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陳國能
被 告 賴冠良
中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卉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98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冠良所涉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986 號之刑事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原告撤回其對於被告賴冠良之刑事
告訴為由,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