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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李志仁自民國95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11月某日止,受僱於址 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2樓之2 「亞適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亞適公司),擔任業務員乙職,負責推銷眼鏡 及收取貨款之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 用職務之便,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共計新臺幣 70 萬5701 元)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李志仁另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經亞適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竟於99年7 月底某日,在宜蘭縣○○鎮○○路○○號「明 明光學眼鏡」店內,冒用亞適公司之名義,在「亞適國際有 限公司99年度眼鏡銷售合約書」上,偽填合約期限、客戶代 碼及預付款金額等內容,再於同年8 月1 日,在上開店內持 之與明明光學眼鏡店負責人辜俊斌簽約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亞適公司及辜俊斌。 二、案經亞適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李志仁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之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 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志仁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建宏、證人辜俊斌於偵 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被告簽名之憑據、轉帳傳票 、出貨單、票頭、付款簽收簿、眼鏡銷售合約書、預收款明 細表、挪用公款自白書等資料、亞適國際有限公司客戶別應 收帳款彙總表、出貨單、制式眼鏡銷售合約書各在卷可佐( 參見偵查卷第8 頁至第28頁、第43頁至第47頁),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從而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受雇於亞適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商品銷售及向客戶 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將收得貨款侵占入己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再其明知未獲 亞適公司同意或授權,竟冒用亞適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銷售 合約並持之以行使,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 同一侵占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揭業務侵占 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目的、手段、被 害人所受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致觸犯本件犯行,然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此有101 年5 月15日書立之和解書乙紙在卷可稽 (參偵查卷第104 頁),被告歷經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 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 地點 │ │ │ │ │幣) │ │ ├──┼─────┼────────┼─────┼──────┤ │ 1 │98年2月 │ 不詳 │ 26,810元│新北市淡水區│ ├──┼─────┼────────┼─────┤北新路181號 │ │ 2 │98年3月 │ 不詳 │ 69,436元│11被告住處 │ ├──┼─────┼────────┼─────┤ │ │ 3 │98年4月 │ 不詳 │ 58,585元│ │ ├──┼─────┼────────┼─────┤ │ │ 4 │98年5月 │ 不詳 │ 39,610元│ │ ├──┼─────┼────────┼─────┤ │ │ 5 │98年6月 │ 不詳 │ 49,260元│ │ ├──┼─────┼────────┼─────┤ │ │ 6 │98年7月 │ 不詳 │ 26,200元│ │ ├──┼─────┼────────┼─────┤ │ │ 7 │98年8月 │ 偉視 │ 9,750元│ │ ├──┼─────┼────────┼─────┤ │ │ 8 │98年9月 │ 偉視 │ 6,650元│ │ ├──┼─────┼────────┼─────┼──────┤ │ 9 │100年3月 │寶視力眼鏡 │ 950元│新北市泰山區│ │ │ ├────────┼─────┤明志路一段19│ │ │ │信義計畫眼鏡 │ 7,400元│巷5弄36號被 │ │ │ ├────────┼─────┤告住處 │ │ │ │聯華天母 │ 9,900元│ │ │ │ ├────────┼─────┤ │ │ │ │EYE眼鏡 │ 60,000元│ │ │ │ ├────────┼─────┤ │ │ │ │巧聖眼鏡 │ 6,900元│ │ │ │ ├────────┼─────┤ │ │ │ │多加眼鏡 │ 6,250元│ │ │ │ ├────────┼─────┤ │ │ │ │視力康眼鏡 │ 7,900元│ │ │ │ ├────────┼─────┤ │ │ │ │永昌鐘錶 │ 12,500元│ │ ├──┼─────┼────────┼─────┤ │ │ 10 │100年4月 │奧利佛眼鏡 │ 3,750元│ │ │ │ ├────────┼─────┤ │ │ │ │美加眼鏡 │ 3,350元│ │ │ │ ├────────┼─────┤ │ │ │ │美光延吉 │ 22,300元│ │ │ │ ├────────┼─────┤ │ │ │ │信義計畫眼鏡 │ 1,750元│ │ │ │ ├────────┼─────┤ │ │ │ │睛悅眼鏡 │ 2,500元│ │ │ │ ├────────┼─────┤ │ │ │ │豪美眼鏡 │ 2,900元│ │ │ │ ├────────┼─────┤ │ │ │ │皇嘉眼鏡 │ 1,950元│ │ │ │ ├────────┼─────┤ │ │ │ │永昌鐘錶 │ 1,300元│ │ ├──┼─────┼────────┼─────┤ │ │ 11 │100年5月 │奧利佛眼鏡 │ 750元│ │ │ │ ├────────┼─────┤ │ │ │ │美光延吉 │ 11,550元│ │ │ │ ├────────┼─────┤ │ │ │ │聯華新莊 │ 7,800元│ │ │ │ ├────────┼─────┤ │ │ │ │模範眼鏡 │ 2,550元│ │ │ │ ├────────┼─────┤ │ │ │ │豪美眼鏡 │ 7,850元│ │ │ │ ├────────┼─────┤ │ │ │ │上新眼鏡 │ 8,500元│ │ │ │ ├────────┼─────┤ │ │ │ │多加眼鏡 │ 1,350元│ │ │ │ ├────────┼─────┤ │ │ │ │永睛眼鏡 │ 5,500元│ │ │ │ ├────────┼─────┤ │ │ │ │永昌鐘錶 │ 9,300元│ │ ├──┼─────┼────────┼─────┤ │ │ 12 │100年6月 │超視北投 │ 3,450元│ │ │ │ ├────────┼─────┤ │ │ │ │豪美眼鏡 │ 3,000元│ │ │ │ ├────────┼─────┤ │ │ │ │依世代眼鏡 │ 8,650元│ │ │ │ ├────────┼─────┤ │ │ │ │寶宏眼鏡 │ 5,800元│ │ │ │ ├────────┼─────┤ │ │ │ │皇嘉眼鏡 │ 1,300元│ │ │ │ ├────────┼─────┤ │ │ │ │福祥宜蘭 │ 2,950元│ │ ├──┼─────┼────────┼─────┤ │ │ 13 │100年7月 │廣騰眼鏡 │ 50元│ │ │ │ ├────────┼─────┤ │ │ │ │奧利佛眼鏡 │ 3,750元│ │ │ │ ├────────┼─────┤ │ │ │ │美光延吉 │ 15,950元│ │ │ │ ├────────┼─────┤ │ │ │ │豪美眼鏡 │ 12,350元│ │ │ │ ├────────┼─────┤ │ │ │ │依世代眼鏡 │ 375元│ │ │ │ ├────────┼─────┤ │ │ │ │福祥宜蘭 │ 3,600元│ │ ├──┼─────┼────────┼─────┤ │ │ 14 │100年8月 │嘉誠眼鏡 │ 650元│ │ │ │ ├────────┼─────┤ │ │ │ │堯輝眼鏡 │ 650元│ │ │ │ ├────────┼─────┤ │ │ │ │銀座眼鏡 │ 7,800元│ │ │ │ ├────────┼─────┤ │ │ │ │權威忠一 │ 60,000元│ │ │ │ ├────────┼─────┤ │ │ │ │寶宏新莊 │ 3,100元│ │ │ │ ├────────┼─────┤ │ │ │ │明明眼鏡 │ 60,000元│ │ ├──┼─────┼────────┼─────┤ │ │ 15 │100年9月 │眼鏡人 │ 7,350元│ │ │ │ ├────────┼─────┤ │ │ │ │東光眼鏡 │ 425元│ │ │ │ ├────────┼─────┤ │ │ │ │國賓眼鏡 │ 450元│ │ │ │ ├────────┼─────┤ │ │ │ │宏陞眼鏡 │ 11,000元│ │ ├──┴─────┴────────┼─────┼──────┤ │ 合 計 │ 705,70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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