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廖俊淳
被 告 黃文通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自字第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
略以:原告廖俊淳於富凰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0 樓之0 ,下稱富凰公
司) 擔任課長
期間,該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發現上址
富凰公司二樓儲藏室新完工之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為查明是
否上址三樓之由被告黃文通所經營之巨賈工業有限公司(下
稱巨賈公司) 室內水管漏水所致,並與巨賈公司協調後續修
繕問題,於101 年3 月23日下午14時許,指示該公司協理呂
恒仲與原告協同新北產業園區和平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呂
仁和,共同前往巨賈公司請求通報會見被告,並於巨賈公司
門口接待處等候,其後被告至接待處時,一見原告即怒目相
視,大聲喝斥命令原告馬上出去,原告為免爭端即刻退出於
巨賈公司門口(即新北產業園區和平大廈公共區域) 等待,
豈料被告明知巨賈公司大門敞開,原告等候之大廈公共區域
,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
公然侮辱
之犯意,
故意於富凰公司協理與巨賈公司數名職員之特定多
數人面前大聲辱罵原告「這個像流氓一模,四處在跟人那個
」之語句,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已嚴重貶抑原告廖俊淳聲譽
及社會形象,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訴狀
繕
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公然侮辱犯嫌,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
諭知
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附註:
一、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本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
時不得上訴。
二、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