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志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穎超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
業務侵占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
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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