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緝字第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累犯
,處
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國雄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
訴字第33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
不知悔改,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
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
邀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無
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因積
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天霖」成年男子新台幣(下
同)5 萬元之債務,即應其之邀,自95年11月1 日起,擔任
設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巷
○○號6 樓漢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且於95年11月1 日完成
登記。
嗣陳國雄與「郭天霖」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自95年11月1 日至96年7 月
8 日止,明知漢藝公司未向凡風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貨
,竟取得其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共54紙,銷售額計25,7
45,031元,稅額共計1,287,252 元(
起訴書誤載為共76 紙
,銷售額計36,579,893元,稅額共計1,828,996 元),充當
該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
及稅額;又於同
期間,明知漢藝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共108 紙,銷售額計39,093,642元,稅額合計
1,954,690 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
用,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101 紙,銷
售額計38,951,547元,致陳國雄等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
分別達1,947,585 元,而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所援引之下列事證(詳後述),或有部分證據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
傳聞證據,就上開事證,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知此情,且皆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
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前開
證人陳述及
書證作成時之情況均
屬正常,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本案相關之
待證事實具有
關連性,是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之規定,認上開證據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
訊據被告陳國雄固坦認其於95年11月間,曾應「郭天霖」之
邀擔任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情,惟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等
犯行,並辯稱:伊當時
罹患心臟病,有向「郭天霖」借錢,「郭天霖」叫伊擔任公
司負責人,才幫伊辦健保,因欠對方人情,沒辦法才同意,
伊與「郭天霖」不是很熟,且不常見面,但「郭天霖」稱自
己信用不好無法擔任負責人,且說這沒有關係,伊才同意配
合簽立文件,但不清簽署文件之內容,故伊也是被害人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國雄應友人「郭天霖」之邀擔任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並委請記帳業者鄭美滿辦理該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事
宜後,明知漢藝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
仍任令「郭天霖」等人以漢藝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
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08 張,分別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
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以詐術
逃漏營業稅等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
查報告1 份,
暨附件所附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漢藝公司不實
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漢藝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
表、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營業人統一發票購票證、95、96年
度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各1 份附卷
可稽,且
參諸上開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所載,可見於被告陳國雄
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即自95年11月起至96年7 月止之期間,
漢藝公司與凡風企業有限公司雖有進貨之交易紀錄,惟凡風
企業有限公司係屬虛設行號,而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在案,此有該局
刑事案件告發書在卷可查
(見同上偵查卷第97至105 頁),是漢藝公司於被告擔任負
責人期間是否確有進貨之事實已非無疑,又訊之被告陳國雄
於偵查中對於與漢藝公司交易之對象均諉稱不知,足見其等
以漢藝公司名義所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均係虛偽
不實,目的係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以詐術逃漏營
業稅等事實,
洵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
上揭情詞置辯,然訊據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同時
供稱:伊與「郭天霖」不熟悉,且不常見面,係因他人介紹
伊幫「郭天霖」照顧樹園而認識,因當時向「郭天霖」借款
5 萬元,積欠「郭天霖」人情,又對方說如果賺錢可分百分
之十之紅利,才同意擔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足見被告
與「郭天霖」並非熟識,對於「郭天霖」誘之以利以邀約擔
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其身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此非基
於私人情誼、憑空而來且係不勞而獲之利益,當無不心生疑
竇之理,且「郭天霖」倘非有利可圖,何以與被告相識未久
,除同意借款予被告外,又無需被告出資或分擔公司任何經
營之責任,即承諾分紅予被告,是被告辯稱:不清楚伊簽署
文件之內容,自己亦係受害者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要
難遽採。再者,質諸證人即記帳業者鄭美滿
迭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證述:伊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於被告擔任漢藝公司
負責人期間,伊有幫忙該公司請領發票及處理稅務方面事宜
,有時被告會親自與伊接洽,有時則是派人來,請領得發票
後,伊曾交付予被告,被告也曾親自交付會計憑證至事務所
;被告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時,常見被告至事務所拿稅務的
東西,包括申報書及轉讓公司予他人的文件,也是被告本人
