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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凱尼斯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許士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3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士仁係原址設新北市○○區○○○街 ○○○ 巷○○號5 樓(現更址為新北市○○區○○路1 段189 號 7 樓)之被告凱尼斯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凱尼斯旅行社) 之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呂秋𧽚於民國92年6 月7 日發表於PC home個人新聞台網站筆名ChetBaker 之個人網頁、標題為「 里斯本的命運之歌」之文章,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 文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98年9 月18日, 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巫麗汶將上開語文著作重製下載後,再公 開傳輸上開文章至被告凱尼斯旅社所申請之「凱尼斯旅行社 」網站(http:www.caneis.com..tw/ ),並將標題命名為 「葡萄牙里斯本命運之歌」,作為「凱尼斯旅行社」之旅遊 資訊,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 告許士仁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 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物罪嫌,被告凱 尼斯旅行社則涉嫌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規定,應科處罰金刑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士仁、凱尼斯旅行社被訴前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許士仁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 被告凱尼斯旅行社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處同 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罰金,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呂秋𧽚已與被告許士仁 、凱尼斯旅行社成立民事調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許士仁、 凱尼斯旅行社之告訴,有本院101 年9 月28日調解筆錄及10 1 年10月8 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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