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景明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
黃瑞真律師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呂振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袁景明為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復興營造公司)施作位於新北市○○區○○街○○巷○ 號「興
富發建設中原六期新建工程」工地之現場工地主任,呂振貴
為分包該工地其中「車道側牆抿石子工程」之承包商建品工
程行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袁景明明知對勞工於有崩
塌、倒塌危害
之虞者之場所作業,應依規定確實巡視,且對
於工作場所應採取積極之連繫調整作為,要求承包商依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施工架在
適當
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且施工架之構架方
式應符合國家標準搭設交叉拉桿,其構件連接亦應以金屬附
屬配件即制式插銷固定,且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呂振貴明
知對勞工於有崩塌、倒塌危害之虞者之場所作業,應依規定
確實巡視,且使用復興營造公司提供之施工架施工時應負責
安全維護及檢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均未注意及此,袁景明未依規定構架施工架、未確實巡視及
採取積極之連繫調整作為,呂振貴未確實巡視及盡安全維護
及檢查施工架之責,致使呂振貴僱用之工人林美玉於民國10
1 年7 月28日15時許,推裝有抿石水泥之單輪車至上址車道
上之施工架供同事施作車道側牆抿石子工程時,因施工架不
堪負載倒塌,致林美玉摔落地面,因而受有左肱骨脫臼骨折
、骨盆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部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云云。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係對被
告袁景明、呂振貴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經檢察官
偵查終
結後,認定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
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
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
言
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