10月5 日之前即曾
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信用卡並持有之,99年10月5 日只是向
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調整信用額度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32 頁
〕,惟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洪明瑞於警詢時指
訴稱:游雅淳利用假冒真享公司名義申辦信用卡,並分別於
99年10月5 日、8 日核發信用卡等語(見偵7676卷第118 頁
背頁至第119 頁背頁),另依游雅淳申辦信用卡所檢附之文
件資料觀之,游雅淳係以在永和秀朗郵局存摺內頁偽造不實
之薪資轉帳資料及偽造在真享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向告訴
人中國信託銀行申辦COSTCO VISA 白金卡及Visa中油聯名卡
(感應白金卡),此有游雅淳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游雅淳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永和郵局存摺影本、偽
造之真享公司在職證明書在卷
可稽(見偵7676卷第209 頁背
頁至第213 頁),顯見游雅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9年10
月5 日是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調整信用額度云云,顯與事實
不符,而不足採。又本件游雅淳係以偽造之永和郵局存摺影
本、偽造之真享公司在職證明書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申辦
信用卡,其犯罪模式與被告王豪君就附表三承認部分之犯罪
模式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足證附表二編號1 之犯行,亦
係被告王豪君及其所屬之代辦公司成員所為,是被告王豪君
此部分所辯委無可採。
5.附表四編號1 至5 部分:
被告王豪君雖矢口否認有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盜刷游雅淳
、徐瑋伶信用卡之犯行,惟依附表四編號1 至5 第6 欄所示
之消費特約商店觀之,其消費特約商店分別為好市多- 中和
分公司、PAY EASY(網路購物)、中油- 永和永利路站、頂
好WELLCOME等處,與被告王豪君承認之附表四編號8 、11至
17、20、21、23、25、27、31至40、42至52所示之消費習性
相同,並時間相近,且證人游雅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王
豪君拿徐瑋伶的信用卡給伊,叫伊去購物刷卡等語〔見本院
卷㈢第132 頁〕,是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
費確為被告王豪君所盜刷之事實,應
堪認定,被告王豪君所
辯
並無可採。
㈡被告黃立邦部分:
1.被告黃立邦如何共同參與前述事實欄一、二、三所載之犯罪
事實等情,已分據被告王豪君、同案被告游雅淳於偵查中證
述甚詳〔見偵14091 卷第291 頁至第296 頁,100 年度偵字
第14092 號卷(下稱偵14092 卷)第262 頁背頁、第263 頁
〕,及證人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
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58 頁背頁至第164 頁第167 頁至第16
8 頁背頁、第129 頁背頁至第141 頁、第169 頁至第171 頁
〕,並有榮添百貨行設於三峽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基本資
料、辦理薪資存款合約、商業設立登記及營業登記資料、99
年4 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之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
體戶存款單、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及游雅淳申請渣
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游雅淳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永和郵
局存摺影本及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偽造之真享公司在職證明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卡消費明細、游雅淳經營之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見偵1409
1 卷第508 頁至第557 頁,偵7676卷第72頁至第76頁、第79
頁背頁、第80頁,偵14091 卷第79頁至第82頁、第84 頁 至
第87頁,偵7676卷第209 頁背頁至第213 頁、偵14091 卷第
59頁,100 年度偵字第8732號卷(下稱偵8732卷)第254 頁
、255 頁〕、鄭閔鐿申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玉山銀
行小額信貸申請書、鄭閔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板橋大觀
路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外出對保、見
簽申請書(見偵14091 卷第573 頁至第579 頁、第628 頁至
第630 頁),暨真享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真享公司登記
卷宗等〔見100 年度偵字第14094 號卷(下稱14094 卷)㈡
第206 頁、第253 頁至第279 頁背頁〕附卷可參。
2.又同案被告詹佳雯於偵查中供稱:「(問:之前是否有辦理
玉山銀行20萬元信用貸款?)答:是,當時是一位黃立邦幫
我辦的,他要我提供自己三重中山路的郵局存摺及身分證件
……」、「(問:為何你自己不找玉山銀行貸款?)答:因
為我資歷不夠,黃立邦跟我說他有管道可以辦,我當時的工
作是富詳實業有限公司的作業員,每月薪水2 萬初左右。玉
山銀行
原本不核貸,黃立邦有要我在辦理貸款的文件上簽名
,我在申請貸款的申請書上有寫過自己基本資料,我有自己
寫上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黃立邦提供給我的公司資料,要我
假裝是該公司員工,才可以核貸,當時他給我兩家公司名稱
,一家是榮添百貨行及惠眾百貨行,職位是美容科主任,我
有看到我的郵局交易明細有修改……」、「(問:你與黃立
邦如何分款?)答:他是收8 %,例如玉山銀行貸款20萬元
,他就收我16,000元,澳盛銀行是收12%,我匯款給他2 、
3 萬元……」等語(見偵緝1556卷第19頁、第20頁),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是否有向玉山銀行、澳盛銀行
申請貸款?)答:都有。」、「(問:當時申請貸款是以你
有何職業的憑證申請貸款?)答:郵局存摺。我申請貸款的
時候是用惠眾百貨行…」、「你為何會用這兩家作為你的職
業申請貸款?)答:黃立邦提供的。」、「(問:你在申請
上開兩家銀行貸款的程序中,有與黃立邦有何接觸?)答:
他有幫我連絡銀行行員,再由我填寫資料,然後他會幫我連
絡看看有沒有過件。」、「(問:郵局明細部分是真實的或
由何人提供?)答:我提供郵局存摺本子給黃立邦,再由他
去找別人做。」、「(問:明細上有無改變?)答:有多了
薪資的部分。」、「(問:你認識黃立邦之後,他是如何跟
你說?)答:他說可以提供資料,然後再做假資料來辦貸款
。」、「(問:朋友介紹認識黃立邦之後,你跟黃立邦提出
什麼要求,黃立邦又做什麼回應?)答:我說我要辦貸款,
黃立邦說他有辦法提供資料給我,如果銀行打電話來審核的
時候,叫我照著資料唸。」、「(:黃立邦有無說會幫你偽
造或變造郵局存摺的內容?)答:有。」、「(問:他幫你
偽造、變造存摺以利申辦貸款可以有什麼報酬?)答:貸款
下來的金額中的某部分會給黃立邦,核貸20萬元要給黃立邦
8 %,另外變造存摺的部分要另外給3 萬元。」、「(問:
以你當時的經濟狀況去申辦玉山銀行及澳盛銀行的貸款是否
會獲准?)答:不會。」、「(問:為何認為不會?)答:
因為我沒有工作及薪資的證明,所以我認為銀行不會貸款給
我。」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3 頁至第104 頁背頁、第106
頁背頁〕,被告王豪君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
14094 號案件中……其他的人我都有幫他們製作假的在職證
明,這部分的偽造文書犯行的確是我做的…詹佳雯是黃立邦
的客人……」等語〔見偵14094 卷㈠第437 頁〕,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問:關於詹佳雯證述是將自己的郵局存摺
及身分證件交給黃立邦辦信用貸款,此部分你是否知情?)
答:我知道。」、「(問:黃立邦是否有將詹佳雯申請代辦
資料交給你負責?)答:沒有,我是負責存摺偽造的部分,
詹佳雯的存摺是我偽造的…」、「(問:除了詹佳雯外,黃
立邦有無交給你其他客戶的資料請你幫忙製作假資料?)答
:我記得的只有這個。」、「(問:黃立邦拿詹佳雯的存摺
資料給你時候,有無指示你要做何事情?)答:做薪資轉帳
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0 頁、第163 頁〕,證人詹
佳雯、王豪君關於詹佳雯有將其郵局存摺及身分證件交給被
告黃立邦後,再由被告黃立邦轉交給被告王豪君,並由被告
王豪君偽造詹佳雯不實之郵局薪資轉帳資料及在職證明乙節
,互核相符;復有玉山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
申請書暨約定書、詹佳雯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設於三重中
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列表、開
戶申請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附卷可資佐證〔見偵1409
4 卷㈠第254 頁至第267 頁、偵14094 卷㈡第19頁第24頁〕
。
3.從而,被告黃立邦確有共同參與前述事實一、二、三所載之
犯行
洵堪認定,其前開所辯之詞,顯係事後
圖卸刑責之詞,
不足採信。
㈢被告張馴青對於附表三編號8 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
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見偵14091 卷第235 頁至第236 頁、
第457 頁),核與被告王豪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
見偵7676卷第3 頁至第8 頁、第320 頁至第323 頁、第423
頁至第424 頁,偵14091 卷第596 頁、第570 頁)、告訴代
理人黃冠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見偵14091 卷第36
0 頁正、背頁、第569 頁)相符;復有被告張馴青富邦統一
阪急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張馴青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
之竹崎灣橋郵局存摺影本、信用卡交易明細等
附卷可稽(見
偵14091 卷第239 頁至第242 頁、第244 頁、第651 頁),
足認被告張馴青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
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至被告張馴青所申辦之信用卡經告訴
人台北富邦銀行核發後被告王豪君雖未轉交予被告張馴青,
惟此並無解於被告張馴青假冒宜軒興業有限公司經理,並以
偽造之郵局存摺向告訴人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犯行,
是其前開所辯,無足採信。
㈣被告梁孟如對於附表二編號16、17、18及附表三編號27、28
所載之犯罪事實,已據其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101 年度偵
緝字第1644號卷第43頁正、背頁),核與被告王豪君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見偵7676卷第3 頁至第8 頁、第320
頁至第323 頁、第423 頁至第424 頁,偵14092 卷第216 頁
至第217 頁),及證人劉志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見偵14
092 卷第88頁至第90頁)、告訴代理人吳沅洛、王世傑、洪
明瑞、陳松村分別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見偵14092 卷第92
頁至第93頁、第98頁至第99頁、偵14094 卷㈠第88頁至第90
頁、偵14091 卷第357 頁至第358 頁〕相符,並有渣打銀行
信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分段計息查詢畫面、信用貸款文件檢
核表、影像掃描撥貸通知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
貸文件檢索、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查詢同意書、澳商澳盛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梁孟如設
於臺北圓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列
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梁孟如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
