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千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建智
被 告 彭咸風
沈昇懋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23407 號、101年度偵字第15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三、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千友科技有限公司、張建智、彭咸風、沈昇懋因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建智、彭咸
風、沈昇懋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並認被告千友科技
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
第2 項(
起訴書誤引同條第1 項)之
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oft Corp. )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
回
告訴狀1 紙
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