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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被   告 林昇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7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昇宜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7 月19日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7 號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首揭規定 ,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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