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游金瑞
原 告 游林美葉
訴訟
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
被 告 金包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清堯
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上列
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號因102 年度審交訴
字第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貳佰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金已經請領完畢),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2日先行
給付貳佰参拾陸萬元,餘額捌拾肆萬元分二期給付,第一期
於102 年12月22日給付肆拾貳萬元;第二期於103 年1 月22
日給付肆拾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
如有一期未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由原告二人
指定匯入原告游金瑞之帳戶(匯款帳戶資料原告另行告知被
告)。
二、原告請求給予被告
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彭美燕
被 告 郭朝木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