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駿
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
律師
吳啟玄律師
彭若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875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
裁定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伯駿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伯駿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起至97年7 月22日止,擔任址設
臺北市○○區○○街○○○ 巷○ 號1 樓之昇藝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昇藝公司)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期
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明知昇藝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之事實
,仍在不詳處所,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共48紙,銷售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0,1
65,332元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附表一所示公司即持
其中24紙、金額合計7,818,000 元之統一發票,充作向昇藝
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39
0,902 元(附表二公司均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附表三
公司則未提出抵扣),林伯駿即以此
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
、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昇藝公司幫助逃漏稅
捐之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其中捷方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新
北市○○區○○街○○巷○○號1 樓、皇緯鞋業有限公司公司營
業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 樓、松崎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1 樓、中正企業有限公
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御冠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2 樓,此有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
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8754 號卷
第13 2、133 頁),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就本案本院自
屬有
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伯駿於本院
訊問時
坦承不諱,核
與
證人王春蘭所證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
10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6053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0 年1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
001071號函
暨所附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
細、三重稽徵所99年4 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
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股99年4 月19日簽、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表、昇藝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洽辦公
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
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得
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三、按被告係昇藝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
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
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是被告明知昇藝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
,竟虛開發票,並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
捐,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
上,
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
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爰
審酌被告擔任昇藝公司負責人期間
,製作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
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
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幫
助逃漏稅捐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
懲儆。
五、另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
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
其
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
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
結
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
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
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附表二所示公司均係未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
等情
,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4 月22日北區
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股99年4 月
19日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可按(見前述偵卷
第21、131 頁),則上開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
所得可言,故被告提供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予上開公司用以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
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故檢察官認被告上開部分亦涉
有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嫌,尚有未洽,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
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行部分,具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
諭知;又附表一編號8 、附表三所示公司,則均未
持自昇藝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營業稅款等情,則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 份
在卷
可參(見前述偵卷第第136 、139 頁),是被告填載不
實之統一發票交付該2 家公司,此部分亦不成立幫助逃漏稅
捐罪自明,而
公訴意旨亦同此認定,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9
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係於檢察官
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
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 售 金 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路得通管理股份有│97年6月 │ZU00000000│ 11萬3,130元 │ 5,657元 │
│ │限公司 ├────┼─────┼─────────┼───────┤
│ │ │ 合計 │ 1張 │ 11萬3,130元 │ 5,657元 │
├──┼────────┼────┼─────┼─────────┼───────┤