來拿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69 至172 頁、99年度偵字第26
388 號偵查卷第204 至208 頁),
可證被告於擔任漢藝公司
負責人期間,確實曾親自領得該公司之發票,甚且親自交付
所取得之會計憑證予證人鄭美滿處理稅務,由此益徵被告對
於漢藝公司未實際經營,仍持續虛偽開立發票,以供附表一
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乙節,知之甚明,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辯以:伊從未領得發票云云(見本院卷第31頁),及審
理程序中改辯稱:伊忘記領得幾次發票,且領得發票後均交
給「郭天霖」,並非伊在使用,「郭天霖」叫伊至事務所,
均係以信封袋包裹文件,故不知情云云(見本院卷第178 頁
背面),均非可採;佐以被告前於94年3 月間,已曾同意擔
任「財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自94年3 月起至
同年12月止,同因多次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不斐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20至22
頁)各1 份在卷
可考,準此,
堪認被告對於倘擔任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而將衍生之責任及風險,當顯可能預見,況如非
其別有所圖,豈可能明知「郭天霖」
自承信用不佳之情況下
,仍同意其之邀約擔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並甘冒日後一同
與「郭天霖」遭追究法律責任之風險。從而,本院對於前開
被告之辯詞自難採信。
㈢綜上,被告所辯各節,均顯係卸責之詞,
尚難憑採。被告前
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法
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
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
判決
參照)。被告陳國雄身為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
仍以漢藝公司名義填製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將108
紙發票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再持
其中101 張發票向稅捐
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
項稅額,核其所為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被告就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並提供予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與共犯「郭天霖」間,有犯意之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自95年11月1 日
起至96年7 月8 日止,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期間,對於多次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幫助如附表
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係
接續犯,應各論以
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
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
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
告
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
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又被告曾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
宣告及執行情形,於93年10
月14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
附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
故意再
犯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
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虛開發票幫助他
公司逃漏稅,而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素
行不良,竟無視國家法令規定,食髓知味後又重施故技,致
國家財政遭受損失,且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與正確性,惡性
非輕,
復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
期間、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罪之所得、參與之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本院綜合斟酌
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公訴人求處有
期徒刑1 年2 月,
併科罰金20萬元,尚嫌過重,
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國雄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漢藝公司自96年7 月9 日起
迄96 年11 月28日止(除本
院認明自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8 日止前揭有罪之犯行
外),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台灣邁訊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於前揭期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額共計13,058,499元,充作附
表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該等公司持其中23紙發票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抵扣並逃漏應付
之營業稅計561,924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查漢藝公司於96年7 月9 日至同年11月28日止虛開發票予附
表二所示公司,不實發票之張數共計27紙,銷售額13,058,4
99元,其中23紙發票用以充作附表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抵扣並逃
漏應付之營業稅計561,924 元等情,有卷附漢藝公司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等資料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638
8 號偵查卷第18至34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觀諸
卷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新北市政
府100 年12月7 日函所附漢藝公司登記案卷(見同上開偵查
卷第3 頁背面、本院卷第119 頁背面、第123 頁背面),可
知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96年7 月9 日已由被告變更登記
為林石松、嗣於96年8 月30日再變更登記為鄧志平,是自96
年7 月9 日起,被告即已非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基此,
被告自無從成立公訴意旨所述前揭商業負責人開立不實發票
等之犯行,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
佐證被告有續為其他幫
助逃漏稅捐罪等犯行,自不得僅憑前開各節,推認被告有此
部分之犯行。公訴意旨漏未予詳查,遽論被告除本院認明自
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8 日止有罪之犯行外,亦有自96
年7 月9 日起迄96年11月28日止接續為同一罪嫌,容有誤會
。從而,被告被訴此部分之行為,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
分犯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
集合犯之一罪之關係(
見本院卷第179 頁背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至漢藝公司
向凡風企業有限公司所取得虛偽不實之發票,用以申報營業
稅部分,公訴意旨對於與被告相關之發票張數、銷售總額、
