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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7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李世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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