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英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
442 號、第443 號、第444 號、第445 號、第446 號),因被告
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
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
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宣告刑。
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顏英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95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410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
猶不知
悔改,竟與張明華(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484號刑事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毀損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
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犯罪手法及
行為分擔方式(所涉
毀損部分,僅附表編號五、十一、十八、二二所示之被害人
提出
告訴,其餘均未據告訴),竊取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一至
二三所示之財物得手,並由張明華銷贓變賣予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橋下等之不詳二手貨攤商以牟利,所得款項則由其2 人
朋分並花用殆盡。另顏英傑復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黑狗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毀損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二四至二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
表編號二四至二六所示之犯罪手法及行為分擔方式(所涉毀
損部分,僅附表編號二六所示之被害人提出告訴,其餘均未
據告訴),竊取各該被害人如附表二四至二六所示之財物得
手,並由顏英傑持往新北市三重區某跳蚤市場內銷贓變賣,
所得款項則由其2 人朋分並花用殆盡。
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因而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駱秋雄、馮繼陸、戴志剛、梁國隆、陳漢城、黃柏仁、
陳柏全、盧光洋、張婉婷、莊國鑫、李志強、張龍乾、葉明
宏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樹林分局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因顏英傑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明華、證人即
告訴人駱秋雄、馮繼
陸、戴志剛、梁國隆、陳漢城、黃柏仁、陳柏全、盧光洋、
張婉婷、莊國鑫、李志強、張龍乾、葉明宏及被害人王良露
、楊克立、楊玉玲、洪梓為、李濬安、曾智強、詹智傑、侯
岱伶、高文昌、李恩豪、張志惠、蕭志成、俞建國於警詢時
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數十張、被害人遭
竊車輛車窗玻璃毀損之現場照片及繪製圖共數十張、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尋獲電腦輸入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發生竊盜案件紀錄
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數份、車號000 0000 號重型機車之外
觀、所附安全帽照片數張、易旺汽車有限公司修車請款單1
紙、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同案被告張明華00000000
00號門號之通聯紀錄光碟各1 份附卷
可稽。則被告之
自白既
有上開
證據足資補強,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
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二六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之
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五、十一、十八、二二、二六之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張明
華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二三所示之犯行,另其與綽號「黑狗
」之某成年男子間,就附表編號二四至二六所示之犯行,互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
五、十一、十八、二二、二六所示破壞車輛之車門鎖、車窗
玻璃之行為,其目的係為竊取該車內之財物,則被告所為毀
損及竊盜之複數舉動,顯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所為,是應
就被告所為上開之複數舉動,評價為
法律上之一行為,故被
告此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毀損及竊盜2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
處斷,
公
訴意旨認此部分竊盜、毀損應予分論併罰云云,
容有未洽。
另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6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
易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96度聲減字第410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
並於96年8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均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素行非佳
,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憑,其正值青
壯,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以本件竊盜手段不勞而
獲,其觀念偏差,實不足取,且於短
期間內反覆為竊盜犯行
多達26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予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惟念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
機、情節、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國小畢業)、所竊得財物
之價值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復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依本條例所為之
保安處
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依本條例宣告之
強制工作
處分,其執行以3 年為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關
於同條例第2 條第4 項雖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以上
者,不
適用本條例。」,惟若被告犯數竊盜罪,各罪宣告刑
(均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達有期徒刑1 年,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仍得依上開條例諭知被告強制工
作,且不應在其中一罪或數罪諭知,僅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諭
知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9 號研討結果
參照)。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
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
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
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
再社會化之功能,
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
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
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
,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
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
比例原則之規
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
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
旨而制定,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
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有如事實欄
所載於本件構
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尚(一)另因
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
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簡字第7422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以96年度易字第
175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
(二)復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
以96年度訴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
期徒刑2 月、以97年度易字第2098號、第2471號刑事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431號、第10163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6 月、6 月、4 月、5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11號判決駁回其
上訴確
定,上開6 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53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4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
(一)、(二)、(三)各罪接續執行,甫於100 年7 月19
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
101 年2 月9 日,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尚於前揭
