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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緝字第119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與林寶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寶月(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擔任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爵公司,原設址於 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之1 ,於95年9 月 27日遷址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 巷○ 號2 樓,復於96年6 月26日遷址至臺北縣中和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段○○○ 巷○○號5 樓)之登 記負責人,而由潘信義實際負責業務。渠等明知雅爵公司與 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詳如附表所示)並無實 際交易,竟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由潘信義接續在 不詳地點,開立無銷貨事實之統一發票共223 張,銷售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7514萬7940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 之公司行號(雅爵公司開立予各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所示),供各該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 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各該公司行號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詳如附表 所示)。潘信義與林寶月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 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73 萬2720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及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潘信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潘信義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另案被告林寶月、證人即受託為雅爵公司申報營業稅之記 帳士戴銘亨、證人即經領雅爵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之經領人 彭靖雯於偵查中證述甚明。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雅爵實業有限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雅爵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不利己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 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無論以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 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 判決參照)。被告潘信義明知雅爵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 示公司行號之事實,竟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行號再持上開發票 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核被告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 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犯罪之特別 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被告就提供附表所 示之不實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與雅爵公司 登記負責人林寶月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潘信義雖非屬雅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然既因與為公司之負責人林寶月共犯,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本件被告潘信義雖不具有身分 關係,然本院審酌其多次利用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方式, 涉犯相關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審簡 字第439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 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刑 事判決存卷可稽,且依證人林寶月、戴銘亨於偵查中所述, 本件雅爵公司之業務均係交由被告處理等情,認為被告所犯 情節顯然較為嚴重,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附此說明。 ㈢再被告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並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 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又本案犯罪行為已跨越95年5 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修正施行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而其本案犯行既 係實質上一罪,則屬已在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修正後犯 罪,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潘信義以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 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 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謀私利,填發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為影響商 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另以虛開統一發票 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管理之 公平與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兼衡被告所虛偽開立統 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犯罪之時間、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始有減刑條例之適 用,此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所明定,本 件被告之犯罪行為既接續實施至97年4 月間,則本案自無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雅爵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 1 │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 │ │ │元) │ │ │元) │ │ ├──┼──────────┼──┼─────────┼────────┼──┼─────────┼────────┤ │ 2 │更衣室精品店 │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3 │綺卡妮國際有限公司 │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司 │ │ │ │ │ │ │ ├──┼──────────┼──┼─────────┼────────┼──┼─────────┼────────┤ │ 5 │奧尼奧斯國際有限公司│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6 │讚全國際有限公司 │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 7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 │ 8 │合麟企業有限公司 │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 9 │富特偉實業股份有限公│ 1│ 6萬2000元│ 3100元│ 1│ 6萬2000元│ 3100元│ │ │司 │ │ │ │ │ │ │ ├──┼──────────┼──┼─────────┼────────┼──┼─────────┼────────┤ │ 10 │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 11 │草根網路企業有限公司│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 12 │慶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13 │亮晶晶企業社 │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 14 │倍捷國際有限公司 │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 │ 15 │蒙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 16 │金昆明有限公司 │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 │ 17 │凱舜工程有限公司 │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 18 │得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11萬8384元│ 5919元│ 1│ 11萬8384元│ 5919元│ ├──┼──────────┼──┼─────────┼────────┼──┼─────────┼────────┤ │ 19 │麟登實業有限公司 │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 │ 20 │祺鋒國際有限公司 │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 21 │爵品社 │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22 │泓臻有限公司 │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 23 │立帝有限公司 │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 24 │格沙服飾有限公司 │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 25 │協昇國際有限公司 │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 26 │錦瑞興業有限公司 │ 1│ 9萬4500元│ 4725元│ 0│0 元(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4500元 │為4725元) │ ├──┼──────────┼──┼─────────┼────────┼──┼─────────┼────────┤ │ 27 │瑞鈦展業有限公司 │ 1│ 9萬6350元│ 4818元│ 0│0 元(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6350元 │為4818元) │ ├──┼──────────┼──┼─────────┼────────┼──┼─────────┼────────┤ │ 28 │三月皮件有限公司 │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 29 │俊銓國際服飾店(註一│ 2│ 57萬1428元│ 2萬8572元│ 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 │ │ │ │ │ │ ├──┼──────────┼──┼─────────┼────────┼──┼─────────┼────────┤ │ 30 │一昇布業行 │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 31 │貳號工作室等6 家(註│ 6│ 7萬8155元│ 3907元│ 2│6 萬1000元(起訴書│3050元(起訴書誤│ │ │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 │ │ │ │誤載為7 萬8155元)│載為3907元) │ │ │元以下 │ │ │ │ │ │ │ ├──┼──────────┼──┼─────────┼────────┼──┼─────────┼────────┤ │小計│ │ 226│ 7872萬4484元│ 393萬6234元│ 219│ 7823萬765元│ 391萬1548元│ ├──┼──────────┼──┼─────────┼────────┼──┼─────────┼────────┤ │ 減 │聖嫚莎名品創意坊等2 │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 │家營業人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 減 │銷貨退回及折讓 │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合計│ │ 223│ 7514萬7940元│ 375萬7406元│ 216│ 7465萬4221元│ 373萬2720元│ ├──┴──────────┴──┴─────────┴────────┴──┴─────────┴────────┤ │註一:雅爵公司開立予俊銓國際服飾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共計2 張,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PU00000000、PU00000000(見98年度偵字第│ │ 21490 號偵查卷第204 頁),起訴書漏列其中1 筆。 │ │註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元以下之6 家公司行號分別為貳號工作室、富桑國際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復興煤礦股│ │ 份有限公司、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其中僅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有提出申報,申報扣抵明細分別│ │ 為銷售額3 萬5000元(稅額1750元)、2 萬6000元(稅額1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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