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郭佩芳
被 告 宇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巫易峰被訴過失傷害之
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37 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
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