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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保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182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保祿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第14行補充「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超級微晶公司)為虛設行號無營業行為,而無逃漏稅捐問 題」。 ⒉補充「附表所示公司即持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㈡證據部分:何保祿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申報書(年度) 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超級 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銷項清單、名冊各 1 份。 二、被告何保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是被告明 知超級微晶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竟與實際負責人 郭正炫(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被告與郭正炫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 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 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 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自始坦承犯行,如實交代犯罪 經過,深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 、角色分擔、所生損害、實際得利多寡、幫助逃漏稅捐金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資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不實銷項明細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建朝有限公司 │96年10月│VU00000000│ 1,750,000 元 │ 87,500 元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400,000 元 │ 7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3,150,000 元 │ 157,500 元 │ ├──┼────────┼────┼─────┼─────────┼───────┤ │ 2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96年12月│W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 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360,000 元 │ 18,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880,000 元 │ 44,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962,500 元 │ 48,125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0 元 │ │ │ ├────┼─────┼─────────┼───────┤ │ │ │97年5 月│YU00000000│ 880,000 元 │ 44,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6 張 │ 6,282,500 元 │ 314,125 元 │ ├──┼────────┼────┼─────┼─────────┼───────┤ │ 3 │俋佺科技有限公司│96年12月│WU00000000│ 585,000 元 │ 29,25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2,100,000 元 │ 105,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6,000,000 元 │ 30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8,685,000 元 │ 434,250 元 │ ├──┼────────┼────┼─────┼─────────┼───────┤ │ 4 │第一閃存科技股份│97年1 月│XU00000000│ 5,000,555 元 │ 250,000 元 │ │ │有限公司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200,000 元 │ 110,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500,000 元 │ 125,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100,000 元 │ 105,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250,000 元 │ 212,5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5,200,000 元 │ 260,000 元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056,000 元 │ 202,8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864,000 元 │ 43,2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3,444,000 元 │ 172,2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500,000 元 │ 225,000 元 │ │ │ ├────┼─────┼─────────┼───────┤ │ │ │97年5 月│ZU00000000│ 5,800,000 元 │ 29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2張 │41,514,000 元 │2,075,700元 │ ├──┴────────┴────┼─────┼─────────┼───────┤ │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23張 │59,631,500 元 │2,981,5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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