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張浩維
被 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石世琮
訴訟代理人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上列
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
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
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及第三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
102 年11月26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
貳佰捌拾萬元,餘款肆拾捌萬元,於103 年1 月起
按月於每
月20日前給付壹萬元,治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
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調 解 委 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