影本、開戶申請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見偵14094 卷㈠第16
8 頁至第202 頁、偵14094 卷㈡第31頁至第34頁〕,足認被
告梁孟如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
定事實之依據。是其前開所辯,委無可採。
㈤綜上,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王豪君、黃立邦、洪郁珮、
張馴青、梁孟如等人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
科刑
。
四、核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為,分別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及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被告王豪君另就附表四編號1 至47、50、51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編號48、49、52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郁珮就附表
二編號10、11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張馴
青就附表三編號8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
梁孟如就附表二編號16至18及附表三編號27、28之犯行,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又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
游雅淳、鄭閔鐿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彼此間均具有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另被告王豪君、黃立邦
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林嘉信、黃信昌、及某真實姓
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綽號「小為」、「小陳」、「小林」、
「蟾蜍」、「阿權」、「桃子」、「小許」、「宇哥」等真
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與同案被告鄭啟輝、廖國良、
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白孝
華、潘秋雅、洪郁珮、洪志龍、陳子閎、林泳禛、謝冠宇、
徐庚申、陸禹綸、李育忠、周家瑋、陳和宥、蔡維倫、李晉
廷、簡順南、鄭雅慧、梁孟如、詹佳雯等人間分別就如附表
二、三所載之犯行,彼此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
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另被告王豪君與同案被告游雅淳就附表
四編號5 盜刷徐瑋伶信用卡之犯行,彼此間均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豪君、黃立邦、
洪郁珮、張馴青、梁孟如等人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各為
其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王豪君就附表
四編號1 、2 、5 至10、18、19、22至24、26至28、30、41
所示之偽造署押之行為,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並均已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已如前述,故亦不另論罪。又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多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行為,被告
洪郁珮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行為,被告梁孟
如5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行為,渠等4 人在主
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
,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
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
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
罪行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
接續犯
,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僅各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郁珮、梁
孟如僅各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
既遂罪。又被告王豪君、黃立邦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3 罪,被告洪郁珮、梁孟如
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2 罪,及被告張馴
青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罪,各係以一行
為而同時觸犯之,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爰分別審酌被告王豪君係
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原從事出售車輛工作、未婚、無親屬
需其照顧扶養之經濟、生活狀況,被告黃立邦係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在工程公司擔任業務工作、育有1 名2 歲小
孩、家中尚需扶養父母親之經濟、生活狀況,被告洪郁珮係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家中尚有父母親及
1 名5 歲小孩待其扶養之經濟、生活狀況,被告張馴青係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做臨時工、未婚、無親屬需其照顧
扶養之經濟、生活狀況,被告梁孟如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服務業、家中尚有父母親待其扶養之經濟、生活
狀況,及被告王豪君、黃立邦、洪郁珮、張馴青、梁孟如等
人均正值年輕或力壯之年,身體健全,竟不謀正途賺取所用
,好逸惡勞,竟以
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行徑偽以自身有
資力
之證明及不實之在職證明,分別申辦汽車貸款、信用貸款、
信用卡,以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
情節非輕,並兼衡被告王豪君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略見
悔意,被告洪郁珮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黃立邦
、張馴青、梁孟如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其等5 人
各參與犯罪事實之多寡及情節程度輕重、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暨被告洪郁珮事後已將向告訴人澳商澳盛銀行、被
害人花旗銀行詐欺取得之信用貸款全部清償〔見本院卷㈢之
澳商澳盛銀行貸款繳款憑條、花旗銀行貸款繳款憑條〕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郁珮、張馴
青、梁孟如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
查被告洪郁珮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乙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
犯後除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外,並已向告訴
人澳商澳盛銀行及被害人花旗銀行清償全部信用貸款,已如
前述,是本院認其經此偵審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故被告洪郁珮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
五、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豪君在如附表四第6 欄
編號1 、2 、5 至10、18、19、22至24、26至28、30、41所
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分別偽造游雅淳、徐瑋伶
、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
維倫之署押,應前開規定,均應予以沒收;至被告王豪君在
附表四第6 欄編號3 、4 、11至17、20、21、25、29、31至
40、42至47、50、51所示之PAY EASY、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PC HOME 、遠傳電信- 線上等網路購物平台及中油加油站,
偽以游雅淳、江偉盛、賴政嘉、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
人之名義消費,因前開消費並無須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簽
名,已據被告王豪君供明在卷,故
無庸為沒收之
諭知,公訴
人認應予沒收,容有誤會。
㈡公訴人雖另聲請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私文書上之偽造署
名、印文予以宣告沒收云云,惟查,上揭偽造之私文書上王
豪君僅係偽造文書之內容,並無偽造附表一第2 欄、附表二
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之署押或印文,是公訴人請
求宣告沒收前揭文書上之署押或印文,亦有誤會。
六、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㈠移送併辦意旨
略以(101年度偵字第18126號):
1.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林嘉信、
黃信昌、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小陳」、「蟾蜍
」、「阿權」等人與陸禹綸、李育忠、周家瑋、陳和宥、蔡
維倫、李晉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由被告王豪君以事實欄三所載之相同方法,在信
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上分別填具陸禹綸等人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渠等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12至14第5 欄、附表三
編號18至22第5 欄所示之公司、行號任職之不實事項並簽名
後,再由被告王豪君以偽造不實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郵局存摺影本之交
易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件影本等資料,持向附
表二編號12至14第4 欄、附表三編號18至22第4 欄所示之銀
行申請信用貸款、信用卡,致附表二編號12至14第4 欄、附
表三編號18至22第4 欄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准核發信用
貸款、信用卡予附表二編號12至14第2 欄、附表三編號18至
22 第2欄所示之陸禹綸等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2至
14 第4欄、第5 欄、第10欄、附表三編號18至22第4 欄、第
5 欄、第10欄所示之銀行、公司、行號、郵局及前揭三峽郵
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對李晉廷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資
料管理之正確性。
2.被告王豪君於取得陳和宥、蔡維倫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卡後,乃於附表四第4 欄編號29至52所示之日期,持陳和宥
、蔡維倫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在附表四第6 欄編號29至
52所示之特約商店,偽以陳和宥、蔡維倫之名義刷卡消費,
並在各簽帳單上偽造陳和宥、蔡維倫之署名,表示係陳和宥
、蔡維倫刷卡消費之意,致如附表四第4 欄編號29至52所示
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准予上開消費,均足以生損
害於陳和宥、蔡維倫、如附表四第4 欄編號29至52所示之特
約商店及中國信託銀行對信用卡持有人刷卡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
㈡移送併辦意旨略以(102 年度偵字第13575 號):
被告王豪君與黃信昌明知簡順南未在附表三編號23至25所示
之真享公司任職,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簡順南將其身分證件影本、嘉義
