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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紀俊延 被   告 李平順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平順被訴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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