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緝字第1192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與林寶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
犯意聯絡,由林寶月(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緩刑2
年確定)擔任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爵公司,原設址於
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之1 ,
嗣於95年9 月
27日遷址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 巷○ 號2 樓,
復於96年6 月26日遷址至臺北縣中和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段○○○ 巷○○號5 樓)之登
記負責人,而由潘信義實際負責業務。
渠等明知雅爵公司與
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詳如附表所示)並無實
際交易,竟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由潘信義接續在
不詳地點,開立無銷貨事實之統一發票共223 張,銷售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7514萬7940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
之公司行號(雅爵公司開立予各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所示),供各該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
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各該公司行號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詳如附表
所示)。潘信義與林寶月以此
不正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
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73 萬2720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及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潘信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為被告潘信義在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據
證人
即
另案被告林寶月、證人即受託為雅爵公司申報營業稅之記
帳士戴銘亨、證人即經領雅爵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之經領人
彭靖雯於偵查中證述甚明。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雅爵實業有限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雅爵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附卷
可稽。是
堪認被告上開不利己之
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
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法
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
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
判決
參照)。被告潘信義明知雅爵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
示公司行號之事實,竟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行號再持上開發票
向稅捐
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核被告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
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
乃犯罪之特別
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
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
從犯
,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
正犯之適用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7年度
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被告就提供附表所
示之不實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與雅爵公司
登記負責人林寶月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
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潘信義雖非屬雅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然既因與為公司之負責人林寶月共犯,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本件被告潘信義雖不具有身分
關係,然本院
審酌其多次利用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方式,
涉犯相關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審簡
字第439 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
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169、1180號刑
事判決存卷可稽,且依證人林寶月、戴銘亨於偵查中所述,
本件雅爵公司之業務均係交由被告處理
等情,認為被告所犯
情節顯然較為嚴重,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附此說明。
㈢再被告自95年5 月起至97年4 月間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並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
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
接續犯,
應各論以
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
)。又本案犯罪行為已跨越95年5 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修正施行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而其本案犯行既
係
實質上一罪,則屬已在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修正後犯
罪,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附此敘明。被告潘信義以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
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
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二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謀私利,填發不實之會計憑證,所為影響商
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另以虛開統一發票
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管理之
公平與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兼衡被告所虛偽開立統
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犯罪之時間、生活狀況、
智
識程度,暨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始有減刑條例之適
用,此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所明定,本
件被告之犯罪行為既接續實施至97年4 月間,則本案自無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雅爵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單位:新臺幣) │(單位:新臺幣)│
├──┼──────────┼──┼─────────┼────────┼──┼─────────┼────────┤
│ 1 │啟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7│175 萬2500元(起訴│ 8萬7625元│
│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書誤載為1752萬500 │ │
│ │ │ │元) │ │ │元) │ │
├──┼──────────┼──┼─────────┼────────┼──┼─────────┼────────┤
│ 2 │更衣室精品店 │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3 │綺卡妮國際有限公司 │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 4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司 │ │ │ │ │ │ │
├──┼──────────┼──┼─────────┼────────┼──┼─────────┼────────┤
│ 5 │奧尼奧斯國際有限公司│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6 │讚全國際有限公司 │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 7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
│ 8 │合麟企業有限公司 │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 9 │富特偉實業股份有限公│ 1│ 6萬2000元│ 3100元│ 1│ 6萬2000元│ 3100元│
│ │司 │ │ │ │ │ │ │
├──┼──────────┼──┼─────────┼────────┼──┼─────────┼────────┤
│ 10 │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 11 │草根網路企業有限公司│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 12 │慶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14萬2857元│ 7143元│ 1│ 14萬2857元│ 7143元│
├──┼──────────┼──┼─────────┼────────┼──┼─────────┼────────┤
│ 13 │亮晶晶企業社 │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 14 │倍捷國際有限公司 │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22│ 1809萬5238元│ 90萬4761元│
├──┼──────────┼──┼─────────┼────────┼──┼─────────┼────────┤
│ 15 │蒙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 16 │金昆明有限公司 │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
│ 17 │凱舜工程有限公司 │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 18 │得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11萬8384元│ 5919元│ 1│ 11萬8384元│ 5919元│
├──┼──────────┼──┼─────────┼────────┼──┼─────────┼────────┤
│ 19 │麟登實業有限公司 │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53│ 1299萬8826元│ 64萬9946元│
├──┼──────────┼──┼─────────┼────────┼──┼─────────┼────────┤
│ 20 │祺鋒國際有限公司 │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 21 │爵品社 │ 1│ 10萬元│ 5000元│ 1│ 10萬元│ 5000元│
├──┼──────────┼──┼─────────┼────────┼──┼─────────┼────────┤
│ 22 │泓臻有限公司 │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 23 │立帝有限公司 │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 24 │格沙服飾有限公司 │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 25 │協昇國際有限公司 │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 26 │錦瑞興業有限公司 │ 1│ 9萬4500元│ 4725元│ 0│0 元(
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4500元 │為4725元) │
├──┼──────────┼──┼─────────┼────────┼──┼─────────┼────────┤
│ 27 │瑞鈦展業有限公司 │ 1│ 9萬6350元│ 4818元│ 0│0 元(起訴書誤載為│0 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9 萬6350元 │為4818元) │
├──┼──────────┼──┼─────────┼────────┼──┼─────────┼────────┤
│ 28 │三月皮件有限公司 │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 29 │俊銓國際服飾店(註一│ 2│ 57萬1428元│ 2萬8572元│ 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 │ │ │ │ │ │
├──┼──────────┼──┼─────────┼────────┼──┼─────────┼────────┤
│ 30 │一昇布業行 │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 31 │貳號工作室等6 家(註│ 6│ 7萬8155元│ 3907元│ 2│6 萬1000元(起訴書│3050元(起訴書誤│
│ │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 │ │ │ │誤載為7 萬8155元)│載為3907元) │
│ │元以下 │ │ │ │ │ │ │
├──┼──────────┼──┼─────────┼────────┼──┼─────────┼────────┤
│小計│ │ 226│ 7872萬4484元│ 393萬6234元│ 219│ 7823萬765元│ 391萬1548元│
├──┼──────────┼──┼─────────┼────────┼──┼─────────┼────────┤
│ 減 │聖嫚莎名品創意坊等2 │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3│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 │家營業人非屬異常進項│ │ │ │ │ │ │
├──┼──────────┼──┼─────────┼────────┼──┼─────────┼────────┤
│ 減 │銷貨退回及折讓 │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合計│ │ 223│ 7514萬7940元│ 375萬7406元│ 216│ 7465萬4221元│ 373萬2720元│
├──┴──────────┴──┴─────────┴────────┴──┴─────────┴────────┤
│註一:雅爵公司開立予俊銓國際服飾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共計2 張,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PU00000000、PU00000000(見98年度偵字第│
│ 21490 號偵查卷第204 頁),起訴書漏列其中1 筆。 │
│註二:銷售額新臺幣4 萬元以下之6 家公司行號分別為貳號工作室、富桑國際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復興煤礦股│
│ 份有限公司、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其中僅新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尚麟商行有提出申報,申報扣抵明細分別│
│ 為銷售額3 萬5000元(稅額1750元)、2 萬6000元(稅額1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