保護管束期間內,
旋即於
100 年10月20日起至101 年2 月6 日止分別夥同許庭維、張
明華等人共犯5 件
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3 月11日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9 月在案,亦有前開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1 份
附卷供參,
復於101 年1 月14日至同年3 月2 日止再犯本案
26件竊盜犯行,被告於半年內即反覆行竊達31次,顯然溺於
竊盜犯罪,而產生不勞而獲之偏差心態,足認被告已有犯竊
盜罪之習慣,難期待單純之刑罰可以矯治其惡習。
參酌被告
前開多次竊盜犯行之嚴重性、危險性,而對於被告未來從事
正當行為,已無合理期待,為藉由保安處分之強制力,令其
參與勞動,訓練其職業技能並養成勞動習慣,改正不良習性
,使之將來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僅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六所示之罪所
定
應執行刑項下,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3 年,以資矯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
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犯罪手法、行為分擔│ 竊取之 │ 宣 告 刑 │
│ │ (民國) │ │(告訴人)│ │財物與價值│ │
├──┼─────┼─────┼────┼─────────┼─────┼────────┤
│ 一 │101年1月26│新北市新莊│ 駱秋雄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新│累犯,處有期徒刑│
│ │47分許 │36號前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臺幣〈下同│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5 千元)│,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行車紀錄│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器1 台(價│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值2 千元)│ │
│ │ │ │ │業小客車之副駕駛座│ │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 │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人 朋分殆盡。 │ │ │
├──┼─────┼─────┼────┼─────────┼─────┼────────┤
│ 二 │101年1月26│新北市新莊│ 馮繼陸 │顏英傑、張明華2 人│ETCe通機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1 │累犯,處有期徒刑│
│ │42分許 │61巷口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駕駛座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
│ 三 │101年1月26│新北市新莊│ 戴志剛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街95│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4 │累犯,處有期徒刑│
│ │57分許 │巷口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駕駛座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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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1年1月26│新北市新莊│ 梁國隆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街13│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3 │累犯,處有期徒刑│
│ │59分許 │6 號前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5 百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汽車使用│,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手冊1 本(│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價值5 百元│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臺灣銀│ │
│ │ │ │ │業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行存摺1 本│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內含現金│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4 百元)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人 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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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1年2月20│新北市新莊│ 陳漢城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6 │累犯,處有期徒刑│
│ │33分許 │411 號對面│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第84號停車│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格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以不詳方式破壞停置│ │ │
│ │ │ │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 │ │
│ │ │ │ │-AC 號自用小客車之│ │ │
│ │ │ │ │駕駛座車門鎖後,進│ │ │
│ │ │ │ │入車內行竊得手,2 │ │ │
│ │ │ │ │人旋即逃逸,由張明│ │ │
│ │ │ │ │華將竊得財物銷贓變│ │ │
│ │ │ │ │賣,2 人朋分殆盡。│ │ │
├──┼─────┼─────┼────┼─────────┼─────┼────────┤
│ 六 │101年2月23│新北市新莊│ 黃柏仁 │顏英傑、張明華2 人│電線280 公│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斤(價值2 │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分許 │46號前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萬8 千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惟其中80公│,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斤電線則於│折算壹日。 │
│ │ │ │ │以不詳方式破壞停置│逃逸過程中│ │
│ │ │ │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遺留在現場│ │
│ │ │ │ │-GV 號自用小客貨車│) │ │
│ │ │ │ │之後車窗玻璃後,進│ │ │
│ │ │ │ │入車內行竊得手,惟│ │ │
│ │ │ │ │於欲騎乘上開機車離│ │ │
│ │ │ │ │去之際,經黃柏仁發│ │ │
│ │ │ │ │覺喝令攔阻,2 人遂│ │ │
│ │ │ │ │棄車分頭逃逸無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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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1年2月20│新北市新莊│ 王良露 │顏英傑、張明華2 人│天花板吊扇│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2○○○區○○路新│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3 組(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至凌晨2 │建巷28弄13│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共1萬5百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時17分間之│號對面空地│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電鑽1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某時許 │前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支(價值4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千5 百元)│ │
│ │ │ │ │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 │ │ │自用小貨車之副駕駛│ │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
│ 八 │101年1月20│新北市新莊│ 楊克立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路裕│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1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1│民國小旁之│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參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 7│停車格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許間之某│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時(
起訴書│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時間誤載,│ │ │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業據公訴檢│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 │ │
│ │察官於本院│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準備程序時│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當庭更正)│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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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1年1月24│新北市新莊│ 楊玉玲 │顏英傑、張明華2 人│PDA1台、行│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街70│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車紀錄器1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5│號前第30號│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台(價值共│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 9│停車格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計8千8百元│,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48分許間│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之某時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 │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
