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魁陽
被 告 際鋒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進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自緝字第7 號
侵占案件(原案號:88年
度自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進農被訴侵占一案,因
追訴
權時效已屆滿,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自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