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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5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千賓香精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慧郎 被   告 陳威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威丞應與被告賓和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 萬657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威丞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威丞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 度矚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至刑事案件其餘共同被告賓漢香料化學公 司與原告間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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