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審易字第1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世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 字第1666、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尚世聖受僱於鑫隆運通有限公司(下稱 鑫隆公司),擔任該公司送貨司機,負責收送貨物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業務侵占之 犯意,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下班後,擅將其業務上持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該車係鑫隆公司合作廠商 泰星航空代理有限公司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自101 年11月15日起受雇於鑫隆公司,擔 任司機一職,日常受任保管鑫隆公司所有,登記名義人為泰 興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並使用該車輛為鑫隆公司運送貨物,其於101 年12月29 日18時許,自桃園縣○○鄉○○○路○○○○ 號將上開車輛駛 離後,擅自離職,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將該車輛歸還 反將之據為己有供個人使用而侵占入己。」等事實,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提 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22日以102 年度 易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12月28日確 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憑。準此 ,本案與上開經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之犯罪事實既屬相同, 應屬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 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