│ 十 │101年1月25│新北市新莊│ 洪梓為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街裕│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4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同日下│民國小旁第│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午1 時許間│15號停車格│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某時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 │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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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1年2月18│新北市新莊│ 陳柏全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街裕│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6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同日上│民國小校門│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午8 時許間│口旁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某時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左後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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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1年1月14│新北市新莊│ 李濬安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下午○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3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15│與建國一路│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 │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上午5 時│口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許間之某時│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副駕駛座│ │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 │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人 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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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1年2月27│新北市新莊│ 曾智強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下午○ ○○區○○路10│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6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8│4-12號對面│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8 百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上午7 時│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許間之某時│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 │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 │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人 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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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1年2月27│新北市新莊│ 詹智傑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3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8│156 巷內之│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元)、駕│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下午1 時│河堤邊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照2 張、國│,以新臺幣壹仟元│
│ │許間之某時│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民身分證1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張、健保卡│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1 張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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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1年2月26│新北市新莊│ 侯岱伶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 1│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不│累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至28日│167 號前停│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詳) │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下午4 時50│車格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間之某時│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0 號│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7287│ │ │
│ │ │ │ │-ES 號)自用小客車│ │ │
│ │ │ │ │之副駕駛座車窗玻璃│ │ │
│ │ │ │ │後,進入車內行竊得│ │ │
│ │ │ │ │手,2 人旋即逃逸,│ │ │
│ │ │ │ │由張明華將竊得財物│ │ │
│ │ │ │ │銷贓變賣,2 人朋分│ │ │
│ │ │ │ │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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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1年2月28│新北市新莊│ 高文昌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不│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同日中│與建國路口│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詳) │參月,如易科罰金│
│ │午12時許間│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某時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 │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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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1年1月27│新北市新莊│ 盧光洋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3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49巷5 弄口│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6 百元)│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駕駛座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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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1年1月26│新北市新莊│ 張婉婷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8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7│1 弄1 號前│ │0-000 號重型機車至│千990 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下午2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20分許間│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之某時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 │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 │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 │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 │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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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1年2月29│新北市新莊│ 張志惠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路│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價值2 │累犯,處有期徒刑│
