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紀俊延
被 告 李平順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吳佳修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平順被訴犯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
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