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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簡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成 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律師       陳垚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 百零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義成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之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臺幣叄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HRE」商標圖樣輪圈中心蓋成 品捌個、半成品拾陸個、汰換品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三、十四行「caZ00000000 00」之記載,應更正為「car. 000000000 0」。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告訴代理人謝幸容於警 詢時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二中隊偵查報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二、核被告陳義成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謂「販賣」 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要以營利為目的 ,而為販入或賣出行為,有一於此,其販賣行為即屬既遂(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五0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 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自九十九年十 一月間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先 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 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從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 ,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本件查獲 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告訴人之權益,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犯後與告訴人達 成民事和解,並已支付告訴人新臺幣四十萬元和解金,告訴 人亦請求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仿冒「 HRE」商標圖樣輪圈中心蓋成品八個、半成品十六個、汰 換品四個,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 商品,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63號 被 告 陳義成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林口區瑞平村10鄰58之1號 居新北市○○區○○路241之12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義成明知「HRE」 商標圖樣(審定號:00000000),業經 美商鳳凰車輪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 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汽車、卡車、休旅車及貨車用車輪 等商品,並授權杰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杰霓公司)使用, 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 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得商標權人 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而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 其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日,販入 數量不詳印有仿冒「HRE」 商標圖樣之輪圈中心蓋後,復自 民國99年11月起,在其位於臺北縣蘆洲巿(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路○ 號「愛力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利用電 腦設備連接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caZ0000000 000」 帳號刊登販賣仿冒輪圈中心蓋之訊息,供不特定人士 上網瀏覽標購,而藉此牟利。為警於99 年12月5日前往陳 義成之上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仿冒 「HRE」商標圖樣輪圈中心蓋成品8個、半成品16個及汰換品 4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杰霓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義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雅 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搜索後鑑定報告書、鑑定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現場蒐證照片在 卷可憑,並有仿冒「HRE」商標圖樣輪圈中心蓋成品8個、半 成品16 個,及汰換品4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如前述 ,請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淳予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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