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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魁陽 被   告 際鋒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進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自緝字第7 號侵占案件(原案號:88年 度自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進農被訴侵占一案,因追訴 權時效已屆滿,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自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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