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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5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龍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長青 被   告 陳天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19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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