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自緝字第
11號
自 訴 人 永翼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永翼
被 告 賴俊豪原名賴錦量.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以101 年度自
緝字第11號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
當事人欄有關「
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
律師」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又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