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村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 1494號、102年度偵字第190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俊村自民國98年7 月底起至101 年2 月15日止,受僱於嘉 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陽公司),經嘉陽公司於100 年11月間派駐至址設新北市○○市○○○路○ 段○○○ ○○○○ 號之天闊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該社區相關款項之代收 、代付及保管款項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陸續於附 表一所示之領款日期,持天闊社區財務委員所開立之取款條 自該社區管委會所申請之陽信銀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請款項 目、請款月份、金額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0萬3,884 元,及於附表二所示之收款時間,向上開社區住戶代收如附 表二所示款項項目、名稱、金額之款項共計6 萬7,915 元後 ,竟因需款孔急,於101 年2 月15日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旋即自行離職,並將上開款項用以返還自己債務使用。嗣經 嘉陽公司派員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陳俊村於102 年7 月21日下午9 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與三民路口某海產店飲用酒類後,於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先搭乘計程車返回其 位於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住處後,於同日下 午10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欲外出 購買物品,嗣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 ○路○○號前時,為警攔檢,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 果,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0.35MG/L,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嘉陽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本案被告陳俊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裡中坦承不諱,就 其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犯行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志 亮於偵查中之證言相符,並有陽信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 份、 天闊社區付款憑單12紙、競禾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及 收據各1 紙、百尉企業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嘉 陽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2 紙、大玓園藝企業有限公司請 款明細1 紙、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8 紙、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2 紙、太古華電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 紙、101 年1 月份零用金明細 及零用金單據黏貼單各1 紙、國鑫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 紙、天闊社區裝潢施工申請表、裝修施工許可證各1 紙、天 闊社區雜項收據9 紙、估價單3 紙、嘉陽公司約聘員工人事 資料1 份在卷可查;又就其所犯上開公共危險犯行部分,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1 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 紙在卷可查,因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核被 告就上開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 占罪、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自100 年11月間經嘉陽公司派駐至 天闊社區擔任總幹事期間,於同年11月至翌(101 年)年2 月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收取或應支付他 人之款項犯行,其各次舉動之時間密接,顯係基於單一犯意 接續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 罪。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間,即因受僱於嘉陽公司擔任社 區總幹事一職,有業務侵占之行為,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 第2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惟嘉陽公司 不計前嫌,仍僱用其擔任天闊社區之總幹事職務,詎其竟不 思竣悔,再犯本案之業務侵占罪,不僅違背與嘉陽公司間之 信賴關係致令其生財產上損害,對該公司之商譽亦生不良影 響,其行為自應嚴予非難。另其前有1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猶再犯本案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顯見其並未確實戒除 該項惡習,且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 薄弱,倘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 造成高度危險,仍於飲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5MG/L 之狀態下,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對於行車安全產生莫 大危害,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侵占金額、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酒後所駕駛之車輛種類 、未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惟就業 務侵占罪部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另查被告犯上開業務侵占行為後,刑法第50條 條文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 ;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是被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裁判 法院一概須定應執行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有修正後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時,審判中法院不得就被告所犯各 罪定應執行之刑,留待執行中受刑人權衡所犯各罪得否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經定應執行刑與否於其自身之利弊得失 ,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於一定條件下 賦予行為人發動定應執行之刑之請求權限。