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閔志偉
被 告 陳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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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蔡鍾賢
上列被告陳建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係於本院
刑事案件審理時始口頭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復就請求金額未及檢附相關
證據,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顯屬繁雜,且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