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順量
被 告 梁立元
添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添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立元被訴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業
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