文化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交予黃信昌後,再由
黃信昌轉交予被告王豪君,再由被告王豪君以事實欄三所載
之相同方法,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具簡順南之個人基本資料
及在附表三編號23至25第5 欄所示之真享公司任職之不實事
項,被告王豪君即以偽造不實之郵局存摺影本之交易明細、
身分證件影本及勞工保險卡,持之向附表三編號23至25第4
欄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如附表三編號23 至25 第4 欄
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並寄予被告王豪君使
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23至25第4 欄、第5 欄、第
10欄所示之銀行、真享公司、郵局及勞工保險局,對存款人
帳戶交易明細、薪資轉帳資料及勞工投保等管理之正確性。
㈢檢察官前揭移送併辦旨所指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就附表三編
號18至22、附表二編號12至14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既遂犯行,被告王豪君就附表三編號23至25所涉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及附表四編號29至52所涉行使偽
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
未遂犯行,與本件起訴
被告王豪君、黃立邦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
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二者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
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
,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
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
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為
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院自得一併
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郁珮與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及同案被
告游雅淳、鄭閔鐿、黃信昌、林嘉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為」、「小陳」、「小林」、「蟾蜍」、「阿權」、
「小許」、「桃子」之成年男子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
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而為附表二(除編號10、11外)、三所示之
犯行,因認被告洪郁珮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及第339 條
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
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
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判例、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
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
自
訴人合併或
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
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
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
,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
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
補強證據予
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
非係
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
構成要件之事
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
聚合犯,或對向犯之
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
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
。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
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
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
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
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
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
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洪郁珮堅詞否認前開犯行,且被告王豪君於偵查中
供稱:洪郁珮係其女朋友,並非員工,洪郁珮雖然知道伊有
以製作不實之薪資證明幫人代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但伊並
未請洪郁珮幫忙,洪郁珮也沒有幫忙接電話等語(見偵7676
卷第323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洪郁珮係伊女友,有
時會在下班時間至伊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代辦公司找伊,但
渠與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共同成立代辦公司之成員並沒
有洪郁珮,洪郁珮也沒有參與附表三編號8 張馴青申辦信用
卡之過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5 頁至166 頁背頁〕,證人
鄭閔鐿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洪郁珮係王豪君的女朋友,代
辦公司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附近時並未看過洪郁珮來過公
司;後來公司搬到新北市新店區後,公司就沒有什麼客戶,
洪郁珮有時候來找王豪君,但並沒有幫忙王豪君整理辦公室
內的資料;至於張馴青申辦信用卡的資料,都是王豪君自己
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0 頁至171 頁〕,復依被告王
豪君及證人游雅淳、鄭閔鐿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詳見前述),本件成立非法代辦貸款公司,尋找需錢孔急但
無所得證明之客戶,以偽造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紀錄之方式
,為客戶代辦取得貸款及信用卡,再抽取佣金朋分牟利,係
由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及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等4 人共
同謀議,
彼等4 人並約定利潤朋分之比例為被告王豪君分得
70%、被告黃立邦及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各分得10%,
並以同案被告鄭閔鐿所取得之上開玉山、渣打銀行信用貸款
款項作為渠等經營非法代辦貸款公司之營運資金等情,已詳
如前述;足見被告洪郁珮並未參與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及同
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共同謀議成立非法代辦貸款公司之事
,亦未參與王豪君幫張馴青申辦信用卡之過程。此外,復查
無公訴人所指之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
取財未遂罪嫌,依罪證不足有利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
被告洪郁珮之認定。惟公訴人認被告洪郁珮此部分犯行與前
開經本院認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既遂罪係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另檢察官雖未就被告王豪君、黃立邦附表二編號15至20及附
表三編號26至28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罪及
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行及被告黃立邦附表三編號23至25所示
替簡順南申辦信用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罪犯
行起訴,惟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王豪君、黃立邦前揭犯行與
經檢察官起訴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詐欺
取財未遂罪係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加審酌,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
1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王豪君以虛偽薪資資料為游雅淳、鄭閔鐿所申辦之信用貸款
(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姓│申辦│貸│詐騙手法│詐騙取│申辦貸款證│詐貸款│偽造之│ │所犯│
│號│名│信用│款│ │得之貸│明文件 │項流向│文書 │ │罪名│
│ │ │貸款│銀│ │款金額│ │ │ │ │ │
│ │ │日期│行│ │ │ │ │ │ │ │
├─┼─┼──┼─┼────┼───┼─────┼───┼───┼─┼──┤
│ 1│游│99年│渣│游雅淳假│44萬元│信用貸款申│王豪君│游雅淳│ │行使│
│ │雅│4月7│打│冒尊宇公│ │請書、游雅│分得44│之郵局│ │偽造│
│ │淳│日 │銀│司經理,│ │淳之身分證│,000元│客戶歷│ │私文│
│ │ │ │行│申請信用│ │正反面影本│,游雅│史交易│ │書、│
│ │ │ │ │貸款70萬│ │、永和秀朗│淳分得│清單 │ │詐欺│
│ │ │ │ │元,經渣│ │郵局存摺影│396,00│ │ │取財│
│ │ │ │ │打銀行於│ │本(帳號:│0 元 │ │ │既遂│
│ │ │ │ │99年4 月│ │0000000000│ │ │ │ │
│ │ │ │ │22日核准│ │0000)、郵│ │ │ │ │
│ │ │ │ │44萬元之│ │局客戶歷史│ │ │ │ │
│ │ │ │ │信用貸款│ │交易清單、│ │ │ │ │
│ │ │ │ │ │ │個人信用貸│ │ │ │ │
│ │ │ │ │ │ │款約定書 │ │ │ │ │
├─┼─┼──┼─┼────┼───┼─────┼───┼───┼─┼──┤
│ 2│游│99年│荷│游雅淳假│未核准│個人信用貸│未取得│游雅淳│ │行使│
│ │雅│4 月│蘭│冒尊宇公│貸款 │款申請書暨│貸款 │之郵局│ │偽造│
│ │淳│13日│銀│司經理,│ │約定書、游│ │客戶歷│ │私文│
│ │ │ │行│申請信用│ │雅淳之身分│ │史交易│ │書、│
│ │ │ │ │貸款100 │ │證及健保卡│ │清單 │ │詐欺│
│ │ │ │ │萬元,經│ │影本、前揭│ │ │ │取財│
│ │ │ │ │荷蘭銀行│ │永和秀朗郵│ │ │ │未遂│
│ │ │ │ │審核後,│ │局存摺影本│ │ │ │ │
│ │ │ │ │未核准該│ │、郵局客戶│ │ │ │ │
│ │ │ │ │筆貸款。│ │歷史交易清│ │ │ │ │
│ │ │ │ │ │ │單 │ │ │ │ │
├─┼─┼──┼─┼────┼───┼─────┼───┼───┼─┼──┤
│ 3│鄭│99年│渣│鄭閔鐿假│48萬元│信用貸款申│作為王│鄭閔鐿│ │行使│
│ │閔│4月7│打│冒尊宇公│ │請書、鄭閔│豪君、│之郵局│ │偽造│
│ │鐿│日 │銀│司董事長│ │鐿之身分證│黃立邦│客戶歷│ │私文│
│ │ │ │行│室秘書,│ │正反面影本│、游雅│史交易│ │書、│
│ │ │ │ │申請信用│ │、板橋大觀│淳、鄭│清單 │ │詐欺│
│ │ │ │ │貸款70萬│ │路郵局存摺│閔鐿等│ │ │取財│
│ │ │ │ │元,經渣│ │影本(帳號│人經營│ │ │既遂│
│ │ │ │ │打銀行核│ │:00000000│非法代│ │ │ │
│ │ │ │ │准48萬元│ │000000)、│辦貸款│ │ │ │
│ │ │ │ │之信用貸│ │郵局客戶歷│公司之│ │ │ │
│ │ │ │ │款。 │ │史交易清單│營運資│ │ │ │
│ │ │ │ │ │ │、外出對保│金 │ │ │ │
│ │ │ │ │ │ │、見簽申請│ │ │ │ │
│ │ │ │ │ │ │書 │ │ │ │ │
├─┼─┼──┼─┼────┼───┼─────┼───┼───┼─┼──┤
