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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清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2 132 、22602 、22603 、28363 、318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清輝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各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附表四扣案之物暨附表 一販賣所得合共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四扣案之物暨販賣所得於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範圍(即於附表一編號2 、5 部分之行為) ,應與吳雅卿連帶沒收之。 事 實 一、鄭清輝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政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2 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轉讓,且為藥事法規範之禁藥,竟分別基於意圖營利而 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如下方式為販賣第2 級毒 品,以及轉讓禁藥即第2 級毒品之行為【分別詳參附表一、 二所載細目】: ㈠、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間,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林宏義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聯繫,雙方達成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而 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地,親自將附表一編號1 及與吳 雅卿基於共同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吳雅 卿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林 宏義,由林宏義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現金予鄭清輝 及吳雅卿(吳某販賣第2 級毒品部分,已由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2396號案審理終結在案,下同), 完成販賣第2 級毒品交易供林宏義施用,並因而獲取如附表 一編號1 、2 所示之利益。 ㈡、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與李容盛雙方達成販賣第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 地,將附表一編號3 所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李 容盛,由李容盛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現金予鄭清輝完成 販賣第2 級毒品交易供李容盛施用,並因而獲取如附表一編 號3 所示之利益。 ㈢、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以同上門號行動電話,與 楊鐘信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方達成 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 時地,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 予楊鐘信,由楊鐘信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現金予鄭清輝 ,而完成販賣第2 級毒品交易供楊鐘信施用,因而獲取如附 表一編號4 所示款項之販賣所得。 ㈣、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5 至7 所示時間,以同上門號之行動電 話,與曾治偉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繫, 雙方達成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遂於附 表一編號5 至7 所示時地,親自將附表一編號6 、7 ,以及 由吳雅卿將編號5 所示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曾 治偉,由曾治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 至7 所示現金予鄭清輝 及吳雅卿,而完成販賣第2 級毒品交易供曾治偉施用,因而 獲取如附表一編號5 ~7 所示款項之所得或利益。 ㈤、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時間,以同上門號之行動電 話,與尤青山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繫,雙方達成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 合意,遂於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尤青山,由尤青 山交付如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現金予鄭清輝,完成販賣 第2 級毒品交易供尤青山施用,因而獲取如附表一編號8 ~ 11所示款項之所得或利益。 ㈥、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時間,以同上門號之行動電 話,與張家豪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雙 方達成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合意,於附表一 編號12至15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第2 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張家豪,由張家豪交付如附表一編號 12至15所示現金予鄭清輝,而完成販賣第2 級毒品交易供施 用張家豪施用,因而獲取如附表一編號12~15所示款項之所 得或利益【以上,編號㈠~㈥部分,詳如附表一細目】。 ㈦、鄭清輝於100 年8 月4 日晚間1 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1 段310 號4 樓住處,無償轉讓可供1 次施用之微量(實 際重量不詳)禁藥(即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宏義 施用(詳如附表二細目)。 二、鄭清輝復與李容盛、林崑樹(另案由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 以100 年易字第3465號判決確定,下同)、尤孟凱(所犯竊 盜罪部分,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2603 號、第27187 號提起公訴暨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另案於101 年3 月30日 以100 年度易字第4518號判決在案,下同)、崔守中(本院 已於101 年3 月29日以同本件案號審結,下同)、陸玉花( 業據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1 年度 易字第755 號審結,下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志 」之成年人等,分別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而為如下竊行(分別詳如附表三所載細目): ㈠、鄭清輝夥同崔守中、陸玉花、李容盛等,先由陸玉花提議後 ,再與鄭清輝、崔守中、李容盛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 絡,鄭清輝、崔守中、李容盛結夥3 人,於100 年5 月3 日 凌晨0 時許,趁位於臺北市○○區○○路1 段82巷9 弄4 號 2 樓之百城堂書店未上鎖且無人之際,先由鄭清輝攀爬踰越 防火巷之牆至該址2 樓進而開啟大門後(侵入建築物部分未 據告訴),崔守中、李容盛隨即入內徒手行竊放置在上開古 董店之花瓶2 支(約值新臺幣【下同】3,000 元)、筆記型 電腦1 台(價值不詳),得手後由崔守中、陸玉花變賣得款 朋分(詳附表三編號1 )。 ㈡、鄭清輝與尤孟凱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100 年5 月 23日凌晨12時30分,先以翻越圍牆之方式進入新北市○○區 ○○路2 段20號「聚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徒手將上址辦 公室後方鋁門窗拆卸後,踰越該窗侵入屋內,而竊取辦公室 內銅棒與鋁棒共177 支,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經公司員 工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採集現場遺留手套送請鑑驗結果與尤 孟凱之DNA-STR 型別相符,因悉上情(詳附表三編號2 )。 ㈢、鄭清輝與尤孟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志」之成年人 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以及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 100 年6 月4 日凌晨3 時27分許,結夥3 人,駕駛張家豪車 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張家豪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另 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街254 之1 號無 人看管之工廠內,徒手竊取馬達12台、白鐵100 多公斤,得 手後再由3 人將上開物品變賣獲利2 萬餘元(詳附表三編號 3 )。 ㈣、鄭清輝與尤孟凱、李容盛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 100 年6 月18日凌晨某時,結夥3 人,趁其等原位於新北市 ○○區○○路○ 段○○○ 號4 樓居所對面工地之貨櫃屋未上鎖 且無人之際,入內徒手行竊放置在該貨櫃屋內之電線1 批( 約100 公斤),得手後削除電線外皮取出銅線,再由3 人共 同將銅線運至臺北市○○區○○街○○○ 號南康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變賣獲款1 萬8,000 元(詳附表三編號4 )。 ㈤、鄭清輝與李容盛、林崑樹、尤孟凱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⑴100 年7 月3 日凌晨0 時許,結夥3 人, 由鄭清輝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尤孟凱、 林崑樹、李容盛等人至基隆市○○區○○○街○○號之尚志國 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貨櫃場,見該貨櫃場無人看管,遂進入 上開貨櫃場內,徒手竊取銅板4 片(共約280 公斤)得手( 詳附表三編號5 );⑵同日渠等為搬運竊得之上開銅板4 片 ,另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鄭清輝駕駛上開自用 小客車搭載尤孟凱,前往基隆交流道附近某處,趁無人注意 之際,以自備鑰匙之方式竊取林阿才所有車號:00-0000 號 之自用小貨車後,其等再將竊得之4 片銅板搬上自用小貨車 ,嗣將竊得之銅板4 片載運至桃園縣○○鄉○○路○ 段600 之2 號之鱗鑒環保科技公司變賣得款約5 萬多元朋分花用( 詳附表三編號6 )。 三、嗣100 年8 月11日凌晨5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1 段68號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以上 各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中正第二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項【即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如下所引各項證據,固有 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辯護人等於本院調查證 據時,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各該證據為聲明異 議,故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整體狀況,並未有違法取 證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存在,依上說明,均應認為有證據 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項【即本院認定被告犯罪證據暨得心證理由】: 壹、訊據被告鄭清輝坦承如上起訴所指犯行(詳見本院100 年11 月23日聲請羈押訊問筆錄、本院101 年3 月20日準備程序筆 錄、同年4 月16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林宏義、李容盛、 楊鐘信、曾治偉、尤青山、張家豪等,以及共同被告吳雅卿 警偵訊以及另案審理中之供證述,互核不生齟齬,可以採信 (各該供證述,詳參附表一所載);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通訊監察譯文1份等可佐;而關於如上所 犯轉讓禁藥、竊盜犯行部分,亦均為坦承(均詳同上之筆錄 ),核與同案共犯崔守中以及另案共犯陸玉花供證述相符, 以及證人林宏義、證人即告訴人曾禹輝、陳宏光、林建安、 證人即被害人林阿才、林漢章等之指證訴相符。此外,復有 行竊地點、贓物之指認照片共62張,鱗鑒環保科技公司收購 物品登記表等可佐(以上,各該供證述等證據材料,並均詳 見附表二、三)。 貳、另本院指定為被告辯護之本院公設辯護人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被告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李容盛、楊鐘信、 曾治偉、尤青山、張家豪等人,且有共同被告吳雅卿之供述 ,證人林宏義、李容盛、楊鐘信、曾治偉、尤青山、張家豪 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佐證 ,而被告於警偵訊供述,形式上,固均否認販賣第2 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惟查細究各該供述內容,以被告坦言幫購毒 者買安非他或能賺取加油錢,或是幫藥頭頑皮豹送安非他命 給購毒品者能獲得藥頭頑皮豹無償提供之安非他命施用,足 見被告係基於油錢補貼或有免費安非他命施用之利益,而有 送交安非他命予購毒品者並收取金錢之作為,雖被告不懂法 律,遂認為伊並非自行購入大量第2 級毒品伺機販售,且自 己又未賺取價差而認為自己之作為並非販賣行為;但依其陳 述,於法律評價上已得認係屬販賣行為,自應認被告於偵查 中業已自白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法院審理時 ,被告對其販賣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李容盛、楊鐘信、曾治 偉、尤青山、張家豪等人之犯行,復為認罪之表示,故於審 判中,被告亦自白販賣第2 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販賣 第2 級毒品,自應依是項規定,減輕其刑(此部分之辯護意 旨,詳卷附之辯護書《略》)。被告為原住民,學歷僅國中 畢業,於社會上本屬較弱勢族群,因其沾染上施用毒品之習 ,在其經濟並非寬裕之情況下,為獲取供自己施用之少量安 非他命,或賺取些許油錢,而有販賣第2 級毒品犯行。然以 其販售安非他命之對象仍限於其友人群中,販售之數量有限 ,獲利亦少,衡諸被告之犯罪情節,與販賣毒品海洛因之中 、大盤商相較,實屬輕微,此時即以法定最低刑論科,應屬 過苛,是以有情輕法重之情,請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以及被告鄭清輝涉嫌轉讓禁藥罪嫌及竊盜、加重竊盜等 罪嫌部分,被告均坦承轉讓安非他命,亦坦承全部之竊盜、 加重竊盜犯行,且有共同被告崔守中,證人林宏義之證述, 告訴人曾禹輝、被害人林阿才、告訴人陳宏光、告訴人林建 安、被害人林漢章等之指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2603 、27187 號起訴1 份,行竊地點、贓物之 指認照片共62張,鱗鑒環保科技公司收購物品登記表1份等 以為佐證,被告所涉犯前開罪嫌應堪認定;惟就犯罪事實欄 二㈣部分【本院按:即附表三編號3 部分】,被告固有侵入 住宅之行為,然刑法第321 條業於100 年1 月26日經總統令 修正公布,將該條第1 第1 款修正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 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是以被告就該部分犯 罪事實中,除結夥三人此一加重情形外,雖尚有侵入住宅之 行為,然僅係構成該條修正後第1 款之加重情形,尚不另成 立侵入住宅罪,公訴人認尚涉犯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宅罪嫌 ,且係數罪,容有未洽。又被告對所為均坦認無隱,深感後 悔,被告目前有正當工作,父親年邁賴其扶養照料,請予從 輕量刑,以啟自新等情,為被告提出如上事實暨法律上之辯 護。 參、本院再查: 一、關於被告所犯販賣第2 級毒品罪(詳參附表一所示細目): ㈠、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 1 至2 所示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證人即購毒 者林宏義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㈡、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證人即購毒者李容 盛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㈢、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代價販賣重量約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之事實 ,有證人即購毒者楊鐘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㈣、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5 至7 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 5 至7 所示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證人即購毒 者曾治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㈤、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8 至11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 8 至11所示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證人即購毒 者尤青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㈥、被告鄭清輝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 號12至15所示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證人即購 毒者張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㈦、被告鄭清輝於事實欄三所示時、地為警搜索,當場扣得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1 支之事實,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㈧、被告鄭清輝確於附表一編號1 、2 、4 至7 、9 至15所示時 、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 、尤青山、張家豪等情,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 二、關於所犯竊盜罪與轉讓禁藥罪部分: ㈠、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鄭清輝所使用 者,並事實欄一㈦所示時地無償轉讓通常吸食1 次所用少量 (實際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施用,已據被告 鄭清輝於警、偵訊中供述明確,核與其於本院供述均屬合致 ,該無償轉讓第2 級毒品之事實,則與證人即該施用毒品者 林宏義之證述合致; ㈡、被告鄭清輝有事實欄二㈠~㈤所示竊行部分: 1、被告鄭清輝與另案共同被告尤孟凱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㈡ 所示時、地為竊行事實,有該署100 年度偵字第22603 號、 27187 號起訴書列載證據清單所述,並經本院判決認定在案 ; 2、被告鄭清輝與另案共同被告李容盛、林崑樹、尤孟凱等於上 開事實欄二㈤所示時地為竊行事實,分據證人即告訴人曾禹 輝、被害人林阿才於警詢指訴明確; 3、被告鄭清輝與另案共同被告李容盛、尤孟凱等於上開犯罪事 實欄二㈣所示時地為竊行事實,已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光於 警詢指訴明確; 4、被告鄭清輝與另案共同被告尤孟凱以及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 「小志」之成年人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㈢所示時地為竊行事 實,業據告訴人林建安警詢指訴確; 5、被告鄭清輝與同案被告崔守中、另案共犯陸玉花、李容盛等 於上開事實欄二㈠所示時地為竊行事實,亦據被害人林漢章 於警詢指訴明確; 6、被告鄭清輝確與李容盛、崔守中等人於上開事實欄二㈠㈢㈣ ㈤所示時地為竊行事實,有行竊地點、贓物之指認照片共62 張可參;而被告鄭清輝於上開事實欄二㈤所示時、地與林崑 樹、李容盛等人竊取銅板後,由李容盛運至鱗鑒環保科公司 變賣之事實。鱗鑒環保科技公司收購物品登記表1 份等,均 可為證。(以上,關於1~6 相應事證說明詳參附表三所載 細目)。 肆、按販賣毒品罪者,乃係行為人明知其為毒品,意圖販賣營利 ,而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完成,無須 二者兼備,此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係指行為人以意圖 販賣營利以外之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起意營利販賣者( 例如因為他人之贈與或寄藏而持有,嗣後始起意為販賣者而 言),並不相同。因此,所謂販賣毒品者,並不以販入之後 ,復行賣出為必要條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 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就算已經完成,所以,不論販入或 賣出之行為,皆屬販賣行為的一部分,附此敘明。再者,販 賣毒品(包括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或其 他類別的管制毒品)的行為,並無存在一定之公定價格,反 而係隨毒品市場的供需變動而生的浮動價格,且並非公然交 易,無論係瓶裝或紙包抑或其他類型的包裝,均可任意分裝 增減其重量、份量,每次買賣的價格亦各有程度上的差異, 可以隨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或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 否、販賣者資金需求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毒品態度,進 而,為各種風險評估,而有各種不同的價格標準。大盤毒品 販賣者可從中盤、小盤不同買受者之各種『價差』或『量差 』(即加入不同成分的物質,以減低純度、增加重量)中謀 取暴利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為圖利益而非法販賣之行為, 則無二致,此乃販賣毒品者,其圖取利得所為縱深、橫淺的 具體考量所致使。因之,足認被告有營利之意圖暨獲有利得 ,已無疑義。又被告有為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詳參本院101 年3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同年4 月16日審 判筆錄),基此,並參據如附表一所述各該供證述可悉被告 鄭清輝販賣所獲利得,合共獲有新臺幣3,000 元(即附表一 編號4 、6 、9 、10、13部分)以及獲取微量甲基安非他命 可供施用之利益等事實,已無疑問,是被告有如上販賣所得 以及利益之事實,乃係基於購取利潤之營利意思,其顯有營 利之意圖及其事實,甚明。 伍、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買賣 之價格,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 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 以及政府之查緝,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作機動性 調整,價格標準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 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 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 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因帳冊記載致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 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之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 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 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 罰之極大風險。從而,除確有反證足資認定係基於某種非圖 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 ,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致知過坦承 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逞僥倖,致失情理之平。查被告 之教育文化程度(國中畢業,見偵查卷警訊筆錄),年歲正 值青壯社會經驗非淺,為屬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是對甲基安 非他命價格非渺,取得非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 取締之犯罪,法律就此懸有重典,當為熟稔;而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2 級毒品,凡持有、移轉者 ,均足以構成犯罪,被告倘非牟利,豈有甘冒刑典而交易毒 品之理?且販賣毒品係屬違法行為,一般均係私密進行,交 易之毒品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 依雙方關係深淺、斯時資力、需求程度及行情認知等因素, 機動調整,故販賣毒品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 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職是之故,對照被告於偵審供述暨 證人於警訊、偵查之證述觀察得悉,被告所為乃係基於賺取 價差利潤暨獲取免費施用毒品之利得意思,無疑。