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4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臣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16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臣裕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扳 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劉臣裕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12時許,行經新北市○○區○ ○街○○○ 號,見四下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其 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為兇 器使用之老虎鉗及扳手各1 支,以剪斷支撐架上之冷氣管線 及拆卸螺絲之方式,竊盜王韻囡所有原固定在上址後方支撐 架上之冷氣室外機1 臺【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0元】。 得手後旋將前開竊得物品,攜至新北市○○區○○路二段 175 之1 號「傑峰環保有限公司」出售予不知情之林雅惠, 得款800 元供其花用。嗣經王韻囡發現報警處理,並扣得劉 臣裕所有之老虎鉗、扳手各1 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韻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臣裕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韻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林雅惠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2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現場暨行竊工具 照片共7 幀在卷可稽,復有老虎鉗、扳手各1 支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扣案之老虎鉗及扳手 ,或前端為尖銳鐵製品、或屬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有該工 具照片附卷可憑,客觀上均當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 之兇器無疑,又上開工具皆為被告攜帶以供行竊所用,亦據 被告供承在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依循 正軌賺取財物,卻好逸惡勞,行竊他人財物,使社會治安益 形敗壞,兼衡被告有公共危險及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雖未能論及累犯,顯見其素 行欠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冷氣室外機已發 還告訴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以,扣案之老虎鉗、扳手各 1 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工具,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