│ │33分許 │28巷3 號前│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萬5 千元)│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00-000號自用小│ │ │
│ │ │ │ │客車,業據公訴檢察│ │ │
│ │ │ │ │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 │
│ │ │ │ │當庭更正)之駕駛座│ │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 │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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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101年1月26│新北市樹林│ 莊國鑫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1○○○區○○街與│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行車紀│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7│光興街口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錄器1 台(│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5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價值共計9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5 分47分│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千元) │折算壹日。 │
│ │間之某時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駕駛座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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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01年1月26│新北市樹林│ 蕭志成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衛星導航 1│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1○○○區○○街57│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台、行車紀│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7│巷口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錄器1 台、│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7 │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CD盒1 個(│,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30分許間│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價值共計 9│折算壹日。 │
│ │之某時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千260元) │ │
│ │ │ │ │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張明華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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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01年1月27│新北市樹林│ 李志強 │顏英傑、張明華2 人│車用無線電│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1 時│區浮洲橋陸│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1 台(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同日下│橋下 │ │0-000 號重型機車至│8 千元)、│肆月,如易科罰金│
│ │午1 時許間│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零錢2 百元│,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某時 │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 │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 │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 │ │
│ │ │ │ │業小客車之副駕駛座│ │ │
│ │ │ │ │車窗玻璃後,進入車│ │ │
│ │ │ │ │內行竊得手,2 人旋│ │ │
│ │ │ │ │即逃逸,由張明華將│ │ │
│ │ │ │ │竊得財物銷贓變賣,│ │ │
│ │ │ │ │2人 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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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101年2月20│新北市樹林│ 李恩豪 │顏英傑、張明華2 人│手提電腦1 │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凌晨○ ○○區○○路53│ │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部、手提電│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同日上│1 號前停車│ │0-000 號重型機車至│視1 台、行│肆月,如易科罰金│
│ │午7 時30分│格 │ │犯罪地點,由張明華│動硬碟1 個│,以新臺幣壹仟元│
│ │許間之某時│ │ │在場把風、顏英傑則│、數位相機│折算壹日。 │
│ │ │ │ │徒手破壞停置該處之│1 部、皮包│ │
│ │ │ │ │車牌號碼0000- 00號│1 只(內含│ │
│ │ │ │ │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現金6 千元│ │
│ │ │ │ │座車窗玻璃後,進入│及身分證件│ │
│ │ │ │ │車內行竊得手,2 人│等)、公事│ │
│ │ │ │ │旋即逃逸,由張明華│包1 只(價│ │
│ │ │ │ │將竊得財物銷贓變賣│值共計1萬9│ │
│ │ │ │ │,2 人朋分殆盡。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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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101年2月28│新北市樹林│ 俞建國 │顏英傑、綽號「黑狗│三合一衛星│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路12│ │」之某成年男子共同│定位行車紀│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9│巷路邊第12│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錄器1 台(│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8 │號停車格 │ │號碼不詳機車至犯罪│價值約9 千│,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許間之某│ │ │地點,由「黑狗」在│餘元) │折算壹日。 │
│ │時 │ │ │場把風、顏英傑則徒│ │ │
│ │ │ │ │手破壞車牌號碼00-0│ │ │
│ │ │ │ │012 號自用小客車之│ │ │
│ │ │ │ │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後│ │ │
│ │ │ │ │,進入車內行竊得手│ │ │
│ │ │ │ │,2 人旋即逃逸,由│ │ │
│ │ │ │ │顏英傑將竊得財物銷│ │ │
│ │ │ │ │贓變賣,2 人朋分殆│ │ │
│ │ │ │ │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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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101年3月 2│新北市土城│ 張龍乾 │顏英傑、綽號「黑狗│車號000-00│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上午○ ○○區○○街32│ │」之某成年男子共同│1 號重型機│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前之某時│號前 │ │騎乘車牌號碼000-00│車1 部(價│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0 號重型機車至犯罪│值不詳,已│,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地點,由顏英傑在場│發還張龍乾│折算壹日。 │
│ │ │ │ │把風、「黑狗」以自│) │ │
│ │ │ │ │備鑰匙啟動張龍乾之│ │ │
│ │ │ │ │配偶張劉秀冬所有、│ │ │
│ │ │ │ │張龍乾使用之車牌號│ │ │
│ │ │ │ │碼000-000 號重型機│ │ │
│ │ │ │ │車電門,而竊取該機│ │ │
│ │ │ │ │車1 部,得手後供己│ │ │
│ │ │ │ │代步使用,伺機犯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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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101年3月1 │新北市新莊│ 葉明宏 │顏英傑、綽號「黑狗│行車紀錄器│顏英傑共同竊盜,│
│ │日晚間○ ○○區○○○路│ │」之某成年男子共同│1 台、後視│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至翌(2 │49巷5 弄口│ │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鏡螢幕1 部│肆月,如易科罰金│
│ │)日上午7 │ │ │號碼000-000 號重型│(價值共計│,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許間之某│ │ │機車至犯罪地點,由│8 千元) │折算壹日。 │
│ │時 │ │ │「黑狗」在場把風、│ │ │
│ │ │ │ │顏英傑則徒手破壞車│ │ │
│ │ │ │ │牌號碼000-00號營業│ │ │
│ │ │ │ │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車│ │ │
│ │ │ │ │窗玻璃後,進入車內│ │ │
│ │ │ │ │行竊得手,2 人旋即│ │ │
│ │ │ │ │逃逸,由顏英傑將竊│ │ │
│ │ │ │ │得財物銷贓變賣,2 │ │ │
│ │ │ │ │人朋分殆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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