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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代表人 孫加龍 告訴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黃耀 選任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94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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