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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順量 被   告 梁立元       添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添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立元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業 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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