│ 4│鄭│99年│玉│鄭閔鐿假│50萬元│玉山銀行小│作為王│鄭閔鐿│ │行使│
│ │閔│4月 │山│冒黑人公│ │額信貸申請│豪君、│之板橋│ │偽造│
│ │鐿│21日│銀│司會計,│ │書、鄭閔鐿│黃立邦│大觀路│ │私文│
│ │ │ │行│申請信用│ │之身分證正│、游雅│郵局存│ │書、│
│ │ │ │ │貸款80萬│ │反面影本、│淳、鄭│摺影本│ │詐欺│
│ │ │ │ │元,經玉│ │前揭板橋大│閔鐿等│ │ │取財│
│ │ │ │ │山銀行核│ │觀路郵局存│人經營│ │ │既遂│
│ │ │ │ │准50萬元│ │摺影本 │非法代│ │ │ │
│ │ │ │ │之信用貸│ │ │辦貸款│ │ │ │
│ │ │ │ │款。 │ │ │公司之│ │ │ │
│ │ │ │ │ │ │ │營運資│ │ │ │
│ │ │ │ │ │ │ │金 │ │ │ │
├─┼─┼──┼─┼────┼───┼─────┼───┼───┼─┼──┤
│ │ │ │ │合計 │142萬 │ │ │ │ │ │
│ │ │ │ │ │元 │ │ │ │ │ │
└─┴─┴──┴─┴────┴───┴─────┴───┴───┴─┴──┘
附表二:王豪君詐騙集團以虛偽薪資資料為集團成員及委託代辦
者所申辦之汽車貸款及信用貸款(貨幣單位:新臺幣:
元)
┌─┬─┬──┬─┬──┬──────┬────┬─────┬─┬───┬──┬──┐
│編│姓│申辦│貸│申貸│詐騙行為 │取得之貸│申辦貸款證│與│偽造之│ │所犯│
│號│名│信用│款│人假│ │款金額 │明文件 │申│文書 │ │罪名│
│ │ │貸款│銀│冒之│ │ │ │辦│ │ │ │
│ │ │日期│行│任職│ │ │ │者│ │ │ │
│ │ │ │ │公司│ │ │ │接│ │ │ │
│ │ │ │ │名稱│ │ │ │洽│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人│ │ │ │
├─┼─┼──┼─┼──┼──────┼────┼─────┼─┼───┼──┼──┤
│ 1│鄭│99年│遠│真享│鄭啟輝假冒真│ 33萬元│遠東國際商│游│鄭啟輝│ │行使│
│ │啟│8月 │東│公司│享公司員工,│ │業銀行消費│雅│之雙溪│ │偽造│
│ │輝│11日│國│ │申請汽車貸款│ │者貸款申請│淳│郵局存│ │私文│
│ │ │ │際│ │33萬元,經遠│ │書、鄭啟輝│ │摺影本│ │書、│
│ │ │ │商│ │東銀行於99年│ │之身分證及│ │ │ │詐欺│
│ │ │ │業│ │8 月23日核准│ │健保卡正反│ │ │ │取財│
│ │ │ │銀│ │33萬元貸款,│ │面影本、雙│ │ │ │既遂│
│ │ │ │行│ │款項已匯入被│ │溪郵局存摺│ │ │ │ │
│ │ │ │ │ │告鄭啟輝指定│ │影本(帳號│ │ │ │ │
│ │ │ │ │ │之朱麗雪帳戶│ │:00000000│ │ │ │ │
│ │ │ │ │ │,再撥入中古│ │000000)、│ │ │ │ │
│ │ │ │ │ │車行帳戶,中│ │動產擔保交│ │ │ │ │
│ │ │ │ │ │古車商再將車│ │易設定登記│ │ │ │ │
│ │ │ │ │ │輛售予鄭啟輝│ │申請書、債│ │ │ │ │
│ │ │ │ │ │,嗣由王豪君│ │權讓與暨動│ │ │ │ │
│ │ │ │ │ │取得車輛後,│ │產抵押契約│ │ │ │ │
│ │ │ │ │ │再持之變賣取│ │ │ │ │ │ │
│ │ │ │ │ │得現金,惟鄭│ │ │ │ │ │ │
│ │ │ │ │ │啟輝供稱其僅│ │ │ │ │ │ │
│ │ │ │ │ │取得4 萬元款│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2│廖│99年│中│一澤│廖國良假冒一│ 40萬元│汽車新領牌│綽│廖國良│ │行使│
│ │國│11月│國│公司│澤公司經理,│ │照登記書、│號│之新店│ │偽造│
│ │良│24日│信│ │申請汽車貸款│ │汽車貸款申│阿│碧潭郵│ │私文│
│ │ │ │託│ │40萬元,經中│ │請書、廖國│咪│局存摺│ │書、│
│ │ │ │銀│ │國信託銀行於│ │良之身分證│男│影本 │ │詐欺│
│ │ │ │行│ │99年11月29日│ │及汽車駕駛│子│ │ │取財│
│ │ │ │ │ │核准40萬元貸│ │執照正反面│(│ │ │既遂│
│ │ │ │ │ │款,款項已匯│ │影本、新店│即│ │ │ │
│ │ │ │ │ │入被告廖國良│ │碧潭郵局存│王│ │ │ │
│ │ │ │ │ │指定之林佩萱│ │摺影本(帳│豪│ │ │ │
│ │ │ │ │ │帳戶,再撥入│ │號:000000│君│ │ │ │
│ │ │ │ │ │中古車行帳戶│ │00000000)│)│ │ │ │
│ │ │ │ │ │,中古車商再│ │、動產擔保│ │ │ │ │
│ │ │ │ │ │將車輛售予廖│ │交易設定登│ │ │ │ │
│ │ │ │ │ │國良,嗣由王│ │記申請書、│ │ │ │ │
│ │ │ │ │ │豪君取得車輛│ │債權讓與暨│ │ │ │ │
│ │ │ │ │ │後,再持之變│ │動產抵押契│ │ │ │ │
│ │ │ │ │ │賣取得現金。│ │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徐│99年│渣│全運│徐瑋伶假冒全│未核准貸│信用貸款申│游│徐瑋伶│ │行使│
│ │瑋│9 月│打│企業│運公司會計,│款 │請書、徐瑋│雅│之中和│ │偽造│
│ │伶│30日│銀│有限│申請信用貸款│ │伶之身分證│淳│泰和街│ │私文│
│ │ │ │行│公司│50萬元,經渣│ │正反面影本│ │郵局存│ │書、│
│ │ │ │ │(下│打銀行審核後│ │、中和泰和│ │摺影本│ │詐欺│
│ │ │ │ │稱全│,未核准該筆│ │街郵局存摺│ │ │ │取財│
│ │ │ │ │運公│貸款。 │ │影本(帳號│ │ │ │未遂│
│ │ │ │ │司)│ │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4│徐│99年│澳│全運│徐瑋伶假冒全│未核准貸│個人信用貸│游│徐瑋伶│ │行使│
│ │瑋│10月│商│公司│運公司會計申│款 │款申請書暨│雅│之中和│ │偽造│
│ │伶│7 日│澳│ │請信用貸款,│ │約定書、徐│淳│泰和街│ │私文│
│ │ │ │盛│ │經澳盛銀行審│ │瑋伶之身分│ │郵局存│ │書、│
│ │ │ │銀│ │核後,未核准│ │證及健保卡│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該筆貸款。 │ │正反面影本│ │ │ │取財│
│ │ │ │ │ │ │ │、前揭中和│ │ │ │未遂│
│ │ │ │ │ │ │ │泰和街郵局│ │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5│陳│99年│玉│全運│陳宏凱假冒全│ 20萬元│玉山銀行小│綽│陳宏凱│ │行使│
│ │宏│9 月│山│公司│運公司業務專│ │額信貸申請│號│之虎尾│ │偽造│
│ │凱│24日│銀│ │員申請信用貸│ │書、陳宏凱│「│郵局存│ │私文│
│ │ │ │行│ │款40萬元,嗣│ │之身分證正│小│摺影本│ │書、│
│ │ │ │ │ │經玉山銀行核│ │反面影本、│林│ │ │詐欺│
│ │ │ │ │ │准20萬元之貸│ │虎尾郵局存│」│ │ │取財│
│ │ │ │ │ │款。 │ │摺影本(帳│之│ │ │既遂│
│ │ │ │ │ │ │ │號:000007│成│ │ │ │
│ │ │ │ │ │ │ │00000000)│年│ │ │ │
│ │ │ │ │ │ │ │ │男│ │ │ │
│ │ │ │ │ │ │ │ │子│ │ │ │
├─┼─┼──┼─┼──┼──────┼────┼─────┼─┼───┼──┼──┤
│ 6│賴│99年│渣│真享│賴政嘉假冒真│因賴政嘉│信用貸款申│游│賴政嘉│ │行使│
│ │政│10月│打│公司│享公司採購主│未前往銀│請書、賴政│雅│之台北│ │偽造│
│ │嘉│6 日│銀│ │任,申請信用│行對保,│嘉之身分證│淳│東園郵│ │私文│
│ │ │ │行│ │貸款60萬元,│故未實際│正反面影本│ │局存摺│ │書、│
│ │ │ │ │ │經渣打銀行於│撥款 │、台北東園│ │影本 │ │詐欺│
│ │ │ │ │ │99年10 月7日│ │郵局存摺影│ │ │ │取財│
│ │ │ │ │ │核准20萬元貸│ │本(帳號:│ │ │ │未遂│
│ │ │ │ │ │款。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7│賴│99年│澳│真享│賴政嘉假冒真│未核准貸│個人信用貸│游│賴政嘉│ │行使│
│ │政│10月│商│公司│享公司銷售副│款 │款申請書暨│雅│之台北│ │偽造│
│ │嘉│7 日│澳│ │理,申請信用│ │約定書、賴│淳│東園郵│ │私文│
│ │ │ │盛│ │貸款,經澳盛│ │政嘉之身分│ │局存摺│ │書、│
│ │ │ │銀│ │銀行審核後,│ │證正反面影│ │影本 │ │詐欺│
│ │ │ │行│ │未核准該筆貸│ │本、前揭台│ │ │ │取財│
│ │ │ │ │ │款。 │ │北東園郵局│ │ │ │未遂│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白│99年│玉│真享│白孝華假冒真│ 25萬元│玉山銀行小│游│白孝華│ │行使│
│ │孝│8 月│山│公司│享公司主任,│ │額信貸申請│雅│之台中│ │偽造│
│ │華│2 日│銀│ │申請信用貸款│ │書、白孝華│淳│東興路│ │私文│
│ │ │ │行│ │25萬元,經玉│ │之身分證及│ │郵局存│ │書、│
│ │ │ │ │ │山銀行准予核│ │汽車駕駛執│ │摺影本│ │詐欺│
│ │ │ │ │ │准貸款25萬元│ │照正反面影│ │、郵局│ │取財│
│ │ │ │ │ │,白孝華取得│ │本、台中東│ │客戶歷│ │既遂│
│ │ │ │ │ │10萬餘元,其│ │興路郵局存│ │史交易│ │ │
│ │ │ │ │ │餘95,000元款│ │摺影本(帳│ │清單 │ │ │
│ │ │ │ │ │項則交予游雅│ │號:000000│ │ │ │ │
│ │ │ │ │ │淳作為代辦費│ │00000000)│ │ │ │ │
│ │ │ │ │ │用。 │ │、郵局客戶│ │ │ │ │
│ │ │ │ │ │ │ │歷史交易清│ │ │ │ │
│ │ │ │ │ │ │ │單 │ │ │ │ │
├─┼─┼──┼─┼──┼──────┼────┼─────┼─┼───┼──┼──┤
│ 9│潘│99年│玉│全運│潘秋雅假冒全│未核准貸│玉山銀行小│游│不詳 │ │行使│
│ │秋│7月 │山│公司│運公司會計,│款 │額信貸申請│雅│ │ │偽造│
│ │雅│16日│銀│ │申請信用貸款│ │書及其他相│淳│ │ │私文│
│ │ │ │行│ │40萬元,經玉│ │關身分、所│ │ │ │書、│
│ │ │ │ │ │山銀行審核後│ │得證明資料│ │ │ │詐欺│
│ │ │ │ │ │,未核准該筆│ │ │ │ │ │取財│
│ │ │ │ │ │貸款。 │ │ │ │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洪│100 │花│煦悒│洪郁珮假冒煦│ 65萬元│花旗個人信│王│不詳 │ │行使│
│ │郁│年1 │旗│企業│悒公司經理,│ │用貸款申請│豪│ │ │偽造│
│ │珮│月25│銀│有限│申請信用貸款│ │書及其他相│君│ │ │私文│
│ │ │日 │行│公司│80萬元,經花│ │關身分、所│ │ │ │書、│
│ │ │ │ │ │旗銀行核准65│ │得證明資料│ │ │ │詐欺│
│ │ │ │ │ │萬元貸款。 │ │ │ │ │ │取財│
│ │ │ │ │ │ │ │ │ │ │ │既遂│
├─┼─┼──┼─┼──┼──────┼────┼─────┼─┼───┼──┼──┤
│11│洪│100 │澳│煦悒│洪郁珮假冒煦│ 50萬元│個人信用貸│王│洪郁珮│ │行使│
│ │郁│年2 │商│公司│悒公司海外部│ │款申請書暨│豪│之台北│ │偽造│
│ │珮│月8 │澳│ │經理,申請信│ │約定書、洪│君│光復郵│ │私文│
│ │ │日 │盛│ │用貸款50萬元│ │郁珮之身分│ │局存摺│ │書、│
│ │ │ │銀│ │,經澳盛銀行│ │證及健保卡│ │影本 │ │詐欺│
│ │ │ │行│ │核准50萬元貸│ │正反面影本│ │ │ │取財│
│ │ │ │ │ │款。 │ │、台北光復│ │ │ │既遂│
│ │ │ │ │ │ │ │郵局存摺影│ │ │ │ │
│ │ │ │ │ │ │ │本(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0000)、信│ │ │ │ │
│ │ │ │ │ │ │ │用查詢同意│ │ │ │ │
│ │ │ │ │ │ │ │書 │ │ │ │ │
├─┼─┼──┼─┼──┼──────┼────┼─────┼─┼───┼──┼──┤
│12│李│99年│玉│晟藝│李育忠假冒晟│ 20萬元│小額信貸申│某│李育忠│ │行使│
│ │育│5 月│山│模型│藝模型企業社│ │請書、李育│姓│之台北│ │偽造│
│ │忠│18日│銀│企業│之技術員,申│ │忠之身分證│名│民權郵│ │私文│
│ │ │ │行│社 │請信用貸款45│ │及汽車駕照│年│局存摺│ │書、│
│ │ │ │ │ │萬元,
嗣經玉│ │正反面影本│籍│影本 │ │詐欺│
│ │ │ │ │ │山銀行於99年│ │、台北民權│不│ │ │取財│
│ │ │ │ │ │5 月28日核准│ │郵局存摺影│詳│ │ │既遂│
│ │ │ │ │ │20萬元貸款。│ │本(帳號:│之│ │ │ │
│ │ │ │ │ │ │ │0000000000│人│ │ │ │
│ │ │ │ │ │ │ │0000) │ │ │ │ │
├─┼─┼──┼─┼──┼──────┼────┼─────┼─┼───┼──┼──┤
│13│蔡│99年│玉│黑人│蔡維倫假冒黑│ 25萬元│小額信貸申│黃│蔡維倫│ │行使│
│ │維│7月 │山│公司│人公司之工程│ │請書、蔡維│信│之嘉義│ │偽造│
│ │倫│13日│銀│ │師,申請信用│ │倫之身分證│昌│福全郵│ │私文│
│ │ │ │行│ │貸款25萬元,│ │及健保卡正│,│局存摺│ │書、│
│ │ │ │ │ │嗣經玉山銀行│ │反面影本、│綽│影本 │ │詐欺│
│ │ │ │ │ │核准25萬元貸│ │嘉義福全郵│號│ │ │取財│
│ │ │ │ │ │款。 │ │局存摺影本│「│ │ │既遂│
│ │ │ │ │ │ │ │(帳號:00│阿│ │ │ │
│ │ │ │ │ │ │ │0000000000│權│ │ │ │
│ │ │ │ │ │ │ │00) │」│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男│ │ │ │
│ │ │ │ │ │ │ │ │子│ │ │ │
├─┼─┼──┼─┼──┼──────┼────┼─────┼─┼───┼──┼──┤
