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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3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廖俊淳 被   告 黃文通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自字第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廖俊淳於富凰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路○○號0 樓之0 ,下稱富凰公 司) 擔任課長期間,該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發現上址 富凰公司二樓儲藏室新完工之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為查明是 否上址三樓之由被告黃文通所經營之巨賈工業有限公司(下 稱巨賈公司) 室內水管漏水所致,並與巨賈公司協調後續修 繕問題,於101 年3 月23日下午14時許,指示該公司協理呂 恒仲與原告協同新北產業園區和平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呂 仁和,共同前往巨賈公司請求通報會見被告,並於巨賈公司 門口接待處等候,其後被告至接待處時,一見原告即怒目相 視,大聲喝斥命令原告馬上出去,原告為免爭端即刻退出於 巨賈公司門口(即新北產業園區和平大廈公共區域) 等待, 豈料被告明知巨賈公司大門敞開,原告等候之大廈公共區域 ,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故意於富凰公司協理與巨賈公司數名職員之特定多 數人面前大聲辱罵原告「這個像流氓一模,四處在跟人那個 」之語句,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已嚴重貶抑原告廖俊淳聲譽 及社會形象,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公然侮辱犯嫌,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註: 一、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本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二、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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