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判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李清南 代 理 人 劉邦川 律師       張明維 律師 被   告 張銘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769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起訴處分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0809 號),聲請交付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經過情形: ㈠本件聲請人甲○○原提起告訴意旨略以:廖方鑾係甲○○之 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明知廖方鑾係有配偶之人, 甲○○、乙○○與廖方鑾均在甲○○所營、位在新北市○○ 區○○路○○號之義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義珍公司)工作, 乙○○與廖方鑾2 人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民 國95年間起,在義珍公司1 樓、地下室或由乙○○駕駛車輛 至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之香格里拉汽車旅館 通、相姦多次。於100 年10月25日下午某時,廖方鑾、乙 ○○在上開義珍公司之地下室褪去褲子欲為性行為時,因乙 ○○聽見甲○○返回公司之聲響而穿上褲子快步離去之際, 為甲○○撞見,認乙○○神情有異,進而在該地下室發現廖 方鑾衣衫不整、未著下褲,追問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 ○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 ㈡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89 0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聲請再議,聲請再議意旨略以:⑴通姦行為不論是對 聲請人之個人或配偶廖方鑾而言,均屬有損名譽之事,聲請 人豈可能僅為拒付被告資遣費,即不顧自己妻子之名節及自 身之名譽,使配偶單獨承受此罪名,以及外界知悉此事之後 ,隨之而來之異樣眼光及壓力,而誣指被告與聲請人之配偶 通姦;又若非真有其事,廖方鑾又豈會願意冒著貶損自己名 譽及夫妻感情破裂之風險,而於聲請人、里長及原檢察官等 人面前,公開坦承其與被告間長久以來通姦之事實?⑵諸 常情,若非廖方鑾與被告曾發生過不正當之性關係,豈會明 確知悉如此隱密之生殖器部位之特徵?更何況廖方鑾為已婚 女性,按常理豈會主動向被告探知其隱私部位之生理特徵? 又豈會另向他人探詢被告之生理特徵?而廖方鑾在與被告發 生通姦行為之當時,又豈會另有心情詳細丈量被告私密部位 之確實長度及入珠位置?⑶里長蔡良杉於另案(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28號案件)作證時證稱,其到聲請 人之公司時,被告即已在與聲請人爭吵,爭吵內容即為被告 與廖方鑾有通姦行為,當時被告雖否認有通姦乙事,但其所 持理由卻是「‧‧‧沒有直接證據,你拿我沒有辦法‧‧‧ 」。試想,若被告真未曾與廖方鑾通姦,按諸一般人之常情 ,當僅會對「通姦行為事實」之指控為完全矢口否認,又起 會有任何理由?又豈會向聲請人稱「沒有直接證據,你拿我 沒有辦法」等曖昧模糊之言?⑷若非被告與廖方鑾間有長期 通姦行為,則何以當日遭聲請人撞見之時,渠等竟衣衫不整 而共處一室,甚且當時廖方鑾下半身赤裸而未著衣褲,而被 告亦正在穿褲子而欲快步離開現場?⑸證人黃淑如被告之 妻,證人洪喬逸乃被告之連襟,按常情其所為之證詞,自然 係偏袒被告一方,而難憑信云云,指摘原處分不當。 ㈢惟聲請人提起再議後,仍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 上聲議字第76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茲再向本院聲請 交付審判,其聲請意旨則略以:被告乙○○為聲請人之員工 ,廖方鑾係聲請人之妻,平日亦與聲請人及被告一同工作, 聲請人於100 年10月25日下午某時,廖方鑾、乙○○在上開 義珍公司之地下室褪去褲子欲為性行為時,因乙○○聽見甲 ○○返回公司之聲響而穿上褲子快步離去之際,為甲○○撞 見,認乙○○神情有異,進而在該地下室發現廖方鑾衣衫不 整、未著下褲,追問下始悉乙○○與廖方鑾2 人竟分別基於 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5年間起,在義珍公司1 樓、地 下室或由乙○○駕駛車輛至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之香格里拉汽車旅館通、相姦多次。⑴按我國現今社會 民情,通姦行為不論是對聲請人之個人或配偶廖方鑾而言, 均屬有損名譽之事,聲請人豈可能僅為拒付被告資遣費,即 不顧自己妻子之名節及自身之名譽,使配偶單獨承受此罪名 ,以及外界知悉此事之後,隨之而來之異樣眼光及壓力,而 誣指被告與聲請人之配偶通姦;又若非真有其事,廖方鑾又 豈會願意冒著貶損自己名譽及夫妻感情破裂之風險,而於聲 請人、里長及原檢察官等人面前,公開坦承其與被告間長久 以來通姦之事實?⑵按諸常情,若非廖方鑾與被告曾發生過 不正當之性關係,豈會明確知悉如此隱密之生殖器部位之特 徵?更何況廖方鑾為已婚女性,按常理豈會主動向被告探知 其隱私部位之生理特徵?