│14│李│100 │大│一澤│李晉廷假冒於│ 41萬元│信用貸款申│綽│李晉廷│ │行使│
│ │晉│年1 │眾│公司│一澤公司任職│ │請書、李晉│號│之財政│ │偽造│
│ │廷│月26│銀│ │,申請信用貸│ │廷之身分證│「│部臺北│ │私文│
│ │ │日 │行│ │款80萬元,嗣│ │正反面影本│桃│市國稅│ │書、│
│ │ │ │ │ │經大眾銀行於│ │及健保卡正│子│局98年│ │詐欺│
│ │ │ │ │ │100 年1 月31│ │面影本、財│」│度綜合│ │取財│
│ │ │ │ │ │日核准41萬元│ │政部臺北市│之│所得稅│ │既遂│
│ │ │ │ │ │貸款。 │ │國稅局98年│成│各類所│ │ │
│ │ │ │ │ │ │ │度綜合所得│年│得資料│ │ │
│ │ │ │ │ │ │ │稅各類所得│男│清單 │ │ │
│ │ │ │ │ │ │ │資料清單 │子│ │ │ │
│ │ │ │ │ │ │ │ │ │ │ │ │
├─┼─┼──┼─┼──┼──────┼────┼─────┼─┼───┼──┼──┤
│15│鄭│99年│大│泰允│鄭雅慧假冒泰│ 28萬元│信用貸款申│綽│鄭雅慧│ │行使│
│ │雅│11月│眾│工業│允公司之會計│ │請書、鄭雅│號│之台南│ │偽造│
│ │慧│26日│銀│有限│人員,申請信│ │慧之身分證│「│南小北│ │私文│
│ │ │ │行│公司│用貸款40萬元│ │及健保卡正│小│郵局存│ │書、│
│ │ │ │ │(下│,嗣經大眾銀│ │反面影本、│許│摺影本│ │詐欺│
│ │ │ │ │稱泰│行於99年12月│ │台南南小北│」│ │ │取財│
│ │ │ │ │允公│3 日核准28萬│ │郵局存摺影│之│ │ │既遂│
│ │ │ │ │司)│元貸款。 │ │本(帳號:│成│ │ │ │
│ │ │ │ │ │ │ │0000000000│年│ │ │ │
│ │ │ │ │ │ │ │0000) │男│ │ │ │
│ │ │ │ │ │ │ │ │子│ │ │ │
├─┼─┼──┼─┼──┼──────┼────┼─────┼─┼───┼──┼──┤
│16│梁│99年│渣│黑人│梁孟如假冒於│ 26萬元│信用貸款申│綽│梁孟如│ │行使│
│ │孟│9 月│打│公司│黑人公司任職│ │請書、梁孟│號│之台北│ │偽造│
│ │如│7 日│銀│ │,申請信用貸│ │如之身分證│「│圓山郵│ │私文│
│ │ │ │行│ │款55萬元,嗣│ │正反面影本│小│局存摺│ │書、│
│ │ │ │ │ │經渣打銀行於│ │及健保卡正│為│影本 │ │詐欺│
│ │ │ │ │ │99年9 月28日│ │面影本、台│」│ │ │取財│
│ │ │ │ │ │核准26萬元貸│ │北圓山郵局│之│ │ │既遂│
│ │ │ │ │ │款。 │ │存摺影本(│成│ │ │ │
│ │ │ │ │ │ │ │帳號:0000│年│ │ │ │
│ │ │ │ │ │ │ │000000000 │男│ │ │ │
│ │ │ │ │ │ │ │) │子│ │ │ │
│ │ │ │ │ │ │ │ │ │ │ │ │
├─┼─┼──┼─┼──┼──────┼────┼─────┼─┼───┼──┼──┤
│17│梁│99年│大│黑人│梁孟如假冒於│ 25萬元│信用貸款申│同│梁孟如│ │行使│
│ │孟│9 月│眾│公司│黑人公司任職│ │請書、梁孟│上│之台北│ │偽造│
│ │如│10日│銀│ │,申請信用貸│ │如之身分證│ │圓山郵│ │私文│
│ │ │ │行│ │款70萬元,嗣│ │正反面影本│ │局存摺│ │書、│
│ │ │ │ │ │經大眾銀行於│ │及健保卡正│ │影本 │ │詐欺│
│ │ │ │ │ │99年9 月28日│ │面影本、前│ │ │ │取財│
│ │ │ │ │ │核准25萬元貸│ │揭台北圓山│ │ │ │既遂│
│ │ │ │ │ │款。 │ │郵局存摺影│ │ │ │ │
│ │ │ │ │ │ │ │本 │ │ │ │ │
├─┼─┼──┼─┼──┼──────┼────┼─────┼─┼───┼──┼──┤
│18│梁│99年│澳│黑人│梁孟如假冒於│ 27萬元│信用貸款申│同│梁孟如│ │行使│
│ │孟│9 月│商│公司│黑人公司任職│ │請書、梁孟│上│之台北│ │偽造│
│ │如│16日│澳│ │,申請信用貸│ │如之身分證│ │圓山郵│ │私文│
│ │ │ │盛│ │款15萬元,嗣│ │正反面影本│ │局存摺│ │書、│
│ │ │ │銀│ │經澳商澳盛銀│ │及健保卡正│ │影本 │ │詐欺│
│ │ │ │行│ │行核准27萬元│ │面影本、前│ │ │ │取財│
│ │ │ │ │ │貸款。 │ │揭台北圓山│ │ │ │既遂│
│ │ │ │ │ │ │ │郵局存摺影│ │ │ │ │
│ │ │ │ │ │ │ │本 │ │ │ │ │
├─┼─┼──┼─┼──┼──────┼────┼─────┼─┼───┼──┼──┤
│19│詹│99年│玉│榮添│詹佳雯假冒榮│ 20萬元│小額信貸申│黃│詹佳雯│ │行使│
│ │佳│9 月│山│百貨│添百貨行之美│ │請書、詹佳│立│之三重│ │偽造│
│ │雯│9 日│銀│行 │容主任,申請│ │雯之身分證│邦│中山路│ │私文│
│ │ │ │行│ │信用貸款,嗣│ │正反面影本│ │郵局存│ │書、│
│ │ │ │ │ │經玉山銀行核│ │、三重中山│ │摺影本│ │詐欺│
│ │ │ │ │ │准20萬元貸款│ │路郵局存摺│ │ │ │取財│
│ │ │ │ │ │。 │ │影本(帳號│ │ │ │既遂│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 │ │ │ │ │
├─┼─┼──┼─┼──┼──────┼────┼─────┼─┼───┼──┼──┤
│20│詹│99年│澳│惠眾│詹佳雯假冒惠│未核准貸│夢實貸申請│黃│詹佳雯│ │行使│
│ │佳│4 月│商│百貨│眾百貨行之美│款 │書暨約定書│立│之三重│ │偽造│
│ │雯│20日│澳│行 │容部主任,申│ │、詹佳雯之│邦│中山路│ │私文│
│ │ │ │盛│ │請信用貸款,│ │身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銀│ │經澳商澳盛銀│ │面影本、前│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行審核後,未│ │揭三重中山│ │ │ │取財│
│ │ │ │ │ │核准該筆貸款│ │路郵局存摺│ │ │ │未遂│
│ │ │ │ │ │。 │ │影本 │ │ │ │ │
└─┴─┴──┴─┴──┴──────┴────┴─────┴─┴───┴──┴──┘
附表三:王豪君詐騙集團以虛偽薪資資料為集團成員及委託代辦
者所申辦之信用卡(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
│編│姓│申辦│發│申貸│詐騙行為 │詐得之信│申辦信用│與│偽造之│ │所犯│
│號│名│信用│卡│人假│ │用卡卡號│卡證明文│申│文書 │ │罪名│
│ │ │卡日│銀│冒之│ │ │件 │辦│ │ │ │
│ │ │期 │行│任職│ │ │ │者│ │ │ │
│ │ │ │ │公司│ │ │ │接│ │ │ │
│ │ │ │ │名稱│ │ │ │洽│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人│ │ │ │
├─┼─┼──┼─┼──┼─────┼────┼────┼─┼───┼──┼──┤
│ 1│游│99年│中│真享│游雅淳假冒│①000000│信用卡申│王│游雅淳│ │行使│
│ │雅│10月│國│公司│真享公司採│00000000│請書、游│豪│之永和│ │偽造│
│ │淳│5 日│信│ │購部門經理│00(99年│雅淳之身│君│秀朗郵│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10月5日 │分證正反│ │局存摺│ │書、│
│ │ │ │銀│ │信用卡2 張│核卡)②│面影本、│ │影本、│ │詐欺│
│ │ │ │行│ │,經中國信│00000000│前揭永和│ │真享公│ │取財│
│ │ │ │ │ │託銀行審核│00000000│秀朗郵局│ │司在職│ │既遂│
│ │ │ │ │ │後,分別於│(99年10│存摺影本│ │證明書│ │ │
│ │ │ │ │ │99年10月5 │月8日核 │、真享公│ │ │ │ │
│ │ │ │ │ │日、同年月│卡) │司在職證│ │ │ │ │
│ │ │ │ │ │8 日核發信│ │明書 │ │ │ │ │
│ │ │ │ │ │用卡,信用│ │ │ │ │ │ │
│ │ │ │ │ │額度為10萬│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徐│99年│中│全運│徐瑋伶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游│徐瑋伶│ │行使│
│ │瑋│7 月│國│公司│全運公司會│00000000│請書、徐│雅│之中和│ │偽造│
│ │伶│23日│信│ │計,申請白│ │瑋伶之身│淳│泰和街│ │私文│
│ │ │ │託│ │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銀│ │經中國信託│ │面影本、│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銀行審核後│ │前揭中和│ │、郵局│ │取財│
│ │ │ │ │ │,於99 年7│ │泰和街郵│ │客戶歷│ │既遂│
│ │ │ │ │ │月28日核發│ │局存摺影│ │史交易│ │ │
│ │ │ │ │ │信用卡,信│ │本、郵局│ │清單 │ │ │
│ │ │ │ │ │用額度為18│ │客戶歷史│ │ │ │ │
│ │ │ │ │ │5,000元。 │ │交易清單│ │ │ │ │
│ │ │ │ │ │ │ │ │ │ │ │ │
├─┼─┼──┼─┼──┼─────┼────┼────┼─┼───┼──┼──┤
│ 3│陳│99年│中│全運│陳宏凱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陳宏凱│ │行使│
│ │宏│8 月│國│公司│全運公司業│00000000│請書、陳│號│之虎尾│ │偽造│
│ │凱│16日│信│ │務部專員,│ │宏凱之身│「│郵局存│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信│ │分證及健│小│摺影本│ │書、│
│ │ │ │銀│ │用卡,經中│ │保卡正反│林│ │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面影本、│」│ │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前揭虎尾│之│ │ │既遂│
│ │ │ │ │ │99年9 月1 │ │郵局存摺│成│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影本 │年│ │ │ │
│ │ │ │ │ │卡,信用額│ │ │男│ │ │ │
│ │ │ │ │ │度為13萬元│ │ │子│ │ │ │
│ │ │ │ │ │。 │ │ │ │ │ │ │
├─┼─┼──┼─┼──┼─────┼────┼────┼─┼───┼──┼──┤
│ 4│陳│99年│渣│全運│陳宏凱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同│陳宏凱│ │行使│
│ │宏│10月│打│公司│全運公司工│卡 │請書、陳│上│之虎尾│ │偽造│
│ │凱│10日│銀│ │程師,申請│ │宏凱之身│ │郵局存│ │私文│
│ │ │ │行│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健│ │摺影本│ │書、│
│ │ │ │ │ │,經渣打銀│ │保卡正反│ │ │ │詐欺│
│ │ │ │ │ │行審核後未│ │面影本、│ │ │ │取財│
│ │ │ │ │ │核准發卡。│ │前揭虎尾│ │ │ │未遂│
│ │ │ │ │ │ │ │郵局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5│江│99年│中│全運│江偉盛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游│江偉盛│ │行使│
│ │偉│8 月│國│公司│全運公司租│00000000│請書、江│雅│之基隆│ │偽造│
│ │盛│16日│信│ │售部工程師│ │偉盛之身│淳│愛三路│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 │分證及健│ │郵局存│ │書、│
│ │ │ │銀│ │信用卡,經│ │保卡影本│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中國信託銀│ │、基隆愛│ │ │ │取財│
│ │ │ │ │ │行審核後,│ │三路郵局│ │ │ │既遂│
│ │ │ │ │ │於99年9 月│ │存摺影本│ │ │ │ │
│ │ │ │ │ │6 日核發信│ │(帳號:│ │ │ │ │
│ │ │ │ │ │用卡,信用│ │00000000│ │ │ │ │
│ │ │ │ │ │額度為15萬│ │000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6│賴│99年│中│真享│賴政嘉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游│賴政嘉│ │行使│
│ │政│7 月│國│公司│真享公司銷│00000000│請書、賴│雅│之台北│ │偽造│
│ │嘉│23日│信│ │售部副理,│ │政嘉之身│淳│東園郵│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信│ │分證正反│ │局存摺│ │書、│
│ │ │ │銀│ │用卡,經中│ │面影本、│ │影本、│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前揭台北│ │郵局客│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東園郵局│ │戶歷史│ │既遂│
│ │ │ │ │ │99年7 月28│ │存摺影本│ │交易清│ │ │
│ │ │ │ │ │日核發信用│ │、郵局客│ │單 │ │ │
│ │ │ │ │ │卡,信用額│ │戶歷史交│ │ │ │ │
│ │ │ │ │ │度為20萬元│ │易清單 │ │ │ │ │
│ │ │ │ │ │。 │ │ │ │ │ │ │
├─┼─┼──┼─┼──┼─────┼────┼────┼─┼───┼──┼──┤
│ 7│吳│99年│中│真享│吳思駿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吳思駿│ │行使│
