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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洪陳寶雲       洪清旗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振銘 被   告 廖長順 被   告 鼎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再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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