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古春蘭
被 告 林昇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7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就刑事訴訟
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
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昇宜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7 月19日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7 號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揆諸首揭規定
,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