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張浩維   被 告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石世琮   訴訟代理人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 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調解委員     勸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及第三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   102 年11月26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   貳佰捌拾萬元,餘款肆拾捌萬元,於103 年1 月起月於每   月20日前給付壹萬元,治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白珠雀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               被     告 吳奇原               調 解 委 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