又豈會另向他人探詢被告之生理特 徵?而廖方鑾在與被告發生通姦行為之當時,又豈會另有心 情詳細丈量被告私密部位之確實長度及入珠位置?⑶里長蔡 良杉於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28號案件 )作證時證稱,其到聲請人之公司時,被告即已在與聲請人 爭吵,爭吵內容即為被告與廖方鑾有通姦行為,當時被告雖 否認有通姦乙事,但其所持理由卻是「‧‧‧沒有直接證據 ,你拿我沒有辦法‧‧‧」。試想,若被告真未曾與廖方鑾 通姦,按諸一般人之常情,當僅會對「通姦行為事實」之指 控為完全矢口否認,又起會有任何理由?又豈會向聲請人稱 「沒有直接證據,你拿我沒有辦法」等曖昧模糊之言?⑷若 非被告與廖方鑾間有長期通姦行為,則何以當日遭聲請人撞 見之時,渠等竟衣衫不整而共處一室,甚且當時廖方鑾下半 身赤裸而未著衣褲,而被告亦正在穿褲子而欲快步離開現場 ?⑸證人黃淑如乃被告之妻,證人洪喬逸乃被告之連襟,按 常情其所為之證詞,自然係偏袒被告一方,而難憑信云云。 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原再議駁回之處分,容有諸多疏漏事 證、違背經驗法則之處,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 1 規定聲請交付審判,懇請鈞院准予將本案交付審判。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足資 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先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罪嫌不足,以100 年度偵字第 30809 號處分不起訴在案;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亦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再議無理由而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 7694號處分駁回再議,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證核 閱無誤,合先敘明。茲聲請人堅指被告涉嫌妨害家庭罪,聲 請交付審判,經查:㈠按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 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聲請交付審判意 旨⑴所陳,「‧‧‧豈可能‧‧‧又若非真有其事‧‧‧又 豈會願意‧‧‧」;聲請交付審判意旨⑵所陳,「按諸常情 ‧‧‧豈會明確知悉‧‧‧按常理豈會‧‧‧」;聲請交付 審判意旨⑶所陳「‧‧‧試想,若被告真未‧‧‧按諸一般 人之常情,當僅會‧‧‧」;聲請交付審判意旨⑷所陳,「 若非‧‧‧,則何以‧‧‧」云云,經核俱為聲請人之個人 意見、推測之詞,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㈡證據 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固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 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又被害人之親友之陳述,在法律上並無不得採取之限 制,苟非該證言有何瑕疵,要難以渠等與被害人非親即友, 即謂所證無足憑採,有最高法院22上字第4453號、31年上字 第168 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3660號判決可資參照。聲請 交付審判意旨⑸所陳,證人黃淑如乃被告之妻,證人洪喬逸 乃被告之連襟,按常情其所為之證詞,自然係偏袒被告一方 ,而難憑信云云,參酌前揭說明,自無理由。㈢另被告與聲 請人間是否有何勞資爭議,與本案並無重要關聯性,以致未 予審酌,更未作為質疑聲請人提出告訴之動機,抑或作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所執理由,亦不足 採。㈣原處分書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事實 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之供詞、聲請人所指、證人等證述及 卷附查訪紀錄表等諸多證據方法,逐一剖析,詳加指駁。原 處分所為認定合於經驗及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無違,從形 式上觀察,原處分書並無足以影響認定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本件難認被告涉有妨害家庭罪嫌,聲請人仍執前詞指摘原 處分不當,尚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無何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有聲請人所指犯行,從而本件並無聲請人等所 指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等執前詞聲請交付 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復未 能提出原偵查卷內有何其他之確切證據足以影響原偵查結果 ,以供本院調查參酌,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