是以,被 告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 ,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並獲取利潤等情,甚明。據上,被 告如上於本院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可憑信,本件事證 積極明確,被告如上犯行,足堪認定,應均予責罰。 陸、論罪科刑暨法律適用: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但亦經行政院衛生署分別以68年7 月7 日衛署藥字第221433號及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 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在案,復經該署於75年7 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重申公告禁止使用,迄未變更 ,顯係經該署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 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依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 同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又按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 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 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 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 萬元以下罰金」,93年4 月21日修正、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轉讓甲基安非 他命之行為,若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及第9 條所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 罪,應予加重其刑之適用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 定本刑,顯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 本刑,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合為說明。 二、核被告鄭清輝所為如上犯行,分述如下【併詳參附表一、二 、三所載細目】: 甲、論罪部分: ㈠、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為【即附表一,共15罪】,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2 級毒品罪; ㈡、事實欄一㈦所為【即附表二,1 罪】,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轉讓禁藥罪; ㈢、事實欄二㈠所為【即附表三編號1 ,1 罪】,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款結夥3 人以上,踰越牆垣竊盜 罪; ㈣、事實欄二㈡所為【即附表三編號2 ,1罪】,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 ㈤、事實欄二㈢所為【即附表三編號3 ,2罪】,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3 人 以上竊盜罪。 ㈥、事實欄二㈣部分【即附表三編號4 ,1罪】,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3 人以上竊盜罪; ㈦、事實欄二㈤⑴所為【即附表三編號5 ,1 罪】,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3 人以上竊盜罪。 ㈧、事實欄二㈤⑵所為【即附表三編號6 ,1 罪】,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乙、關於被告鄭清輝犯行之共犯部分: ㈠、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一㈠、㈣即附表一編號2 、5 部分,與 被告吳雅卿,具犯意聯絡,以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鄭清輝事實欄二㈠所為,與被告崔守中、李容盛、陸玉 花等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二㈡部分,與另案被告尤孟凱,具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二㈢部分,與另案被告尤孟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志」之成年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二㈣部分,與另案被告尤孟凱、李容盛 ,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二㈤⑴部分,與另案被告尤孟凱、李容 盛、林崑樹等,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鄭清輝就事實欄二㈤⑵部分,與另案被告尤孟凱、李容 盛、林崑樹等,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㈧、被告鄭清輝所犯上開各罪(竊盜等、轉讓禁藥、販賣第2 級 毒品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丙、科刑審酌理由: 一、按販賣第2 級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情節未必盡同,或 有大盤毒梟,亦有中、小盤或隨機客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 者儕友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 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 法定最重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 以上,於法於情均不可謂不重。基此,倘依其販賣第2 級毒 品犯罪情狀處低於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懲儆 ,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 性二者加以衡酌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 宜,俾以符合罪責之相當。又查被告所販賣毒品數量甚微每 次僅約莫僅0.2 克至0.6 克或1 克不等間之微量,金額僅約 500 元或免費施用之利益,其數量價值均非鉅大,其與多次 、大量動輒為10數公克或數萬元以上為毒品之出售交易,危 害社會治安重大並賺取巨額價差者,顯屬有別,其因觸犯本 件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典,法重情輕,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的同情,情足憫恕,本院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 之7 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爰就如上販賣第2 級毒品犯行部 分,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 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為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 告於警詢供稱略以:「(你幫曾治偉、陳志郎購毒有無獲利 ?有無獲取任何報酬?)我沒有獲利。我有獲取他們貼我油 錢。(曾治偉、陳志郎每次購毒補貼你多少油錢?如何計算 油錢?)每次200 到300 元油錢。每次都是我幫忙買完毒品 後他們就會意思意思給我加油錢‧‧‧(林宏義、尤青山、 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 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為何透過你取得毒品?交 易次數?)他們兩個人的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 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品賣給他們,所以才要幫 他們詢問毒品‧‧‧(續上題,如無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張家豪,他們所取得之毒品係向何人購買取得?)我幫他 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等語(見100 年8 月11日 警詢筆錄);偵查略稱:「(有無販賣毒品與李容盛、林宏 義、楊鐘信、曾治偉?)沒有。我都是幫他們調,我本身沒 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有無從中獲利?) 沒有。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見100 年8 月11日偵 查筆錄);偵查復略稱:「(上開幾次幫林宏義、曾治偉、 楊鐘信、張家豪、李容盛、尤青山等人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 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們,收的錢再交給藥頭頑皮豹, 有無獲利?)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 貪圖免費吸食安非他命。」(見100 年10月3 日偵查筆錄) 等供述查悉,觀諸被告於警偵訊供述,形式上,固均否認販 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查細究各該供述內容,以被 告坦言幫購毒者買安非他命或能賺取加油錢,或是幫藥頭頑 皮豹送安非他命給購毒品者能獲得藥頭頑皮豹無償提供之安 非他命施用,足見被告係基於油錢補貼或有免費安非他命施 用等不同層次之利益,而為送交安非他命予購毒品者並收取 金錢之行為明確,雖被告因對法律之不諳,遂認非自行購入 大量第2 級毒品伺機販售,且自己又未賺取價差而認為自己 之作為並非販賣行為;但依其陳述,於法律評價上已得認係 屬販賣之行為,自應認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販賣第2 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法院審理時,被告對其販賣安非他命 予林宏義、李容盛、楊鐘信、曾治偉、尤青山、張家豪等人 之犯行,復為認罪之表示,故於審判中,被告亦自白販賣第 2 級毒品等情明確。是如上所述,就被告於偵查(見100 年 11月22日警詢筆錄、同年月23日偵查筆錄、101 年1 月4 日 偵查筆錄)中之供述為實質觀察,可以認為有所自白,並於 本院程序中審理(見本院101 年3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同 年4 月16日審判筆錄)自白在卷,依同上條例第17條第2 項 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販賣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為牟利之 舉,為圖私慾,漠視毒品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 有敗壞社會治安之虞慮,且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造成之弊 端,且所為竊行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兼 衡其前科素行(詳同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販售數量及犯罪所得,危害社會程度等暨綜 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酌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 各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 丁、關於沒收: 一、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 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 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故不得就全體正犯之總所得,對 於各正犯重複諭知沒收,惟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 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 ,自有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合先說明。 二、循上,被告鄭清輝販賣毒品所得合共新臺幣35,500元(即附 表一編號1 ~15)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犯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同上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其中販賣 毒品所得新臺幣35,500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而被告鄭清輝與另案共同被告吳雅卿共犯販賣 所得共新臺幣2,500 元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5 ),以及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即附表一編號2 、5 部分之行為),為 被告與吳某實施本件共同犯罪所得,以及所用之物,於此範 圍內,並應共負連帶之責,附帶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6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59條、 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唯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3 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附表一【販賣第2 級毒品部分】 ┌─┬──────┬────────┬─────┬───────────┬────┬───┐ │編│交 易 時 間 │ 交 易 地 點 │ 交易對象 │交易方式、價格及數量 │所犯法條│宣告刑│ │號│ │ │ ├───────────┤ │ │ │ │ │ │ │賺取利得情形 │ │ │ ├─┼──────┼────────┼─────┼───────────┼────┼───┤ │1 │100年7月2日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林宏義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7、8時許│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 │處。 │第0000-000│話,與林宏義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965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新臺│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幣(本附表以下述及金額│毒品罪。│幣500 │ │ │ │ │ │者,均同)500 元之價格│ │元以及│ │ │ │ │ │出售並親自交付第2 級毒│ │附表四│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 │之物,│ │ │ │ │ │0.1 至0.2 公克)予林宏│ │均沒收│ │ │ │ │ │義,且當場收受林宏義交│ │之。其│ │ │ │ │ │付之現金500元;嗣由鄭 │ │中販賣│ │ │ │ │ │清輝將收取上開現金500 │ │所得新│ │ │ │ │ │元交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 │臺幣50│ │ │ │ │ │「頑皮豹」之成年男子。│ │0 元如│ │ │ │ │ ├───────────┤ │全部或│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一部不│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能沒收│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時,以│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其財產│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抵償之│ │ ├──────┴────────┴─────┴───────────┤ │。 │ │ │備 註│ │ │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林宏義。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77至184頁): │ │ │ │ │ ①我有吸食毒品安非他命之習慣(見22602卷178頁)。 │ │ │ │ │ ②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該門號是登記為我本人, │ │ │ │ │ 我是100年1月間申請,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見22602卷180頁)。│ │ │ │ │ ③我只有向鄭清輝購買毒品,沒有向其他人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181│ │ │ │ │ 頁)。 │ │ │ │ │ ④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是鄭清輝在使用(見22602卷182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86頁反面至88頁反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89頁正面): │ │ │ │ │ ①我向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見22132卷88頁正面)。 │ │ │ │ │ ②(提示100年7月2日13時5分通訊監察譯文。「你有去辦事情嗎」代表│ │ │ │ │ 何意?)我問鄭清輝有無去買毒品,因為我要跟他買,當天晚上19 │ │ │ │ │ 、20時許在上址【即警於100年8月11日8時許執行搜索之新北市林口 │ │ ○ ○ ○ 區○○路○段○○○號4樓,亦為我居處】,我跟鄭清輝買500元安非他命│ │ │ │ │ ,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叫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 │ │ │ │ 買(見22132卷88頁正面;另「上址」之補述,則見同卷86頁反面至 │ │ │ │ │ 87頁正面)。 │ │ │ │ │ ③我不知道鄭清輝的毒品來源(見22132卷88頁反面)。 │ │ │ │ │ ④(是否知道吳雅卿販賣毒品?)我不知道,因為我都直接跟鄭清輝購│ │ │ │ │ 買(見22132卷88頁反面)。 │ │ │ │ │ (B)100.9.23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63至165頁;結文:同上卷 │ │ │ │ │ 166 頁): │ │ │ │ │ ①(據你上次庭訊,100年7月2日19時、20時左右在林口居所向鄭清輝 │ │ │ │ │ 買500元安非他命,這次是誰拿給你的?)不是鄭清輝就是吳雅卿。 │ │ │ │ │ (見22132卷164頁) │ │ │ │ │ ②我購買毒品的對象都是鄭清輝。有時直接向鄭清輝拿毒品,有時鄭清│ │ │ │ │ 輝不在家就是向吳雅卿拿安非他命。(見22132卷165頁) │ │ │ │ │ │ │ │ │ │⑵吳雅卿。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16頁至119頁): │ │ │ │ │ ①今天有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16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16頁)。 │ │ │ │ │ ③毒品來源是我跟鄭清輝一起向頑皮豹買的;我每次都跟鄭清輝向頑皮│ │ │ │ │ 豹買3000元,賣出去3500元,賺取差價500元(見22132卷117頁)。 │ │ │ │ │ ④(提示100年7月2日13時5分通訊監察譯文。是誰接聽0000-000000電 │ │ │ │ │ 話?)是鄭清輝接聽的。當天晚上有無交付毒品我已經忘記了(見 │ │ │ │ │ 22132 卷117頁)。 │ │ │ │ │ (B)100.9.1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49至154頁;同板檢100偵22602 │ │ │ │ │ 卷307頁正面至309頁正面):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2日13時5分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電話是誰接 │ │ │ │ │ 聽的?當天19、20時許是誰交付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我不太清楚。│ │ │ │ │ (見22132卷150頁) │ │ │ │ │ ②(為何上次庭訊承認販賣毒品?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 │ │ │ │ )因為鄭清輝都叫我坐在車上而已。我忘記上次為何這麼說。(見22│ │ │ │ │ 132卷153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100.8.12筆錄,本院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我沒有販賣毒品,證人說的不是事實。(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 │ │ │ │⑶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林宏義是朋友,林宏義綽號「阿義」(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林宏義說100年7月2日19、20時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 │ │ │ │ 家中向你買500元安非他命?)這是我自己要吸的,他要我分給他, │ │ │ │ │ 所以他就丟500元給我。(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2日13時5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你 │ │ │ │ │ 有去辦事情嗎」代表何意?當天晚上19、20時許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 │ │ │ │ 林宏義?)林宏義只是問我有沒有去拿毒品,我沒有賣給他。(見 │ │ │ │ │ 22132卷221頁) │ │ │ │ │ ②上開幫林宏義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7月2日下午1時5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偵 │ │ │ │ │ 22602卷191頁第1列)。 │ │ │ │ │ │ │ │ │ │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2 │100年7月10日│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林宏義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刑法第28│有期徒│ │ │下午6時24分 │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 號行動電│條、毒品│刑2 年│ │ │許。 │處。 │第0000-000│話,與林宏義持用之左列│危害防制│4 月,│ │ │ │ │965 號行動│行動電話聯繫後,約定由│條例第4 │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鄭清輝以500 元之價格出│條第2 項│得新臺│ │ │ │ │ │售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共同販│幣500 │ │ │ │ │ │命1 包(約0.1至0.2公克│賣第2 級│元以及│ │ │ │ │ │)予林宏義,嗣即於左列│毒品罪。│附表四│ │ │ │ │ │時、地,經鄭清輝指示吳│ │之物,│ │ │ │ │ │雅卿交付上開毒品予林宏│ │均沒收│ │ │ │ │ │義,並由吳雅卿當場收受│ │之。其│ │ │ │ │ │林宏義交付之現金500 元│ │中販賣│ │ │ │ │ │;嗣由鄭清輝將收取上開│ │所得新│ │ │ │ │ │現金500 元交付予上游藥│ │臺幣50│ │ │ │ │ │頭綽號「頑皮豹」之成年│ │0 元如│ │ │ │ │ │男子。 │ │全部或│ │ │ │ │ │【本院按:吳雅卿犯本件│ │一部不│ │ │ │ │ │共同販賣第2 級毒品罪行│ │能沒收│ │ │ │ │ │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於│ │時,以│ │ │ │ │ │101年2月24日,以100 年│ │其財產│ │ │ │ │ │度訴字第2396號判處其罪│ │抵償之│ │ │ │ │ │刑。】 │ │。附表│ │ │ │ │ ├───────────┤ │四之物│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以及販│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賣所得│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新臺幣│ │ │ │ │ │2 級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 │500 元│ │ │ │ │ │用之利益。 │ │,與吳│ │ ├──────┴────────┴─────┴───────────┤ │雅卿連│ │ │備 註│ │帶沒收│ │ ├─────────────────────────────────┤ │之。 │ │ │◎人之供述: │ │ │ │ │⑴林宏義。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77至184頁): │ │ │ │ │ ①我有吸食毒品安非他命之習慣(見22602卷178頁)。 │ │ │ │ │ ②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該門號是登記為我本人, │ │ │ │ │ 我是100年1月間申請,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見22602卷180頁)。│ │ │ │ │ ③除鄭清輝販賣毒品外,就是鄭清輝的女朋友「阿卿」一同在一起販毒│ │ │ │ │ (見22602卷180頁)。 │ │ │ │ │ ④我只有向鄭清輝購買毒品,沒有向其他人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181│ │ │ │ │ 頁)。 │ │ │ │ │ ⑤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是鄭清輝在使用(見22602卷182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86頁反面至88頁反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89頁正面): │ │ │ │ │ ①我向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見22132卷88頁正面)。 │ │ │ │ │ ②(提示100年7月10日10時41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要問看看你那邊│ │ │ │ │ 有沒有那個」、「有啊,家裡也有呀」代表何意?)