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審易字第1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世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
字第1666、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尚世聖受僱於鑫隆運通有限公司(下稱
鑫隆公司),擔任該公司送貨司機,負責收送貨物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業務侵占之
犯意,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下班後,擅將其業務上
持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該車係鑫隆公司合作廠商
泰星航空代理有限公司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業務侵占罪嫌。
二、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自101 年11月15日起受雇於鑫隆公司,擔
任司機一職,日常受任保管鑫隆公司所有,登記名義人為泰
興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並使用該車輛為鑫隆公司運送貨物,
詎其於101 年12月29
日18時許,自桃園縣○○鄉○○○路○○○○ 號將上開車輛駛
離後,擅自離職,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將該車輛歸還
反將之據為己有供個人使用而侵占入己。」等事實,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提
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22日以102 年度
易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12月28日確
定在案,有上開
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
可憑。準此
,本案與上開經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之犯罪事實既屬相同,
應屬事實上之
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揆
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