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龍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郁長青
被 告 陳天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19 號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
,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