這是我要跟鄭清│ │ │ │ │ 輝買安非他命(見22132卷88頁正面)。 │ │ │ │ │ ③(提示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拿500元給我」 │ │ │ │ │ 代表何意?)代表當時我跟鄭清輝買500元安非他命,也是跟他一手 │ │ │ │ │ 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叫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見22132 │ │ │ │ │ 卷88頁正至反面)。 │ │ │ │ │ ④我不知道鄭清輝的毒品來源(見22132卷88頁反面)。 │ │ │ │ │ ⑤(是否知道吳雅卿販賣毒品?)我不知道,因為我都直接跟鄭清輝購│ │ │ │ │ 買(見22132卷88頁反面)。 │ │ │ │ │ (B)100.9.23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63至165頁;結文:同上卷 │ │ │ │ │ 第166頁): │ │ │ │ │ ①吳雅卿有拿過毒品給我。我都是跟鄭清輝買,有幾次是吳雅卿拿毒品│ │ │ │ │ 給我,說是鄭清輝要拿給我的;當時吳雅卿拿給我的確實都是安非他│ │ │ │ │ 命(見22132卷164頁) │ │ │ │ │ ②(據你上次庭訊,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許在林口居所向鄭清輝購買│ │ │ │ │ 毒品,這次是否為吳雅卿拿安非他命給你?)不是鄭清輝就是吳雅卿│ │ │ │ │ 。(見22132卷164頁) │ │ │ │ │ ③(是否都去吳雅卿的房間向吳雅卿拿毒品?)我向鄭清揮買毒品時都│ │ │ │ │ 是先打電話跟他說,再去他們2人的房間拿,如果鄭清輝不在,鄭清 │ │ │ │ │ 輝會叫吳雅卿拿毒品給我。(見22132卷164頁) │ │ │ │ │ ④我購買毒品的對象都是鄭清輝。有時直接向鄭清輝拿毒品,有時鄭清│ │ │ │ │ 輝不在家就是向吳雅卿拿安非他命。(見22132卷165頁) │ │ │ │ │ │ │ │ │ │⑵吳雅卿。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10至115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30至35頁): │ │ │ │ │ ①我有搭乘鄭清輝駕駛之自小客HO-5239向不特定下游買家販售毒品( │ │ │ │ │ 見22602卷第111頁正面)。 │ │ │ │ │ ②我知道門號0000-000000號都是我男友鄭清輝本人使用;大家都叫鄭 │ │ │ │ │ 清輝「阿輝」(各見22602卷第112頁正面)。 │ │ │ │ │ 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是我在使用的(見22602 │ │ │ │ │ 卷第112頁反面)。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他本人沒錯;又該門號有與我所使 │ │ │ │ │ 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有通話紀錄,其中「對象│ │ │ │ │ B」欄位之「小卿-吳雅卿」就是我本人。經我質一檢視警方提示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確實是我與鄭清輝2人一起向上游毒販購買毒品安非 │ │ │ │ │ 他命後,我們再轉賣給下游買家林宏義等人;譯文表資料內我有時會│ │ │ │ │ 幫我男友鄭清輝接聽販毒電話0000-000000,有時我會跟他一起外出 │ │ │ │ │ 進貨、送貨(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⑤林宏義是鄭清輝的二房東,尤青山是鄭清輝當兵同梯,張家豪、曾治│ │ │ │ │ 偉是鄭清輝的朋友,他們都是鄭清輝的下游毒品買家(見22602卷第 │ │ │ │ │ 113頁正面)。 │ │ │ │ │ ⑥我與男友鄭清輝是分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等買│ │ │ │ │ 家打電話來向我們購毒,我們再與外出向上游毒販進貨安毒,然後再│ │ │ │ │ 與男友鄭清輝一起外出送貨給下游買家;安非他命的進價每包1公克 │ │ │ │ │ 購買新臺幣【下同】3000元,售價則是每包3500元。我都是等買家打│ │ │ │ │ 電話來向我們購買時,我們再外出進貨,然後再與買家約定地點交易│ │ │ │ │ 毒品(見22602卷第113頁正面)。 │ │ │ │ │ ⑦我與男友鄭清輝向上游毒販購毒後轉賣給下游買家,每包安非他命毒│ │ │ │ │ 品從中約可獲利500元(見22602卷第113頁正面)。 │ │ │ │ │ ⑧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朋友「頑皮豹」;而警方今經我引導前 │ │ │ │ │ 往我所陳述涉嫌販毒綽號「頑皮豹」之男子住所,係位在新北市泰山│ │ ○ ○ ○ 區○○街○○巷○弄○○號3樓(見22602卷第114頁正面)。 │ │ │ │ │ ⑨綽號「頑皮豹」之男子係販售安非他命給我,從今年4月初至7月26日│ │ │ │ │ 他總共賣6次給我,每次都是晚上20時許到他位於新北市泰山區忠孝 │ │ │ │ │ 街19巷2弄16號3樓住家交易,每包1公克賣3000元給我、共18,000元 │ │ │ │ │ 。我都是撥打「頑皮豹」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跟他聯繫購毒相 │ │ │ │ │ 關事情,我與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見22602卷第114頁反面)。 │ │ │ │ │ ⑩(警方查證綽號「頑皮豹」之男子真實姓名為陳福冰、身分證字號 │ │ │ │ │ D120------,且據你所述渠有兄長因毒品案剛服刑期滿出獄,經查證│ │ │ │ │ 該男子係為陳福林、身分證字號D120------,於100年7月22日出獄,│ │ │ │ │ 是否你所陳述綽號「頑皮豹:陳福林」之兄長無誤?)是,正確(見│ │ │ │ │ 22602卷115頁正面)。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16頁至119頁): │ │ │ │ │ ①今天有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16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16頁)。 │ │ │ │ │ ③毒品來源是我跟鄭清輝一起向頑皮豹買的;我每次都跟鄭清輝向頑皮│ │ │ │ │ 豹買3000元,賣出去3500元,賺取差價500元(見22132卷117頁)。 │ │ │ │ │ ④(你都跟鄭清輝一起販賣毒品?)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見2213│ │ │ │ │ 2卷117頁) │ │ │ │ │ ⑤我沒有自己販賣毒品給林宏義,都是鄭清輝賣給他的。我有時會在林│ │ │ │ │ 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住處內,林宏義過來我們的房間由我拿毒品給 │ │ │ │ │ 他(見22132卷117頁)。 │ │ │ │ │ ⑥(提示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是誰接聽0000-000000 │ │ │ │ │ 電話?)是鄭清輝接聽的。當天晚上我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有 │ │ │ │ │ 交付安非他命給林宏義(見22132卷118頁)。 │ │ │ │ │ ⑦我承認販賣毒品(見22132卷119頁)。 │ │ │ │ │ (B)100.9.1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49至154頁;同板檢100偵22602 │ │ │ │ │ 卷307頁正面至309頁正面): │ │ │ │ │ ①100年8月11日有至士林分局及板橋地檢署接受偵訊;我忘記筆錄中我│ │ │ │ │ 說了什麼,也忘記簽名前有無先看過,但筆錄所說均出於我的自由意│ │ │ │ │ 識,沒有受到強暴脅迫利誘(見22132卷149頁)。 │ │ │ │ │ ②毒品來源是頑皮豹,我忘記他的電話(見22132卷150頁)。 │ │ │ │ │ ③我的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0000000000(見22132卷150頁)。 │ │ │ │ │ ④(你每次都與鄭清輝向頑皮豹購買多少毒品?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 │ │ │ │ 卿偵查筆錄。)我沒有在販賣。(見22132卷150頁) │ │ │ │ │ ⑤我沒有賣毒品給林宏義,但我不知道鄭清輝有無販賣毒品給林宏義(│ │ │ │ │ 見22132卷150頁)。 │ │ │ │ │ ⑥(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為何上次庭訊說鄭清輝販賣毒│ │ │ │ │ 品予林宏義,由你交付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我忘記了。(見22132 │ │ │ │ │ 卷150頁) │ │ │ │ │ ⑦(提示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電話是誰 │ │ │ │ │ 接聽的?當天是誰交付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我忘記了。(見22132 │ │ │ │ │ 卷150至151頁) │ │ │ │ │ ⑧(為何上次庭訊承認販賣毒品?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 │ │ │ │ )因為鄭清輝都叫我坐在車上而已。我忘記上次為何這麼說。(見22│ │ │ │ │ 132卷153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100.8.12筆錄,本院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我沒有販賣毒品,證人說的不是事實。(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100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 │ │ │ │ │ │ │ │ │⑶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上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話做 │ │ │ │ │ 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上卷94頁)。 │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都是吳雅卿在使用,他是我女│ │ │ │ │ 朋友(見上卷第97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林宏義是朋友,林宏義綽號「阿義」(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林宏義說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 │ │ │ │ │ 樓家中向你買500元安非他命?)這是我自己要吸的,他要我分給他 │ │ │ │ │ ,所以他就丟500元給我。(見22132卷73至74頁) │ │ │ │ │ ⑧(吳雅卿有無跟你一起送過毒品?)有。送過給曾治偉、我的一些原│ │ │ │ │ 住民朋友。(見22132卷74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10日18時24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 │ │ │ │ │ 拿500元給我」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林宏義?)因為 │ │ │ │ │ 我們住在一起,所以會互相借錢,這是代表他跟我借錢,他要還我錢│ │ │ │ │ 。(見22132卷221頁) │ │ │ │ │ ②上開幫林宏義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③(吳雅卿有無拿過毒品給曾治偉、林宏義?)我不知道。有時我在房│ │ │ │ │ 間裡睡覺,他們會進來問有無毒品,但吳雅卿有無拿毒品給他們我不│ │ │ │ │ 知道。(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7月10日上午10時41分、下午6時24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 │ │ │ │ 譯文(板檢100偵22602卷191頁第8至9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3 │100年8月6日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李容盛 │鄭清輝與李容盛議定於左│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8時許。 │路1段310號4樓住 │ │列時、地,由鄭清輝以50│防制條例│刑2 年│ │ │ │處。 │ │0 元之價格出售第2 級毒│第4 條第│4 月,│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約│2 項之販│販賣所│ │ │ │ │ │0.1至0.2公克)並親自交│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付上開毒品予李容盛,且│毒品罪。│幣500 │ │ │ │ │ │當場收受李容盛交付之現│ │元以及│ │ │ │ │ │金500元;嗣由鄭清輝將 │ │附表四│ │ │ │ │ │收取上開現金500元交付 │ │之物,│ │ │ │ │ │予上游藥頭即綽號「頑皮│ │均沒收│ │ │ │ │ │豹」之成年男子。 │ │之。其│ │ │ │ │ ├───────────┤ │中販賣│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所得新│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臺幣50│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0 元如│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全部或│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一部不│ │ ├──────┴────────┴─────┴───────────┤ │能沒收│ │ │備 註│ │時,以│ │ ├─────────────────────────────────┤ │其財產│ │ │◎人之供述: │ │抵償之│ │ │⑴李容盛。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211至218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8時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100年聲搜字第001798號搜│ │ │ │ │ 索票,在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執行搜索,當時我在場, │ │ │ │ │ 警方在前述時、地,有在我房間電腦下方查獲我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 │ │ │ │ 器1組、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塑膠鏟管1支,是我用來施用安 │ │ │ │ │ 非他命(見22602卷212至213頁)。 │ │ │ │ │ ②我的毒品安非他命來源是向鄭清輝購買,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 │ │ │ │ │ (見22602卷213頁)。 │ │ │ │ │ ③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本人在使用,該電話是我朋友邱 │ │ │ │ │ 維德在好幾年前以他自己名字幫我申租,申租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 │ │ │ │ 用,我不曾借他人使用(見22602卷214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81頁反面至83頁正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83頁反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 │ │ │ │ 或利誘(見22132卷81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81頁反面)。 │ │ │ │ │ ③100年8月11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我居所為警│ │ │ │ │ 搜索;為警搜索前,我有於100年8月8日22時許,在上址以玻璃球燒 │ │ │ │ │ 烤方式施用安非他命1次(見22132卷81頁反面至82頁正面) │ │ │ │ │ ④我向鄭清輝【筆錄誤載為「鄭進輝」】買過很多次安非他命。最近一│ │ │ │ │ 次是100年8月6日20時許,向鄭清輝購買500元安非他命,地點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4樓,當時我前一天8月5日先給錢,隔天8月│ │ │ │ │ 6日鄭清輝再交安非他命給我,我是直接向他購買,不是叫他幫我買 │ │ │ │ │ ,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的,至於其他次因為時間太久忘記了,他8 月│ │ │ │ │ 6日拿給我的那一包毒品確實是安非他命(見22132卷83頁正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 」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李容盛是朋友,李容盛綽號「阿傑」(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 │ │ │ │ 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李容盛會說在100年8月6日20時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家 │ │ │ │ │ 中向你買500元安非他命?)這是我自己要吸的,他要我分給他,所 │ │ │ │ │ 以他就丟500元給我。(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有無於100年8月6日20時許販賣安非他命予李容盛?)沒有。(見 │ │ │ │ │ 22132卷220頁) │ │ │ │ │ ②(為何李容盛說上開時間你有販賣安非他命予他?)是他記錯了,因│ │ │ │ │ 為我們住在一起,所以會一起使用。(見22132卷220頁) │ │ │ │ │ ③上開幫李容盛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4 │100年5月27日│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楊鐘信(持│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8時44分 │路1段310號4樓住 │用門號第09│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年4│ │ │後之某時點。│處。 │00-000000 │話,與楊鐘信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月,販│ │ │ │ │號行動電話│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賣毒品│ │ │ │ │聯繫) │時、地,由鄭清輝以3,00│賣第2 級│所得新│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臺幣3,│ │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 │ │000 元│ │ │ │ │ │5公克)並親自交付上開 │ │以及附│ │ │ │ │ │毒品予楊鐘信,且當場收│ │表四之│ │ │ │ │ │受楊鐘信交付之現金3,00│ │物均沒│ │ │ │ │ │0元;嗣由鄭清輝將收取 │ │收之,│ │ │ │ │ │上開現金中之2,500元交 │ │其中販│ │ │ │ │ │付予藥頭即綽號「頑皮豹│ │賣所得│ │ │ │ │ │」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3,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利得約500元。 │ │部或一│ │ ├──────┴────────┴─────┴───────────┤ │部不能│ │ │備 註│ │沒收時│ │ ├─────────────────────────────────┤ │,以其│ │ │◎人之供述: │ │財產抵│ │ │⑴楊鐘信。 │ │償之。│ │ │ ☆警詢: │ │ │ │ │ (A)100.8.10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57至161頁): │ │ │ │ │ ①我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習慣;我的毒品安非他命來源是向一名綽號│ │ │ │ │ 「阿輝」的男子購買(見22602卷158頁)。 │ │ │ │ │ ②該綽號「阿輝」之男子是鄭清輝,他之前租屋住在新北市林口區仁愛│ │ │ │ │ 路1段310號4樓(見22602卷158頁正面末行至同頁反面第2行)。 │ │ │ │ │ ③我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詳如警方提供之附件譯文表 │ │ │ │ │ 對象B;該門號【易付卡】是我朋友曾治偉【綽號阿偉】在100年6月 │ │ │ │ │ 間給我使用,之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見22602卷158頁反面) │ │ │ │ │ ④我綽號叫「阿信」,也曾對外自稱綽號「阿信」,即詳如上開附件譯│ │ │ │ │ 文表對象B(見22602卷158頁反面)。 │ │ │ │ │ ⑤經我檢視警方當場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目標欄位之門│ │ │ │ │ 號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阿信」是我本人;譯文表內容是我│ │ │ │ │ 本人以上開電話向持用0000-000000、綽號「阿輝」之毒販購買毒品 │ │ │ │ │ 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談話內容(見22602卷158頁反面至159頁正面) │ │ │ │ │ 。 │ │ │ │ │ ⑥經我逐一檢視上開警方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我曾在100年5月27日│ │ │ │ │ 20時26分在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向鄭清輝購買安非他命1│ │ │ │ │ 包、新臺幣3000元(見22602卷159頁正面)。 │ │ │ │ │ ⑦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是綽號「阿輝」的鄭清輝在使用(見22602│ │ │ │ │ 卷159頁正面)。 │ │ │ │ │ ⑧我都是打電話向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購買毒品,我和他相約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4樓他的住家交易毒品,我都是以現金向他 │ │ │ │ │ 購毒;我是從100年5月間開始向綽號「阿輝」之鄭清輝購買毒品安非│ │ │ │ │ 他命(見22602卷159頁反面)。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91頁反面至93頁正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93頁反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 │ │ │ │ 或利誘(見22132卷91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91頁反面)。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阿輝;就是檢察官提示照片中的鄭清輝(見22132卷92頁 │ │ │ │ │ 正面)。 │ │ │ │ │ ④(提示100年5月27日19時19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弟弟他們要拿│ │ │ │ │ 3000呀」代表何意?)我弟弟那邊的師傅託我問阿輝有無安非他命。│ │ │ │ │ 那次有交易成功,之後100年5月27日20時44分的那一通電話後有交易│ │ │ │ │ ,交易地點在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當時我當場拿3000 │ │ │ │ │ 元給阿輝,阿輝當場給我約0.5公克安非他命。我不是跟阿輝合資購 │ │ │ │ │ 買,也不是託阿輝買,是直接向阿輝購買毒品(見22132卷92頁反面 │ │ │ │ │ 至93頁正面)。 │ │ │ │ │ │ │ │ │ │⑵吳雅卿。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16至119頁): │ │ │ │ │ ①(提示100年5月27日20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是誰接聽0000-000000 │ │ │ │ │ 電話?)是鄭清輝接聽的。(見22132卷117頁) │ │ │ │ │ (B)100.9.1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49至154頁): │ │ │ │ │ ①(你與鄭清輝有無販賣毒品予楊鐘信?)我不清楚,因為鄭清輝都叫│ │ │ │ │ 我坐在車上,叫我不要管那麼多。(見22132卷151頁) │ │ │ │ │ ②(提示100年5月27日19時19分、20時26分通訊監察譯文。是誰接聽 │ │ │ │ │ 0000-000000電話?當天是誰交付安非他命予楊鐘信?)我都不知道 │ │ │ │ │ 。(見22132卷151頁) │ │ │ │ │ │ │ │ │ │⑶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楊鐘信是朋友,楊鐘信綽號「阿信」(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楊鐘信會說100年5月27日20時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 │ │ │ │ │ 家中向你買3000元安非他命?)那是我幫他去買的。(見22132卷73 │ │ │ │ │ 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5月27日19時19分、20時44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其中「我弟弟他們要拿3000呀」代表何意?當天晚上20時44分後│ │ │ │ │ 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楊鐘信?)這是楊鐘信打電話問我有沒有辦法幫│ │ │ │ │ 他拿毒品,我有幫他打電話給藥頭,我有幫他拿,但我沒有賣給他,│ │ │ │ │ 我沒有賺到任何錢。(見22132卷221頁) │ │ │ │ │ ②上開幫楊鐘信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5月27日晚間7時19分、8時26分及8時44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 │ │ │ │ 監聽譯文(板檢100偵22602卷第164頁第1至3列)。 │ │ │ │ │ │ │ │ │ │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5 │100年7月2日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曾治偉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刑法第28│有期徒│ │ │晚間9時11分 │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條、毒品│刑2 年│ │ │許。 │處。 │第0000-000│話與曾治偉持用之左列電│危害防制│4 月,│ │ │ │ │159 號行動│話聯繫,於100年7月2日 │條例第4 │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晚間7時55分許,鄭清輝 │條第2 項│得新臺│ │ │ │ │ │與曾治偉約定以2,000元 │之共同販│幣2,00│ │ │ │ │ │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甲 │賣第2 級│0元以 │ │ │ │ │ │基安非他命(約0.4公克 │毒品罪。│及附表│ │ │ │ │ │),嗣即於左列時、地,│ │四之物│ │ │ │ │ │經鄭清輝指示吳雅卿交付│ │,均沒│ │ │ │ │ │上開毒品予曾治偉,由吳│ │收之。│ │ │ │ │ │雅卿當場收受曾治偉交付│ │其中販│ │ │ │ │ │之現金2,000元;嗣由鄭 │ │賣所得│ │ │ │ │ │清輝將收取上開現金2,00│ │新臺幣│ │ │ │ │ │0元交付予上游藥頭綽號 │ │2,000 │ │ │ │ │ │「頑皮豹」之成年男子。│ │元如全│ │ │ │ │ │【本院按:吳雅卿犯本件│ │部或一│ │ │ │ │ │共同販賣第2 級毒品罪行│ │部不能│ │ │ │ │ │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於│ │沒收時│ │ │ │ │ │101年2月24日,以100 年│ │,以其│ │ │ │ │ │度訴字第2396號判決判處│ │財產抵│ │ │ │ │ │其罪刑。】 │ │償之,│ │ │ │ │ ├───────────┤ │並與吳│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雅卿連│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帶沒收│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 │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 │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曾治偉。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43至151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中湖里15鄰56之3號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現場即我房間 │ │ │ │ │ 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1個及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上開查獲物都是我的,玻璃球是我自己吸毒用,行動電話是聯絡事│ │ │ │ │ 情使用(見22602卷144至145頁)。 │ │ │ │ │ ②我施用的毒品安非他命是向鄭清輝、阿信購買的;鄭清輝就是他本人│ │ │ │ │ ,地址是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電話是0000-000000號,│ │ │ │ │ 他是原住民;阿信本名是楊鐘信,跟鄭清輝住一起,電話是0000-000│ │ │ │ │ 408 號(見22602卷146頁)。 │ │ │ │ │ ③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自己使用,去年3月份申租,這號│ │ │ │ │ 碼都是我自己在使用(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④我綽號叫「小偉」,但我有好幾個如:「瘋子」、「神經」等綽號,│ │ │ │ │ 都是別人稱呼我的(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⑤經我檢視警方當場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號碼欄位之門│ │ │ │ │ 號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小偉-曾治偉」是我本人,再經我│ │ │ │ │ 逐一檢視譯文表內通話內容,確定是我以該門號向上游毒販即阿輝【│ │ │ │ │ 鄭清輝】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⑥鄭清輝是朋友阿信【楊鐘信】介紹給我認識,認識約3、4個月;吳雅│ │ │ │ │ 卿是鄭清輝的女朋友,認識約3、4個月;林宏義跟我是同鄉,小時候│ │ │ │ │ 就認識(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⑦我與上游毒販鄭清輝相約交易毒品的地點,我是去鄭清輝的住所向他│ │ │ │ │ 購買,有時也約在他住家外面附近路邊交易(見22602卷149頁)。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95頁反面至98頁正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98頁反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 │ │ │ │ 看過;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阿輝;就是檢察官提示照片中的鄭清輝(見22132卷96頁 │ │ │ │ │ 正面)。 │ │ │ │ │ ④蔣銘益有拿錢給我跟我合資購買毒品。買了之後依照出資多寡再分毒│ │ │ │ │ 品(見22132卷96頁正面)。 │ │ │ │ │ ⑤我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買過好│ │ │ │ │ 幾次毒品,有時鄭清輝會主動打給我問我要不要買毒品(見22132卷 │ │ │ │ │ 97頁正面)。 │ │ │ │ │ ⑥(提示100年7月2日19時55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兩張」代表何意 │ │ │ │ │ ?)是指我要向鄭清輝買2000元的安非他命(見22132卷97頁正面) │ │ │ │ │ 。 │ │ │ │ │ ⑦(提示100年7月2日21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你回家了嗎」、 │ │ │ │ │ 「那我等一下就過去」代表何意?)是指我要去林宏○○○區○○路│ │ │ │ │ 1段310號4樓居所向鄭清輝買2000元安非他命,那一次是一手交錢一 │ │ │ │ │ 手交貨,不是我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 │ │ │ │ (見22132卷97頁正面)。 │ │ │ │ │ ⑧我沒有貼鄭清輝油錢。他說他的毒品都放在外面,很少放在林口區仁│ │ │ │ │ 愛路1段310號4樓的住家,只要有人要跟他買,他會去別處拿毒品。 │ │ │ │ │ 我有實際去他的房間看過。但我不知道鄭清輝的毒品都放置何處(見│ │ │ │ │ 22132卷97頁反面)。 │ │ │ │ │ (B)100.9.2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57至1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 第160頁): │ │ │ │ │ ①100年8月11日至板橋地檢署製作筆錄所述均實在;不是為了交保才誣│ │ │ │ │ 陷鄭清輝及吳雅卿(見22132卷157頁)。 │ │ │ │ │ ②吳雅卿曾受鄭清輝之託交付安非他命給我(見22132卷157頁)。 │ │ │ │ │ ③(為何上次說吳雅卿沒有賣給你?)因為我都是向鄭清輝買毒品,鄭│ │ │ │ │ 清輝有時會叫吳雅卿拿給我;但我不太確定吳雅卿是何時交付毒品給│ │ │ │ │ 我(見22132卷157至158頁)。 │ │ │ │ │ ④吳雅卿確實曾於100年7月2日21時許,在林口仁愛路居所交付安非他 │ │ │ │ │ 命給我(見22132卷158頁)。 │ │ │ │ │ ⑤(提示100年7月2日21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此次據你上次庭訊說是 │ │ │ │ │ 鄭清輝○○○區○○路○段○○○號居所販賣2000元安非他命予你,這次│ │ │ │ │ 是否為吳雅卿交付毒品予你?)是。只有這一次是吳雅卿拿安非他命│ │ │ │ │ 給我,吳雅卿當時說是鄭清輝要她拿給我,其他都是鄭清輝拿給我。│ │ │ │ │ 就我所知,吳雅卿都跟鄭清輝一起去拿毒品回來,因為我看到他們2 │ │ │ │ │ 人一起出門,然後再一起回來,之後鄭清輝就會打給我要我去拿毒品│ │ │ │ │ 。(見22132卷158至159頁) │ │ │ │ │ (C)100.10.3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257至2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第260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57頁)。 │ │ │ │ │⑵吳雅卿。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10至115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30至35頁): │ │ │ │ │ ①我有搭乘鄭清輝駕駛之自小客HO-5239向不特定下游買家販售毒品( │ │ │ │ │ 見22602卷第111頁正面)。 │ │ │ │ │ ②我知道門號0000-000000號都是我男友鄭清輝本人使用;大家都叫鄭 │ │ │ │ │ 清輝「阿輝」(各見22602卷第112頁正面)。 │ │ │ │ │ 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是我在使用的(見22602 │ │ │ │ │ 卷第112頁反面)。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他本人沒錯;又該門號有與我所使 │ │ │ │ │ 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有通話紀錄,其中「對象│ │ │ │ │ B」欄位之「小卿-吳雅卿」就是我本人。經我質一檢視警方提示之 │ │ │ │ │ 通訊監察譯文,確實是我與鄭清輝2人一起向上游毒販購買毒品安非 │ │ │ │ │ 他命後,我們再轉賣給下游買家林宏義等人;譯文表資料內我有時會│ │ │ │ │ 幫我男友鄭清輝接聽販毒電話0000-000000,有時我會跟他一起外出 │ │ │ │ │ 進貨、送貨(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⑤林宏義是鄭清輝的二房東,尤青山是鄭清輝當兵同梯,張家豪、曾治│ │ │ │ │ 偉是鄭清輝的朋友,他們都是鄭清輝的下游毒品買家(見22602卷第 │ │ │ │ │ 113頁正面)。 │ │ │ │ │ ⑥我與男友鄭清輝是分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等買│ │ │ │ │ 家打電話來向我們購毒,我們再與外出向上游毒販進貨安毒,然後再│ │ │ │ │ 與男友鄭清輝一起外出送貨給下游買家;安非他命的進價每包1公克 │ │ │ │ │ 購買新臺幣【下同】3000元,售價則是每包3500元。我都是等買家打│ │ │ │ │ 電話來向我們購買時,我們再外出進貨,然後再與買家約定地點交易│ │ │ │ │ 毒品(見22602卷第113頁正面)。 │ │ │ │ │ ⑦我與男友鄭清輝向上游毒販購毒後轉賣給下游買家,每包安非他命毒│ │ │ │ │ 品從中約可獲利500元(見22602卷第113頁正面)。 │ │ │ │ │ ⑧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朋友「頑皮豹」;而警方今經我引導前 │ │ │ │ │ 往我所陳述涉嫌販毒綽號「頑皮豹」之男子住所,係位在新北市泰山│ │ ○ ○ ○ 區○○街○○巷○弄○○號3樓(見22602卷第114頁正面)。 │ │ │ │ │ ⑨綽號「頑皮豹」之男子係販售安非他命給我,從今年4月初至7月26日│ │ │ │ │ 他總共賣6次給我,每次都是晚上20時許到他位於新北市泰山區忠孝 │ │ │ │ │ 街19巷2弄16號3樓住家交易,每包1公克賣3000元給我、共18,000元 │ │ │ │ │ 。我都是撥打「頑皮豹」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跟他聯繫購毒相 │ │ │ │ │ 關事情,我與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見22602卷第114頁反面)。 │ │ │ │ │ ⑩(警方查證綽號「頑皮豹」之男子真實姓名為陳福冰、身分證字號 │ │ │ │ │ D120------,且據你所述渠有兄長因毒品案剛服刑期滿出獄,經查證│ │ │ │ │ 該男子係為陳福林、身分證字號D120------,於100年7月22日出獄,│ │ │ │ │ 是否你所陳述綽號「頑皮豹:陳福林」之兄長無誤?)是,正確(見│ │ │ │ │ 22602卷115頁正面)。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16頁至119頁): │ │ │ │ │ ①我沒有自己販賣毒品予曾治偉,都是鄭清輝賣給他的,有一次是由我│ │ │ │ │ 送安非他命給曾治偉,地點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1樓,時間我忘記 │ │ │ │ │ 了(見22132卷118頁)。 │ │ │ │ │ ②(提示100年7月2日21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是誰接聽0000-000000電│ │ │ │ │ 話?)是鄭清輝接聽的。這次是我送安非他命給曾治偉,我知道我送│ │ │ │ │ 的那包毒品是安非他命,我也知道那包毒品是鄭清輝賣給曾治偉的(│ │ │ │ │ 見22132卷118頁)。 │ │ │ │ │ ③(鄭清輝販賣毒品給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等人之安非他│ │ │ │ │ 命都是你跟鄭清輝一起向頑皮豹購買?)是。買回來就是要賣給上開│ │ │ │ │ 幾個人及鄭清輝的原住民朋友(見22132卷119頁)。 │ │ │ │ │ ④我承認販賣毒品(見22132卷119頁)。 │ │ │ │ │ (B)100.9.1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49至154頁;同板檢100偵22602 │ │ │ │ │ 卷307頁正面至309頁正面): │ │ │ │ │ ①100年8月11日有至士林分局及板橋地檢署接受偵訊;我忘記筆錄中我│ │ │ │ │ 說了什麼,也忘記簽名前有無先看過,但筆錄所說均出於我的自由意│ │ │ │ │ 識,沒有受到強暴脅迫利誘(見22132卷149頁)。 │ │ │ │ │ ②(你與鄭清輝有無販賣毒品予曾治偉?提示曾治偉照片。)沒有。我│ │ │ │ │ 只看過他1次。(見22132卷151頁) │ │ │ │ │ ③(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為何上次庭訊說你曾經交付安│ │ │ │ │ 非他命予曾治偉?)當時我頭腦不清(見22132卷151頁)。 │ │ │ │ │ ④(提示100年7月2日19時55分、21時1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 │ │ │ │ 32電話是誰接聽的?當天是誰交付安非他命予曾治偉?)不是我接聽│ │ │ │ │ 的我沒有交付毒品給曾治偉。(見22132卷151頁) │ │ │ │ │ ⑤(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為何上次庭訊說這次是你送毒│ │ │ │ │ 品給曾治偉?)我忘記了。(見22132卷151頁) │ │ │ │ │ ⑥(為何上次庭訊承認販賣毒品?提示100年8月11日吳雅卿偵查筆錄。│ │ │ │ │ )因為鄭清輝都叫我坐在車上而已。我忘記上次為何這麼說。(見22│ │ │ │ │ 132卷153頁) │ │ │ │ │ ⑦我知道頑皮豹是住在泰山,我忘記我跟鄭清輝去向他買毒品時都是誰│ │ │ │ │ 進去的(見22132卷153頁)。 │ │ │ │ │ ⑧(每次向頑皮豹購買安非他命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忘記了。│ │ │ │ │ 也忘記買過幾次。(見22132卷153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100.8.12筆錄,本院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我沒有販賣毒品,證人說的不是事實。(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100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 │ │ │ │ │ │ │ │ │⑶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曾治偉會說100年7月2日21時11分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 │ │ │ │ │ 4樓家中向你買2000元安非他命?)這是我幫他調東西。(見22132卷│ │ │ │ │ 74頁) │ │ │ │ │ ⑧(吳雅卿有無跟你一起送過毒品?)有。送過給曾治偉、我的一些原│ │ │ │ │ 住民朋友。(見22132卷74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2日19時55分、21時11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其中「兩張」、「你回家了嗎」代表何意?當天晚上有無販賣安非│ │ │ │ │ 他命予曾治偉?)曾治偉打電話問我說我這裡有沒有毒品,但當時我│ │ │ │ │ 在外面,所以我打電話給藥頭幫他聯絡拿毒品,我有幫他拿,但我沒│ │ │ │ │ 有賣給他,我沒有賺到任何錢。交易後藥頭頑皮豹就會在其泰山住處│ │ │ │ │ 分給我毒品吸食,收來的錢就交給藥頭。(見22132卷221頁) │ │ │ │ │ ②上開幫曾治偉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③(吳雅卿有無拿過毒品給曾治偉、林宏義?)我不知道。有時我在房│ │ │ │ │ 間裡睡覺,他們會進來問有無毒品,但吳雅卿有無拿毒品給他們我不│ │ │ │ │ 知道。(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①100年7月2日晚間7時55分、9時11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第152頁第1至2列,及同卷第165頁第4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6 │100年7月13日│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曾治偉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8時53分 │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年4│ │ │許。 │處樓下。 │第0000-000│話,與曾治偉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月,附│ │ │ │ │159 號行動│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表四之│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7,00│賣第2 級│物暨販│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賣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1公克 │ │所得新│ │ │ │ │ │)並親自交付上開毒品予│ │臺幣7,│ │ │ │ │ │曾治偉,且當場收受曾治│ │000 元│ │ │ │ │ │偉交付之現金7,000元; │ │均沒收│ │ │ │ │ │嗣由鄭清輝將收取上開現│ │之,其│ │ │ │ │ │金中之6,000元交付予上 │ │中販賣│ │ │ │ │ │游藥頭即綽號「頑皮豹」│ │所得新│ │ │ │ │ │成年男子。 │ │臺幣7,│ │ │ │ │ ├───────────┤ │000 元│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如全部│ │ │ │ │ │賺取利得約1,000元。 │ │或一部│ │ ├──────┴────────┴─────┴───────────┤ │不能沒│ │ │備 註│ │收時,│ │ ├─────────────────────────────────┤ │以其財│ │ │◎人之供述: │ │產抵償│ │ │⑴曾治偉。 │ │之。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43至151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中湖里15鄰56之3號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現場即我房間 │ │ │ │ │ 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1個及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上開查獲物都是我的,玻璃球是我自己吸毒用,行動電話是聯絡事│ │ │ │ │ 情使用(見22602卷144至145頁)。 │ │ │ │ │ ②我施用的毒品安非他命是向鄭清輝、阿信購買的;鄭清輝就是他本人│ │ │ │ │ ,地址是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電話是0000-000000號,│ │ │ │ │ 他是原住民;阿信本名是楊鐘信,跟鄭清輝住一起,電話是0000-000│ │ │ │ │ 408 號(見22602卷146頁)。 │ │ │ │ │ ③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自己使用,去年3月份申租,這號│ │ │ │ │ 碼都是我自己在使用(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④我綽號叫「小偉」,但我有好幾個如:「瘋子」、「神經」等綽號,│ │ │ │ │ 都是別人稱呼我的(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⑤經我檢視警方當場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號碼欄位之門│ │ │ │ │ 號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小偉-曾治偉」是我本人,再經我│ │ │ │ │ 逐一檢視譯文表內通話內容,確定是我以該門號向上游毒販即阿輝【│ │ │ │ │ 鄭清輝】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⑥鄭清輝是朋友阿信【楊鐘信】介紹給我認識,認識約3、4個月;吳雅│ │ │ │ │ 卿是鄭清輝的女朋友,認識約3、4個月;林宏義跟我是同鄉,小時候│ │ │ │ │ 就認識(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⑦我與上游毒販鄭清輝相約交易毒品的地點,我是去鄭清輝的住所向他│ │ │ │ │ 購買,有時也約在他住家外面附近路邊交易(見22602卷149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95頁反面至98頁正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98頁反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 │ │ │ │ 看過;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阿輝;就是檢察官提示照片中的鄭清輝(見22132卷96頁 │ │ │ │ │ 正面)。 │ │ │ │ │ ④蔣銘益有拿錢給我跟我合資購買毒品。買了之後依照出資多寡再分毒│ │ │ │ │ 品(見22132卷96頁正面)。 │ │ │ │ │ ⑤我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買過好│ │ │ │ │ 幾次毒品,有時鄭清輝會主動打給我問我要不要買毒品(見22132卷 │ │ │ │ │ 97頁正面)。 │ │ │ │ │ ⑥(提示100年7月13日20時41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要多一點」、│ │ │ │ │ 「要幾個」、「現在拿」代表何意?)「我要多一點」代表我要多買│ │ │ │ │ 1包,總共以7000元價格買2包安非他命(見22132卷97頁正至反面) │ │ │ │ │ 。 │ │ │ │ │ ⑦(提示100年7月13日20時53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在樓下」代表│ │ │ │ │ 何意?)代表鄭清輝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以7000元價格賣我2包│ │ │ │ │ 安非他命,重量多少我不知道,當時那一次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 │ │ │ │ 是我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 │ │ │ │ │ 卷97頁反面) │ │ │ │ │ ⑧我沒有貼鄭清輝油錢。他說他的毒品都放在外面,很少放在林口仁愛│ │ │ │ │ 路1段310號4樓的住家,只要有人要跟他買,他會去別處拿毒品。我 │ │ │ │ │ 有實際去他的房間看過。但我不知道鄭清輝的毒品都放置何處(見 │ │ │ │ │ 22132卷97頁反面)。 │ │ │ │ │ (B)100.9.2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57至1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 第160頁): │ │ │ │ │ ①100年8月11日至板橋地檢署製作筆錄所述均實在;不是為了交保才誣│ │ │ │ │ 陷鄭清輝及吳雅卿(見22132卷157頁)。 │ │ │ │ │ (C)100.10.3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257至2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第260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57頁)。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過 │ │ │ │ │ (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3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他│ │ │ │ │ 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曾治偉會說100年7月13日201時53分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 │ │ │ │ │ 號4樓家中向你買7000元安非他命?)沒有這件事。(見22132卷74頁│ │ │ │ │ )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13日20時41分、20時53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 │ 文。其中「我要多一點」代表何意?當天晚上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曾│ │ │ │ │ 治偉?)曾治偉打電話問我說我這裡有沒有毒品,當時我在家裡,我│ │ │ │ │ 打電話給藥頭幫他聯絡拿毒品,我有幫他拿,但我沒有賣給他,我沒│ │ │ │ │ 有賺到任何錢。交易後藥頭頑皮豹就會在其泰山住處分給我毒品吸食│ │ │ │ │ ,收來的錢就交給藥頭。(見22132卷221頁) │ │ │ │ │ ②上開幫曾治偉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 卷224 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7月13日下午4時53分、晚間8時16分、41分及53分,門號第0000-000│ │ │ │ │ 532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偵22602卷第152頁第11列起至153頁第1、2列 │ │ │ │ │ )。 │ │ │ │ │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7 │100年7月16日│新北市林口區仁愛│曾治偉 │曾治偉與蔣銘益議定共同│毒品危害│有期徒│ │ │上午7、8時許│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出資1,000 元向鄭清輝購│防制條例│刑2 年│ │ │。 │處。 │第0000-000│買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第4 條第│4 月,│ │ │ │ │159 號行動│命後,即由曾治偉持用左│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列電話,與鄭清輝持用之│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 │毒品罪。│幣1,00│ │ │ │ │ │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時│ │0元以 │ │ │ │ │ │、地,由鄭清輝以1,000 │ │及附表│ │ │ │ │ │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 │ │四之物│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2至 │ │,均沒│ │ │ │ │ │0.3 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收之。│ │ │ │ │ │開毒品予曾治偉,且當場│ │其中販│ │ │ │ │ │收受曾治偉交付之現金1,│ │賣所得│ │ │ │ │ │000元;嗣由鄭清輝將收 │ │新臺幣│ │ │ │ │ │取上開現金1,000元交付 │ │1,000 │ │ │ │ │ │予上游藥頭即綽號「頑皮│ │元如全│ │ │ │ │ │豹」之成年男子。 │ │部或一│ │ │ │ │ ├───────────┤ │部不能│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沒收時│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以其│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財產抵│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償之。│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曾治偉。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43至151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中湖里15鄰56之3號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現場即我房間 │ │ │ │ │ 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1個及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上開查獲物都是我的,玻璃球是我自己吸毒用,行動電話是聯絡事│ │ │ │ │ 情使用(見22602卷144至145頁)。 │ │ │ │ │ ②我施用的毒品安非他命是向鄭清輝、阿信購買的;鄭清輝就是他本人│ │ │ │ │ ,地址是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電話是0000-000000號,│ │ │ │ │ 他是原住民;阿信本名是楊鐘信,跟鄭清輝住一起,電話是0000-000│ │ │ │ │ 408 號(見22602卷146頁)。 │ │ │ │ │ ③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自己使用,去年3月份申租,這號│ │ │ │ │ 碼都是我自己在使用(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④我綽號叫「小偉」,但我有好幾個如:「瘋子」、「神經」等綽號,│ │ │ │ │ 都是別人稱呼我的(見22602卷147頁)。 │ │ │ │ │ ⑤經我檢視警方當場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號碼欄位之門│ │ │ │ │ 號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小偉-曾治偉」是我本人,再經我│ │ │ │ │ 逐一檢視譯文表內通話內容,確定是我以該門號向上游毒販即阿輝【│ │ │ │ │ 鄭清輝】購買毒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⑥鄭清輝是朋友阿信【楊鐘信】介紹給我認識,認識約3、4個月;吳雅│ │ │ │ │ 卿是鄭清輝的女朋友,認識約3、4個月;林宏義跟我是同鄉,小時候│ │ │ │ │ 就認識(見22602卷148頁)。 │ │ │ │ │ ⑦我與上游毒販鄭清輝相約交易毒品的地點,我是去鄭清輝的住所向他│ │ │ │ │ 購買,有時也約在他住家外面附近路邊交易(見22602卷149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95頁反面至98頁正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98頁反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 │ │ │ │ 看過;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95頁反面)。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阿輝;就是檢察官提示照片中的鄭清輝(見22132卷96頁 │ │ │ │ │ 正面)。 │ │ │ │ │ ④蔣銘益有拿錢給我跟我合資購買毒品。買了之後依照出資多寡再分毒│ │ │ │ │ 品(見22132卷96頁正面)。 │ │ │ │ │ ⑤我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買過好│ │ │ │ │ 幾次毒品,有時鄭清輝會主動打給我問我要不要買毒品(見22132卷 │ │ │ │ │ 97頁正面)。 │ │ │ │ │ ⑥(提示100年7月15日18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你又沒了」、「│ │ │ │ │ 對,方便見個面嗎」代表何意?)當時是蔣銘益拿錢叫我去買安非他│ │ │ │ │ 命(見22132卷97頁反面)。 │ │ │ │ │ ⑦(提示100年7月15日20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一張」代表何意│ │ │ │ │ ?)是指我要跟鄭清輝買1000元安非他命,那次是我先拿1000元給他│ │ │ │ │ ,他隔天即7月16日早上7、8時許才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拿安非│ │ │ │ │ 他命給我。當時不是我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 │ │ │ │ 他買的(見22132卷97頁反面)。 │ │ │ │ │ ⑧我沒有貼鄭清輝油錢。他說他的毒品都放在外面,很少放在林口仁愛│ │ │ │ │ 路1段310號4樓的住家,只要有人要跟他買,他會去別處拿毒品。我 │ │ │ │ │ 有實際去他的房間看過。但我不知道鄭清輝的毒品都放置何處(見 │ │ │ │ │ 22132卷97頁反面)。 │ │ │ │ │ ⑨蔣銘益知道我跟誰買毒品,也知道我跟鄭清輝拿毒品(見22132卷97 │ │ │ │ │ 頁反面)。 │ │ │ │ │ (B)100.9.2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57至1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 第160頁): │ │ │ │ │ ①100年8月11日至板橋地檢署製作筆錄所述均實在;不是為了交保才誣│ │ │ │ │ 陷鄭清輝及吳雅卿(見22132卷157頁)。 │ │ │ │ │ (C)100.10.3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257至259頁;結文:同上卷│ │ │ │ │ 第260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57頁)。 │ │ │ │ │ │ │ │ │ │⑵蔣銘益。 │ │ │ │ │ ☆警詢: │ │ │ │ │ (A)1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231至236頁): │ │ │ │ │ ①我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見22602卷233頁)。 │ │ │ │ │ ②我的安非他命毒品來源,是我拿錢給同事曾治偉,請曾治偉幫我買的│ │ │ │ │ ;我不知道曾治偉是向何人購買,我大約請曾治偉幫我去買過2、3次│ │ │ │ │ 安非他命(見22602卷233頁)。 │ │ │ │ │ ③我從上個月開始有請曾治偉幫我購買安非他命,前後約2、3次。每次│ │ │ │ │ 都是買1000元,重量多少我不知道。購買的安非他命都是自己吸食用│ │ │ │ │ 的(見22602卷234頁)。 │ │ │ │ │ ④我的毒品是請警方提示指證相片中編號7的曾治偉去幫我購買的,但 │ │ │ │ │ 我不知道他是不是跟指證相片中的人購買(見22602卷234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100頁反面至101頁正面):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 │ │ │ │ 看過;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0頁反面)。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00頁反面)。 │ │ │ │ │ ③(毒品來源為何?)我是拿錢給曾治偉,要他去買,他自己也和我合│ │ │ │ │ 資購買,買回來後每人分一半,至於他跟誰買我不知道。(見22132 │ │ │ │ │ 卷101頁正面) │ │ │ │ │ ④(提示鄭清輝照片。是否認識此人?)不認識。(見22132卷101頁正│ │ │ │ │ 面) │ │ │ │ │ (B)100.10.3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57頁): │ │ │ │ │ ①(你們毒品來源?)我是拿錢給曾治偉,由他去跟別人購買,至於是│ │ │ │ │ 向誰買我不知道。(見22132卷257頁) │ │ │ │ │ │ │ │ │ │⑶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我沒有販賣毒品予李容盛、林宏義、楊鐘信、曾治偉。我都是幫他們│ │ │ │ │ 調,我本身沒有什麼錢去買,現在跟頑皮豹調毒品(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⑤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有叫他們貼一些油錢,我跟頑皮豹拿3000元就跟│ │ │ │ │ 他們收3000元,有時會跟他們一起施用安非他命(見22132卷73頁) │ │ │ │ │ 。 │ │ │ │ │ ⑥(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⑦(為何曾治偉會說100年7月16日7、8許在你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 │ │ │ │ │ 家中向你買1000元安非他命?)他沒調過那麼少的,他都調2000或 │ │ │ │ │ 3000 元。(見22132卷74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15日20時30分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 │ │ │ │ │ 一張」、「一個」代表何意?隔天早上7、8時許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 │ │ │ │ 曾治偉?)這是我跟曾治偉合資購買3500元安非他命。(見22132卷 │ │ │ │ │ 221至222頁) │ │ │ │ │ ②上開幫曾治偉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⑴100年7月15日晚間6時24分、7時12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第153頁第3至4列)。 │ │ │ │ │⑵100年7月15日晚間8時30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 │ │ │ │ │ 偵22602卷第153頁第5列)。 │ │ │ │ │⑶100年7月15日晚間8時40分及48分、11時35分及45分、100年7月16日凌晨0│ │ │ │ │ 時46分及56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偵22602卷第 │ │ │ │ │ 153 頁第6列起至154頁第1列)。 │ │ │ │ │⑷100年7月15日晚間10時1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 │ │ │ │ │ 偵22602卷第165頁第8列)。 │ │ │ │ │ │ │ │ │ │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0年7月31日│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尤青山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10時許。│北路6巷1號4樓之1│(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 │。 │第0000-000│話,與尤青山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868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2, │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00 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 │毒品罪。│幣2,00│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0.│ │0元以 │ │ │ │ │ │4公克)並親自交付上開 │ │及附表│ │ │ │ │ │毒品予尤青山,且當場收│ │四之物│ │ │ │ │ │受尤青山交付之現金2,00│ │,均沒│ │ │ │ │ │0元;嗣由鄭清輝將收取 │ │收之。│ │ │ │ │ │上開現金2,000元交付予 │ │其中販│ │ │ │ │ │藥頭即綽號「頑皮豹」之│ │賣所得│ │ │ │ │ │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2,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部或一│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部不能│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沒收時│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以其│ │ ├──────┴────────┴─────┴───────────┤ │財產抵│ │ │備 註│ │償之。│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尤青山。 │ │ │ │ │ ☆警詢: │ │ │ │ │ (A)1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95至203頁): │ │ │ │ │ ①警方於100年8月11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 │ │ │ │ 市○○區○○○路○巷○號4樓之1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前│ │ │ │ │ 述時、地查獲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3公克】及安 │ │ │ │ │ 非他命吸食器1組(見22602卷196頁);上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都是 │ │ │ │ │ 我所有,是我吸食毒品使用(見22602卷196至197頁);我最後一次 │ │ │ │ │ 施用安非他命是在100年8月2日,在我住處客廳內施用(見22602卷 │ │ │ │ │ 197頁)。 │ │ │ │ │ ②我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我毒品安非他命的來源是向一名綽號「阿│ │ │ │ │ 輝」的男子購買(見22602卷197頁)。 │ │ │ │ │ ③綽號「阿輝」的男子真實姓名年籍我不清楚,他住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電話是0000-000000號(見22602卷197至198頁)。 │ │ │ │ │ ④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詳如警方提供之附件譯 │ │ │ │ │ 文表對象B;該門號是我女友在98年間申租的,今年才改成我的名字 │ │ │ │ │ ,但申租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不曾借他人使用(見22602卷198│ │ │ │ │ 頁)。 │ │ │ │ │ ⑤我綽號叫「青山」,就詳如上開附件譯文表對象B記載之「青山」( │ │ │ │ │ 見22602卷198頁)。 │ │ │ │ │ ⑥警方當場提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910│ │ │ │ │ -774300、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青山」,經我檢視後,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對象B」是我本人,該譯文表內容是我本│ │ │ │ │ 人以該電話向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綽號「阿輝」之毒販購買毒 │ │ │ │ │ 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98至199頁);我還有使用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22602卷201至202頁)。 │ │ │ │ │ ⑦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係綽號「阿輝」之男子在使用(見22602卷│ │ │ │ │ 199頁)。 │ │ │ │ │ ⑧我是當兵跟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認識,認識約10年;我知道綽號「│ │ │ │ │ 小卿」的吳雅卿是他女朋友(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⑨我都是打電話向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購買毒品,並曾和他約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他住家外的全家便利超商交易毒品,有時候│ │ │ │ │ 他本人會拿毒品來我家樓下與我交易,我都是以現金向他購毒,有時│ │ │ │ │ 候會以賒帳方式購毒(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⑩我只有跟綽號「阿輝」的男子鄭清輝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201頁)│ │ │ │ │ 。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3頁反面至105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 │ │ │ │ ,所說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3頁反面)│ │ │ │ │ 。 │ │ │ │ │ ②扣案毒品是我吸食剩下的(見22132卷104頁正面)。 │ │ │ │ │ ③(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04│ │ │ │ │ 頁正面)。 │ │ │ │ │ ④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我都是以│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購買毒品(見2213│ │ │ │ │ 2卷104頁正面)。 │ │ │ │ │ ⑤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04頁正面)。 │ │ │ │ │ ⑥這包毒品是我在100 年7月31日22時許,以2000元在我三重住處樓下 │ │ │ │ │ 跟阿飛買的,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不是請他幫我買,也不是│ │ │ │ │ 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04頁反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100年7月31日22時許有無在尤青山三重住處販賣2000元安非他命予│ │ │ │ │ 尤青山?)沒有。我是幫他跟藥頭拿,收來的錢交給藥頭頑皮豹,我│ │ │ │ │ 沒有賺取任何錢。(見22132卷222頁) │ │ │ │ │ ②上開幫尤青山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①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②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 │ │ │ │ │ │ │ │ │◎查扣物品: │ │ │ │ │⑴尤青山為警查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882公克)。 │ │ │ │ │⑵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9 │100年6月1日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尤青山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凌晨2時許。 │北路6巷1號4樓之1│(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 │。 │第0000-000│話,與尤青山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300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3,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3,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5至 │ │0元以 │ │ │ │ │ │0.6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 │及附表│ │ │ │ │ │開毒品予尤青山,且當場│ │四之物│ │ │ │ │ │收受尤青山交付之現金3,│ │,均沒│ │ │ │ │ │000元;嗣由鄭清輝將收 │ │收之。│ │ │ │ │ │取上開現金中之2,500元 │ │其中販│ │ │ │ │ │交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 │賣所得│ │ │ │ │ │頑皮豹」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3,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利得約500元。 │ │部或一│ │ ├──────┴────────┴─────┴───────────┤ │部不能│ │ │備 註│ │沒收時│ │ ├─────────────────────────────────┤ │,以其│ │ │◎人之供述: │ │財產抵│ │ │⑴尤青山。 │ │償之。│ │ │ ☆警詢: │ │ │ │ │ (A)1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95至203頁): │ │ │ │ │ ①警方於100年8月11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 │ │ │ │ 市○○區○○○路○巷○號4樓之1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前│ │ │ │ │ 述時、地查獲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3公克】及安 │ │ │ │ │ 非他命吸食器1組(見22602卷196頁);上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都是 │ │ │ │ │ 我所有,是我吸食毒品使用(見22602卷196至197頁)。 │ │ │ │ │ ②我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我毒品安非他命的來源是向一名綽號「阿│ │ │ │ │ 輝」的男子購買(見22602卷197頁)。 │ │ │ │ │ ③綽號「阿輝」的男子真實姓名年籍我不清楚,他住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電話是0000-000000號(見22602卷197至198頁)。 │ │ │ │ │ ④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詳如警方提供之附件譯 │ │ │ │ │ 文表對象B;該門號是我女友在98年間申租的,今年才改成我的名字 │ │ │ │ │ ,但申租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不曾借他人使用(見22602卷198│ │ │ │ │ 頁)。 │ │ │ │ │ ⑤我綽號叫「青山」,就詳如上開附件譯文表對象B記載之「青山」( │ │ │ │ │ 見22602卷198頁)。 │ │ │ │ │ ⑥警方當場提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910│ │ │ │ │ -774300、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青山」,經我檢視後,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對象B」是我本人,該譯文表內容是我本│ │ │ │ │ 人以該電話向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綽號「阿輝」之毒販購買毒 │ │ │ │ │ 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98至199頁);我還有使用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22602卷201至202頁)。 │ │ │ │ │ ⑦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係綽號「阿輝」之男子在使用(見22602卷│ │ │ │ │ 199頁)。 │ │ │ │ │ ⑧我是當兵跟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認識,認識約10年;我知道綽號「│ │ │ │ │ 小卿」的吳雅卿是他女朋友(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⑨我都是打電話向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購買毒品,並曾和他約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他住家外的全家便利超商交易毒品,有時候│ │ │ │ │ 他本人會拿毒品來我家樓下與我交易,我都是以現金向他購毒,有時│ │ │ │ │ 候會以賒帳方式購毒(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⑩我只有跟綽號「阿輝」的男子鄭清輝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201頁)│ │ │ │ │ 。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3頁反面至105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 │ │ │ │ ,所說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3頁反面)│ │ │ │ │ 。 │ │ │ │ │ ②(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04│ │ │ │ │ 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我都是以│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購買毒品(見2213│ │ │ │ │ 2卷104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04頁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1日0時14分、1時48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三個」 │ │ │ │ │ 代表何意?)是指我要跟鄭清輝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當天確實是│ │ │ │ │ 100年6月1日2時許在我三重住處以3000元代價跟阿飛買的,當時是一│ │ │ │ │ 手交錢一手交貨,我不是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 │ │ │ │ 跟他買的(見22132卷104頁反面至105頁正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1日0時14分、1時48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其│ │ │ │ │ 中「三個」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尤青山?)我是先跟他收│ │ │ │ │ 錢,之後再跟藥頭頑皮豹拿毒品給尤青山,收來的錢交給藥頭頑皮豹│ │ │ │ │ 。(見22132卷222頁) │ │ │ │ │ ②上開幫尤青山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1日凌晨0時14分、1時48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204頁倒數第2列、倒數第1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0│100年6月13日│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尤青山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8時30分 │北路6巷1號4樓之1│(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許。 │。 │第0000-000│話,與尤青山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868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5,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5,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1公克 │ │0元以 │ │ │ │ │ │)並親自交付上開毒品予│ │及附表│ │ │ │ │ │尤青山,且當場收受尤青│ │四之物│ │ │ │ │ │山交付之現金5,000元; │ │,均沒│ │ │ │ │ │嗣由鄭清輝將收取上開現│ │收之。│ │ │ │ │ │金中之4,500元交付予上 │ │其中販│ │ │ │ │ │游藥頭即綽號「頑皮豹」│ │賣所得│ │ │ │ │ │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5,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售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利得約500元。 │ │部或一│ │ ├──────┴────────┴─────┴───────────┤ │部不能│ │ │備 註│ │沒收時│ │ ├─────────────────────────────────┤ │,以其│ │ │◎人之供述: │ │財產抵│ │ │⑴尤青山。 │ │償之。│ │ │ ☆警詢: │ │ │ │ │ (A)1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95至203頁): │ │ │ │ │ ①警方於100年8月11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 │ │ │ │ 市○○區○○○路○巷○號4樓之1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前│ │ │ │ │ 述時、地查獲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3公克】及安 │ │ │ │ │ 非他命吸食器1組(見22602卷196頁);上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都是 │ │ │ │ │ 我所有,是我吸食毒品使用(見22602卷196至197頁)。 │ │ │ │ │ ②我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我毒品安非他命的來源是向一名綽號「阿│ │ │ │ │ 輝」的男子購買(見22602卷197頁)。 │ │ │ │ │ ③綽號「阿輝」的男子真實姓名年籍我不清楚,他住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電話是0000-000000號(見22602卷197至198頁)。 │ │ │ │ │ ④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詳如警方提供之附件譯 │ │ │ │ │ 文表對象B;該門號是我女友在98年間申租的,今年才改成我的名字 │ │ │ │ │ ,但申租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不曾借他人使用(見22602卷198│ │ │ │ │ 頁)。 │ │ │ │ │ ⑤我綽號叫「青山」,就詳如上開附件譯文表對象B記載之「青山」( │ │ │ │ │ 見22602卷198頁)。 │ │ │ │ │ ⑥警方當場提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910│ │ │ │ │ -774300、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青山」,經我檢視後,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對象B」是我本人,該譯文表內容是我本│ │ │ │ │ 人以該電話向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綽號「阿輝」之毒販購買毒 │ │ │ │ │ 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98至199頁);我還有使用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22602卷201至202頁)。 │ │ │ │ │ ⑦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係綽號「阿輝」之男子在使用(見22602卷│ │ │ │ │ 199頁)。 │ │ │ │ │ ⑧我是當兵跟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認識,認識約10年;我知道綽號「│ │ │ │ │ 小卿」的吳雅卿是他女朋友(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⑨我都是打電話向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購買毒品,並曾和他約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他住家外的全家便利超商交易毒品,有時候│ │ │ │ │ 他本人會拿毒品來我家樓下與我交易,我都是以現金向他購毒,有時│ │ │ │ │ 候會以賒帳方式購毒(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⑩我只有跟綽號「阿輝」的男子鄭清輝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201頁)│ │ │ │ │ 。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3頁反面至105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 │ │ │ │ ,所說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3頁反面)│ │ │ │ │ 。 │ │ │ │ │ ②(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04│ │ │ │ │ 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我都是以│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購買毒品(見2213│ │ │ │ │ 2卷104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04頁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13日19時52分、20時25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三張│ │ │ │ │ 」、「5,000元」代表何意?)是指我要跟鄭清輝購買5000元的安非 │ │ │ │ │ 他命,當天確實是100年6月13日20時30分許在我三重住處以5000元代│ │ │ │ │ 價跟阿飛買的,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不是請他幫我買,也不│ │ │ │ │ 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05頁正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13日19時52分、20時25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其中「三張」、「5000」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尤青山?│ │ │ │ │ )這是代表我跟尤青山合資購買5000元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2頁│ │ │ │ │ ) │ │ │ │ │ ②上開幫尤青山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13日晚間7時12分、8時25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206頁第1至2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清單)。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1│100年7月14日│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尤青山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晚間8時44分 │北路6巷1號4樓之1│(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後之某時點。│。 │第0000-000│話,於100年7月14日晚間│第4 條第│4 月,│ │ │ │ │868號行動 │8時44分許,與尤青山持 │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用之左列行動電話聯繫後│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約定由鄭清輝以2,000 │毒品罪。│幣2,00│ │ │ │ │ │元之價格出售第2 級毒品│ │0元以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2至 │ │及附表│ │ │ │ │ │0.3公克)予尤青山,嗣 │ │四之物│ │ │ │ │ │即在左列時、地,經鄭清│ │,均沒│ │ │ │ │ │輝親自交付上開毒品予尤│ │收之。│ │ │ │ │ │青山,翌(14)日乃收受│ │其中販│ │ │ │ │ │尤青山交付之現金2,000 │ │賣所得│ │ │ │ │ │元;嗣由鄭清輝將收取上│ │新臺幣│ │ │ │ │ │開現金2,000元交付予上 │ │2,000 │ │ │ │ │ │游藥頭即綽號「頑皮豹」│ │元如全│ │ │ │ │ │之成年男子。 │ │部或一│ │ │ │ │ ├───────────┤ │部不能│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沒收時│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以其│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財產抵│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償之。│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尤青山。 │ │ │ │ │ ☆警詢: │ │ │ │ │ (A)1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95至203頁): │ │ │ │ │ ①警方於100年8月11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 │ │ │ │ 市○○區○○○路○巷○號4樓之1執行拘提,當時我在場,警方並於前│ │ │ │ │ 述時、地查獲有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3公克】及安 │ │ │ │ │ 非他命吸食器1組(見22602卷196頁);上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都是 │ │ │ │ │ 我所有,是我吸食毒品使用(見22602卷196至197頁)。 │ │ │ │ │ ②我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習慣;我毒品安非他命的來源是向一名綽號「阿│ │ │ │ │ 輝」的男子購買(見22602卷197頁)。 │ │ │ │ │ ③綽號「阿輝」的男子真實姓名年籍我不清楚,他住在新北市林口區,│ │ │ │ │ 電話是0000-000000號(見22602卷197至198頁)。 │ │ │ │ │ ④我有使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詳如警方提供之附件譯 │ │ │ │ │ 文表對象B;該門號是我女友在98年間申租的,今年才改成我的名字 │ │ │ │ │ ,但申租後一直都是我本人在使用,不曾借他人使用(見22602卷198│ │ │ │ │ 頁)。 │ │ │ │ │ ⑤我綽號叫「青山」,就詳如上開附件譯文表對象B記載之「青山」( │ │ │ │ │ 見22602卷198頁)。 │ │ │ │ │ ⑥警方當場提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表,其中非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910│ │ │ │ │ -774300、0000-000000「對象B」欄位之「青山」,經我檢視後,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對象B」是我本人,該譯文表內容是我本│ │ │ │ │ 人以該電話向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綽號「阿輝」之毒販購買毒 │ │ │ │ │ 品安非他命的談話內容(見22602卷198至199頁);我還有使用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22602卷201至202頁)。 │ │ │ │ │ ⑦門號第0000-000000號電話係綽號「阿輝」之男子在使用(見22602卷│ │ │ │ │ 199頁)。 │ │ │ │ │ ⑧我是當兵跟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認識,認識約10年;我知道綽號「│ │ │ │ │ 小卿」的吳雅卿是他女朋友(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⑨我都是打電話向綽號「阿輝」的鄭清輝購買毒品,並曾和他約在新北│ │ │ │ │ 市○○區○○路1段310號他住家外的全家便利超商交易毒品,有時候│ │ │ │ │ 他本人會拿毒品來我家樓下與我交易,我都是以現金向他購毒,有時│ │ │ │ │ 候會以賒帳方式購毒(見22602卷200頁)。 │ │ │ │ │ ⑩我只有跟綽號「阿輝」的男子鄭清輝購買過毒品(見22602卷201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3頁反面至105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 │ │ │ │ ,所說實在;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3頁反面)│ │ │ │ │ 。 │ │ │ │ │ ②(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04│ │ │ │ │ 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我都是以│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鄭清輝0000-000000號電話購買毒品(見2213│ │ │ │ │ 2卷104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見22132卷104頁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7月13日20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借我兩棟,明天│ │ │ │ │ 還你三張」、「明天看你欠我多少,明天就多還你一張」代表何意?│ │ │ │ │ )是指我要先跟鄭清輝買2000元的安非他命,100年7月13日20時44分│ │ │ │ │ 以後【確切時間忘記了】,鄭清輝確實有拿安非他命到我三重住處給│ │ │ │ │ 我,我隔天確實有拿2000元給他。我不是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 │ │ │ │ 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05頁正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第9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7月14日20時44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借 │ │ │ │ │ 我二棟」、「明天還你三張」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尤青山│ │ │ │ │ ?)這是代表我跟尤青山借錢,不是販賣毒品。(見22132卷222頁)│ │ │ │ │ ②上開幫尤青山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C)100.11.9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63至264頁): │ │ │ │ │ ①(有無販賣毒品?)我回去想之後我認為我真的沒有賺他們的錢,我│ │ │ │ │ 不知道這樣是販賣行為,我有時還會跟他們一起合資購買。(見2213│ │ │ │ │ 2卷264頁) │ │ │ │ │ ②(當林宏義、李容盛、曾治偉、張家豪、楊鐘信等人向你買毒品時,│ │ │ │ │ 你身上都不曾有過毒品?)沒有。都是他們跟我說要買毒品時我才去│ │ │ │ │ 向頑皮豹拿毒品,不然就是跟他們合資購買。(見22132卷26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7月14日晚間8時44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板檢100 │ │ │ │ │ 偵22602卷207頁第2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清單)。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2│100年6月6日 │新北市新莊區西盛│張家豪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凌晨2時37分 │街382巷6號住處附│(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許。 │近之巷口。 │第0000-000│話,與張家豪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949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2,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2,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2至 │ │0元以 │ │ │ │ │ │0.3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 │及附表│ │ │ │ │ │開毒品予張家豪,且當場│ │四之物│ │ │ │ │ │收受張家豪交付之現金 │ │,均沒│ │ │ │ │ │2,000元;嗣由鄭清輝將 │ │收之。│ │ │ │ │ │收取上開現金2,000元交 │ │其中販│ │ │ │ │ │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頑│ │賣所得│ │ │ │ │ │皮豹」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2,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部或一│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部不能│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沒收時│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以其│ │ ├──────┴────────┴─────┴───────────┤ │財產抵│ │ │備 註│ │償之。│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張家豪。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30至140頁): │ │ │ │ │ ①警方在100年8月11日1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 │ │ │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在場,警方並│ │ │ │ │ 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聲搜字第001798號搜索票在上址執行,現 │ │ │ │ │ 場查獲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安 │ │ │ │ │ 非他命毒品殘渣袋3個、無線電對講機3部、茶壺19個、手錶10只、玉│ │ │ │ │ 飾項鍊4條、MIO衛星導航機1臺、古書3本、筆記型電腦包1個、筆記 │ │ │ │ │ 型電腦1部【含背包】、外幣及古幣69枚等物品之情節,均實在,就 │ │ │ │ │ 是在前址及我駕駛的7838-FL號自小客車上分別查獲。該行動電話、 │ │ │ │ │ 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是我的,其他的東西都是鄭清輝的;行動電 │ │ │ │ │ 話是我平常對外聯絡使用,也有拿來聯絡購毒等事情(見22602卷132│ │ │ │ │ 頁)。 │ │ │ │ │ ②我認識鄭清輝,與鄭清輝是朋友關係(見22602卷132頁)。 │ │ │ │ │ ③我施用的安非他命是鄭清輝賣給我的(見22602卷133頁)。 │ │ │ │ │ ④我的綽號是「阿豪」、「小張」(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⑤0000-000000是鄭清輝使用的手機,我就是用這個電話門號跟他買毒 │ │ │ │ │ 品;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女兒的電話,0976-1│ │ │ │ │ 10544是我兒子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家裡電話,我曾有以該三支│ │ │ │ │ 電話與鄭清輝聯絡(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⑥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及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對象B」欄位之「小張-張家│ │ │ │ │ 豪」是我本人;譯文通話內容有買毒品、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 │ │ │ │ 別人調毒品等事(見22602卷135頁)。 │ │ │ │ │ ⑦(你如何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別人調毒品?)有朋友要買,我│ │ │ │ │ 就用電話跟阿輝問有沒有毒品,並把朋友介紹給阿輝認識,我共介紹│ │ │ │ │ 過阿強【0000-000000】向鄭清輝買毒品(見22602卷136頁)。 │ │ │ │ │ ⑧鄭清輝都是以1公克3500元的價錢賣給我(見22602卷13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9頁反面至113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所說實在│ │ │ │ │ ;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9頁反面)。 │ │ │ │ │ ②毒品來源是阿飛(見22132卷110頁正面);(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 │ │ │ │ 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10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見22132 │ │ │ │ │ 卷110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0976的電話是登記在我│ │ │ │ │ 兒子名下,如果以這支電話打給鄭清輝就是我打的(見22132卷110頁│ │ │ │ │ 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6日1時53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本來要先拿 │ │ │ │ │ 2,000給你」、「我請你」代表何意?)是指我本來要以3500元代價 │ │ │ │ │ 向鄭清輝購買安非他命,但當時我身上只有2000元,我不好意思欠他│ │ │ │ │ ,所以就以2000元向他買安非他命。他大概是在2時37分許到我新莊 │ │ │ │ │ 住處巷口交付安非他命給我,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請他│ │ │ │ │ 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12頁反│ │ │ │ │ 面)。 │ │ │ │ │ (B)100.10.2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30、234至235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35頁)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 │ │ │ │ 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話做 │ │ │ │ │ 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 人的│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張家豪是朋友,張家豪綽號「小張」(見22602卷第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6日1時53分、2時37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其│ │ │ │ │ 中「2000元」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張家豪?)這是我之前│ │ │ │ │ 有幫他拿2000元安非他命,他欠我錢。