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保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1821 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保祿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⒈
起訴書犯罪事實第14行補充「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超級微晶公司)為虛設行號無營業行為,而無逃漏稅捐問
題」。
⒉補充「附表所示公司即持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㈡證據部分:何保祿於本院
訊問時之
自白,申報書(
按年度)
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超級
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銷項清單、名冊各
1 份。
二、被告何保祿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是被告明
知超級微晶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竟與實際負責人
郭正炫(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共同以虛開發票之
不正方法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被告與郭正炫間,就
上揭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為共同
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
上,
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
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
處斷。
五、爰
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進
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自始坦承犯行,如實交代犯罪
經過,深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
、角色分擔、所生損害、實際得利多寡、幫助逃漏稅捐金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資為
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不實銷項明細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建朝有限公司 │96年10月│VU00000000│ 1,750,000 元 │ 87,500 元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400,000 元 │ 7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3,150,000 元 │ 157,500 元 │
├──┼────────┼────┼─────┼─────────┼───────┤
│ 2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96年12月│W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 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360,000 元 │ 18,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880,000 元 │ 44,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962,500 元 │ 48,125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0 元 │
│ │ ├────┼─────┼─────────┼───────┤
│ │ │97年5 月│YU00000000│ 880,000 元 │ 44,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6 張 │ 6,282,500 元 │ 314,125 元 │
├──┼────────┼────┼─────┼─────────┼───────┤
│ 3 │俋佺科技有限公司│96年12月│WU00000000│ 585,000 元 │ 29,25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2,100,000 元 │ 105,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6,000,000 元 │ 30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8,685,000 元 │ 434,250 元 │
├──┼────────┼────┼─────┼─────────┼───────┤
│ 4 │第一閃存科技股份│97年1 月│XU00000000│ 5,000,555 元 │ 250,000 元 │
│ │有限公司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200,000 元 │ 110,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1,600,000 元 │ 80,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500,000 元 │ 125,000 元 │
│ │ ├────┼─────┼─────────┼───────┤
│ │ │97年1 月│XU00000000│ 2,100,000 元 │ 105,0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250,000 元 │ 212,5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5,200,000 元 │ 260,000 元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056,000 元 │ 202,8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864,000 元 │ 43,2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3,444,000 元 │ 172,200 元 │
│ │ ├────┼─────┼─────────┼───────┤
│ │ │97年4 月│YU00000000│ 4,500,000 元 │ 225,000 元 │
│ │ ├────┼─────┼─────────┼───────┤
│ │ │97年5 月│ZU00000000│ 5,800,000 元 │ 290,000 元 │
│ │ ├────┼─────┼─────────┼───────┤
│ │ │ 合計 │ 共12張 │41,514,000 元 │2,07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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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提出申報發票張數、金額 │ 共23張 │59,631,500 元 │2,981,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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