│ │思│9 月│國│公司│真享公司銷│00000000│請書、吳│號│之北投│ │偽造│
│ │駿│1 日│信│ │售部主任,│ │思駿之身│阿│尊賢郵│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信│ │分證及健│咪│局存摺│ │書、│
│ │ │ │銀│ │用卡,經中│ │保卡影本│男│影本 │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北投尊│子│ │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賢郵局存│(│ │ │既遂│
│ │ │ │ │ │99年9 月6 │ │摺影本(│即│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帳號:00│王│ │ │ │
│ │ │ │ │ │卡,信用額│ │00000000│豪│ │ │ │
│ │ │ │ │ │度為165,00│ │0000) │君│ │ │ │
│ │ │ │ │ │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8│張│100 │台│宜軒│張馴青假冒│00000000│富邦統一│黃│張馴青│ │行使│
│ │馴│年2 │北│興業│宜軒興業有│00000000│阪急悠遊│信│之竹崎│ │偽造│
│ │青│月17│富│有限│限公司經理│ │聯名卡申│昌│灣橋郵│ │私文│
│ │ │日 │邦│公司│,申請富邦│ │請書、張│ │局存摺│ │書、│
│ │ │ │銀│ │統一阪急悠│ │馴青之身│ │影本 │ │詐欺│
│ │ │ │行│ │遊聯名卡,│ │分證正反│ │ │ │取財│
│ │ │ │ │ │經台北富邦│ │面影本、│ │ │ │既遂│
│ │ │ │ │ │銀行審核後│ │竹崎灣橋│ │ │ │ │
│ │ │ │ │ │核發信用卡│ │郵局存摺│ │ │ │ │
│ │ │ │ │ │。 │ │影本(帳│ │ │ │ │
│ │ │ │ │ │ │ │號:0000│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 │ │ │ │ │
├─┼─┼──┼─┼──┼─────┼────┼────┼─┼───┼──┼──┤
│ 9│洪│99年│中│黑人│洪志龍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游│洪志龍│ │行使│
│ │志│9月 │國│公司│黑人公司工│卡 │請書、洪│雅│之新莊│ │偽造│
│ │龍│17日│信│ │程師,申請│ │志龍之身│淳│思源路│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汽│ │郵局存│ │書、│
│ │ │ │銀│ │,經中國信│ │車駕駛執│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託銀行審核│ │照正反面│ │ │ │取財│
│ │ │ │ │ │後未核准發│ │影本、新│ │ │ │未遂│
│ │ │ │ │ │卡。 │ │莊思源路│ │ │ │ │
│ │ │ │ │ │ │ │郵局存摺│ │ │ │ │
│ │ │ │ │ │ │ │影本(帳│ │ │ │ │
│ │ │ │ │ │ │ │號:0000│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 │ │ │ │ │
├─┼─┼──┼─┼──┼─────┼────┼────┼─┼───┼──┼──┤
│10│洪│99年│渣│黑人│洪志龍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游│洪志龍│ │行使│
│ │志│9 月│打│公司│黑人公司工│卡 │請書、洪│雅│之新莊│ │偽造│
│ │龍│29日│銀│ │程師,申請│ │志龍之身│淳│思源路│ │私文│
│ │ │ │行│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汽│ │郵局存│ │書、│
│ │ │ │ │ │,經渣打銀│ │車駕駛執│ │摺影本│ │詐欺│
│ │ │ │ │ │行審核後未│ │照正反面│ │ │ │取財│
│ │ │ │ │ │核准。 │ │影本、前│ │ │ │未遂│
│ │ │ │ │ │ │ │揭新莊思│ │ │ │ │
│ │ │ │ │ │ │ │源路郵局│ │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11│洪│99年│台│黑人│洪志龍假冒│未核准發│富邦統一│游│洪志龍│ │行使│
│ │志│10月│北│公司│黑人公司工│卡 │阪急聯名│雅│之新莊│ │偽造│
│ │龍│10日│富│ │程師,申請│ │卡申請書│淳│思源路│ │私文│
│ │ │ │邦│ │信用卡,經│ │、洪志龍│ │郵局存│ │書、│
│ │ │ │銀│ │台北富邦銀│ │之身分證│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行審核後未│ │正反面影│ │ │ │取財│
│ │ │ │ │ │核准。 │ │本、前揭│ │ │ │未遂│
│ │ │ │ │ │ │ │新莊思源│ │ │ │ │
│ │ │ │ │ │ │ │路郵局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12│陳│99年│中│黑人│陳子閎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游│陳子閎│ │行使│
│ │子│9 月│國│公司│黑人公司景│卡 │請書、陳│雅│之嘉義│ │偽造│
│ │閎│20日│信│ │觀設計部設│ │子閎之身│淳│民權路│ │私文│
│ │ │ │託│ │計師,申請│ │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銀│ │白金信用卡│ │面影本、│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經中國信│ │嘉義民權│ │ │ │取財│
│ │ │ │ │ │託銀行審核│ │路郵局存│ │ │ │未遂│
│ │ │ │ │ │後未核准發│ │摺影本(│ │ │ │ │
│ │ │ │ │ │卡。 │ │帳號:00│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 │ │ │ │ │
├─┼─┼──┼─┼──┼─────┼────┼────┼─┼───┼──┼──┤
│13│林│99年│中│銖意│林泳禛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綽│林泳禛│ │行使│
│ │泳│10月│國│企業│銖意企業有│卡 │請書、林│號│之板橋│ │偽造│
│ │禛│12日│信│有限│限公司業務│ │泳禛之身│「│漢生郵│ │私文│
│ │ │ │託│公司│部專員,申│ │分證正反│宇│局存摺│ │書、│
│ │ │ │銀│ │請白金信用│ │面影本、│哥│影本 │ │詐欺│
│ │ │ │行│ │卡,經中國│ │板橋漢生│」│ │ │取財│
│ │ │ │ │ │信託銀行審│ │郵局存摺│成│ │ │未遂│
│ │ │ │ │ │核後未核准│ │影本(帳│年│ │ │ │
│ │ │ │ │ │發卡。 │ │號:0000│男│ │ │ │
│ │ │ │ │ │ │ │00000000│子│ │ │ │
│ │ │ │ │ │ │ │00) │ │ │ │ │
│ │ │ │ │ │ │ │ │ │ │ │ │
├─┼─┼──┼─┼──┼─────┼────┼────┼─┼───┼──┼──┤
│14│謝│99年│中│黑人│謝冠宇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同│謝冠宇│ │行使│
│ │冠│9 月│國│公司│黑人公司工│卡 │請書、謝│上│之三重│ │偽造│
│ │宇│14日│信│ │程師,申請│ │冠宇之身│ │中山路│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健│ │郵局存│ │書、│
│ │ │ │銀│ │,經中國信│ │保卡正反│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託銀行審核│ │面影本、│ │、台新│ │取財│
│ │ │ │ │ │後未核准發│ │三重中山│ │銀行南│ │未遂│
│ │ │ │ │ │卡。 │ │路郵局存│ │新莊分│ │ │
│ │ │ │ │ │ │ │摺影本(│ │行整存│ │ │
│ │ │ │ │ │ │ │帳號:00│ │整付儲│ │ │
│ │ │ │ │ │ │ │00000000│ │蓄存款│ │ │
│ │ │ │ │ │ │ │0000)、│ │存單 │ │ │
│ │ │ │ │ │ │ │台新銀行│ │ │ │ │
│ │ │ │ │ │ │ │南新莊分│ │ │ │ │
│ │ │ │ │ │ │ │行整存整│ │ │ │ │
│ │ │ │ │ │ │ │付儲蓄存│ │ │ │ │
│ │ │ │ │ │ │ │款存單 │ │ │ │ │
├─┼─┼──┼─┼──┼─────┼────┼────┼─┼───┼──┼──┤
│15│謝│99年│台│黑人│謝冠宇假冒│未核准發│富邦卡申│同│謝冠宇│ │行使│
│ │冠│9 月│北│公司│黑人公司工│卡 │請書、謝│上│之三重│ │偽造│
│ │宇│29日│富│ │程師,申請│ │冠宇之身│ │中山路│ │私文│
│ │ │ │邦│ │信用卡,經│ │分證及健│ │郵局存│ │書、│
│ │ │ │銀│ │台北富邦銀│ │保卡正反│ │摺影本│ │詐欺│
│ │ │ │行│ │行審核後未│ │面影本、│ │ │ │取財│
│ │ │ │ │ │核准。 │ │前揭三重│ │ │ │未遂│
│ │ │ │ │ │ │ │中山路郵│ │ │ │ │
│ │ │ │ │ │ │ │局存摺影│ │ │ │ │
│ │ │ │ │ │ │ │本 │ │ │ │ │
├─┼─┼──┼─┼──┼─────┼────┼────┼─┼───┼──┼──┤
│16│潘│99年│中│全運│潘秋雅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游│潘秋雅│ │行使│
│ │秋│7 月│國│公司│全運公司會│卡 │請書、潘│雅│之永靖│ │偽造│
│ │雅│28日│信│ │計,申請白│ │秋雅之身│淳│郵局存│ │私文│
│ │ │ │託│ │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 │摺影本│ │書、│
│ │ │ │銀│ │經中國信託│ │面影本、│ │、郵局│ │詐欺│
│ │ │ │行│ │銀行審核後│ │永靖郵局│ │客戶歷│ │取財│
│ │ │ │ │ │未核准發卡│ │存摺影本│ │史交易│ │未遂│
│ │ │ │ │ │。 │ │(帳號:│ │清單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 │ │ │ │
│ │ │ │ │ │ │ │、郵局客│ │ │ │ │
│ │ │ │ │ │ │ │戶歷史交│ │ │ │ │
│ │ │ │ │ │ │ │易清單 │ │ │ │ │
├─┼─┼──┼─┼──┼─────┼────┼────┼─┼───┼──┼──┤
│17│徐│99年│中│全運│徐庚申假冒│未核准發│信用卡申│某│徐庚申│ │行使│
│ │庚│7 月│國│公司│全運公司維│卡 │請書、徐│成│之金山│ │偽造│
│ │申│15日│信│ │修部工程師│ │庚申之身│年│郵局存│ │私文│
│ │ │ │託│ │,申請白金│ │分證及普│男│摺影本│ │書、│
│ │ │ │銀│ │信用卡,經│ │通重型機│子│ │ │詐欺│
│ │ │ │行│ │中國信託銀│ │車駕駛執│ │ │ │取財│
│ │ │ │ │ │行審核後未│ │照正反面│ │ │ │未遂│
│ │ │ │ │ │核准發卡。│ │影本、金│ │ │ │ │
│ │ │ │ │ │ │ │山郵局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 │帳號:00│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0000) │ │ │ │ │
├─┼─┼──┼─┼──┼─────┼────┼────┼─┼───┼──┼──┤
│18│陸│99年│台│黑人│陸禹綸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某│陸禹綸│ │行使│
│ │禹│9 月│北│公司│於黑人公司│00000000│請書、陸│成│之台北│ │偽造│
│ │綸│29日│富│ │任職,申請│ │禹綸之身│年│永春郵│ │私文│
│ │ │ │邦│ │白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男│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台│ │面影本、│子│影本 │ │詐欺│
│ │ │ │行│ │北富邦銀行│ │健保卡正│ │ │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面影本、│ │ │ │既遂│
│ │ │ │ │ │99年10月12│ │台北永春│ │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郵局存摺│ │ │ │ │
│ │ │ │ │ │卡。 │ │影本(帳│ │ │ │ │
│ │ │ │ │ │ │ │號:0001│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21) │ │ │ │ │
├─┼─┼──┼─┼──┼─────┼────┼────┼─┼───┼──┼──┤
│19│李│99年│玉│晟藝│李育忠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某│李育忠│ │行使│
│ │育│5 月│山│模型│於晟藝模型│00000000│請書、李│姓│之台北│ │偽造│
│ │忠│28日│銀│企業│企業社任職│ │育忠之身│名│民權郵│ │私文│
│ │ │ │行│社 │,申請VISA│ │分證及汽│年│局存摺│ │書、│
│ │ │ │ │ │信用卡1張 │ │車駕駛執│籍│影本及│ │詐欺│
│ │ │ │ │ │,經玉山銀│ │照正反面│不│客戶歷│ │取財│
│ │ │ │ │ │行審核後,│ │影本、前│詳│史交易│ │既遂│
│ │ │ │ │ │於99年6 月│ │揭台北民│之│清單 │ │ │
│ │ │ │ │ │29日核發信│ │權郵局存│人│ │ │ │
│ │ │ │ │ │用卡,信用│ │摺影本及│ │ │ │ │
│ │ │ │ │ │額度為6 萬│ │客戶歷史│ │ │ │ │
│ │ │ │ │ │元。 │ │交易清單│ │ │ │ │
