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楊堤
許勤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被 告 陳俊隆
顯燿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佩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62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隆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
10月在案,而被告顯燿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為被告陳俊隆
之僱用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蘇 揚 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