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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郭佩芳 被   告 宇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巫易峰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37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 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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