├─┼─┼──┼─┼──┼─────┼────┼────┼─┼───┼──┼──┤
│20│周│99年│中│黑人│周家瑋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周家瑋│ │行使│
│ │家│9 月│國│公司│於黑人公司│00000000│請書、周│號│之土城│ │偽造│
│ │瑋│14日│信│ │任職,申請│ │家瑋之身│「│學府郵│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小│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中│ │面影本、│陳│影本 │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土城學府│」│ │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郵局存摺│之│ │ │既遂│
│ │ │ │ │ │99年9 月16│ │影本(帳│成│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號:0000│年│ │ │ │
│ │ │ │ │ │卡,信用額│ │00000000│男│ │ │ │
│ │ │ │ │ │度為15萬元│ │00) │子│ │ │ │
│ │ │ │ │ │。 │ │ │ │ │ │ │
├─┼─┼──┼─┼──┼─────┼────┼────┼─┼───┼──┼──┤
│21│陳│99年│中│黑人│陳和宥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陳和宥│ │行使│
│ │和│7 月│國│公司│於黑人公司│00000000│請書、陳│號│之北投│ │偽造│
│ │宥│15日│信│ │任職,申請│ │和宥之身│「│實踐郵│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健│蟾│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中│ │保卡正反│蜍│影本及│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面影本、│」│客戶歷│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北投實踐│之│史交易│ │既遂│
│ │ │ │ │ │99年7 月21│ │郵局存摺│成│清單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影本(帳│年│ │ │ │
│ │ │ │ │ │卡,信用額│ │號:0002│男│ │ │ │
│ │ │ │ │ │度為15萬元│ │0000000 │子│ │ │ │
│ │ │ │ │ │。 │ │414 )及│ │ │ │ │
│ │ │ │ │ │ │ │客戶歷史│ │ │ │ │
│ │ │ │ │ │ │ │交易清單│ │ │ │ │
├─┼─┼──┼─┼──┼─────┼────┼────┼─┼───┼──┼──┤
│22│蔡│99年│中│真享│蔡維倫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黃│蔡維倫│ │行使│
│ │維│7 月│國│公司│於真享公司│00000000│請書、蔡│信│之嘉義│ │偽造│
│ │倫│15日│信│ │任職,申請│ │維倫之身│昌│福全郵│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及健│、│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中│ │保卡正反│綽│影本及│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面影本、│號│客戶歷│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前揭嘉義│「│史交易│ │既遂│
│ │ │ │ │ │99年7 月30│ │福全郵局│阿│清單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存摺影本│權│ │ │ │
│ │ │ │ │ │卡,信用額│ │及客戶歷│」│ │ │ │
│ │ │ │ │ │度為35,000│ │史交易清│之│ │ │ │
│ │ │ │ │ │元。 │ │單 │成│ │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男│ │ │ │
│ │ │ │ │ │ │ │ │子│ │ │ │
├─┼─┼──┼─┼──┼─────┼────┼────┼─┼───┼──┬──┤
│23│簡│99年│中│真享│簡順南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黃│簡順南│ │行使│
│ │順│8 月│國│公司│於真享公司│00000000│請書、簡│信│之嘉義│ │偽造│
│ │南│上旬│信│ │任職,申請│ │順南之身│昌│文化路│ │私文│
│ │ │某日│託│ │鈦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銀│ │1 張,經中│ │面影本、│ │摺交易│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嘉義文化│ │明細影│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路郵局存│ │本。 │ │既遂│
│ │ │ │ │ │99年8 月17│ │摺交易明│ │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細影本(│ │ │ │ │
│ │ │ │ │ │卡,信用額│ │帳號:00│ │ │ │ │
│ │ │ │ │ │度為115,00│ │00000000│ │ │ │ │
│ │ │ │ │ │0 元。 │ │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簡│99年│渣│真享│簡順南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黃│簡順南│ │行使│
│ │順│8 月│打│公司│於真享公司│00000000│請書、簡│信│之嘉義│ │偽造│
│ │南│30日│銀│ │任職,申請│ │順南之身│昌│文化路│ │私文│
│ │ │ │行│ │白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 │ │1 張,經渣│ │面影本、│ │摺交易│ │詐欺│
│ │ │ │ │ │打銀行審核│ │前揭嘉義│ │明細影│ │取財│
│ │ │ │ │ │後,於99年│ │文化路郵│ │本、勞│ │既遂│
│ │ │ │ │ │9 月間某核│ │局存摺交│ │工保險│ │ │
│ │ │ │ │ │發信用卡,│ │易明細影│ │卡。 │ │ │
│ │ │ │ │ │信用額度為│ │本、真享│ │ │ │ │
│ │ │ │ │ │24萬元。 │ │公司勞工│ │ │ │ │
│ │ │ │ │ │ │ │保險卡。│ │ │ │ │
│ │ │ │ │ │ │ │ │ │ │ │ │
├─┼─┼──┼─┼──┼─────┼────┼────┼─┼───┼──┬──┤
│25│簡│99年│國│真享│簡順南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黃│簡順南│ │行使│
│ │順│8 月│泰│公司│於真享公司│00000000│請書、簡│信│之嘉義│ │偽造│
│ │南│30日│世│ │任職,申請│ │順南之身│昌│文化路│ │私文│
│ │ │ │華│ │普卡信用卡│ │分證正反│ │郵局存│ │書、│
│ │ │ │銀│ │1 張,經國│ │面影本、│ │摺交易│ │詐欺│
│ │ │ │行│ │泰世華銀行│ │前揭嘉義│ │明細影│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文化路郵│ │本、勞│ │既遂│
│ │ │ │ │ │99 年9月14│ │局存摺交│ │工保險│ │ │
│ │ │ │ │ │日,核發信│ │易明細影│ │卡。 │ │ │
│ │ │ │ │ │用卡,信用│ │本、真享│ │ │ │ │
│ │ │ │ │ │額度為12萬│ │公司勞工│ │ │ │ │
│ │ │ │ │ │元。 │ │保險卡。│ │ │ │ │
│ │ │ │ │ │ │ │ │ │ │ │ │
├─┼─┼──┼─┼──┼─────┼────┼────┼─┼───┼──┼──┤
│26│鄭│99年│大│泰允│鄭雅慧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鄭雅慧│ │行使│
│ │雅│11月│眾│公司│於泰允公司│00000000│請書、鄭│號│之台南│ │偽造│
│ │慧│26日│銀│ │任職,申請│、 │雅慧之身│「│南小北│ │私文│
│ │ │ │行│ │白金信用卡│00000000│分證及健│小│郵局存│ │書、│
│ │ │ │ │ │2 張,經大│00000000│保卡正反│許│摺影本│ │詐欺│
│ │ │ │ │ │眾銀行審核│ │面影本、│」│ │ │取財│
│ │ │ │ │ │後核發信用│ │前揭台南│之│ │ │既遂│
│ │ │ │ │ │卡。 │ │南小北郵│成│ │ │ │
│ │ │ │ │ │ │ │局存摺影│年│ │ │ │
│ │ │ │ │ │ │ │本 │男│ │ │ │
│ │ │ │ │ │ │ │ │子│ │ │ │
│ │ │ │ │ │ │ │ │ │ │ │ │
├─┼─┼──┼─┼──┼─────┼────┼────┼─┼───┼──┼──┤
│27│梁│99年│澳│黑人│梁孟如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梁孟如│ │行使│
│ │孟│9 月│商│公司│於黑人公司│00000000│請書、梁│號│之台北│ │偽造│
│ │如│28日│澳│ │任職,申請│ │孟如之身│「│圓山郵│ │私文│
│ │ │ │盛│ │白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小│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澳│ │面影本及│為│影本及│ │詐欺│
│ │ │ │行│ │商澳盛銀行│ │健保卡正│」│客戶歷│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面影本、│之│史交易│ │既遂│
│ │ │ │ │ │99年9 月29│ │前揭台北│成│清單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圓山郵局│年│ │ │ │
│ │ │ │ │ │卡,信用額│ │存摺影本│男│ │ │ │
│ │ │ │ │ │度為45,000│ │及客戶歷│子│ │ │ │
│ │ │ │ │ │元。 │ │史交易清│ │ │ │ │
│ │ │ │ │ │ │ │單 │ │ │ │ │
├─┼─┼──┼─┼──┼─────┼────┼────┼─┼───┼──┼──┤
│28│梁│99年│中│黑人│梁孟如假冒│00000000│信用卡申│綽│梁孟如│ │行使│
│ │孟│6 月│國│公司│於黑人公司│00000000│請書、梁│號│之台北│ │偽造│
│ │如│28日│信│ │任職,申請│ │孟如之身│「│圓山郵│ │私文│
│ │ │ │託│ │白金信用卡│ │分證正反│小│局存摺│ │書、│
│ │ │ │銀│ │1 張,經中│ │面影本及│為│影本及│ │詐欺│
│ │ │ │行│ │國信託銀行│ │健保卡正│」│客戶歷│ │取財│
│ │ │ │ │ │審核後,於│ │面影本、│之│史交易│ │既遂│
│ │ │ │ │ │99年7 月1 │ │前揭台北│成│清單 │ │ │
│ │ │ │ │ │日核發信用│ │圓山郵局│年│ │ │ │
│ │ │ │ │ │卡,信用額│ │存摺影本│男│ │ │ │
│ │ │ │ │ │度為125,00│ │及客戶歷│子│ │ │ │
│ │ │ │ │ │0 元。 │ │史交易清│ │ │ │ │
│ │ │ │ │ │ │ │單 │ │ │ │ │
└─┴─┴──┴─┴──┴─────┴────┴────┴─┴───┴──┴──┘
附表四:王豪君持委託代辦貸款者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台北
富邦銀行信用卡冒名刷卡之簽帳單明細
┌─┬───┬────────┬─────┬────┬──────┬────┐
│編│信用卡│信用卡發卡銀行/ │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署│
│號│申請人│卡號 │ │(新臺幣│ │名及數量│
│ │ │ │ │:元) │ │ │
├─┼───┼────────┼─────┼────┼──────┼────┤
│ 1│游雅淳│中國信託銀行/ │99.10.14 │ 967│好市多-中和 │游雅淳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分公司 │名1枚 │
├─┼───┼────────┼─────┼────┼──────┼────┤
│ 2│游雅淳│中國信託銀行/ │99.10.20 │ 988│好市多-中和 │游雅淳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分公司 │名1枚 │
├─┼───┼────────┼─────┼────┼──────┼────┤
│ 3│游雅淳│中國信託銀行/ │99.10.14 │ 319│PAY EASY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4│游雅淳│中國信託銀行/ │99.10.16 │ 110│中油-永和永 │ │
│ │ │0000000000000000│ │ │利路站 │ │
├─┼───┼────────┼─────┼────┼──────┼────┤
│ 5│徐瑋伶│中國信託銀行/ │99.08.18 │ 1,657│頂好WELLCOME│徐瑋伶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枚 │
├─┼───┼────────┼─────┼────┼──────┼────┤
│ 6│陳宏凱│中國信託銀行/ │99.09.06 │ 49,800│順冠企業有限│陳宏凱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公司 │名1枚 │
├─┼───┼────────┼─────┼────┼──────┼────┤
│ 7│陳宏凱│中國信託銀行/ │99.09.07 │ 63,600│順冠企業有限│陳宏凱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公司 │名1枚 │
