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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宇強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丁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就本院100年易字第4020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9時 45 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金良   通 譯 林幸誼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宇強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 楊仁川   被 告 丁彥文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柒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   國101 年3 月11日前給付新台幣兩萬元,其餘五萬元,自民   國101 年4 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   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庭後另提供匯款   帳戶予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楊仁川   被 告 丁彥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 林金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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