(見22132卷223頁) │ │ │ │ │ ②上開幫張家豪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6日凌晨1時53分、2時37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板檢100偵22132卷246頁反面倒數第2列、倒數第1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清單)。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3│100年6月8日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張家豪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上午11時48分│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許。 │處。 │第0000-000│話,與張家豪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949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3,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3,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5至 │ │0元以 │ │ │ │ │ │0.6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 │及附表│ │ │ │ │ │開毒品予張家豪,且當場│ │四之物│ │ │ │ │ │收受張家豪交付之現金 │ │,均沒│ │ │ │ │ │3,000元;嗣由鄭清輝將 │ │收之。│ │ │ │ │ │收取上開現金中之2,500 │ │其中販│ │ │ │ │ │元交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 │賣所得│ │ │ │ │ │「頑皮豹」之成年男子。│ │新臺幣│ │ │ │ │ ├───────────┤ │3,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利得約500元。 │ │部或一│ │ ├──────┴────────┴─────┴───────────┤ │部不能│ │ │備 註│ │沒收時│ │ ├─────────────────────────────────┤ │,以其│ │ │◎人之供述: │ │財產抵│ │ │⑴張家豪。 │ │償之。│ │ │ ☆警詢: │ │ │ │ │ (A)10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30至140頁): │ │ │ │ │ ①警方在100年8月11日1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 │ │ │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在場,警方並│ │ │ │ │ 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聲搜字第001798號搜索票在上址執行,現 │ │ │ │ │ 場查獲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安 │ │ │ │ │ 非他命毒品殘渣袋3個、無線電對講機3部、茶壺19個、手錶10只、玉│ │ │ │ │ 飾項鍊4條、MIO衛星導航機1臺、古書3本、筆記型電腦包1個、筆記 │ │ │ │ │ 型電腦1部【含背包】、外幣及古幣69枚等物品之情節,均實在,就 │ │ │ │ │ 是在前址及我駕駛的7838-FL號自小客車上分別查獲。該行動電話、 │ │ │ │ │ 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是我的,其他的東西都是鄭清輝的;行動電 │ │ │ │ │ 話是我平常對外聯絡使用,也有拿來聯絡購毒等事情(見22602卷132│ │ │ │ │ 頁)。 │ │ │ │ │ ②我認識鄭清輝,與鄭清輝是朋友關係(見22602卷132頁)。 │ │ │ │ │ ③我施用的安非他命是鄭清輝賣給我的(見22602卷133頁)。 │ │ │ │ │ ④我的綽號是「阿豪」、「小張」(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⑤0000-000000是鄭清輝使用的手機,我就是用這個電話門號跟他買毒 │ │ │ │ │ 品;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女兒的電話,0976-1│ │ │ │ │ 10544是我兒子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家裡電話,我曾有以該三支│ │ │ │ │ 電話與鄭清輝聯絡(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⑥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及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對象B」欄位之「小張-張家│ │ │ │ │ 豪」是我本人;譯文通話內容有買毒品、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 │ │ │ │ 別人調毒品等事(見22602卷135頁)。 │ │ │ │ │ ⑦(你如何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別人調毒品?)有朋友要買,我│ │ │ │ │ 就用電話跟阿輝問有沒有毒品,並把朋友介紹給阿輝認識,我共介紹│ │ │ │ │ 過阿強【0000-000000】向鄭清輝買毒品(見22602卷136頁)。 │ │ │ │ │ ⑧鄭清輝都是以1公克3500元的價錢賣給我(見22602卷13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9頁反面至113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所說實在│ │ │ │ │ ;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9頁反面)。 │ │ │ │ │ ②毒品來源是阿飛(見22132卷110頁正面);(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 │ │ │ │ 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10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見22132 │ │ │ │ │ 卷110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0976的電話是登記在我│ │ │ │ │ 兒子名下,如果以這支電話打給鄭清輝就是我打的(見22132卷110頁│ │ │ │ │ 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8日11時12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等一下全部給 │ │ │ │ │ 你3,000」代表何意?)是指我本來要以3500元代價向鄭清輝購買安 │ │ │ │ │ 非他命,但當時我身上只有3000元,我不好意思欠他,所以就以3000│ │ │ │ │ 元向他買安非他命。他大概是在11時48分許到新北市○○區○○路上│ │ │ │ │ 的便利商店跟我碰面後,到新北市○○區○○路1段310號4樓鄭清輝 │ │ │ │ │ 的租屋處交付安非他命給我,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請他│ │ │ │ │ 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12頁反│ │ │ │ │ 面)。 │ │ │ │ │ (B)100.10.2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30、234至235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35頁)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 │ │ │ │ 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話做 │ │ │ │ │ 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張家豪是朋友,張家豪綽號「小張」(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8日11時12分、11時38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 │ │ │ │ 其中「2000」、「3000」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張家豪?)│ │ │ │ │ 我是先跟他收錢,之後再跟藥頭頑皮豹拿毒品給張家豪,收來的錢交│ │ │ │ │ 給藥頭頑皮豹,我沒有賺取任何錢。(見22132卷223頁) │ │ │ │ │ ②上開幫張家豪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①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②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8日上午11時12分、38分及48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 │ │ │ │ 文(板檢100偵22132卷247頁反面第3至5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4│100年6月13日│新北市林口區仁愛│張家豪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中午12時9分 │路1段310號4樓住 │(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許。 │處。 │第0000-000│話,與張家豪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 │949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2,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2,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2至 │ │0元以 │ │ │ │ │ │0.3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 │及附表│ │ │ │ │ │開毒品予張家豪,且當場│ │四之物│ │ │ │ │ │收受張家豪交付之現金 │ │,均沒│ │ │ │ │ │2,000元;嗣由鄭清輝將 │ │收之。│ │ │ │ │ │收取上開現金2,000元交 │ │其中販│ │ │ │ │ │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頑│ │賣所得│ │ │ │ │ │皮豹」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2,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部或一│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部不能│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沒收時│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以其│ │ ├──────┴────────┴─────┴───────────┤ │財產抵│ │ │備 註│ │償之。│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張家豪。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30至140頁): │ │ │ │ │ ①警方在100年8月11日1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 │ │ │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在場,警方並│ │ │ │ │ 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聲搜字第001798號搜索票在上址執行,現 │ │ │ │ │ 場查獲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安 │ │ │ │ │ 非他命毒品殘渣袋3個、無線電對講機3部、茶壺19個、手錶10只、玉│ │ │ │ │ 飾項鍊4條、MIO衛星導航機1臺、古書3本、筆記型電腦包1個、筆記 │ │ │ │ │ 型電腦1部【含背包】、外幣及古幣69枚等物品之情節,均實在,就 │ │ │ │ │ 是在前址及我駕駛的7838-FL號自小客車上分別查獲。該行動電話、 │ │ │ │ │ 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是我的,其他的東西都是鄭清輝的;行動電 │ │ │ │ │ 話是我平常對外聯絡使用,也有拿來聯絡購毒等事情(見22602卷132│ │ │ │ │ 頁)。 │ │ │ │ │ ②我認識鄭清輝,與鄭清輝是朋友關係(見22602卷132頁)。 │ │ │ │ │ ③我施用的安非他命是鄭清輝賣給我的(見22602卷133頁)。 │ │ │ │ │ ④我的綽號是「阿豪」、「小張」(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⑤0000-000000是鄭清輝使用的手機,我就是用這個電話門號跟他買毒 │ │ │ │ │ 品;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女兒的電話,0976-1│ │ │ │ │ 10544是我兒子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家裡電話,我曾有以該三支│ │ │ │ │ 電話與鄭清輝聯絡(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⑥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及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對象B」欄位之「小張-張家│ │ │ │ │ 豪」是我本人;譯文通話內容有買毒品、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 │ │ │ │ 別人調毒品等事(見22602卷135頁)。 │ │ │ │ │ ⑦(你如何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別人調毒品?)有朋友要買,我│ │ │ │ │ 就用電話跟阿輝問有沒有毒品,並把朋友介紹給阿輝認識,我共介紹│ │ │ │ │ 過阿強【0000-000000】向鄭清輝買毒品(見22602卷136頁)。 │ │ │ │ │ ⑧鄭清輝都是以1公克3500元的價錢賣給我(見22602卷13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9頁反面至113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所說實在│ │ │ │ │ ;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9頁反面)。 │ │ │ │ │ ②毒品來源是阿飛(見22132卷110頁正面);(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 │ │ │ │ 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10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見22132 │ │ │ │ │ 卷110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0976的電話是登記在我│ │ │ │ │ 兒子名下,如果以這支電話打給鄭清輝就是我打的(見22132卷110頁│ │ │ │ │ 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13日9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本來要先拿 │ │ │ │ │ 2,000給你」、「我請你」代表何意?)是指我本來要以3500元代價 │ │ │ │ │ 向鄭清輝購買安非他命,但當時我身上只有2000元,我不好意思欠他│ │ │ │ │ ,所以就以2000元向他買安非他命。他大概是在2時37分許到我新莊 │ │ │ │ │ 住處巷口交付安非他命給我,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請他│ │ │ │ │ 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12頁反│ │ │ │ │ 面)。 │ │ │ │ │ (B)100.10.2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30、234至235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35頁)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 │ │ │ │ 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話做 │ │ │ │ │ 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張家豪是朋友,張家豪綽號「小張」(見22602卷第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13日9時30分、12時9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 │ │ │ │ │ 其中「2000」代表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張家豪?)這是我要跟│ │ │ │ │ 張家豪合資一起購買安非他命,不是賣給他。(見22132卷223頁) │ │ │ │ │ ②上開幫張家豪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①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②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12時9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 │ │ │ │ (板檢100偵22132卷248頁正面倒數第3列、倒數第1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清單)。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15│100年6月16日│新北市樹林區俊英│張家豪 │鄭清輝以自己持用之門號│毒品危害│有期徒│ │ │下午1時30分 │街53巷30之10號某│(持用門號│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 │防制條例│刑2 年│ │ │許。 │不詳公司廠址外相│第0000-000│話,與張家豪持用之左列│第4 條第│4 月,│ │ │ │鄰之道路旁。 │949號行動 │行動電話聯繫,而於左列│2 項之販│販賣所│ │ │ │ │電話聯繫)│時、地,由鄭清輝以2,00│賣第2 級│得新臺│ │ │ │ │ │0元之價格出售第2級毒品│毒品罪。│幣2,00│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約0.2至 │ │0 元以│ │ │ │ │ │0.3公克)並親自交付上 │ │及附表│ │ │ │ │ │開毒品予張家豪,且當場│ │四之物│ │ │ │ │ │收受張家豪交付之現金 │ │,均沒│ │ │ │ │ │2,000元;嗣由鄭清輝將 │ │收之。│ │ │ │ │ │收取上開現金2,000元交 │ │其中販│ │ │ │ │ │付予上游藥頭即綽號「頑│ │賣所得│ │ │ │ │ │皮豹」之成年男子。 │ │新臺幣│ │ │ │ │ ├───────────┤ │2,000 │ │ │ │ │ │鄭清輝以如上販賣方式,│ │元如全│ │ │ │ │ │賺取可自「頑皮豹」之成│ │部或一│ │ │ │ │ │年男子處免費取得微量第│ │部不能│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 │沒收時│ │ │ │ │ │己施用之利益。 │ │,以其│ │ ├──────┴────────┴─────┴───────────┤ │財產抵│ │ │備 註│ │償之。│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張家豪。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2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30至140頁): │ │ │ │ │ ①警方在100年8月11日1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 │ │ │ │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在場,警方並│ │ │ │ │ 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聲搜字第001798號搜索票在上址執行,現 │ │ │ │ │ 場查獲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安 │ │ │ │ │ 非他命毒品殘渣袋3個、無線電對講機3部、茶壺19個、手錶10只、玉│ │ │ │ │ 飾項鍊4條、MIO衛星導航機1臺、古書3本、筆記型電腦包1個、筆記 │ │ │ │ │ 型電腦1部【含背包】、外幣及古幣69枚等物品之情節,均實在,就 │ │ │ │ │ 是在前址及我駕駛的7838-FL號自小客車上分別查獲。該行動電話、 │ │ │ │ │ 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4個是我的,其他的東西都是鄭清輝的;行動電 │ │ │ │ │ 話是我平常對外聯絡使用,也有拿來聯絡購毒等事情(見22602卷132│ │ │ │ │ 頁)。 │ │ │ │ │ ②我認識鄭清輝,與鄭清輝是朋友關係(見22602卷132頁)。 │ │ │ │ │ ③我施用的安非他命是鄭清輝賣給我的(見22602卷133頁)。 │ │ │ │ │ ④我的綽號是「阿豪」、「小張」(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⑤0000-000000是鄭清輝使用的手機,我就是用這個電話門號跟他買毒 │ │ │ │ │ 品;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女兒的電話,0976-1│ │ │ │ │ 10544是我兒子的電話,00-00000000是我家裡電話,我曾有以該三支│ │ │ │ │ 電話與鄭清輝聯絡(見22602卷134頁)。 │ │ │ │ │ ⑥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及非 │ │ │ │ │ 監察目標門號0000-000000等電話門號「對象B」欄位之「小張-張家│ │ │ │ │ 豪」是我本人;譯文通話內容有買毒品、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 │ │ │ │ 別人調毒品等事(見22602卷135頁)。 │ │ │ │ │ ⑦(你如何介紹別人跟阿輝買毒品、幫別人調毒品?)有朋友要買,我│ │ │ │ │ 就用電話跟阿輝問有沒有毒品,並把朋友介紹給阿輝認識,我共介紹│ │ │ │ │ 過阿強【0000-000000】向鄭清輝買毒品(見22602卷136頁)。 │ │ │ │ │ ⑧鄭清輝都是以1公克3500元的價錢賣給我(見22602卷137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2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109頁反面至113頁正面;結 │ │ │ │ │ 文: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 │ │ │ │ ①昨天及今天有至士林分局製作筆錄;筆錄簽名前有先看過,所說實在│ │ │ │ │ ;沒有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109頁反面)。 │ │ │ │ │ ②毒品來源是阿飛(見22132卷110頁正面);(提示鄭清輝照片。此人│ │ │ │ │ 是否你所說的阿飛?)是。(見22132卷110頁正面)。 │ │ │ │ │ ③我跟阿飛即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但時間點都不太確定(見22132 │ │ │ │ │ 卷110頁正面)。 │ │ │ │ │ ④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0976的電話是登記在我│ │ │ │ │ 兒子名下,如果以這支電話打給鄭清輝就是我打的(見22132卷110頁│ │ │ │ │ 正面)。 │ │ │ │ │ ⑤(提示100年6月16日9時18分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要幫你準備多 │ │ │ │ │ 少」、「準備2,000就好」代表何意?)是指我本來要以3500元代價 │ │ │ │ │ 向鄭清輝購買安非他命,但當時我身上只有2000元,我不好意思欠他│ │ │ │ │ ,所以就以2000元向他買安非他命。他大概是在13時30分許到新北市│ │ │ │ ○ ○○區○○街○○巷30之10號我公司外面路旁交付安非他命給我,當時│ │ │ │ │ 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是我請他幫我買,也不是跟他合資購買,是│ │ │ │ │ 直接跟他買的(見22132卷113頁正面)。 │ │ │ │ │ (B)100.10.24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30、234至235頁): │ │ │ │ │ ①我的毒品來源是鄭清輝。(見22132卷235頁)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 │ │ │ │ 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話做 │ │ │ │ │ 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曾治偉、陳志郎都認識,都是我的朋│ │ │ │ │ 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③(你除幫曾治偉、陳志郎購買毒品外,有無販毒或轉讓何毒品予何人│ │ │ │ │ ?)我沒有販毒;(林宏義、尤青山、張家豪有無透過你取得毒品?│ │ │ │ │ )除尤青山外,其他人都有透過我取得毒品;林宏義、張家豪2人的 │ │ │ │ │ 情形與曾治偉、陳志郎一樣,都要拜託我拿毒品,我沒有錢去購買毒│ │ │ │ │ 品賣給他們,才要幫他們詢問毒品;我沒有販毒予林宏義、尤青山、│ │ │ │ │ 張家豪;我幫他們調毒品,調完後再交給他們(見22602卷93至94頁 │ │ │ │ │ )。 │ │ │ │ │ ④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監察目標欄位之門號0000-000000「對 │ │ │ │ │ 象A」欄位之「阿輝-鄭清輝」是我本人沒錯;通話內容有調毒品、 │ │ │ │ │ 跟別人購買毒品等事(見22602卷97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張家豪是朋友,張家豪綽號「小張」(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71至74頁): │ │ │ │ │ ①今日至士林分局接受偵訊;筆錄所說均實在,簽名前有先看過;沒有│ │ │ │ │ 遭警察強暴、脅迫或利誘(見22132卷71頁)。 │ │ │ │ │ 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支電話都是我在使用,沒有借給別人用 │ │ │ │ │ 過(見22132卷71頁);0000-000000手機是我的(見22132卷72頁) │ │ │ │ │ 。 │ │ │ │ │ ③毒品來源是頑皮豹,他的真實姓名叫什麼我不太清楚(見22132卷72 │ │ │ │ │ 頁)。 │ │ │ │ │ ④(你在林口仁愛路1段310號4樓家中是否先自行買安非他命後再販賣 │ │ │ │ │ 予他人?)沒有。