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
被 告 李世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