├─┼───┼────────┼─────┼────┼──────┼────┤
│ 8│陳宏凱│中國信託銀行/ │99.09.07 │ 437│頂好WELLCOME│陳宏凱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枚 │
├─┼───┼────────┼─────┼────┼──────┼────┤
│ 9│陳宏凱│中國信託銀行/ │99.09.09 │ 15,000│派維爾科技股│陳宏凱署│
│ │ │00000000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名1枚 │
├─┼───┼────────┼─────┼────┼──────┼────┤
│10│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09.12 │ 2,750│大都會身心舒│江偉盛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壓男女會館 │名1枚 │
├─┼───┼────────┼─────┼────┼──────┼────┤
│11│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09.14 │ 1,89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12│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09.18 │ 1,000│臺灣中油基隆│ │
│ │ │0000000000000000│ │ │路站 │ │
├─┼───┼────────┼─────┼────┼──────┼────┤
│13│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10.08 │ 1,65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14│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10.08 │ 2,129│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15│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10.08 │ 4,276│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16│江偉盛│中國信託銀行/ │99.10.08 │ 6,50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17│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 │99.08.04 │ 1,601│中油-中和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18│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 │99.08.07 │ 5,160│悅萊精品旅館│賴政嘉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枚 │
├─┼───┼────────┼─────┼────┼──────┼────┤
│19│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 │99.08.18 │ 3,300│大都會身心舒│賴政嘉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壓男女會館 │名1枚 │
├─┼───┼────────┼─────┼────┼──────┼────┤
│20│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 │99.08.20 │ 8,809│PC HOME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21│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 │99.08.20 │ 1,78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22│吳思駿│中國信託銀行/ │99.09.10 │ 6,600│大都會身心舒│吳思駿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壓男女會館 │名1枚 │
├─┼───┼────────┼─────┼────┼──────┼────┤
│23│吳思駿│中國信託銀行/ │99.09.11 │ 1,049│車容坊加油站│吳思駿署│
│ │ │0000000000000000│ │ │-泰山站 │名1枚 │
├─┼───┼────────┼─────┼────┼──────┼────┤
│24│吳思駿│中國信託銀行/ │99.10.11 │ 22,000│順冠企業有限│吳思駿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公司 │名1枚 │
├─┼───┼────────┼─────┼────┼──────┼────┤
│25│張馴青│台北富邦銀行/ │100.03.04 │ 1,523│中油-新店中 │ │
│ │ │0000000000000000│ │ │正路站 │ │
├─┼───┼────────┼─────┼────┼──────┼────┤
│26│張馴青│台北富邦銀行/ │100.03.06 │ 2,662│瓦城泰國料理│張馴青署│
│ │ │0000000000000000│ │ │-北新店 │名1枚 │
├─┼───┼────────┼─────┼────┼──────┼────┤
│27│張馴青│台北富邦銀行/ │100.03.06 │ 2,829│大潤發碧潭店│張馴青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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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馴青│台北富邦銀行/ │100.03.06 │ 1,602│海中天餐廳 │張馴青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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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7.28 │ 8,057│遠傳電信- 線│ │
│ │ │0000000000000000│ │ │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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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07 │ 4,980│沐蘭VILLA │陳和宥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 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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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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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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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
│34│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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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陳和宥│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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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6 │ 1,80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
│37│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6 │ 2,01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
│38│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6 │ 2,01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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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6 │ 3,384│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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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8 │ 1,490│台灣中油名間│ │
│ │ │0000000000000000│ │ │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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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08 │ 1,316│川漁有限公司│蔡維倫署│
│ │ │0000000000000000│ │ │ │名1 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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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15 │ 1,564│中油-中和站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43│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19 │ 1,511│中油-中和站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44│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
│45│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
│46│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8.22 │ 1,998│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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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14 │ 8,79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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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14 │ 7,990│雅虎奇摩購物│未成功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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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14 │ 7,490│雅虎奇摩購物│未成功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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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14 │ 6,290│雅虎奇摩購物│ │
│ │ │0000000000000000│ │ │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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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21 │ 300│中油- 大義路│ │
│ │ │0000000000000000│ │ │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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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蔡維倫│中國信託銀行/ │99.09.22 │ 300│中油- 吳鳳路│未成功 │
│ │ │0000000000000000│ │ │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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