經新舊法比較, 後者自較行為人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自應適 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而本件被告所 犯上開2 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惟其分別受有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新、舊法比較, 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就不得易科罰 金及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不予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第336 條第2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已領款未支付予廠商部分): ┌──┬─────────┬─────┬─────┬──────┐ │編號│ 請 款 項 目 │ 月 份 │金額(新臺│ 領款日期 │ │ │ │ │幣) │ │ ├──┼─────────┼─────┼─────┼──────┤ │ 1 │競禾環保工程有限公│101年1月份│1萬7,750元│101年2月13日│ │ │司之垃圾清運服務費│ │ │ │ ├──┼─────────┼─────┼─────┼──────┤ │ 2 │百尉企業有限公司之│101年1月份│7萬4,000元│101年2月15日│ │ │汽車道鐵捲門更新修│ │ │ │ │ │繕費 │ │ │ │ ├──┼─────────┼─────┼─────┼──────┤ │ 3 │嘉陽公司之保全服務│101年1月份│22萬1,411 │101年2月15日│ │ │費 │ │元 │ │ ├──┼─────────┼─────┼─────┼──────┤ │ 4 │大玓園藝企業有限公│101年1月份│5,000元 │101年2月13日│ │ │司之社區園藝維護服│ │ │ │ │ │務費 │ │ │ │ ├──┼─────────┼─────┼─────┼──────┤ │ 5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100 年11月│6,600元 │101年2月13日│ │ │影印機費用 │至101 年1 │ │ │ │ │ │月份 │ │ │ ├──┼─────────┼─────┼─────┼──────┤ │ 6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101年1月份│7,560元 │101年2月8日 │ │ │司之購買電梯軌道專│ │ │ │ │ │用油費用 │ │ │ │ ├──┼─────────┼─────┼─────┼──────┤ │ 7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101年1月份│2 萬5,800 │101年2月8日 │ │ │司之電梯保養服務費│ │元 │ │ ├──┼─────────┼─────┼─────┼──────┤ │ 8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101年1月份│2 萬1,000 │101年2月13日│ │ │限公司之機電服務費│ │元 │ │ ├──┼─────────┼─────┼─────┼──────┤ │ 9 │零用金 │101年1月份│9,963元 │101年2月2日 │ ├──┼─────────┼─────┼─────┼──────┤ │ 10 │國鑫企業有限公司之│101年1月份│7,800元 │101年2月8日 │ │ │更換E 棟大門地絞鏈│ │ │ │ │ │費用 │ │ │ │ ├──┼─────────┼─────┼─────┼──────┤ │ 11 │景觀馬達費用 │100 年12月│7,000元 │101年1月3日 │ │ │ │份 │ │ │ ├──┴─────────┴─────┴─────┴──────┤ │總計金額:40萬3,884元 │ └───────────────────────────────┘ 附表二(已收款未存入社區帳戶部分): ┌──┬──────┬────────┬─────┬──────┐ │編號│ 款項名稱 │繳款人或單據編號│金額(新臺│ 收款日期 │ │ │ │ │幣) │ │ ├──┼──────┼────────┼─────┼──────┤ │ 1 │裝潢保證金 │李姿珊(508 號-1│3萬元 │100 年11月17│ │ │ │1 ) │ │日 │ ├──┤ ├────────┼─────┼──────┤ │ 2 │ │無境室內裝潢有限│3萬元 │100 年12月26│ │ │ │公司(510 號-4)│ │日 │ │ │ │ │ │ │ ├──┼──────┼────────┼─────┼──────┤ │ 3 │卡拉OK租金 │周愛珍(506 號-8│500元 │101年1月22日│ │ │ │) │ │ │ ├──┤ ├────────┼─────┼──────┤ │ 4 │ │郭國詮(516 號-5│500元 │101年1月24日│ │ │ │) │ │ │ ├──┤ ├────────┼─────┼──────┤ │ 5 │ │張月卿(528 號-5│500元 │101年1月25日│ │ │ │) │ │ │ ├──┤ ├────────┼─────┼──────┤ │ 6 │ │郭國詮(516 號-5│500元 │101年1月26日│ │ │ │) │ │ │ ├──┼──────┼────────┼─────┼──────┤ │ 7 │遙控器感應扣│李宣勛(516 號 │500元 │100 年11月18│ │ │費用 │-10 ) │ │日 │ ├──┤ ├────────┼─────┼──────┤ │ 8 │ │陳聖凱(528 號-6│500元 │100 年12月2 │ │ │ │) │ │日 │ ├──┤ ├────────┼─────┼──────┤ │ 9 │ │陳先生(512 號-5│500元 │100年12月7日│ │ │ │) │ │ │ ├──┤ ├────────┼─────┼──────┤ │ 10 │ │鐘先生(526 號 │500元 │100 年12月12│ │ │ │-8) │ │日 │ │ │ │ │ │ │ ├──┤ ├────────┼─────┼──────┤ │ 11 │ │不詳(522-1 號13│500元 │101 年12月20│ │ │ │樓) │ │日 │ ├──┼──────┼────────┼─────┼──────┤ │ 12 │資源回收收入│估價單編號007161│775元 │100 年12月29│ │ │ │號 │ │日 │ ├──┤ ├────────┼─────┼──────┤ │ 13 │ │估價單編號007200│980元 │101年1月18日│ │ │ │號 │ │ │ ├──┤ ├────────┼─────┼──────┤ │ 14 │ │估價單編號007263│1,660元 │101年1月30日│ │ │ │號 │ │ │ ├──┴──────┴────────┴─────┴──────┤ │總計金額:6萬7,915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