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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陳國能 被   告 賴冠良       中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卉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98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冠良所涉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986 號之刑事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原告撤回其對於被告賴冠良之刑事 告訴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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