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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77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8754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兆輝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一、陳兆輝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緝字 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案 件,經同院以93年度苗簡字第16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罰金銀元3 萬元確定,上述案件再經同院以93年度聲字第 594 號,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民國95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並無實際經營公 司之真意,且可預見提供自己名義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將 使他人得用以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於縱使發生亦無妨之意 思下,於97年7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介壽路 口,交付其國民身分證予名籍不詳成年之「陳姓男子」,同 意自97年7 月23日至97年10月12日間,擔任昇藝公司名義負 責人;嗣該「陳姓男子」即昇藝公司實際負責人,即於前述 期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明知昇藝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之事實 ,仍在不詳處所,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共38紙,銷售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2,7 68,183元予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附表一所示公司即持 其中25紙、金額合計9,257,124 元之統一發票,充作向昇藝 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46 2,858 元(附表二公司均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附表三 公司則未提出抵扣),陳兆輝即以擔任名義負責人方式幫助 「陳姓男子」填製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及 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昇藝公司幫助逃漏稅 捐之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其中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址 設新北市○○區○○路二段443 巷53號4 樓、御冠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2 樓,此有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875 4 號卷第132 、133 頁),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就本案 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兆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 02605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0 年1 月 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1071號函暨所附被告擔任負責 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三重稽徵所99年4 月22日北 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股99年4 月19日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昇藝公司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 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 ,得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 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未參與虛開發票交予附表一所 示公司之行為,亦無相關犯意聯絡,僅提供其身分擔任昇藝 公司名義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 供自己身分證件擔任昇藝公司名義負責人,使「陳姓男子」 之成年人得以虛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所為係犯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之幫助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 犯罪科刑紀錄,於95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 重其刑;另被告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其本身並未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情節自屬較為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幫助昇藝公司真正負責人「陳姓男子」虛開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並使附表一所示公 司得以逃漏營業稅,且數額非微,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 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坦承 犯行,頗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期間、所得、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五、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 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 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 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7749 號判決參照;另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 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 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非營業稅課稅範 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 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 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 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 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 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所示公司均係未實際營業之虛 設行號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4 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2998號函暨所附該所第三 股99年4 月19日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可按( 見前述偵卷第21、22、131 、132 頁),則上開公司既無營 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而被告所為即與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又附 表三所示公司,均未持自昇藝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等情,則有專案申請調檔統 一發票查核清單1 份在卷可參(見前述偵卷第第135 、136 、140 頁),是此部分亦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自明;惟檢 察官認被告前述部分均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附表一: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 售 金 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喬裳有限公司 │97年9 月│BU00000000│ 550,364元 │ 27,518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550,364元 │ 27,518元 │ ├──┼────────┼────┼─────┼─────────┼───────┤ │ 2 │魔幻盒子國際有限│97年9 月│BU00000000│ 142,000元 │ 7,100元 │ │ │公司 │ ├─────┼─────────┼───────┤ │ │ │ │BU00000000│ 21,000元 │ 1,0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81,400元 │ 29,070元 │ │ │ │ ├─────┼─────────┼───────┤ │ │ │ │BU00000000│ 661,200元 │ 33,060元 │ │ │ │ ├─────┼─────────┼───────┤ │ │ │ │BU00000000│ 65,000元 │ 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70,000元 │ 28,500元 │ │ │ ├────┼─────┼─────────┼───────┤ │ │ │ 合計 │ 共6 張 │ 2,040,600元 │ 102,030元 │ ├──┼────────┼────┼─────┼─────────┼───────┤ │ 3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89,800元 │ 14,49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9,010元 │ 7,451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7,241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7,241元 │ │ │ │ ├─────┼─────────┼───────┤ │ │ │ │AU00000000│ 891,000元 │ 44,55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619,430元 │ 80,973元 │ ├──┼────────┼────┼─────┼─────────┼───────┤ │ 4 │遠東運動經紀股份│97年9 月│BU00000000│ 95,000元 │ 4,7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95,000元 │ 4,750元 │ ├──┼────────┼────┼─────┼─────────┼───────┤ │ 5 │青海國際科技有限│97年9 月│BU00000000│ 1,780,000元 │ 89,000元 │ │ │公司 │ ├─────┼─────────┼───────┤ │ │ │ │BU00000000│ 265,000元 │ 1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465,000元 │ 23,2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200,000元 │ 1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4 張 │ 2,710,000元 │ 135,500元 │ ├──┼────────┼────┼─────┼─────────┼───────┤ │ 6 │米希亞國際有限公│97年9 月│BU00000000│ 59,340元 │ 2,967元 │ │ │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59,340元 │ 2,967元 │ ├──┼────────┼────┼─────┼─────────┼───────┤ │ 7 │春盈國際股份有限│97年10月│BU00000000│ 301,265元 │ 15,063元 │ │ │公司 ├────┼─────┼─────────┼───────┤ │ │ │ 合計 │ 共1 張 │ 301,265元 │ 15,063元 │ ├──┼────────┼────┼─────┼─────────┼───────┤ │ 8 │御冠國際企業有限│97年8 月│AU00000000│ 241,050元 │ 12,053元 │ │ │公司 │ ├─────┼─────────┼───────┤ │ │ │ │AU00000000│ 235,650元 │ 11,783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476,700元 │ 23,836元 │ ├──┼────────┼────┼─────┼─────────┼───────┤ │ 9 │惟宇科技有限公司│97年9 月│BU00000000│ 368,000元 │ 18,400元 │ │ │ │ ├─────┼─────────┼───────┤ │ │ │ │BU00000000│ 479,000元 │ 23,950元 │ │ │ │ ├─────┼─────────┼───────┤ │ │ │ │BU00000000│ 540,000元 │ 27,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1,387,000元 │ 69,350元 │ ├──┼────────┼────┼─────┼─────────┼───────┤ │ 10 │珈宣有限公司 │97年9 月│BU00000000│ 17,425元 │ 871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17,425元 │ 871元 │ ├────────────────┼─────┼─────────┼───────┤ │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25張 │ 9,257,124元 │ 462,858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本事策略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20,000元 │ │ │ (虛設行號)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220,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100,000元 │ ├──┼────────┼────┼─────┼─────────┤ │ 2 │中翎國際事業有限│97年8 月│AU00000000│ 647,200元 │ │ │公司 ├────┼─────┼─────────┤ │ │ (虛設行號) │ 合計 │ 共1 張 │ 647,2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7年10月│BU00000000│ 93,000元 │ │ │有限公司國際金融├────┼─────┼─────────┤ │ │部 │ 合計 │ 共1 張 │ 93,000元 │ ├──┼────────┼────┼─────┼─────────┤ │ 2 │鎧昕實業有限公司│97年8 月│AU00000000│ 289,80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9,0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144,810元 │ │ │ │ ├─────┼─────────┤ │ │ │ │AU00000000│ 891,000元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1,619,430元 │ ├──┼────────┼────┼─────┼─────────┤ │ 3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97年9 月│BU00000000│ 51,429元 │ │ │ ├────┼─────┼─────────┤ │ │ │ 合計 │ 共1 張 │ 51,429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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