(見22132卷73頁) │ │ │ │ │ (B)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提示100年6月16日9時18分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我要│ │ │ │ │ 幫你準備多少」、「準備2000就好」、「我幫你準備二張東西」代表│ │ │ │ │ 何意?當天有無販賣毒品予張家豪?)這是我要跟張家豪合資一起購│ │ │ │ │ 買安非他命,不是賣給他。(見22132卷223頁) │ │ │ │ │ ②上開幫張家豪向藥頭頑皮豹拿安非他命,之後交安非他命給他,收的│ │ │ │ │ 錢再交給頑皮豹,我沒有獲利。只是我收完錢交給藥頭後,他會分一│ │ │ │ │ 些毒品給我吸食,我知道當時拿的毒品都是安非他命,我只是貪圖免│ │ │ │ │ 費吸食安非他命。(見22132卷224頁) │ │ │ │ │ │ │ │ │ │ ☆本院羈押訊問: │ │ │ │ │ (A)100.8.12訊問(100聲羈502卷5至6頁): │ │ │ │ │ ①(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販│ │ │ │ │ 賣安非他命部分,我是幫忙調東西的,不是我賣給他們,我沒有錢可│ │ │ │ │ 以去買那些東西,我只是幫他們去向藥頭買安非他命,買完之後我可│ │ │ │ │ 以跟他們一起施用,藥頭沒有給我好處。(見上卷5頁反面) │ │ │ │ │ ②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見上卷6頁正面) │ │ │ │ │ (B)100.10.6訊問(100偵聲436卷7至8頁反面): │ │ │ │ │ ①販賣毒品部分,我事實上並沒有販賣給他們,當天為警查獲時,並沒│ │ │ │ │ 有搜到我身上有毒品,我驗尿也是陰性,是他們自己打電話給我問有│ │ │ │ │ 沒有認識的藥頭,我只是幫他們介紹,我也沒有獲取利益,下游不認│ │ │ │ │ 識上游,所以才會透過我向他們購買。(見上卷7頁反面) │ │ │ │ │ ②(是藥頭綽號頑皮豹之人,託你介紹買主?)是我女朋友吳雅卿介紹│ │ │ │ │ 我認識頑皮豹,我跟他買過3次之後,我才跟他見面,我是跟他在頑 │ │ │ │ │ 皮豹泰山家裡碰面(見上卷7頁反面);但我不清楚我女友吳雅卿為 │ │ │ │ │ 何會認識頑皮豹(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③(李容盛等人,為何知道你認識藥頭?)因為我本身有在吸食,他有│ │ │ │ │ 看到我在吸食,他就問我怎會有這些東西,他就問我如何獲取,後來│ │ │ │ │ 我們就商談可以一起合資或者是他們拿錢託我去向藥頭買。(見上卷│ │ │ │ │ 8頁正面) │ │ │ │ │ ④(你如此做,藥頭有無付你一些好處,或是購買之人有無給你報酬?│ │ │ │ │ )下游沒有給我好處,我拿錢去給藥頭之後,藥頭會在他家裡拿安非│ │ │ │ │ 他命,免費給我施用。大概有7、8次到10次,大概是從100年5月到8 │ │ │ │ │ 月這段期間,購買之後,我拿給下游,有些下游會請我一起在家使用│ │ │ │ │ 。(見上卷8頁正面)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6月16日上午9時18分、下午1時0分,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 │ │ │ │ 文(板檢100偵22132卷248頁反面第2至3列)。 │ │ │ │ │◎扣案物品: │ │ │ │ │⑴鄭清輝所有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之SIM卡1枚】(│ │ │ │ │ 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6712號扣押清單)。 │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0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板檢100偵22602卷14至17頁)。 │ │ │ └─┴─────────────────────────────────┴────┴───┘ 附表二【轉讓第2級毒品部分】 ┌─┬──────┬────────┬─────┬───────────┬────┬───┐ │編│轉 讓 時 間 │ 轉 讓 地 點 │ 轉讓對象 │方 式│所犯法條│宣告刑│ │號│ │ │ │ │ │ │ ├─┼──────┼────────┼─────┼───────────┼────┼───┤ │1 │100年8月4日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 林宏義 │鄭清輝基於轉讓禁藥(即│藥事法第│有期徒│ │ │凌晨1時許。 │路1段310號4樓住 │ │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3條第1 │刑5 月│ │ │ │處。 │ │)之犯意,在左列時、地│項之轉讓│。 │ │ │ │ │ │,以無償方式轉讓可供施│禁藥罪。│ │ │ │ │ │ │用1 次之微量(實際重量│ │ │ │ │ │ │ │不詳)第2 級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予林宏義。 │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人之供述: │ │ │ │ │⑴林宏義。 │ │ │ │ │ ☆偵訊: │ │ │ │ │ (A)100.8.11偵查結證(板檢100偵22132卷86頁反面至88頁反面;結文 │ │ │ │ │ :同上卷第89頁正面): │ │ │ │ │ ①我向鄭清輝買過很多次毒品,最近一次是100年8月4日晚上23時許, │ │ │ │ │ 鄭清輝在上址【即警方於100年8月11日8時許執行搜索之新北市林口 │ │ ○ ○ ○ 區○○路○段○○○號4樓,亦為我居住處】拿安非他命給我的,他當時 │ │ │ │ │ 沒有跟我收錢,他只跟我說冰箱上面有安非他命叫我去拿,他說那是│ │ │ │ │ 要給我施用的,之後也沒跟我收錢,重量多少我不清楚,當時是以夾│ │ │ │ │ 鏈袋裝起來(見22132卷第88頁正面;另「上址」之補充事項,則見 │ │ │ │ │ 同卷86 頁反面至87頁正面)。 │ │ │ │ │ │ │ │ │ │⑵鄭清輝。 │ │ │ │ │ ☆警詢: │ │ │ │ │ (A)100.08.11第1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90至101頁;即板檢100偵 │ │ │ │ │ 22132卷12至23頁): │ │ │ │ │ ①警方於今日上午5時20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 │ │ │ │ │ 新北市○○區○○街1段68號執行拘提時,當時我有在場,現場還有 │ │ │ │ │ 吳雅卿也在場;警方當時在現場查獲行動電話門號第0000000000號 │ │ │ │ │ 之手機1支,該手機是我的,是我聯絡朋友用(見22602卷91至92頁 │ │ │ │ │ );我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是我在10年前申請,電 │ │ │ │ │ 話做為聯絡朋友及購買毒品使用(見22602卷94頁)。 │ │ │ │ │ ②我與林宏義認識,是我的朋友(見22602卷92頁)。 │ │ │ │ │ (B)100.08.11第2次調查(板檢100偵22602卷102至107頁;即板檢100偵│ │ │ │ │ 22132卷24至29頁。另按:本次調查筆錄,主要係供述其尚另共犯 │ │ │ │ │ 100年5月3日、100年6月4日、100年6月18日及100年7月3日【共2次 │ │ │ │ │ 】之竊盜財物事實): │ │ │ │ │ ①我與林宏義是朋友,林宏義綽號「阿義」(見22602卷103頁)。 │ │ │ │ │ │ │ │ │ │ ☆偵訊: │ │ │ │ │ (A)100.10.3偵查(板檢100偵22132卷219至225頁): │ │ │ │ │ ①我有於100年8月4日23時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林宏義。我要他直接去 │ │ │ │ │ 冰箱上拿,我跟他說那1包安非他命請他施用,不跟他收錢。(見22 │ │ │ │ │ 132卷220頁) │ │ │ │ │ ②我承認轉讓毒品給林宏義(見22132卷224頁)。 │ │ │ │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A)101.03.20準備: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全部承認(本院筆錄第2 頁);100 年8 月4 日轉讓林宏義之 │ │ │ │ │ 毒品重量只有一點點,是吸食一次的份量(本院筆錄第5 頁)。 │ │ │ │ │ (B)101.04.16審理: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竊盜、藥事法及販賣毒品等各事│ │ │ │ │ 實,均自白犯罪(本院筆錄第2頁)。 │ │ │ └─┴─────────────────────────────────┴────┴───┘ 附表三【竊盜部分】 ┌─┬────────┬───┬──────────────┬──────┬────┬────┐ │編│ 犯罪時間與地點 │被害人│共犯、犯罪方式與竊得財物情形│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備 註│ │號│ │ │ │ │ │ │ ├─┼────────┼───┼──────────────┼──────┼────┼────┤ │1 │100年5月3日凌晨0│林漢章│由陸玉花提議後,即與崔守中、│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⑴ │ │ │時許,在臺北市中│(詳板 │鄭清輝、李容盛共同基於商定議│第1項第4、2 │7月。 │板橋地檢│ ○ ○○區○○路○ 段82│橋地檢│決形成之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繫│款之結夥3 人│ │100 年偵│ │ │巷9弄4號2樓之「 │100 年│,結夥3 人,趁左列地點店家未│以上、踰越牆│ │字28363 │ │ │百城堂書店」。 │偵字28│上鎖且無人之際,由崔守中先搭│垣竊盜罪。 │ │號起訴(│ │ │ │363 號│載陸玉花前往左列店家處附近等│ │ │詳同上案│ │ │ │影卷19│候,即折返上址,並與先行到達│ │ │號偵查影│ │ │ │至20頁│左列店家現場之鄭清輝、李容盛│ │ │卷):即│ │ │ │) │會合後,旋由鄭清輝攀爬踰越該│ │ │起訴書犯│ │ │ │ │店所在處相鄰之防火巷牆垣至該│ │ │罪事實欄│ │ │ │ │址2 樓店內並開啟大門,李容盛│ │ │二㈤部分│ │ │ │ │、崔守中則從大門進入(侵入建│ │ │。 │ │ │ │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其等即徒│ │ │ │ │ │ │ │手竊得放置如上店內之花瓶2 支│ │ │⑵ │ │ │ │ │、筆記型電腦1 台,得手後旋即│ │ │崔守中、│ │ │ │ │逃逸,嗣鄭清輝、李容盛將所竊│ │ │陸玉花2 │ │ │ │ │前開物品,交由崔守中、陸玉花│ │ │人涉共犯│ │ │ │ │負責變賣得款後朋分花用。 │ │ │本件竊行│ │ │ │ │ │ │ │部分,經│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 │後,於10│ │ │ │ │ │ │ │1 年3 月│ │ │ │ │ │ │ │29日,各│ │ │ │ │ │ │ │以101 年│ │ │ │ │ │ │ │度訴字第│ │ │ │ │ │ │ │366號【 │ │ │ │ │ │ │ │崔守中;│ │ │ │ │ │ │ │即本案共│ │ │ │ │ │ │ │同被告】│ │ │ │ │ │ │ │、101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755 號【│ │ │ │ │ │ │ │陸玉花;│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1 年│ │ │ │ │ │ │ │偵緝字22│ │ │ │ │ │ │ │0號即100│ │ │ │ │ │ │ │年偵字28│ │ │ │ │ │ │ │363 號】│ │ │ │ │ │ │ │,分別判│ │ │ │ │ │ │ │處其罪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李容盛涉│ │ │ │ │ │ │ │共犯本件│ │ │ │ │ │ │ │竊行部分│ │ │ │ │ │ │ │,經本院│ │ │ │ │ │ │ │審理後,│ │ │ │ │ │ │ │於100 年│ │ │ │ │ │ │ │10月31日│ │ │ │ │ │ │ │,以100 │ │ │ │ │ │ │ │年度易字│ │ │ │ │ │ │ │第3465號│ │ │ │ │ │ │ │(起訴案│ │ │ │ │ │ │ │號:板橋│ │ │ │ │ │ │ │地檢100 │ │ │ │ │ │ │ │年偵字22│ │ │ │ │ │ │ │133 號)│ │ │ │ │ │ │ │判處其罪│ │ │ │ │ │ │ │刑並確定│ │ │ │ │ │ │ │。 │ ├─┼────────┼───┼──────────────┼──────┼────┼────┤ │2 │100年5月23日凌晨│聚英電│鄭清輝與尤孟凱共同基於意圖為│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⑴ │ │ │12時30分許,在新│機股份│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繫,攀爬│第321條第1項│7月。 │板橋地檢│ │ │北市○○區○○路│有限公│翻越該公司工廠外之圍牆而進入│第2 款之共同│ │100 年偵│ │ │2 段20號之「聚英│司 (詳│其內,行至廠區內之聚英公司辦│踰越牆垣、安│ │字22603 │ │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地│公室(該工廠及辦公室內均無人│全設備竊盜罪│ │號起訴(│ │ │」工廠。 │檢100 │居住),即徒手將該辦公室後方│。 │ │詳同上案│ │ │ │年偵字│設置、係屬防盜安全設備之鋁門│ │ │號偵查影│ │ │ │22603 │窗拆卸後,隨即攀爬踰越該窗進│ │ │卷);即│ │ │ │號卷15│入辦公室內,並竊取置放上述辦│ │ │起訴書犯│ │ │ │0 頁正│公室內之銅棒及鋁棒共177支, │ │ │罪事實欄│ │ │ │面至15│得手後,即將如上竊得物品變賣│ │ │二㈠部分│ │ │ │1 頁反│予不詳之資源回收業者,得款後│ │ │。 │ │ │ │面:共│朋分花用。 │ │ │ │ │ │ │同正犯│ │ │ │⑵ │ │ │ │尤孟凱│ │ │ │尤孟凱涉│ │ │ │之起訴│ │ │ │共犯本件│ │ │ │書;本│ │ │ │竊行部分│ │ │ │院卷附│ │ │ │,經本院│ │ │ │之本院│ │ │ │審理後,│ │ │ │100 年│ │ │ │於101年3│ │ │ │度易字│ │ │ │月30日,│ │ │ │第4518│ │ │ │以100 年│ │ │ │號裁判│ │ │ │度易字第│ │ │ │列印資│ │ │ │4518號(│ │ │ │料)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2260│ │ │ │ │ │ │ │3、27187│ │ │ │ │ │ │ │號)判處│ │ │ │ │ │ │ │其罪刑。│ ├─┼────────┼───┼──────────────┼──────┼────┼────┤ │3 │100年6月4日凌晨3│林建安│鄭清輝、尤孟凱與真實姓名年籍│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⑴ │ │ │時27分許,在新北│(兼告 │均不詳、綽號「小志」之成年男│第1項第4款之│7 月;3 │板橋地檢│ │ │市○○區○○街 │訴人;│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結夥三人以上│月。 │100 年偵│ │ │254之1號之無人居│詳板橋│物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竊盜罪;及刑│ │字22603 │ │ │住之工廠。 │地檢10│聯繫,結夥3 人,共乘前向不知│法第28條、第│ │號起訴(│ │ │ │0 年偵│情之張家豪借用車號0000-00 號│306條第1項之│ │詳同上案│ │ │ │字第22│自小貨車一同至左列地點,即無│無故侵入他人│ │號偵查卷│ │ │ │603 號│故侵入林建安經營位在上址之工│建築物罪(起│ │);即起│ │ │ │卷40至│廠內,並徒手竊取林建安置放廠│訴書未記載此│ │訴書犯罪│ │ │ │41頁) │內之馬達12台、白鐵約100 公斤│部分之法條,│ │事實欄二│ │ │ │ │,得手後,3 人即共乘上開自小│業據公訴人於│ │㈣部分。│ │ │ │ │貨車且載運前述竊得之物變賣予│本院101 年4 │ │ │ │ │ │ │不詳之資源回收業者,得款現金│月16日審理時│ │⑵ │ │ │ │ │2 萬餘元,3人遂朋分花用。 │當庭補充)。│ │尤孟凱涉│ │ │ │ │ │ │ │共犯本件│ │ │ │ │ │ │ │竊行部分│ │ │ │ │ │ │ │,經本院│ │ │ │ │ │ │ │審理後,│ │ │ │ │ │ │ │於101年3│ │ │ │ │ │ │ │月30日,│ │ │ │ │ │ │ │以100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4518號(│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2260│ │ │ │ │ │ │ │3、27187│ │ │ │ │ │ │ │號)判處│ │ │ │ │ │ │ │其罪刑。│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張家豪涉│ │ │ │ │ │ │ │犯本件竊│ │ │ │ │ │ │ │盜罪嫌部│ │ │ │ │ │ │ │分,則為│ │ │ │ │ │ │ │臺灣板橋│ │ │ │ │ │ │ │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檢│ │ │ │ │ │ │ │察官以10│ │ │ │ │ │ │ │0 年偵字│ │ │ │ │ │ │ │22603 號│ │ │ │ │ │ │ │處分不起│ │ │ │ │ │ │ │訴 (詳板│ │ │ │ │ │ │ │橋地檢10│ │ │ │ │ │ │ │0 年偵字│ │ │ │ │ │ │ │22603 號│ │ │ │ │ │ │ │卷160 至│ │ │ │ │ │ │ │161 頁反│ │ │ │ │ │ │ │面)。 │ ├─┼────────┼───┼──────────────┼──────┼────┼────┤ │4 │100年6月18日凌晨│承霖水│鄭清輝、尤孟凱與李容盛共同基│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⑴ │ │ │某時許,在新北市│電工程│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第1項第4款之│7月。 │板橋地檢│ │ ○○○區○○路○段 │有限公│繫,結夥3 人,趁左列地點之施│結夥3 人以上│ │100 年偵│ │ │310號對面之「承 │司 (經│作工地器材貨櫃屋未上鎖且無人│竊盜罪。 │ │字31810 │ │ │霖水電工程有限公│該公司│看管之際,入內徒手竊得由左述│ │ │號起訴(│ │ │司」施作工地器材│工地主│公司工地主任陳宏光管領、置於│ │ │詳同上案│ │ │貨櫃屋。 │任陳宏│該屋內之電線1批(總重約100餘│ │ │號偵查卷│ │ │ │光提出│公斤),得手後即削除電線外皮│ │ │);即起│ │ │ │告訴;│並取出銅線,再由其3 人共乘車│ │ │訴書犯罪│ │ │ │詳板橋│輛並將銅線載運至臺北市中山區│ │ │事實欄二│ │ │ │地檢10│濱江街863 號「南康開發企業有│ │ │㈢部分。│ │ │ │0 年偵│限公司」變賣,得款1萬8千元,│ │ │ │ │ │ │字3181│3人遂朋分花用。 │ │ │⑵ │ │ │ │0 號卷│ │ │ │尤孟凱涉│ │ │ │32至33│ │ │ │共犯本件│ │ │ │頁) │ │ │ │竊行部分│ │ │ │ │ │ │ │,經本院│ │ │ │ │ │ │ │審理後,│ │ │ │ │ │ │ │於101年3│ │ │ │ │ │ │ │月30日,│ │ │ │ │ │ │ │以100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4518號(│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2260│ │ │ │ │ │ │ │3、27187│ │ │ │ │ │ │ │號及100 │ │ │ │ │ │ │ │年偵字31│ │ │ │ │ │ │ │810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 │ │ │ │判處其罪│ │ │ │ │ │ │ │刑。 │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李容盛涉│ │ │ │ │ │ │ │共犯本件│ │ │ │ │ │ │ │竊行部分│ │ │ │ │ │ │ │,經本院│ │ │ │ │ │ │ │審理後,│ │ │ │ │ │ │ │於100 年│ │ │ │ │ │ │ │10月31日│ │ │ │ │ │ │ │,以100 │ │ │ │ │ │ │ │年度易字│ │ │ │ │ │ │ │第3465號│ │ │ │ │ │ │ │(起訴案│ │ │ │ │ │ │ │號:板橋│ │ │ │ │ │ │ │地檢100 │ │ │ │ │ │ │ │年偵字22│ │ │ │ │ │ │ │133 號)│ │ │ │ │ │ │ │判處其罪│ │ │ │ │ │ │ │刑並確定│ │ │ │ │ │ │ │。 │ ├─┼────────┼───┼──────────────┼──────┼────┼────┤ │5 │100 年7月3日凌晨│尚志國│鄭清輝、尤孟凱、李容盛、林崑│刑法第321 條│有期徒刑│⑴ │ │ │0 時許,在基隆市│際通運│樹共同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第1項第4款之│7月。 │板橋地檢│ │ ○○○區○○○街12│股份有│聯繫,結夥3 人,由鄭清輝駕駛│結夥3 人以上│ │100 年偵│ │ │號之「尚志國際通│限公司│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竊盜罪。 │ │字第3181│ │ │運股份有限公司」│(經該 │尤孟凱、李容盛及林崑樹一同抵│ │ │0 號起訴│ │ │倉庫旁開放式停車│公司進│達左列地點,利用該處無人看管│ │ │(詳同上│ │ │棚。 │口中心│之際,共同徒手竊取由左列公司│ │ │案號偵查│ │ │ │主任曾│進口中心主任曾禹輝管領並置放│ │ │卷);即│ │ │ │禹輝提│在左述倉庫旁開放式停車棚內之│ │ │起訴書犯│ │ │ │出告訴│銅板4片(總重約280公斤),得│ │ │罪事實欄│ │ │ │;詳板│手後,4 人遂以渠等另基於共同│ │ │二㈡⑴部│ │ │ │橋地檢│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繫,議│ │ │分。 │ │ │ │100 年│定推由鄭清輝及尤孟凱2 人下手│ │ │ │ │ │ │偵字31│竊得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貨車│ │ │⑵ │ │ │ │810 卷│為載運工具(詳如下編號6 記載│ │ │尤孟凱涉│ │ │ │34至36│之共同竊盜犯行),將上開銅板│ │ │共犯本件│ │ │ │頁) │載運至桃園縣○○鄉○○路○ 段│ │ │竊行部分│ │ │ │ │600之2號之鱗鑒環保科技公司變│ │ │,經本院│ │ │ │ │賣,得款現金5萬餘元,4人遂朋│ │ │審理後,│ │ │ │ │分花用。 │ │ │於101年3│ │ │ │ │ │ │ │月30日,│ │ │ │ │ │ │ │以100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4518號(│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2260│ │ │ │ │ │ │ │3、27187│ │ │ │ │ │ │ │號及100 │ │ │ │ │ │ │ │年偵字31│ │ │ │ │ │ │ │810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 │ │ │ │判處其罪│ │ │ │ │ │ │ │刑。 │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李容盛、│ │ │ │ │ │ │ │林崑樹2 │ │ │ │ │ │ │ │人涉共犯│ │ │ │ │ │ │ │本件竊行│ │ │ │ │ │ │ │部分,經│ │ │ │ │ │ │ │本院審理│ │ │ │ │ │ │ │後,於10│ │ │ │ │ │ │ │0 年10月│ │ │ │ │ │ │ │31日,以│ │ │ │ │ │ │ │100 年度│ │ │ │ │ │ │ │易字第34│ │ │ │ │ │ │ │65號(起│ │ │ │ │ │ │ │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檢│ │ │ │ │ │ │ │100 年偵│ │ │ │ │ │ │ │字22133 │ │ │ │ │ │ │ │號)各判│ │ │ │ │ │ │ │處其罪刑│ │ │ │ │ │ │ │,且均確│ │ │ │ │ │ │ │定。 │ ├─┼────────┼───┼──────────────┼──────┼────┼────┤ │6 │100年7月3日凌晨 │林阿才│鄭清輝、尤孟凱、李容盛、林崑│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⑴ │ │ │0時許即上揭編號5│(詳板 │樹等人在上開編號5 所示地點竊│第320條第1項│5月。 │板橋地檢│ │ │竊行得手後緊接之│橋地檢│得銅板4 片後,為載運該竊得如│之共同竊盜罪│ │100 年偵│ │ │某時點,在基隆市│100 年│上之物變賣所需,其4 人復基於│。 │ │字第3181│ │ ○○○區○○路○○號│偵字31│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繫│ │ │0 號起訴│ │ │前涵洞內(國道一│810 號│,議定由鄭清輝駕駛車號00-000│ │ │(詳同上│ │ │號基隆交流道附近│卷38至│9 號自小客車搭載尤孟凱前往他│ │ │案號偵查│ │ │)。 │40頁) │處尋覓並竊取適當之車輛(李容│ │ │卷);即│ │ │ │ │盛、林崑樹2 人均未隨行);謀│ │ │起訴書犯│ │ │ │ │議商定後,鄭清輝、尤孟凱即共│ │ │罪事實欄│ │ │ │ │乘車輛駛至左列地點時,見林阿│ │ │二㈡⑵部│ │ │ │ │才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貨│ │ │分。 │ │ │ │ │車無人看管,遂由鄭清輝下車,│ │ │ │ │ │ │ │並持其所有之自備鑰匙1支,開 │ │ │⑵ │ │ │ │ │啟如上自小貨車車門後發動電門│ │ │尤孟凱涉│ │ │ │ │而竊取之,得手後,鄭清輝及尤│ │ │共犯本件│ │ │ │ │孟凱即駕車折返上開地點與李容│ │ │竊行部分│ │ │ │ │盛、林崑樹2 人會合,嗣將竊得│ │ │,經本院│ │ │ │ │銅板以前開竊得車輛載運至桃園│ │ │審理後,│ │ │ │ │縣○○鄉○○路○ 段600之2號之│ │ │於101年3│ │ │ │ │鱗鑒環保科技公司變賣,得款現│ │ │月30日,│ │ │ │ │金5萬餘元,4人遂朋分花用。 │ │ │以100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4518號(│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2260│ │ │ │ │ │ │ │3、27187│ │ │ │ │ │ │ │號及100 │ │ │ │ │ │ │ │年偵字31│ │ │ │ │ │ │ │810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 │ │ │ │判處其罪│ │ │ │ │ │ │ │刑。 │ │ │ │ │ │ │ │⑶李容盛│ │ │ │ │ │ │ │、林崑樹│ │ │ │ │ │ │ │2 人涉共│ │ │ │ │ │ │ │犯本件竊│ │ │ │ │ │ │ │行部分,│ │ │ │ │ │ │ │經本院審│ │ │ │ │ │ │ │理後,於│ │ │ │ │ │ │ │100 年10│ │ │ │ │ │ │ │月31日,│ │ │ │ │ │ │ │以100 年│ │ │ │ │ │ │ │度易字第│ │ │ │ │ │ │ │3465號(│ │ │ │ │ │ │ │起訴案號│ │ │ │ │ │ │ │:板橋地│ │ │ │ │ │ │ │檢100 年│ │ │ │ │ │ │ │偵字第 │ │ │ │ │ │ │ │22133 號│ │ │ │ │ │ │ │)各判處│ │ │ │ │ │ │ │其罪刑,│ │ │ │ │ │ │ │且均確定│ │ │ │ │ │ │ │。 │ └─┴────────┴───┴──────────────┴──────┴────┴────┘ 附表四(查扣物品細目): ┌──┬───────────┬────────────┬──────────┐ │編號│名 稱 │數(重)量;所有人 │備 註 │ ├──┼───────────┼────────────┼──────────┤ │1 │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1支;鄭清輝。 │販賣行為所用;100 年│ │ │號SIM 卡1 片) │ │度保字第6712號。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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