│ 2 │魔幻盒子國際有限│97年7月 │AU00000000│ 58萬0,000元 │ 2萬9,000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1張 │ 58萬0,000元 │ 2萬9,000元 │
├──┼────────┼────┼─────┼─────────┼───────┤
│ 3 │博
殷實業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142萬6,000元 │ 7萬1,300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8萬0,000元 │ 1萬4,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45萬5,000元 │ 2萬2,750元 │
│ │ ├────┼─────┼─────────┼───────┤
│ │ │ 合計 │ 共3張 │ 216萬1,000元 │ 10萬8,050元 │
├──┼────────┼────┼─────┼─────────┼───────┤
│ 4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97年7 月│AU00000000│ 49萬5,600元 │ 2萬4,780元 │
│ │ ├────┼─────┼─────────┼───────┤
│ │ │97年7 月│AU00000000│ 7萬5,000元 │ 3,750元 │
│ │ ├────┼─────┼─────────┼───────┤
│ │ │97年7 月│AU00000000│ 89萬1,000元 │ 4萬4,550元 │
│ │ ├────┼─────┼─────────┼───────┤
│ │ │97年7 月│AU00000000│ 63萬4,500元 │ 3萬1,725元 │
│ │ ├────┼─────┼─────────┼───────┤
│ │ │97年7 月│AU00000000│ 59萬4,000元 │ 2萬9,7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張 │ 269萬0,100元 │ 13萬4,505元 │
├──┼────────┼────┼─────┼─────────┼───────┤
│ 5 │立寶電子工業股份│97年6月 │ZU00000000│ 1萬0,150元 │ 508元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共1張 │ 1萬0,150元 │ 508元 │
├──┼────────┼────┼─────┼─────────┼───────┤
│ 6 │捷方科技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1萬0,000元 │ 500元 │
│ │ ├────┼─────┼─────────┼───────┤
│ │ │ 合計 │ 共1張 │ 1萬0,000元 │ 500元 │
├──┼────────┼────┼─────┼─────────┼───────┤
│ 7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56萬0,000元 │ 2萬8,000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49萬0,000元 │ 2萬4,500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3萬0,000元 │ 6,500元 │
│ │ ├────┼─────┼─────────┼───────┤
│ │ │ 合計 │ 共3張 │ 118萬0,000元 │ 5萬9,000元 │
├──┼────────┼────┼─────┼─────────┼───────┤
│ 8 │開日科技股份有限│97年6月 │ZU00000000│ 32萬2,452元 │ 1萬6,123元 │
│ │公司 │ │ │ (未扣抵) │ (未扣抵)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800元 │ 440元 │
│ │ ├────┼─────┼─────────┼───────┤
│ │ │ 合計 │ 共2張 │ 33萬1,252元 │ 1萬6,563元 │
├──┼────────┼────┼─────┼─────────┼───────┤
│ 9 │松崎國際企業有限│97年7月 │AU00000000│ 10萬5,350元 │ 5,268元 │
│ │公司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7萬2,100元 │ 3,605元 │
│ │ ├────┼─────┼─────────┼───────┤
│ │ │ 合計 │ 共2張 │ 17萬7,450元 │ 8,873元 │
├──┼────────┼────┼─────┼─────────┼───────┤
│ 10 │中正企業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1萬2,000元 │ 600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萬2,000元 │ 600元 │
│ │ ├────┼─────┼─────────┼───────┤
│ │ │ 合計 │ 共2張 │ 2萬4,000元 │ 1,200元 │
├──┼────────┼────┼─────┼─────────┼───────┤
│ 11 │御冠國際企業有限│97年7月 │AU00000000│ 24萬0,200元 │ 1萬2,010元 │
│ │公司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2萬3,000元 │ 1萬1,15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33萬7,200元 │ 1萬6,860元 │
│ │ ├────┼─────┼─────────┼───────┤
│ │ │ 合計 │ 共3張 │ 80萬0,400元 │ 4萬0,020元 │
├──┼────────┼────┼─────┼─────────┼───────┤
│ 12 │珈宣有限公司 │97年6月 │ZU00000000│ 6萬2,970元 │ 3,149元 │
│ │ ├────┼─────┼─────────┼───────┤
│ │ │ 合計 │ 1張 │ 6萬2,970元 │ 3,149元 │
├──┴────────┴────┼─────┼─────────┼───────┤
│總計開立發票張數、金額 │ 共25張 │ 814萬0,452元 │ 40萬7,025元 │
├────────────────┼─────┼─────────┼───────┤
│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24張 │ 781萬8,000元 │ 39萬0,902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本事策略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30萬0,000元 │
│ │ (虛設行號)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0萬0,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2萬0,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2萬0,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2萬0,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2萬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6張 │ 148萬0,000元 │
├──┼────────┼────┼─────┼─────────┤
│ 2 │盛利群廣告有限公│97年6月 │ZU00000000│ 42萬0,000元 │
│ │司 ├────┼─────┼─────────┤
│ │ (虛設行號) │97年6月 │ZU00000000│ 50萬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2張 │ 92萬0,000元 │
├──┼────────┼────┼─────┼─────────┤
│ 3 │中翎國際事業有限│97年6月 │ZU00000000│ 63萬8,780元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97年6月 │ZU00000000│ 49萬7,28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91萬3,5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97萬4,700元 │
│ │ ├────┼─────┼─────────┤
│ │ │ 合計 │ 共4張 │ 302萬4,260元 │
├──┼────────┼────┼─────┼─────────┤
│ 4 │台灣尼斯有限公司│97年6月 │ZU00000000│ 118萬6,620元 │
│ │ (虛設行號)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3萬6,800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9萬6,06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101萬6,64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71萬1,6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56萬2,800元 │
│ │ ├────┼─────┼─────────┤
│ │ │ 合計 │ 共6張 │ 391萬0,52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鎧昕實業有限公司│97年7月 │AU00000000│ 49萬5,6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7萬5,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89萬1,0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63萬4,500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59萬4,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張 │ 269萬0,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