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旭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耀榮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
被 告 黃介中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介中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
以101 年度易字第2784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