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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游金瑞   原 告  游林美葉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清堯   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 年度審交訴 字第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貳佰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金已經請領完畢),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2日先行   給付貳佰参拾陸萬元,餘額捌拾肆萬元分二期給付,第一期   於102 年12月22日給付肆拾貳萬元;第二期於103 年1 月22   日給付肆拾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由原告二人   指定匯入原告游金瑞之帳戶(匯款帳戶資料原告另行告知被   告)。 二、原告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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