稅額雖亦有誤載,然漢藝公司既未實際營業,無進銷貨之事
實,自無涉犯逃漏營業稅之問題,且亦非起訴範圍,爰逕予
更正,而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95年11月1日起至96年7月8日止)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台灣邁訊數│ 1 │ 536,630 │ 26,832 │ 1 │ 536,630 │ 26,832 │
│ │位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武昌電化商│ 4 │ 95,523 │ 4,777 │ 1 │ 76,000 │ 3,800 │
│ │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 │優特聯合實│ 1 │ 20,952 │ 1,048 │ 0 │ 0 │ 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4 │寶威國際有│ 7 │4,137,700 │ 206,885 │ 7 │4,137,700 │206,885 │
│ │限公司 │ │ │ │ │ │ │
├──┼─────┼───┼──────┼──────┼──┼──────┼──────┤
│ 5 │新宇科技服│ 23 │ 408,053 │ 20,405 │ 22 │ 395,005 │ 19,753 │
│ │務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6 │甜蜜之戀酒│ 1 │ 96,857 │ 4,843 │ 1 │ 96,857 │ 4,843 │
│ │吧 │ │ │ │ │ │ │
├──┼─────┼───┼──────┼──────┼──┼──────┼──────┤
│ 7 │合償有限公│ 4 │2,724,800 │ 136,240 │ 4 │2,724,800 │136,240 │
│ │司 │ │ │ │ │ │ │
├──┼─────┼───┼──────┼──────┼──┼──────┼──────┤
│ 8 │天原企業有│ 1 │ 76,190 │ 3,810 │ 1 │ 76,190 │ 3,810 │
│ │限公司 │ │ │ │ │ │ │
├──┼─────┼───┼──────┼──────┼──┼──────┼──────┤
│ 9 │德輝國際有│ 1 │ 608,000 │ 30,400 │ 1 │ 608,000 │ 30,400 │
│ │限公司 │ │ │ │ │ │ │
├──┼─────┼───┼──────┼──────┼──┼──────┼──────┤
│10 │海輝國際有│ 3 │1,365,800 │ 68,290 │ 3 │1,365,800 │ 68,290 │
│ │限公司 │ │ │ │ │ │ │
├──┼─────┼───┼──────┼──────┼──┼──────┼──────┤
│11 │鴻嘉國際實│ 3 │1,435,650 │ 71,783 │ 3 │1,435,650 │ 71,783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2 │茂勝開發股│ 1 │ 71,429 │ 3,571 │ 0 │ 0 │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華統實業有│ 1 │ 23,810 │ 1,190 │ 1 │ 23,810 │ 1,190 │
│ │限公司 │ │ │ │ │ │ │
├──┼─────┼───┼──────┼──────┼──┼──────┼──────┤
│14 │展茂電機股│ 1 │ 95,238 │ 4,762 │ 1 │ 95,238 │ 4,76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長洲精密實│ 1 │ 38,095 │ 1,905 │ 1 │ 38,095 │ 1,905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6 │國順預拌混│ 2 │ 43,276 │ 2,163 │ 2 │ 43,276 │ 2,163 │
│ │泥土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土城│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17 │吉寶精密工│ 1 │ 20,000 │ 1,000 │ 1 │ 20,000 │ 1,000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8 │振元壓鑄廠│ 1 │ 17,143 │ 857 │ 0 │ 0 │ 0 │
├──┼─────┼───┼──────┼──────┼──┼──────┼──────┤
│19 │詠勝國際企│ 8 │4,828,640 │ 241,432 │ 8 │4,828,640 │241,432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20 │坤讚企業有│ 6 │3,480,300 │ 174,015 │ 6 │3,480,300 │174,015 │
│ │限公司 │ │ │ │ │ │ │
├──┼─────┼───┼──────┼──────┼──┼──────┼──────┤
│21 │兒童世界商│ 1 │ 45,714 │ 2,286 │ 1 │ 45,714 │ 2,286 │
│ │行 │ │ │ │ │ │ │
├──┼─────┼───┼──────┼──────┼──┼──────┼──────┤
│22 │儀瑞企業股│ 18 │7,777,902 │ 388,898 │ 18 │7,777,902 │388,89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3 │明遠電器行│ 1 │ 17,143 │ 857 │ 1 │ 17,143 │ 857 │
├──┼─────┼───┼──────┼──────┼──┼──────┼──────┤
│24 │暘豐冷氣工│ 1 │ 114,381 │ 5,719 │ 1 │ 114,381 │ 5,719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25 │新峰精密刀│ 2 │ 190,859 │ 9,543 │ 2 │ 190,859 │ 9,543 │
│ │具有限公司│ │ │ │ │ │ │
├──┼─────┼───┼──────┼──────┼──┼──────┼──────┤
│26 │材鈞企業有│ 12 │9,936,462 │ 496,824 │ 12 │9,936,462 │496,824 │
│ │限公司 │ │ │ │ │ │ │
├──┼─────┼───┼──────┼──────┼──┼──────┼──────┤
│27 │眾金企業有│ 2 │ 887,095 │ 44,355 │ 2 │ 887,095 │ 44,355 │
│ │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 108 │39,093,642 │1,954,690 │101 │38,951,547 │1,947,585 │
└──┴─────┴───┴──────┴──────┴──┴──────┴──────┘
附表二:(96年7月9日起至96年11月28日止)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00.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台灣邁訊數│ 1 │ 320,810 │16,040 │ 0 │ 0 │ 0│
│ │位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寶威國際有│ 3 │1,499,250 │ 74,963 │ 0 │ 0 │ 0│
│ │限公司 │ │ │ │ │ │ │
├──┼─────┼───┼──────┼──────┼──┼──────┼─────┤
│ 3 │勁享國際事│ 3 │1,791,500 │ 89,576 │ 3 │1,791,500 │89,576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4 │合償有限公│ 3 │1,571,075 │78,554 │ 3 │1,571,075 │78,554 │
│ │司 │ │ │ │ │ │ │
├──┼─────┼───┼──────┼──────┼──┼──────┼─────┤
│ 5 │海輝國際有│ 7 │1,542,915 │77,146 │ 7 │1,542,915 │77,146 │
│ │限公司 │ │ │ │ │ │ │
├──┼─────┼───┼──────┼──────┼──┼──────┼─────┤
│ 6 │鴻嘉國際實│ 3 │1,558,370 │77,919 │ 3 │1,558,370 │77,919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7 │坤讚企業有│ 3 │1,734,800 │86,740 │ 3 │1,734,800 │86,740 │
│ │限公司 │ │ │ │ │ │ │
├──┼─────┼───┼──────┼──────┼──┼──────┼─────┤
│ 8 │材鈞企業有│ 4 │3,039,779 │151,989 │ 4 │3,039,779 │151,989 │
│ │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 27 │13,058,499 │652,927 │ 23 │11,238,439 │561,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