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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2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勝霖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勝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1 年2 月4 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勝霖交通有限公司所有 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於民國100 年12月31日10時 50分許,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站前,因有「違反處罰 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警員於同日填製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再經原處 分機關於101 年2 月4 日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依 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營業用小客車,當時係由吳金 崎駕駛,而駕駛人吳金崎當時載客至景安捷運站門口,警員 雖有示意駕駛人吳金崎出示證件,惟警員當時並未填寫罰單 ,僅係將警車攔停在其車輛前,駕駛人吳金崎並不知警員要 開罰單,因而在乘客下車後,隨即駕車離去,是駕駛人吳金 崎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為此聲明異議 ,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 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者,除應依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 ,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8 款、 第6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勝霖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 小客車,於100 年12月31日10時50分許,由駕駛人吳金崎駕 駛而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站前,而經警員攔停之情, 業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自承在卷,且經駕駛人吳金崎於本 院訊問時陳明無誤,並有舉發通知單1 紙在卷可稽,此部分 事實應認定。異議人雖辯稱:駕駛人吳金崎不知警員要開 罰單,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云云,然觀 諸駕駛人吳金崎於本院訊問供稱:(問:你跟本件異議人是 何關係?)我是靠行的司機,也是實際的駕駛人。(問:當 天情形為何?)當天我載客人載到景安捷運站門口,我知道 門口整條都是紅線,客人下車後,我在收錢的時候,就看到 警察騎到我的車頭,問我的證件呢,我就說證件忘記帶出來 ,警察說那到警察局,我就說好,然後警察就拿出相機到我 的車頭拍照,我看警察在拍照,拍照拍好了,我想我車子停 在捷運站門口也會擋到人家,我就開走了,當時警察沒有說 我可以開走等語(見本院101 年3 月8 日訊問筆錄第1 頁) ,可知駕駛人吳金崎明知其當時所停車之景安捷運站前路段 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其停車於該處讓所搭載之乘 客下車,而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 行為,復當場為警發現並經警員要求出示證件,且警員亦當 場就其上開違規停車之行為進行拍照蒐證,顯見警員已就駕 駛人吳金崎進行攔停稽查甚明,而駕駛人吳金崎既經攔停警 員要求出示證件,且見警員對其車輛進行拍照蒐證,益徵駕 駛人吳金崎確實知悉其已因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所臨 時停車之違規行為,遭警員攔停稽查甚明,其猶辯稱:不知 警員要開罰單,係怕車子擋到人家,所以就開車離去云云, 要屬事後圖卸之詞,難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有「違反處罰條 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事證明 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罰 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 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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