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蒲盛松
被 告 宋子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簡上字第685 號竊盜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685 號竊盜案件,
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規定審理
後辯論終結,茲原告於該案經合法通知後,遲至當日本院辯
論終結後始行到庭而表明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該案本院101 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及同日
告訴人之
訊問筆
錄在卷
可佐;是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既係在該案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所為,自屬於法有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