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文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31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
起訴書
認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表明撤回對被告
原提告訴之意旨,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乙份在卷
可參,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1530號
被 告 甲○○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萬里區大鵬里萬里加投45之
之8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王心芯(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姊妹,丙○○係址設
新北市○○區○○路○○號2樓「新北市私立快樂森林托嬰中
心」及上址3樓「新北市私立快樂園地幼兒園」負責人。緣
於民國100年8月28日,丙○○委託王心芯為上開托嬰中心及
幼兒園進行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
嗣因廁所洗手台水管脫落
且修繕無著,丙○○拒絕給付尾款並與王心芯發生爭執,甲
○○因而心生不滿,明知其並非幼兒之家長,竟
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之犯意,於
101 年2 月10日10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1 樓,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並以帳號「Pobbymom
」登入「Woby窩比幼教網」(網址:www.woby .com .tw/)
,在上開網站佯以一般家長之身分公然刊登「板橋最近新開
一家" 快樂森林托嬰中心托兒所" ,前幾天才發現她們原來
根本還沒有立案!!竟然早就在收一堆0~12歲的小朋友,年
齡層都亂收,聽她們員工說她們新開幕花很多錢,所以只要
能繳錢的小朋友都收!完全沒有要分年齡層照顧的感覺!有
點沒責任感覺真的很差!照顧的人員好像也只有兩三個是真
的有執照,其他兩三個完全沒有執照!負責人聽說也是對面
台泰醫院的人,所以根本兩頭跑多半都不在現場,上次去看
,好像也才一兩個人照顧所有小朋友!還要兼煮飯打掃的人
,我覺得很怪所以就請內政部去查,發現她們根本還沒立案
!!完全不能收學員!小朋友人數和照顧的人也不符合規定
!更何況她們設立的是2.3F人又不夠多,還上下跑!(這點
內政部也回函是屬非法)整個都有只想斂財的感覺!!天知
道他會不會給我的小孩吃什麼廉價不健康食品啊!這樣的托
嬰中心…只想大撈辛苦賺錢又沒時間陪小孩的雙薪父母,不
顧職業道德真太令人不恥了!」等文字,足以毀損快樂森林
托嬰中心與丙○○之名譽;
復於101 年2 月13日13時32分許
,在同一地點,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並以帳號「
Pobbymom」登入「BabyHome寶貝家庭」(網址:www.babyho
me.com .tw/ ),在上開網站公然刊登「剛剛查過這家快樂
森林托嬰中心還沒立案噎!去參觀過,看到照顧的人數好像
沒有想像中多,招收小朋友的年齡層也大有落差,有的大到
會跑來跑去,有的才剛出生="= 老師好像還要兼煮點心…廚
房有什麼味道都聞得出來,聽她們說3 樓以後是打算當托兒
所,目前都把大小小孩放在一起,如果以後照顧人還要上下
跑,感覺真的很不放心…去問了一下社會局,好像還有一些
送審問題也還沒過,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過,目前她們收
小朋友根本是完全不合法的,我們雙薪家庭,為了賺錢已經
沒時間陪心愛的小孩了,又被這種只為了賺錢不好好透過合
法成立的托嬰中心業者,感覺她們有趁火打劫只為斂財的投
資者心態,真的有點令人生氣,所以最後不打算把剛出生的
寶寶托給她們顧,找合法開的比較久的還是比較放心有保障
!」等文字,足以毀損快樂森林托嬰中心與丙○○之名譽。
二、案經丙○○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甲○○於偵訊時之供│坦承於前揭時、地在上開│
│ │述 │網站刊登上述文字之事實│
│ │ │。 │
├──┼───────────┼───────────┤
│ 2 │告訴人丙○○與告訴代理│全部犯罪事實。 │
│ │人林佩儀律師於偵訊時之│ │
│ │指訴 │ │
├──┼───────────┼───────────┤
│ 3 │窩比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證明帳號「Pobbymom」於│
│ │月13日窩警字第00000000│前揭時、地在上開網站公│
│ │01號函
暨附件、中華電信│然刊登上述文字之事實。│
│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條件明│ │
│ │細表各1份 │ │
├──┼───────────┼───────────┤
│ 4 │「Woby窩比幼教網」及「│證明被告刊登上述文字之│
│ │BabyHome寶貝家庭」網頁│事實。 │
│ │列印資料各1份 │ │
├──┼───────────┼───────────┤
│ 5 │告訴人所開立之票號AK08│告訴人與王心芯間之財務│
│ │83974 支票影本1 紙、退│糾紛,曾遭人執以向社會│
│ │票理由單影本2 紙、新北│局檢舉告訴人之托嬰中心│
│ │市政府社會局102 年1 月│信用不佳等事實。 │
│ │2 日北社兒託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所附檢舉│ │
│ │資料1份 │ │
└──┴───────────┴───────────┘
二、查被告所發表之上開文字,
縱有部分屬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
項,惟綜觀其全部文意,已足以使閱讀者誤認係發文者係一
般消費者且分享其自身經驗,然被告顯係因與告訴人有之財
務糾紛而發表上開文字,且於文字中夾雜未經查證之事實,
其意圖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已屬顯然,言論自由固應保障
,惟被告所發表文句之目的顯非正當,內容亦非全然屬實。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10 條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被告
前後兩次妨害名譽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又瑄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
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